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的问题(优秀20篇)

时间:2023-11-22 11:15:56 作者:梦幻泡 2023年劳动合同的问题(优秀20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达成一致的契约性文件。接下来,我们将共同探讨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中的条款。

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劳动者普遍认为,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一了百了,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特殊条款。这些权益既有合同法所规定的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权利”,我们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

案例: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划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当初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就解除的;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第一种情形没有经济补偿,后3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旭的情况属于第2种情形,即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刘佳与一家电子信息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两年时,被另一家电子公司看中。她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后单位勉强同意,但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合同范本《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对此,刘佳可要求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公司继续拖延,刘佳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

***伟被某蓄电池厂聘用为装配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两年后,其认为该职业污染大,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为***伟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伟找到一份新工作上班不久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单位认为,当初是张建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其检查。

点评: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如果单位不同意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伟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如果***伟确属从事原工作时发生职业病,一切后果应由原单位负责。

案例:

曾刚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时,因假日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曾刚痊愈再到公司上班时,请求变更工作岗位。公司列出所有工作岗位任他选择,曾刚均不满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曾刚找到公司要求适当给予医疗补助费时被拒绝。

点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编辑。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历史的原因造就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福利分房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传统的住房分配制度已经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内涵不相适宜。所以,住房分配制度正发生着重大的变化。福利分房被取消,住房分配制度逐步走向货币化,商品房的按揭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并成为房产市场中的热点所在。但这一切均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由于立法的欠缺及滞后性;导致这一优良的制度在实践中出现诸多的问题,在有些地区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出分析;以求对其的发展有所研益。

按揭一词来源于英文mortgage.在英国的法律体系。

中,mortgage一词是由mort和gage组成,mort源于拉语mortu.,其基本的含义是“永久,永远”,而gage的含义为“质押,担保”.中国大陆所称的“按揭”据称是从我国香港地区传入大陆的,它是英文“mortgage”广东话的谐音。另外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抵押的意思,从字面上分析,按与抑都有“压住不动”的意思,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种分离出来并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揭”的来源则是mortgage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无论何种见解,“按揭”为一泊来词当无疑义。虽然按揭是从香港移植而来,但其与中国大陆地区独特的背景相融合,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的的法律术语、我国大陆地区的所指的按揭,指购房人将于房地产销售商之间的居地产买卖合同的标的抵押于银行,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的名义将款项交与居地产商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按揭一般均须银行的介入,并且通过银行的介入促成房地产销售者与购房者的交易;因此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中国大陆地区的按揭与英美法和香港地区的按揭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大陆地区的按揭的法律特征有:一、主体包括三方即:购房者、房地产销售商及按揭银行。二、按揭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三点,即购房者与房地产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和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三、按揭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与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这是按揭的最大法律特征。四、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种是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由房地产销售商向银行回购标的物,并以回购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也在我国的香港地区,按揭法律关系中并不包含银行和房地产销售商,按揭主要限于购房者与主良行之间而与;地产销售商无任何关系。大陆地区之所以将房地产销售商成为按揭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我国的经济现状和购房者个人情况等国h相符合的。

楼花一词,也是源于香港地区、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率先推出了房屋“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由于房屋在施工(便被分期分批的预售给购房者,如落英片片坠落,故称卖楼花。楼花接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购房者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楼花买卖合同即房屋预售合同,购房者、居地产销售商和银子三方共同签订楼花按揭合同,购房者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其打合同取得的对于房屋的期待权抵押给银行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伯如果购房人来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的义8银行可以以此期待权及以后取得的房屋优先受偿。

楼花按揭的法律特征为:一、楼花按揭的标的是楼花,分尚未动工兴建或者正在建设的楼居。在楼花按揭法律关系产生之际,楼居实际上并不存在、二、购房人在房屋建成以后办到过户手续或产权登记,以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银行债权的实现、三、在楼花按揭法律关系的成立之际,作为银行债权担伯并非是现买的物而只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即是期待和可n在将来一定的时期取得或实现的财产利益。四、楼花按揭中尔抵押权的实现较一般的抵押权亦不尽一致的地方。一般的抵扣权人在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候,可以将抵押物变卖或者折分优先受偿。而对于楼花按揭而言;按揭权人在按揭期间可以个位按揭人享有房屋预售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如果按揭人不履行房屋预售合同,按揭权人可以代为履行。此外,按揭权人未保证按揭权的实现,有权以买方的名义参与与房屋预售合同有关的诉讼。

三、房屋按揭的若干实务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对按揭法律问题的专门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试对以下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按揭中抵押权的实行。

按揭法律关系成立以后,借款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如财产状况恶化、陷于破产的境地或者出国等等而无法或不愿清偿债务,此时银行可以对房屋实行抵押权,以保证其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来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在我国实行抵押权的方法主要有:折价及拍卖、变卖抵押物。在这三种方式中,以公开拍卖为实行抵押权的最佳方式。因为拍卖可以通过多人的竟买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且拍卖大多是由拍卖机构进行,所以可以避免诸多问题产生。如采用变卖或者折价方式,可能会导致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与变卖价值或者协商价值不一致的现象的出现,并容易导致纠纷。

当按揭人不能按期清偿所欠银行的借款时,银行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即房屋进行拍卖?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就抵押物的变价方式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折价和拍卖。因此,如果双方就房屋的变价方式达成一致即都同意拍卖则不会发生任何问题。

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如何处理?本人以为,法律仅仅赋予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的权利。此时,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只能按照诉讼程序对抵押权人的诉讼进行审理、如果抵押权人未经协商直接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并告之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办理。&nbs。

p;法院判决采用拍卖方式时,由法院主持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金也会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分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会得到保障。但是,双方协商一致拍卖时,如何保证拍卖所得什金公平分配给当事人?特别是在拍卖价金与所欠款项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分配拍卖所得价款?首先,抵押物拍卖价金的分配应当由拍卖人进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拍卖委托合同中告诉拍卖机构拍卖的目的,并且委托拍卖人对抵押物的拍卖价金按照抵押合同即债权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如果拍卖所得价金在清偿完银行的债权后仍有剩余,应当返还给抵押人。如果拍卖人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将剩余价金擅自处置,或者未将拍卖价金交予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良责任。在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拍卖价金而使抵押人的剩余金额不能获得时;拍卖人应当企担向抵押人支付给金额的责任;在国拍卖人将拍卖价金交给抵押人而使抵押权人不能获得清偿时,拍卖人应当承担替代清偿的责任。拍卖人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对抵押人取得原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对抵押权人取得余额偿还请求权。其次,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抵押权时,数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作为抵押物拍卖合同的共同委托人,并应当订立拍卖价金分配协议,抵押物拍卖后;由拍卖人按照分配协议进行分配,如不能达成分配协议,则数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可诉至法院,要求由法院决定分配的比例或者顺序。

在拍卖中如果抵押物未能卖出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确定了拍卖的最低线而未能卖出,委托人可以对该最低线作调整,适当降低价格。但降价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在第一次拍卖未能成功时,经共同委托人协商,可以降低拍卖最低保留价,保留价可以控制在原来最低保留价格的3/4范围内,并进行再次的拍卖,如第二次的拍卖时,仍人没有人出价高于最低保留价时;则可以将价格降低到原来最低保留县的1/2,仍然不能出手时,则应停止拍卖,如抵押权人愿意以抵押物折价的可以由双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清偿,如抵押权人不愿意以抵押物折价的,则应当将抵押物归还抵押人,同时抵押物上的构成部分,不论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前附于抵押物的还是在抵押权设立后附于抵押物的,皆为抵押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对于装修价值远小于房屋价值的,适用此原则尚无大碍,但如果装修价值超过房屋价值适用此准则则显得欠妥当。按照一般理解,附合物应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因附合物与原抵押物附合密不可分,因止匕附合物也应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由于抵押物所有权的扩张,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扩张、因此笔者主张区分对待,对于复合物价值不大的,原则上可以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故意以此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者他人依法的对于附合物行使权利的,则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附合物。对于附合物价值明显过大如达到;屋价值的1/2以上或者超过房屋的价值时,抵押权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此。

(三)、房屋按揭法律纠纷的处理。

当按揭法律关系成立以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因为按揭法律关系中包含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并有三方当事人,较普通的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都有较大不同、笔者认为,由于大陆地区按揭的独特性即房屋买卖与银行借款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赖,在有纠纷时应当合并审理。具体分析如下:

1、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如房产商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导致诉讼,并且购房者停止向银行还款,应当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银行的利益关系重大,银行不能等案件处理完之后再主张权利。当然,虽然购房者与房产商发生纠纷,但并未影响其按时按期支付银行款项,银行自不必申请列为第三人。

2、在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否将房产商列为第三人?如果银行未能依约提供贷款,购房者人即借款人提起诉讼,房地产商自然可以申请列为第三人,抑或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利益。如果购;者未能及时还款导致银行起诉购房人及借款人的,能否将房地产上列为第三人?此时应当区分对待,如果因为购房人自身的原因如负担加重或收入锐减而导致不能支付款项,银行起诉借款人的,因为此时与房产商无联系,可以不将其列为第三人。但如果三方当事人在贷款合同中已经约定房产商在购房人不能按期支什房款时承担房屋回购或保证义务的,可以追加房产商为第三人、如果导致诉讼原因与房产商有直接的联系,如因为房产商严重违约行为及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房产商无法按时交付楼房的,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支付款项被银行起诉的,此时应当将房产商列为第三人。但如果购房人停止支付款项的原因与房产商关系不大,如认为地理位置不佳停止付款导致诉讼的,一般不宜将i产商列为第三三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卖给竞价最高的人、从运作方式上看,拍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为普通式拍卖,由拍卖是由低渐高叫价,竞买人竟相出价,最后将抵押物拍给出价最高的人。二是荷兰式拍卖,由拍卖是最先叫出最高价格,如有人购买则抵押物归应买人取得。如没有人应买则渐次降低,直到出现有买受人。

戴国辉:{吾国近世抵押权论》,载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527-528页。

刘军等编译:《银行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6月版,第5-6页。

许和进:《论住房按揭》,载《当代法学》19第2期。

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19q7年版,第152期。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叨74版,第236页。

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6月入司,快满3年了,今年金融危机部门人力饱和,由于不允许无故裁员,故公司千方百计寻找其他办法来裁员,包括一些非常不人道的变相裁员(拿出30%的工资作为浮动绩效,每个月考核差的人将下降500-1000左右的工资),逼着员工自己辞职。

3月25日,公司以违规操作制造虚假考核数据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但是公司所谓的违规操作在公司的员工行为准则和考核制度里根本没有此项操作的规定,并且最终的考核成绩并没有像公司说的对他人造成不公平(排在倒数),因为此行为根本不影响考核数据,跟考核一点关系都没有。

麻烦问一下,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能不能成功要求公司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是按照n+1的标准赔偿,还是只赔偿1个月的工资?

谢谢!

劳动合同,求助劳动合同问题咨询

案例分析:某女职工张某,与公司签订203月1日至2月28日劳动合同,职位为法务经理,张某工作至20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了退工手续。2008年3月7日,张某医院体检发现怀孕。双方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三期消失之日止。张某于2008年4月4日在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开始上班。9月9日哺乳期到期前,公司向张某发出“合同到期意见征询函”张某在上面填写“不予续签”并签字。

现员工仲裁,要求公司:1、补发2008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答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的相关解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深圳某公司与廖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廖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廖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中特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以本文案例说明,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

工资的支付期间最长为十一个月,如果双方在此期间补签了劳动合同,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此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还受时效制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和关于中断中止的一般性规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答

答:ae是客户服务的最前端,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客户关系,同时捕捉每一个新的生意机会。

当然,ae也担负这传递公司专业形象的任务。同时也需要协调好策略生产和创意身长之间。

的协作。卖稿能力很重要,口才和管理能力也很重要。实际上我认为,做好一个ae,关键。

就在于“主动”和“谨慎”。要做到这两点就是要有主人翁的心态。怎么说呢?就是当公司。

的生意就是自己的生意,公司亏就是自己亏,公司盈利就是自己盈利。

问:你的职业规划?

“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希望自己能尽快的成长为客户经理乃至于客户总监或。

者项目总监。

问:你对广告怎么看?

答:广告从狭义上理解就是广而告之,广义上理解应该是“采用综合手段向消费者传递价值。

的过程”,所以说“活动、公关、促销、直销营销、人员直销”等都可以算作是广告的范畴。

所以现在的广告公司一般不是单纯做几张稿子、拍几条片子,而是为客户做整合营销传播,

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问:会写方案吗?

答:有试过写一些小的方案,主要是活动类的,对品牌类的方案也有一定认识。不过我主要。

还是做客服服务的,对“客户关系管理”研究的多一点。

问:我们公司可能经常会有加班,你能否接受?

答:其实广告公司加班是很普遍的现象。幸好我很年轻,熬夜通宵是没什么问题的。不过我。

认为最重要的是工作效率,工作量大但加班不多,这样可能是更好的状态。

问:你还没正式毕业,怎么就出来工作了呢?

答:其实我也不算早了。我很多同学也同样早出来工作了。而且我认识的一个前辈大三就已。

经有两年工作经验了,比起他,我还是比较汗颜的。

问:为什么不找专业对口的工作呢?

答:其实广告还是挺对我的专业的,因为我们有开设《营销管理》和《社会关系学》等科目。

嘛。而且,我认为工作最重要的是兴趣,我相信自己能在这个行业发展起来。

问:你对完稿有什么认识?

答:完稿、印刷等工作还是很重要的。不过我在广西主要是做日常服务,像印刷这些都是客。

户自己去操作。所以我接触的不多。协助设计师完稿的话,主要是校对和租图的工作。租图。

一般在“全景”或者“华盖”上租。

问:觉得自己有什么特长?

答:特长啊!我觉得主要就是心态和亲和力上面吧。心态好的话,就比较有责任感,比较积。

极主动。亲和力的话对客服服务还是非常重要的。

问:你的简历是自己做的吗?

答:嗯,是的。

问:我好像有点眼熟。

答:呵呵,其实也有借鉴一些网络上的经验。我觉得广告本身就是一个学习再创造的过程。

“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然后加以发扬光大”,这个观点是我的座右铭。

问:你的期望月薪是3000到4000,ae值这个价吗?

答:助理客户主任或者客户主任都不值这个价。不过我觉得自己应该可以胜任高级客户主任。

这个岗位。据我了解广州的广告行业这个职位的薪水基本是这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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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劳动合同的问题

当事人与三一重工有签订合同,在三一工作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被派驻往上海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因压力太大,导致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目前在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公司因病将其辞退,并不负担医疗费用,而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在医院无法安心治病,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法所规定的保障。特寻求帮助。

农民工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预计至年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3.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为,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工作时间执行工时工作制(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周休息日为。乙方工作期间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休息休假权利。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在招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答

对于想要辞职的人而言,可能不了解辞职的一些问题和流程,下面我们给个例子来说明辞职问题。

问:我是一名医生,毕业后通过人才交流会与单位签约,单位是企业医院,7月参加工作,单位规定试用期6个月,一年后转正!因对单位待遇和工作环境等不太满意,现在想提出辞职!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答:

一、理解正确。

二、如果单位没有规定要填表格,那你就写一份书面的辞职书吧。

问题你的劳动合同真实

个人自我介绍:

本人6月在一单位从事司机工作,6月30日合同到期。今日6月9号单位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期满不予续签合同通知书”交给我(通知书上的日期为6月1日),并告诉我本月底合同到期后不予我续签,且没有让我签收。我刚才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劳动法》只是说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并没有找到是否违规或者怎么处理!我的问题如下:

1、我6月9号书面接到通知书,问题。

c该单位还有没有其他责任,受何种处罚?

2、我201月工作期间右腿脚腕扭伤,医院证明为骨裂,但达不到工伤十级。单位给我办理了工伤,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右脚脚腕虽然恢复但至今不能太用力,否则非常疼痛。年4月到医院复查并期间部分费用医疗保险办公室也给予了报销。问题:

目前我就想到了这一些问题,请各位天涯的朋友帮助解决!

我在右脚受伤(正值春节前单位非常忙)只休息了几天就坚持工作了,现在确给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对该单位非常失望!也不想续约了,可是又一想自己的辛苦付出也要有回报吧!不能就这么便宜了该单位?我该怎么办?对您给我的帮助,我表示最忠心的感谢!

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问题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民诉意见和证据规定都有体现,但有冲突。

第一,《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法院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综上,我认为,保险起见,变更诉讼请求应区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

属于变更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行为效力),应举证期内提出;被告认可的除外(法院一般不会干预)。

属于变更诉讼标的额(请求赔偿数额变更),可以在当庭提出(补交诉费后进入审理),不征求被告意见。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是与非。

[基本案情]。

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在立案时被要求分开立案,即同一事故中受伤的三位原告要分成三个独立的案件,加之被告另案起诉原告赔偿,一起交通事故演变成四个案件,并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承办。立案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分别向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提供了举证通知,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相差七天。

直到开庭时,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仍未过,而原告的举证期限已经过去七天。审判长在询问原告诉讼请求时要求原告阐明,并提醒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是否要增加,原告当庭决定增加诉讼数额,并提交了书面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审判长就此询问被告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被告回答不需要,而第三人保险公司表示需要,就此庭审笔录记录在案。

于是,审判长将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再次延长两周,并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一个多月后,审判长通知原告就增加的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原告立即赶赴法院,得知第三人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出,根据12月21日发布、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据此,第三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

原告对此坚决反对,认为:

第一文库网指定了举证期限,这意味着被告及第三人于对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予以了确认。

这一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也应当适用于原告,即便原告在这期限内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于法有据。

其二,在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在法院的提示下进行的变更,只是就数额进行了增加,如果不增加数额,法院明确知道裁判结果将与事实真相不一致,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裁判原则。

其三,第三人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任何反驳证据,其此时提交的答辩意见与庭审时的意见不一致,应以庭审时的意见为准,对其答辩意见不能予以采信。

其四,法院给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后于原告到期,在程序上对原告显示公正和公平,应以后届满的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日期为准,因此,原告庭审调查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争议焦点]。

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有效截止日期,是举证期限届满?还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对此,有观点认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则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随时提出变更申请。

[笔者分析]。

就此问题,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根源。

法律依据之一:

10月28日发布,41日生效的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评论意见:此规定赋予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而且并未加以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之二: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评论意见:此规定虽然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的限制,但是相对于高法的《证据规定》更为宽松,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并规定了法院的“合并审理”的法定职责。

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此规定在效力上似乎低于下面的《证据规定》]。

法律依据之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之四:

“(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时间的例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仅涉及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加,无新的.事实需要证明的,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限制,但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评论意见:此规定解决了上述规定之间不一致所引发的争议,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彻底解决了问题,即原告只是增加诉讼数额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但问题在于,四川省高院规定的效力是否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呢?

附:《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结论]。

立足于查清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应当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但这一变更或增加出于拖延程序、明显违背事实真相时,则不予准许。

其一,司法理念: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指导下,灵活应对的举措更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形时,程序正义应当适当妥协。

比如,本案中,如果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成立,则就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告或者在撤诉后重新起诉,或者另案起诉,并为此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撤诉只退一半的诉讼费),法院也必将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原告将不得不承担“一事不再理”的诉讼风险,尤其是当审判人员坚定地认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没有起诉的情形,法院不告不理,意味着原告的放弃”时,原告的风险更大,如此纠纷无法化解,法院将矛盾抛向了社会,任由其滋长,这显然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法院能动作用的大政策背道而驰。

其二,司法原则: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切实地予以保障。

本案乃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要分成四个案件立案,并由不同的审判庭负责审理,这意味着诉讼参与人都需要多次往返,而且造成了案件处理复杂化后失误几率的上升,只为了解决一个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

当然,这样做的唯一好处就是法院只要顺利裁判这四个案件,那么在年终的统计数据上就会有小幅度的上扬,除了这样的动机揣测,实在想不出还能有什么让人信服的理由。

其三,司法程序: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非冤家,如果相处得当,将实现最大司法效益。

本案所引发的问题,部分源于程序上,法院在确定举证通知时分别给了各方当事人不一致的举证届满日期;部分源于庭审时,审判人员对原告的变更请求并未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明确回答,庭审记录模糊不清;部分源于审判人员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后并未明确告之各方当事人也享有同样的举证期限得以延长的权利。

当然,不可否认,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瑕疵。

为了避免类似错误所造成的纠结,法院在便民、利民的细节上完全可以在宣传资料的内容上做得更为明确、更有针对性,而非法律规定的简单堆砌,虽然形式上很漂亮,但实际产生的指导意义并不明显。

劳动合同主体的问题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所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为单位提供了有偿服务。可以与对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即用工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用工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即用工之前订立。君子约定,口头承诺不管用,工资、奖金、福利等“要害”,一定要写在合同里。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时,简历内容一定要真实。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你的简历有“水分”,涉及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虽然不影响你拿到工资,但是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所以,不要为了让简历好看而编造实习经历、奖学金及获奖经历或者随便给自己整个学生会主席的头衔。在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无可奉告”。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也是你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过要注意方式方法,巧妙周旋。

4、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例如有些单位有保洁人员,电梯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切记,跟你在校时的打工完全是两回事。

5、合同签订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第2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是1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自第2年起,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6、试用期长短。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哦。

7、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再免费试用了,你不用靠家里接济就能基本养活自己啦。

8、试用期不能多资签订或单方延长。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应聘大学生“表现不好”而单方面延长其试用期。用人单位“试用期后辞退”的如意算盘完全落空了。

9、劳动合同要有工作地点范围的限制。用人单位不能在合同期内,以工作需要为名,随意将你调派到外地分公司或者以出差为名而让你长期派驻外埠工作,而让你饱受牛郎织女的相思之苦了。

10、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招聘的时候用人单位对你说,是否上保险需要领导批准或协商。或者根据你的工作表现来决定,你可以扭头就走,不用犹豫。

11、试用期解除合同,劳动者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口头通知就可以,不需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不仅要合法,还要说明理由,除非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无故辞退。你试用期辞职的话,不需要向单位交纳任何费用,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潇洒地说再见了。

12、合同期同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切记两点:一是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二是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发个email或者打电话就算通知。时机一到,就可以走人,不需要单位同意。

13、不用担心违约金。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解决户口为由,与你签订长期服务协议,并约定一旦提前离职收取高额的违约金。在合同期内辞职,只有两种情况需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另一种是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理解为提高个人特定职业技能的培训,比如单位出资选送劳动者出国深造,或者报销在职进修学费,都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不过,这些专业培训一定要由专业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开了发票才能有效。像拓展训练,一般的岗前培训,企业文化培训不是专业培训,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另外,竞业限制约定,并非可以限制所有员工,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须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补偿金才可以。大学生毕业刚进入社会,基本不会成为被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14、无故拖欠工资可维权。员工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称为获报酬权。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你工资,造成无故托欠,就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仅涉及手臂欠工资争议,并且由用人单位写下欠条,劳动者还可以凭借此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的进修要出示证据。比如你的工资条等。

1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约定明确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如无其他特殊理由,终止之日是到劳动者合同就不能解除,企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一致的。所以,不要以为签了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就可以高忱无忧了。企业仍然有权利解雇。

16、在a公司工作,与b公司签合同要慎重。给你的合同上,“用人单位”是别的公司或者是该公司的下级单位,那么要看仔细,看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派遣资质,如没有,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劳务派遣。如有劳动派遣资质,实际上就是和合同上所谓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和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能会有风险,签订需谨慎。

劳动合同问题

6月29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棠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新华网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直播内容摘要: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点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那么劳动者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如果他应该拿到的这些钱拿不到的话,有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李援]: 你刚刚提的问题是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这部劳动合同法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来签订的。因为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稳定。我们国家和国外相比,劳动合同的短期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国外一些主要的国家,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低。原因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比如劳动合同终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他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短期化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这一次解决这个问题是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相联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订立期限比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解决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

要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这个观念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时现在也出现了一种情况,也说明企业是需要比较长期的用工的,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劳动关系的长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签、一年一签,这个工人用了10年,可以签10次合同,这就说明他可以签一个长期的合同来替代这些短期的合同。

求助劳动合同问题

-不让拍照,估计签完也不会发给我们。(上次就是这样,签完一直没给,这次是公司名变更)。

-而且甲方没有盖章,直接让我们先签,在合同上看不到任何公司名字相关信息;

-公司应该不会给我们一份签好的合同;

-最后一页的附则,没有任何附件,薪酬附件等。

-不让拍照,估计签完也不会发给我们。(上次就是这样,签完一直没给,这次是公司名变更)。

-而且甲方没有盖章,直接让我们先签,在合同上看不到任何公司名字相关信息;

-公司应该不会给我们一份签好的合同;

-最后一页的附则,没有任何附件,薪酬附件等。

[帮忙看看这份劳动合同?求助]。

求助劳动合同问题

众人都知道劳动合同签署后,用人单位保存一份,劳动者保留一份,但我现在的公司于半年前和我签定了劳动合同,直到现时一直没有把我的劳动合同交还给我,当我再向相关部门追问关于合同的事,他们都是避而不答或者是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交还。我现在开始觉得给公司骗了,因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人事经理说是会交还给我的,可以一直没对现。现在我想问三个问题,希望有人能帮到我:

1、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我应如何素回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双方约的的其它事项里,有好几行空格,但因当时单位说可以把合同交还于我,所以我并没在上面写上,以下为空四个字,但按现时的情况,我怕单位会在我签名后私自在空白栏上写上什么东东!我应怎办呀!:(:(:(我真的好怕呀!越想越怕呀!

求助劳动合同问题

我现在工作的老板开有两个厂,一个是在广州番禺紫坭的门业厂,一是在容桂的家具厂。我是广州门业厂的员工,但是老板要把广州的问业厂搬到容桂的家具厂合并。而且以后门业没事做时,要义务帮忙家具,我想问这样合理吗?问题一、问业的员工没事做时,义务帮忙家具合理吗?问题二、如果门业的员工不想义务帮忙家具。而厂方却以这为理由逼迫员工辞职,而且不给应得工资以外的任何补偿(误工费,因为员工辞职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那像我说的那样情况,厂方是不是应该给员工相应的补偿)?问题三、门业员工应该怎样,得到最大的合理的自身利益?求解!求帮忙!代三十多位贫苦农工谢谢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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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体的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求助劳动合同问题

案例分析:某女职工张某,与公司签订3月1日至2月28日劳动合同,职位为法务经理,张某工作至20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了退工手续。2008年3月7日,张某医院体检发现怀孕。双方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三期消失之日止。张某于2008年4月4日在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开始上班。9月9日哺乳期到期前,公司向张某发出“合同到期意见征询函”张某在上面填写“不予续签”并签字。

现员工仲裁,要求公司:1、补发2008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者普遍认为,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一了百了。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特殊条款。这些权益既有合同法所规定的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权利”,我们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

案例 :

点评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划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当初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就解除的.;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第一种情形没有经济补偿,后3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旭的情况属于第2种情形,即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

刘佳与一家电子信息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两年时,被另一家电子公司看中。她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后单位勉强同意,但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点评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对此,刘佳可要求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公司继续拖延,刘佳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 :

***伟被某蓄电池厂聘用为装配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两年后,其认为该职业污染大,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为***伟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伟找到一份新工作上班不久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单位认为,当初是张建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其检查。

点评 :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如果单位不同意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伟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如果***伟确属从事原工作时发生职业病,一切后果应由原单位负责。

案例 :

曾刚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时,因假日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曾刚痊愈再到公司上班时,请求变更工作岗位。公司列出所有工作岗位任他选择,曾刚均不满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曾刚找到公司要求适当给予医疗补助费时被拒绝。

点评 :

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点: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问:两张未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警告是不是符合以上这项条款.且用人单位的代表目前也没在第二张书面警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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