赔偿申请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09-24 17:08:55 作者:雁落霞 赔偿申请报告(大全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赔偿申请报告篇一

尊敬的农歌大队领导:

您好!我是真州镇农歌村王庄组村民韩广元,今年58岁。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厨房屋顶维修和后院房屋的翻新。

我现在住的房至今已有余,厨房屋顶经过多次简单的整修,但由于房顶不平整,破损处较多,难以解决漏雨漏风问题,每逢下雨天都会严重影响了家里的日常的生活。而且下水道经常不流通,所以希望能在厨房顶上加盖屋顶,这样既能解决破损处较多漏雨漏风的问题,同时也不影响美观,所以觉得修建非常有必要。

至于后院房屋,还是十几年前修建的简陋瓦房,由于常年的风吹雨打,大树的倒压,导致后院房屋东面的墙和屋顶随时有可能倒塌,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希望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翻新。

因为对家乡爱得深沉,希望能够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自己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从没做过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这两方面的房屋的维修。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韩广元

20xx年10月20日

赔偿申请报告篇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涂怀贵,联系电话:13803535071。

营业地址:新建县长堎镇兴国路806号。

申请事项:要求认定我于5月30日在被申请人车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和理由:我于202月份开始在南昌市三鑫洗涤有限公司上班,工作职责是将机器洗好的衣被进行整理且进行卫生清洗。

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在厂里的洗衣车间进行清理衣被工作时,被厂里管理员临时指派爬上自动折被洗衣机进行清洗工作,当时我还特意叮嘱管理员注意不要开动机器,否则打到了人就不得了的。但当我爬上洗衣机工作时,一会儿该机器突然启动致使我的右手整个被机器转筒卷入,我当时就严重受伤,流血不止,厂方法定代表人涂怀贵见此当即报“110”求救,接警后新建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即呼叫120急救车将我送入江西华仁手足外科医院并住院治疗35天,诊断为右手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右上臂皮肤裂伤和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机构鉴定,我构成七级伤残。

出院后我多次要求厂方就我的工伤问题赔偿经济损失,但厂方总是敷衍塞责,无奈之下我只有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要求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贵局对申请人的伤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罗金妹

20__年_月_日

赔偿申请报告篇三

5月16日,最高检、最高法分别下发通知,要求自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同日,最高检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最终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

最高检、最高法要求,各级检察院、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赔偿申请报告篇四

范文一:

申诉人:xxx,男,1986年2月8日出生,xxxxx。

法定代理人:申xx系申诉人之父

赔偿义务机关:新密市公安局申诉人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豫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过低应按二十倍赔偿申诉人从5月份被打伤致残后(当时年仅十四岁还是少年)比同龄的孩子相比失去了很多很多,不应该失去的快乐,总之在幼小的心灵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痛苦和无望,根据《国家赔偿法》“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根据国家伤残等级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豫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中称“根据申伟锋的伤残程度,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四倍确定为宜”,残疾赔偿金是190372元,申伟锋请求交通费、助听器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慰抚金不属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总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豫法委赔字第13号及(2013)政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中同样按照四倍老法的标准赔偿,按1994年的老法标准来套,残疾赔偿金按新法,精神损失慰抚金按老法,一个赔偿决定书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而精神损害慰抚金没有按照国家赔偿法及刑法规定执行,没有赔偿一分钱,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生效,即自生效之日起所发生的各种赔偿纠纷都使用新的《国家赔偿法》试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作出(2011)豫法委赔字第13号及(2013)豫法委赔字第3号两个赔偿决定书中,都使用了老法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新法颁布实施这么多年来还按1994年的标准来套也不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总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明显使用法律错误,及赔偿标准偏低、计算标准错误的决定。为什么一个判决书会出现使用两个时期的法律.再次强烈要求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二十倍进行赔偿,同时还应当赔偿合理的交通费、法定的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助听器及继续治疗所必须赔偿的费用等。

一再说明等刑事判决后支付到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中称:3月22日牛浩义家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再说,牛浩义的轻伤赔偿不等于国家最终赔偿,这是很明显的客观逻辑,可在8月2日新密市公安局做出了密公刑赔字()第01号决定书,决定赔偿3625元,因牛浩义已作出赔偿公安局对此决定不再执行,由此可见,牛浩义家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与新密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决定两者不能冲抵,当时协议时按照轻伤的标准及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的情况下,双方才签订的协议书,后经多方治疗不能治愈,造成了残疾,理应赔偿鉴定费和交通费等项费用计:16096.5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可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不再赔偿此费用,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三、误工费理应赔偿申诉人系14岁未成年人。从205月到208月在治病疗伤期间,有书证证明,先后到郑州、洛阳、武汉、北京等地看医生,都是在其家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因其父母在新密市夜市上做小吃生意,在有钱的情况下,看病买药,没钱就赶紧摆摊做生意,反反复复几年,生意也没有做好,理应赔偿其家长的误工费,我们当时是父母二人,实际上只要求一人的误工费,误工费按5年计算,赔偿误工费237965元(的标准)。没有任何过分要求.

四、伤残用具费理应赔偿由于新密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所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医学鉴字第070号法医学鉴定书为证)造成的残疾,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造成残疾的理应赔偿,因残疾造成身体功能丧失后需要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助听器,经有关组织和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河南省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于2004年4月5号证明为证)购买助听器11500元(人民币)按人均寿命70岁计算需要6个,每月需要五颗专业电池,包括维修费用25万,然而申诉人的这么一个小小的请求,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真是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一个需要残疾用具的人权益的蔑视.

五、继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理应赔偿因申诉人的右耳神经性耳聋(重度)这个病主要损伤脑听觉神经,不能有感冒及白细胞过高,左耳就不正常,轻微能听到声音从很远处传来,右耳的损伤直接影响到左耳的听觉功能,如果不定期对左耳神经营养的补充,将来可能伤及左耳的听觉神经,根据专家建议,经常注射脑细胞生长肽针剂,一日两次,每次两支,四盒为一个疗程,每盒492元,每年不低于两个疗程,每年的后期治疗费3936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密市公安局必须赔偿申诉人后期治疗费220416元(按人均寿命70岁计算)。这是正常的治疗,有各种书证,医院证明,(请求法医鉴定是否需要该项费用)

六、精神抚慰金理应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2004)豫法医学鉴字第070号,经鉴定申诉人伤残程度为九级,因申诉人当时系14岁未成年人,同时长期思想和精神上的压抑,经常长出短气胃部不适、胸闷、呼吸困难、心慌、睡眠差,在3月11日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汉密顿焦虑量表测定,存有重度焦虑症状,要长期服用多虑平等药物,才能达到缓解症状,长期服用各种药物,在精神上造成各种压力,年级轻轻头发几乎掉光,给他造成了非人的痛苦和无法弥补的伤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理应按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仍然按老法的规定没有赔偿,做出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一个判决同一个法律可是使用了两个时期的法律,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决定。综上所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此案已审理过两次,都使用了老的赔偿法,做出了违反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再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亲自审理或异地审理此案,维护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合法权益。

赔偿申请报告篇五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_(乙方)就房屋漏水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__________愿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木地板砖损失___---___cm2,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_____cm2的木地板砖为日后如有翘起做替换品备用)。

二、对于墙体漏水造成的水印问题,经双方达成协议,由甲方__________出钱乙方__________找人从新粉刷,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因粉刷墙体给乙方带来不便,甲方愿意补偿乙方误工费__________元,包含在其粉刷费用内)。

三、经双方签署协议后,甲方__________按照协议上(一、二)项条款一次性支付乙方__________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__________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不再与甲方__________有任何关系。

五、甲方__________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__________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__________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六、甲方__________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有乙方__________自行承担,甲方__________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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