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买卖合同的效力(实用19篇)

时间:2023-11-23 07:28:25 作者:紫衣梦 附条件买卖合同的效力(实用19篇)

买卖需要双方的合作和信任,同时也需要法律和规则的保障,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下面是一些成功买卖案例,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赠与给乙方,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二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事项。

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本合同订立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桂林市公证处办理有关该房屋赠与的公证手续。

房屋产权证明过户手续在甲方身故后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五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赠与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公证费用等全部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赠与条件:

1、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下列银行账号(开户名,开户银行:。

卡号:)存入人民币1000元,直至甲方身故为止。

2、甲方有权在该房屋永久居住至身故,乙方应承担起对甲方抚养义务。

3、乙方应负责甲方身故后的丧葬等事宜。

第七条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消赠与:

(1)不履行本合同六条1款下赠与条件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2)不履行对甲方的扶养义务的。

(3不同意甲方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的。

(4)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甲方撤销赠与时,乙方应立即搬出并向甲方返还该房屋。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包装与唛头;。

(八)运输;。

(九)单证;。

(十)保证;。

(十一)检验与索赔;。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法律适用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十五)其他。

附条件买卖合同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条件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买卖标的物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条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1.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2.出卖人可以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3.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4.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5.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第四条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受强制执行的,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应列为出卖人为受益人。

第六条其他条件。

1.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2.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3.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条出卖人依第四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所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的,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买受人:__________出卖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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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效力介绍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当事人如果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并且当事人对此已经知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如果该条件决定着合同效力的产生,应视为未附任何条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合同效力的消灭,则应视为当事人并不希望签订此合同,故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如果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但是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就不会订立此合同的,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仍然会订立此合同的,则应该按照上述已经知晓的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成就才能够影响合同的效力,导致附条件合同生效或失效。而此时,该条件必须是自然成就的,如果是受人为因素导致条件成就的话,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买卖合同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并没有在立法中以明示的方式规定。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一,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二,

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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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甲方自愿赠与乙方xxx公司股权,并就具体赠与事宜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欲赠与乙方的是xxx公司股权。

第二条赠与生效的条件。

1、乙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乙方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满五年;

3、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条甲方的履约期限。

甲方应于乙方成就第二条约定条件之5日内向乙方交付第一条所陈述之股权。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在赠与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五条乙方不得为了获取甲方所赠股权而采用不正当手段促成条件成就,否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甲方不负赠与义务。

第六条若乙方有前述不正当行为,甲方将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赠与乙方xxx公司股权的比例。

第八条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股权处分、设定典权、抵押、任何债权的担保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更多。

附条件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买卖标的物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条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1.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2.出卖人可以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3.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4.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5.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第四条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受强制执行的,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应列为出卖人为受益人。

第六条其他条件。

1.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2.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3.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条出卖人依第四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所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的,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买受人:__________出卖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附条件买卖合同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出卖人(签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为更好地保障乙方的正当权利,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自愿,一致同意拟订以下各条款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本附件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甲方和丙方保证所交易房屋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导致不能完成房屋交易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丙方负连带责任),甲方和丙方退还给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房屋交易所产生的其他相关损失。

1、交易房屋为不能买卖的房屋:如被法院查封、与学校教学区不能分割、属于拆迁范围、已作为抵押(包括私下抵押)物或转卖,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让的房屋等。

2、房屋手续不齐全:甲方没有该交易房屋的产权证,或甲方身份证与所交易房屋之产权证(房产证)身份不一致,或房产证是假的或公告作废的。

3、房屋产权不明晰:房屋有多个共有人,如继承人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但甲方未使得全部共有人与乙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4、、交易房屋在租:该房屋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

5、土地情况不清晰:二手房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划拨的土地等。

6、市政规划影响:该二手房在5~内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等市政规划情况。

7、福利房屋不合法:如属于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本文介绍附条件销售合同,内容包括产品的单价、结算方法、出厂包装标准、陈述和保证、保密、补充与变更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销售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主要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故此,双方就有关销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销售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的单价。

___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___元/只)。

第二条结算方法。

1。第一批进货_________只,预付款_________%,第二批起付款发货。

2。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卖不完第一批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剩余货物,退回预付款,结清帐目。

第三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所在地内产品直接用户向甲方联系购买时,甲方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___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___元/只)。

第五条出厂包装标准。

用纸箱包装,_________只一箱为单位发货。为节约运输费用,可根据乙方提出面壳与头箍拆开包装,到达时由乙方组装。

第六条甲方代办托运到达乙方指定站港,费用乙方负担。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初期的宣传广告资料,并对产品因制造质量问题,三个月内包换,一年内免费维修。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违违约责任。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销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开始生效。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构成多重买卖关系,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由出卖人自行选择。这是基于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出卖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先履行前一买卖关系债务,也可以先履行后一买卖关系债务,还可以就各个买卖关系均为部分履行(以履行标的物可以分割为前提)。就此,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效。

而判断数个买卖关系为有效履行的标准,为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的物权转移公示形式所决定,即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并依此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为登记的债权人,取得该项买卖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纵然知其给付之物已为其他买卖之标的,然而基于其买卖的自由权,仍不妨碍其先于第一买受人而受交付或为登记,并不因其知有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并欲侵害之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为登记的行为,来妨害第一买卖关系之履行,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在多重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在各个买卖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个债权人均尚存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先来说后一种情况,由于出卖人履行的过程较为公平,故各个买受人均可向出让人请求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责任,大致不会出现严重的争执。而对于前一种情况,部分买受人的债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卖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在出卖人一方,虽然享有买卖的自由权,然而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均负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其中一个买卖关系履行,对另一买卖关系拒绝履行,则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串通,以侵害前买受人即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而为第二买卖关系并且实际交付或登记时,应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该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买卖行为是有偿行为,债务人与后买受人以侵害前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买受人可依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救济。此种情况构成债权人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任由债权人依其意思选择具体的救济方法。

多重买卖中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民事责任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例如由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而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多重买卖行为中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以合同订立的先后为依据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还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买卖行为以登记与否确定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债法理论中,上述观点显然并不成熟。这是因为:。

1.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2.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3.在多重买卖行为中,出卖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属于欺诈,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诈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若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得以撤销,则该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然,若受欺诈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则多重买卖中的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从受欺诈的买受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选择让被欺诈的买卖合同有效比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更为有利。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某一买受人,而无法交付给其他买受人时,其他买受人并不能以债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债权侵权的行为人仅限于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无法成为侵权人。即使合同是因为出卖人的行为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同时出卖人也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尚没有准确的界定。前辈学者探讨此类问题也多为描述具体案情,确认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较为典型的如:。

1.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可以对前买受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为多重买卖,尔后买约已经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不得请求主张后买约无效,对于出卖人仅得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为转移该物所有权之行为。如前买受人强行占有该物,剥夺后买受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3.出卖人为多重买卖,对前买受人已为占有改定,后复将其物出卖与后买受人,并为现实交付,此时,前买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第二次出卖该物,为无权处分。如前买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夺,则得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于出卖人请求赔偿或返还。

4.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买卖的方式加损害于前买受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多有如下特征:。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二、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因此,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项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定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随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拆迁安置房出现。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上市买卖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规定。买卖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又怎么认定?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

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房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是明确的`区分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即使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只要没有效力瑕疵还是会被认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其他内容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来看看小编给你带来的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农村的房屋买卖日渐增多,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而购买者主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城镇居民。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日渐活跃,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却并没有明确的允许或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相关的规定之间又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

从而导致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不确定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

所以在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就显得力不从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所以司法审判中就出现了类似案件不同判决、不同地方法院不同判决、上下级法院不同判决等现象。

而此类案件关系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的缺失导致的这种司法漏洞,将会严重威胁到司法公正、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现状

首先,从农民出售房屋的目的来看,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融资。

房屋可以说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没有太多的融资方式,当他们遇到看病就医、做生意、婚丧嫁娶等情况需要资金时,出售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

第二,一户多宅。

有的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多处房屋,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大的住房需求,从而使房屋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出售房屋自然就成为一个很好地选择。

第三,进城务工,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一年中大部分都在城市生活,并不在农村。

甚至许多人常年不回家,自然也就不需要太多的农村住房,所以也会选择将农村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售。

第四,搬迁。

有的农民离开其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所以卖房搬迁。

(一)立法现状

从买卖合同的主体划分,通常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

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由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具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特定身份,从而不会破坏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原则和我国的立法精神。

而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也更倾向于认可此类房屋买卖行为。

因此,司法实务中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有效认定意见,即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的情况下既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是:

其一,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

其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民可以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但是出卖以后,不得再向集体申请宅基地。

”可推出法律允许农民出售自己的房屋。

其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一般不会损害集体组织的利益,不违背我国的政策精神。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一般视情况而定,大多认定无效,少数认定有效。

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有效。

虽然法律和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但是农村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对身份有特殊要求,只有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能对该农村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如果允许将农村房屋卖与外村村民,是可能损害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的,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与我国的政策精神相违背。

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解决住房问题。

当前情况下,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城市居民承受着巨大的住房压力,因此就有很多人选择在邻近城市的农村购买房屋居住。

第二,享受农村生活。

在生活节奏缓慢,自然环境更好的农村养老或生活也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个主流原因。

第三,投资。

有些城镇居民是想通过购买一定区域的农村房屋,等待升值或者政府拆迁,从而谋取利益。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只有大量的政策加以禁止,但因为政府表明了禁止的态度,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

但也有不同判决,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双方都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买方已经稳定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

但因为经济发展,房屋价值上涨或面临拆迁,卖房的农民看到巨大的利益,而后悔自己当初的卖房行为。

因此反悔,到法院主张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想要回房屋。

此种情况下,部分法院会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场认定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三是城镇居民购买了该农村房屋后,若该房屋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得到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又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则该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的政策是出于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目的。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房屋的买卖,势必会影响到该房屋项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而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中这种变动是很可能会损害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利益的。

(二)理论争议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合同无效说

(1)主要根据

合同无效说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民出卖自己房屋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必然随之转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进行买卖的。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当然无效。

(2)一户一宅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谓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他们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现象自古有之,在价格发生波动时,尤为常见。原因多数出在出卖人图谋一己之利而不顾信誉、不守信用。质言之,该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直接的违背。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应有的规制,合同法也没有设置任何条款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由此而产生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移转所有权与他人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应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就一物所订立的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以合同订立先后确定合同效力的做法,这是不正确的。在债法领域中,债权行为不适用物权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债权行为除其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确认为有效。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个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应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实际履行为标准确认多重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以外其他合同无效。至于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主要依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是由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因此,当出卖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时,即对其他买受人产生给付不能,其他买受人得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便在不动产或需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先买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标的物,而出卖人经登记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了后买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回迁房买卖合同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

2、乙方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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