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制度管理制度(模板21篇)

时间:2023-11-20 20:26:10 作者:XY字客 社区卫生制度管理制度(模板21篇)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更新应及时进行,以适应组织发展的需求和变化。规章制度的意义和价值需要不断强调和宣传,以提高组织成员的意识和认同。

社区卫生站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镇医疗卫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全镇人民身心健康,努力提升本镇居民整体健康水平,在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2.1、健康信息收集管理和利用。

2.1.1、社区基本情况(包括住户数、总人口数、服务人口年龄构成比、7岁以下儿童数、育龄妇女数、慢性病发病率等)。

2.1.2、社区居民健康调查与分析(人口发展、死亡和疾病谱变化、人均年医药费用)。

2.1.3、建立社区和个人健康档案。

2.2、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危重病人的现场救治及双向转诊,家庭病床及相关的各项服务。

2.3、预防: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慢性病防治和监控等。

2.4、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保健。

2.5、康复:接纳上级医院转回的康复期病人,侧重于慢性病、术后病人及残疾病人康复指导和管理。

2.6、健康教育:制订健教计划,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教育。

2.7、计划生育:

2.7.1、避孕、节育措施的宣教、指导与服务;

2.7.2、优生、优育、优教的宣教、指导与服务;

2.7.3、不孕症的咨询、查治、转诊;

2.8、除上述所列工作以外的其他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三章      考勤制度

坚持每天上、下午考勤制度制度,特殊需要随时查岗。考勤由站长负责(或由站长确定他人负责),考勤人出差或请假时由站长安排其他人代为考勤。

3.1、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3.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应向本单位负责人申请;2天应写出请假条,并安排好自身工作,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3日及以上的要报卫生院院长批准并备案;单位负责人请假的要安排好工作,并指定临时负责人,请假1天可以用电话向卫生院院长请假,2日以上要写请假条,报请院长同意。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服务站负责同志同意,因事请假不得超时。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请假期间工资全发,3天以上的扣发超出3天部分的工资。病假3日以上,以一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为准。婚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所有人员一月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7日,超出一日视为旷工一日。

3.3、公务除开会、培训外,其他报帐、调资、协调工作等不得连续超过2天(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卫生院院长同意),一月内累计不得超过5日。

3.4、工作人员每月可休息4天,具体休息时间可根据各人情况进行调整,报站长批准后方可休息;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放弃休息而继续上班的,视为加班,可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加班补助。休息日、节假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处理,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按上级规定实行值班制。

3.5、每月汇总并公布一次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每季度汇总后报镇卫生院审核后备案。

第四章 出诊制度

4.1、服务站的诊疗服务工作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安排在站内或社区医生出诊.根据工作需要,做好随时应急上门出诊的准备工作,接到出诊要求后要及时出诊,除急诊外原则上诊疗服务工作需在站内进行。

4.2、出诊前查阅病人的健康档案,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带上必要的药品、器械,备齐急救药品;并在出诊前及时填写“出诊登记簿”,详细记录出诊时间、地点以及病人的一般情况等。

4.3、出诊医生必须穿工作服、携带出诊箱,出诊箱内应备有应急抢救药品和相关设备。

4.4、出诊医生要详细了解病人病情,根据情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需进行静脉输液或肌注时,必须向病人和家属宣传注射须知,原则上不在站外开展输液、不用病人自备药品,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避免发生意外,对确需输液的病人应有医务人员看护。

4.5、对病情严重的患者及时安排到服务站诊治或联系转诊。

4.6、出诊结束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及时填写齐全“出诊登记簿”,当日将出诊所使用的药品与药房结清,及时将所收钱款缴入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人员手中,欠帐病人及时填写“病人欠帐情况一览表”;服务站可根据实际出诊情况给予适当的出诊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月累计出诊总收入的15%。

4.7、每次出诊后都要随时与病人保持联系,了解病情变化,将出诊治疗情况记入病人健康档案。

4.8、出诊医生要保持态度热情,尽职尽责,规范诊疗,用药合理,病案齐全。

第五章 药房管理制度

http://、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药品必须从具有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机构购入,不得从无资质单位(人员)处采购药品,不得购进假冒伪劣药品;待实行药品统一调拨后按规定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调拨药品。

5.2、药品的采购由站长会同药房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也可指定站内其他人员操作,采购以诊疗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不得造成积压和浪费;药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3、药品应逐项验收外观质量、批准文号、商标、批号、效期和数量等项目、并登记在册,每月将购药发票及药品验收单等报卫生院备案。

5.4、实行药品在库养护制度,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登记在册。

5.5、注重药品效期管理,建立效期登记簿,标出短时间内到期药品的效期,对期限较近的药品要及时处理,药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短期先用”的原则。

5.6、药品必须分类定位存放,应按药理作用、剂型、类型和药品理化性质摆放。用药要做到“三查七对”,药袋上注明药名、病人姓名、用法用量,特殊用法或注意事项应交待清楚。处方配发实行双签名制度。

5.7、药房必须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存放条件、设备和设施,对急救药品建立专橱或专箱保管;设立值班药柜(药箱),按要求做好交接-班记录。

5.8、建立药品日报制度,处方每天清点装订一次,贵重药品及安全范围小的药品及时做账、帐物相符。建立药品清点制度,每月底必须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造册,并及时做好月消耗表,做到药品消耗与经费收入相符。处方集中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处方保管期限至少3年,销毁必须经卫生院院长批准。

5.9、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药品进销存帐册,专(兼)职人员负责。

5.10、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和药物质量档案,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院。

第六章 财务工作制度

6.1、、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包括现金帐、固定资产帐、药品进销存帐在内的各项财务帐册,原始凭证保存完好;如果财务人员(收款人员)因开会、学习、休息等原因而不在岗的,可临时指定一人代收款,代收款人员必须在财务人员(收款人员)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交清所代收款项,不得挪用、拖延或不报。

6.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严格财经纪律。

6.3、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诊疗收费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其它收费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得出现一站一药(服务项目)多价现象;做到收费有票据。

6.4、各项收入日清旬报月结,所收现金按规定每天结算如数缴存,每旬汇总上表,每月在月底要进行当月收入和全站财务核算公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并正常使用现金帐,在所有收入及时进帐的前提下,合理开支,一切开支必须有凭证,且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等)签字方可报销入帐;工资发放要有工资表,并按月发放;财务统一管理,帐据相符。

6.5、任何人不得挪用所收资金,不得收入不入帐。

6.6、对部分病人欠帐情况,要详细登记在“病人欠帐情况一览表”上,待病人还清费用后要及时销帐,并有经手人签字,病人还帐后要在当天将所收现金上缴入帐。

6.7、严格控制支出,经费支出必须有站负责人签字,大额支出(500元以上)必须经卫生院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不得坐收坐支。

6.8、爱护集体财产,损坏、遗失物品照价赔偿。

6.9、妥善保管收据,用完后仔细审核归档,审核无误交卫生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0、工作人员工资按月发放,实行灵活的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以岗定资,基本工资的确定可参照江苏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缴纳时的统一工作年限标准制定,即2015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全部按一个标准执行,基数以江苏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可按照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年度调整而调整),然后再根据单位业务收入情况、出诊补助、各人工作业绩以及岗位设定等核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者的总数即为月工资总额;站长可每月领取50元的岗位津贴。

第七章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7.1、建立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依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7.2、根据卫生院的年度工作总体规划,大力推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

7.3、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控烟、限酒、合理膳食、健身等干预活动。

7.4、对社区的病人按不同病种或不同人群,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不断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7.5、在卫生院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宣传教育康复工作。

7.6、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可设立健康医疗咨询台和咨询服务热线电话。

7.7、利用市民学校和居委会作为培训阵地,每月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7.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每月更换内容:

7.9、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慢性病人进行分类管理。

7.10、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各类有关健康教育及管理的各种资料。

第八章 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8.1、协助居委会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档案,并对计划生育工作给予指导。

8.2、开展妇女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

8.3、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积极推广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提高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及有效率。

8.4、指导育龄居民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产前产后跟踪随访工作。

8.5、开展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询治疗,并登记建册。

8.6、开展妇女保健工作,热情主动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做好咨询记录,涉及技术问题及时与卫生院妇保科联系给予指导,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8.7、进行性卫生保健宣传与指导。

第九章 设备管理工作制度

9.1、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各种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均属公共财产,按标准配齐相关器械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9.2、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使用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9.3、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院,进行维修、检测。如果需要报损、新购置、更换,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9.4、卫生院相关科室应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各种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章 治疗室工作制度

10.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器械要定期消毒,消毒液定期更换(标明消毒液配制日期),并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10.2、全天候保持室内整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及时清理,治疗室紫外线消毒应符合规定要求,每天室内消毒一次,并做好消毒记录,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室内逗留。

10.3、各种治疗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时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未用完安瓶注射液,不得裸露存放再用。

10.4、认真做好三查七对一注意工作。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用法;一注意:注意用药后反应。

10.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要相对划分无菌区、清洁区,器械和药品要分开放置。

10.6、各种药品及消毒剂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第十一章 双向转诊制度

11.1、对急、危、重、疑难病人或因诊疗条件有限无法诊治的病人以及上级明确要求需要转诊的疑似病人(如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应及时转诊,并填写《转诊记录》。

11.2、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按要求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病人需要作辅助检查时可介绍到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检查。急危重症病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收治的康复期病人、术后病人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转入社区治疗。

11.3、对急、危、重病人,应及时进行维持生命的应急抢救处理。

11.4、转诊病人,应按要求书写病历摘要,记录处理情况,并填写双向转诊卡(转出)。对危及生命的病人在转诊运送过程中应有医护人员陪护,监视生命体征,并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告知病人家属。

11.5、对医院转诊来的病情稳定病人,应填写双向转诊记录(转入),认真阅读病历资料,了解情况,遵照医嘱进行诊治。如遇病人病情反复,应及时请求会诊或再次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社区卫生慢病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提高平均期望生命及生活质量,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行为提高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落实,为工作考核提供依据,特制订以下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管理工作,建立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社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5对本社区已确诊的五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服务。

7根据辖区内慢性病的发病情况及死因谱,开展慢性疾病监测及干预。

8建立慢性病随访制度,(每3个月随访一次,并认真填写慢病随访单)规范化档案、定期诊断、治疗,为健康促进和干预提供良好基础。

9开展咨询服务,定期指导如何合理用药,及时排除心理障碍。

10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能力。

2、 活动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卫生院和各村委会、村卫生室提供。  

3、 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每年开展6次,每2月至少一次。  

5、 可以采用互助形式督导自我管理活动的开展。  

6、 落实专人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7、 组长要善于收集问题和需求,加强与指导医生的联系。  

8、 积极培养组内骨干,酌情承担部分小组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站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 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省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定成本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绩效考评办法等提供依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等),可以通过核算人均成本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 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选定后,区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年末结算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和老年人保健等(具体项目由区卫生局规定)。 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区所有人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卫生院、村(居)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考核兑现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坚持“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当年省、市级财政对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辖区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具体补助金额。对考核优秀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拨付补助经费,并收回预拨资金。

第七条 区财政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本机构项目用款计划,报区卫生局审批;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定批复。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核定批复的项目用款计划,于每年6 月份前下达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区卫生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70% 比例预拨到各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扣除预拨资金后,在次年1 月底之前下拨完毕。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中按20% 的.比例,统筹安排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补助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各镇街卫生院对下拨的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实行专账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要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具体项目资金构成比为: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 、健康教育8.2% 、预防接种11.9% 、传染病防治3% 、儿童保健14.2% 、孕产妇保健9.25% 、老年保健8% 、慢性病管理22.6% 、重型精神病管理2.85% 。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各单位要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区卫生局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七条 区卫生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每年通报一次,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与原有规定冲突的, 则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万能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强化质量教育,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与道德意识。

3、严格准入,规范质量标准,强化质量评价、监督。

4、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医院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医疗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狠抓重点整改规范,以强化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5、结合岗位责任制,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作到人人抓质量,事事讲质量,使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6、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技术规范,违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针对医疗缺陷,按性质与情节,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确定缺陷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8、对疏于管理、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后隐瞒不报的科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9、对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严重伤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者,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万能

第一条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活动形式。

第五条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社员。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八条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外联。

(4)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x年11月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2015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规划)、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街道行政区划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执业许可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现有医疗机构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依法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义务,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师、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定资格,具备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当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并将该类学科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鼓励医学院校组织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习。

第十四条 鼓励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提高一至二级。

鼓励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三年的,可以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业务进修。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中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和转岗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健康教育;

(二)报告和监测疫情,进行疾病预防和控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

(四)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

(六)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可以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按照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生,建立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引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医时首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其诊疗费、挂号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比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费用低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行双向转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将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及时转送到医院诊治;医院应当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双向转诊规范,指定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首先选择使用省、设区的市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可以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

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以配供价格使用基本药品。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实行收费清单管理,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的'药房,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的观察和监测,保证健康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应当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退休人员费用等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拨。

基本医疗服务一般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的,由政府给予补助。

经当地政府批准开设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应当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通过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加强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推行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和医疗保险费用预付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规范价格行为,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在其负责的社区建设管理中,应当纳入有关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有关税收。

单位和个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评审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医师、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超出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隐私的医师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协议管理内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区卫生服务站资金管理制度

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政府对民众的福利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从本质来说,是政府代表城乡居民,按统一购买价格支付的卫生服务收入;政府补助的是需方而不是供方,只不过补助的方式是间接的。因此,对提供服务的机构来说,通过提供基本公卫服务获得的补助收入与提供医疗服务获得的市场补偿收入,性质是相同的,本质都是服务收入,而不是财政补助收入。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的性质,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只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了符合政府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就应按事先约定的付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即拨付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拨付的补助经费按服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在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各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和卫生监督所负责技术指导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村卫生室承担约40%的工作。不同机构在项目实施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对项目经费核算和管理的要求也应区别开来。对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项目经费必须作为财政专项补助经费,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相关支出必须作为项目支出核算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来说,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的补助收入本质是服务收入,应作为服务收入核算,实施单位发生的相关支出应作为基本支出核算管理。因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应实施分单位管理。财政部和卫生部(原)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虽然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补助收入,但是明确规定纳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年度收支结余直接转入业务收支结余;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只能转入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说明无论是实行项目经费拨付制还是报账制,只要实施单位提供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就应按约定的服务价格拨付项目经费或允许实施单位在获得的服务收入额度内报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而不应按财政专项补助的某些规定限制实施单位“这也不许报、那也不能支”,以保证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和报销。值得注意的是,强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的性质和分单位管理,并不意味着可以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冲抵财政应补助的人员经费。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冲抵人员经费是造成地方项目经费配套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基层单位积极性不高、服务缩水,甚至弄虚作假的根源所在。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资金被挪用的主要形式是某些地区按一定比例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直接切块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指导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而发生的监督检查、考核奖励、会议培训等相关支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13条规定了具体使用范围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第14条规定: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原)《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可见,项目补助经费是服务经费而不是工作经费;同时,工作经费应由地方政府另行安排。工作经费多少为宜,虽然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但是为防止地方政府以种种借口不予安排,建议尽快明确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1%~3%安排工作经费。

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可以实现财政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支付效率。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单从资金划拨的角度来看,国库集中支付的确减少了中间环节,但是从整个资金支付的流程来看,不但没有减少中间环节,反而增加了许多审批环节,同样一笔经费甚至要审批多次才能拨付,大大降低了支付效率。目前有的省份,县区年度第一批补助资金下拨时间在当年4月以后,有的甚至在6月以后,补助资金在县区平均停留时间为5个月。国库集中支付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直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签发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授权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自行签发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授权支付的效率明显高于直接支付。因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可能采用授权支付,简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审批和不必要审批,提高项目资金拨付效率。

当前,项目经费绩效考核指标设置过多、程序过于繁杂,同时,考核跨度大、时间长、成本高,极易造成考核不及时,流于形式。因此,必须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简便易行的考核方式,削减考核指标,减少考核次数,宜采取双月考核或季度考核;适当安排考核专项经费,利用卫生信息化建设成果,调动考核单位积极性,提高考核的及时性、准确性。六、是多级考核还是两级考核?项目经费拨付与绩效考核挂钩,坚持“多劳多得、优劳多得”,是保证项目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挂钩目前仅限于乡村两级。一般来说,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县级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年度项目经费拨付到乡镇;同样乡镇根据县级拨付的年度项目经费总额,拨付到村卫生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也按同样的方式与绩效考核挂钩拨付。但事实上,“当年预拨”是根据上年常住人口数乘以人均补助标准计算的,“次年结算”是根据当年度实际常住人口乘以人均补助标准计算的,并未与绩效考核挂钩,而仅仅和常住人口挂钩。其结果就是不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如何,年度项目经费都要全部拨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议尽快研究建立从中央到省、市、县分级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质量。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条为加强本社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社区居民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五条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六条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七条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八条居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期缴纳卫生管理有偿服务费用。

第九条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使用煤制气、天然气的居民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清运措施,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条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一条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二条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十四条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社区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街、巷、楼幢检查评比,参与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条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二)积极完成社区组织的卫生整治任务;

(三)对违反行为的人和事进行劝导、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区楼长职责:

(一)管理好楼幢卫生,组织居民参加周末卫生日和卫生责任区清扫活动;

(二)建立楼幢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楼幢卫生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楼幢的脏、乱、差问题;(三)实行楼幢卫生规范化管理,楼幢楼道、走廊、院落等公共场所要达到“十无”标准,即:无乱堆放杂物、无乱倒(扔)垃圾、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无乱贴乱画、无乱挂晒、无粪便、无污水外溢、无杂草、无乱搭乱建、无违章种植。

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

六、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等等。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

2、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人口动态、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3、坚持预防保健为主、医疗为辅的卫生方针。

4、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5、对疑难、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要及时会诊、转诊,并在转诊前和转诊途中进行维护生命的处理。

6、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及健康促进活动,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7、严格执行药品购买、保管、使用的有关规定。

8、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

9、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并及时、准确上报。

10、树立良好医德,严禁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出诊工作制度

1、社区范围内实行预约出诊和急诊出诊服务。

2、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的合理出诊要求。

3、接到急诊出诊请求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前往患者家中进行诊疗。

4、出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无法处理的病情应及时转诊。

5、禁止在出诊过程中使用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

6、做好出诊病人的详细出诊记录,要向患者和家属交待好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

7、对病情不稳定的病人,医务人员应在治疗过程中全程陪护。

8、严格执行出诊服务收费制度,禁止收受病人和家属赠送的钱物。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感染管理规范

1、保持门诊诊疗室整洁、通风、光线良好。

2、检查病人后及时洗手,室内每日应使用1:400的消毒灵喷洒,并用1:400的消毒灵擦拭桌椅。诊疗床的床单应每周消毒更换1次。

4、传染病人就诊后应即时更换物品,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5、各诊室、治疗室的物品应保持清洁、无尘,无菌物品应执行周期消毒(消毒周期小于7天)。

6、进治疗室须穿戴工作衣、口罩、帽子,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7、治疗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允许摆放私人物品,清洁区、污染区标志鲜明,物品存放有序。无菌物品须附带灭菌指示卡,并注明消毒日期和失效期。

8、在配药、注射、输液、疫苗接种时,应严格采用一人一针一压脉带,每次注射完毕均应使用1:400消毒灵小毛巾擦拭双手。

9、灭菌物品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0、门诊诊疗室每周用紫外线消毒1次,治疗室每天用紫外线消毒2次,每次持续消毒30分钟,并做好记录,每月进行空气培养1次。

11、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一次使用,使用后应立即毁形、消毒浸泡,并集中销毁。

12、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应分别放置,并统一集中处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人员职责

1、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的指导下,做好门诊和出诊的护理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衣帽整洁,戴好口罩,操作前后洗手。

5、严密观察病员的治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医师报告。

6、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负责各种抢救物品和药品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7、负责室内、器械和物品的消毒工作。

8、做好相关的登记和记录工作。

9、维持就诊、治疗秩序,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0、加强护理技术和操作规范的学习,不断提高全科护理技能。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工作制度

1、热情接待病人,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 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坚持挂牌上岗。

2、实行无假日工作制度,双休日应安排人员值班。

3、对就诊的每位病人要做好规范就诊记录。

4、认真记录门诊日志、处方及处置单。

5、坚持查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6、随时观察并及时处理患者病情。

7、遇到疑难病例、重危病人时应及时会诊或转诊。

8、做好双向转诊的实施和登记工作。

9、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及时上报。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职责

1、以社区居民的健康为中心,开展“六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2、通过深入调查,建立社区居民家庭、个人健康档案,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分析和使用工作。

3、认真、及时、规范地完成有关医疗文书。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5、遇疑难病例时应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和转诊。

6、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综合服务技能。

7、树立良好的医疗道德,做好病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8、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登记、统计、分析、总结等工作。

(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容

1、社区预防

(1)预防接种工作

为新生婴儿建立免疫按种卡、证;

适龄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免疫按种卡的管理和常规接种报告工作。

(2)传染病管理

及时报告疫情;

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处理疫点,做好消毒、隔离管理工作;

加强对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预防工作。

(3)开展疾病监测,做好慢性病体检、控制和管理工作。

2、社区医疗

(1)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工作,负责双向转诊和会诊协调工作。

(2)家庭出诊或设立家庭病床。

(3)开展院前急救,确保社区应急救护工作及时有效。

(4)针对不同的疾病和病情,开出健康教育处方。

(5)做好个人、家庭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保管工作。

(6)做好家庭和个人保健合同的签约、执行工作。

3、社区保健

(1)儿童保健

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定期随访,指导纯母乳喂养。

婴幼儿和学龄前期:做好体检及生长发育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儿童合理营养膳食及健康评价。

参与做好小儿缺钙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龋齿等常见病的防治。

做好社区儿童智能筛查工作,对高危儿、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2)妇女保健

未婚期保健:做好未婚青年性生理、心理和性卫生的保健知识宣教,发现早孕,指导早期建立孕产期系统保健卡,做好孕期首次记录。

围产期保健:指导孕妇做好家庭自我监护及孕期一般检查,定期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动员孕妇住院分娩,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工作;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

产褥期保健:对产妇定期进行产后随访,促进产后康复,做好母乳喂养教育与指导。

节育期保健:对育龄妇女做好节育、保健知识的宣教;采取节育措施,做好常见妇科病防治。

更年、老年期保健:宣传更年和老年期妇女自我保健、监护、心理调节知识,定期体检。

(3)老年保健

开展老年人群健康教育,以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开展预防老年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等重点对象建立专案管理。

4、社区康复

(1)调查了解社区内生理残疾和精神病人的情况,并建立档案。

(2)针对生理残疾病人进行治疗和康复指导。

(3)慢性病的康复和保健指导。

(4)实施社区内精神残疾病人的监测,指导家属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对精神病人加强系统管理。

5、社区健康教育

针对社区居民重点进行以下健康知识的宣传:

(1)健康概念,常用人体解剖、生理卫生知识。

(2)日常生活卫生、食品卫生及营养卫生知识。

(3)常见病、流行病及传染病的预防保健知识。

(4)精神心理卫生知识。

(5)妇女和儿童保健知识,中老年卫生保健知识。

(6)个体和群体健康行为知识。

6、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1)了解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本底资料,建立避孕知情选择卡。

(2)避孕、节育措施的技术指导,实施避孕知情选择。

(3)不孕症的查治或转诊。

(4)优生优育技术指导。

(5)性传播疾病的预防指导。

(八)社区卫生服务保健工作规范

1、了解本社区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并针对围产期妇女提供健康教育等咨询服务。

2、针对常见妇科疾病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社区妇女的防病知识。

3、对本社区的分娩妇女,应及时进行产后访视,并进行母乳喂养的指导。

4、及时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并建立免疫接种卡,督促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5、掌握本社区儿童的总体情况,了解社区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

6、定期做好本社区儿童的健康体检工作,对1岁内儿童应每三个月检查1次,对1-3岁儿童应每半年检查1次,3岁以上儿童应每年检查1次。

7、针对本社区儿童的常见病做好预防工作;对于有健康问题的儿童,应及时建议和指导家长,对儿童进行诊治。

8、了解本社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9、对本社区的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等病人进行专案管理。

10、积极与老年人家属交流沟通,促进老年保健工作的开展。

(九)社区卫生服务康复工作规范

1、开展社区内各种残疾人的普查,为社区康复的实施提供客观依据。

2、积极协助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家庭为基础,开展各种康复治疗及功能训练,为残疾人及其他康复对象提供医疗康复和康复指导服务。

3、社区康复对象包括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发声残疾、肢体残疾和各种需要康复治疗的急慢性病人。

4、开展康复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积极与家属交流、沟通,以取得家属的积极配合。

5、对于精神病患者,要与家属一起督促病人按时服药,指导家属与患者进行心理交流。监测病人的病情变化,病情加重时应及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治疗。

6、对于视力、听力和发声残疾患者,医务人员应指导家属至专门机构进行治疗或训练。

7、对肢体残疾病人,主要以上门访视的形式,指导病人采取运动疗法和作业疗法进行功能锻炼,以恢复病人的自理能力。

8、对患各种急慢性疾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病人,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康复手段进行治疗或指导病人进行康复训练。

9、积极开展预防残疾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1、认真开展社区健康教育达标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水平。

2、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周围或社区内其他合适地点,设立经常性的健康教育阵地,每月更新健康教育内容。

3、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社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的知识讲座。

4、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应常备常见病的健康教育处方,并做好发放工作。

5、针对每位就诊病人或其他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教育。

6、利用健康教育室,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系列健康教育活动。

7、积极与社区内学校、企业等单位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8、所有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应按规范记入健康教育工作台帐。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1、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2、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3、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4、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6、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7、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8、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项目。

9、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病、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10、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工作规范

1、坚持挂牌上岗。热情接待病人,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

2、认真规范地做好就诊记录,真实详细地记录门诊日志、处方及处置单。

3、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4、认真观察并及时处理患者病情;疑难病例、重危病人应及时会诊或转诊,并做好双向转诊的实施和登记工作。

5、在社区范围内实行预约出诊和急诊出诊服务,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的合理出诊要求。

6、接到急诊出诊请求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前往患者家中进行诊治。

7、出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无法处理的病情应及时转诊。禁止在出诊过程中使用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

8、作好详细的出诊记录,向患者和家属交待好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

9、对于病情不稳定的病人,医务人员应在治疗过程中全程陪护。

10、对开设家庭病床的病人,应做好详细病历,定时查房和进行诊治。

11、严格执行出诊服务收费制度,禁止收受病人和家属赠送的钱物。

12、建立健全诊疗记录,分档管理,及时上报。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预防工作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卫生防病工作。

2、掌握本社区新生儿出生动态,及时建立免疫接种卡,并督促家长按期进行预防接种。

3、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操作规程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掌握本社区内各种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本社区发现传染病人后,应及时处理疫点或入户进行消毒隔离工作,指导家属和居民预防传染病的流行。

6、针对孕妇进行宣传教育,预防和降低遗传性疾病的发生。

7、针对季节性多发病及时进行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居民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8、开展慢性病监测,做好慢性病体检、监测和防治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建立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社区居民的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提供专门服务的护理院(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工作,把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制,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并保障实施,建立政府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社区卫生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民政、建设、规划、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合理利用和使用社区卫生资源。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经费和基本设施的投入,把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人口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财政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点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卫生资源缺乏,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举办或者委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九条,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设置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驻桂部队设置编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前款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科医师和护士;

(三)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并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常用医疗预防康复器材、基本抢救设备、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由同级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负责人申请;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置的,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

(四)合伙设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附合伙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个人设置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满5年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

(五)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和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卖。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出变更、注销、停业决定后,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命名的原则为:社区地名——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中心为独立法人,可以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期为2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限期改正期间不改正的;

(三)考评不合格的;

(四)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未通过校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主要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考评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制度。经全科医学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全科医师岗位证书》;其他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的技术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重点,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并按职能划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分级管理制度。

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拒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职称评定、考试、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六)承担本社区内的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民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购销活动。

第三十条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点的延伸性服务实行价格放开。

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经所在机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职工作;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退休待遇。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兼职或者应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审、考核;

(四)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下列协调和监督职能:

(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调和指导,把社区卫生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体系;

(三)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并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构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建设开发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小区或者住宅区时,应当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建设规划,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位置,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或者按成本价出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一)内部管理混乱,有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上岗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技术岗位证书,或者不按规定定期参加培训、考核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

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奋力推进全州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公共卫生人员管理,努力实现标准化、量化考核,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推进、积极预防”的方针策略。切实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xxxxx关于对县、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背景和现状

xxxxx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显著,民族聚居区山大沟深,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1个,是全国最大的集中连区贫困边远民族地区,一些民族聚居区农村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还很突出,因循守旧的思想观念落后,卫生发展服务能力弱。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才起步,xxxxx是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等重点传染病高发区,39种法定传染病防治难度极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任务繁重、成本高。除安宁河流域各县(市)外,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低,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滞后,服务能力弱,广大群众主动进行儿童预防接种意识差。我州职业卫生工作开展不平衡,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差,广大农村及民族聚居区域长期养成的不健康风俗习惯难以一时改变,xxxxx从解放前的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一步跨千年,广大民族聚居区域生产生活方式较原始,医疗卫生工作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制约了我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目标

人的因素是第一因素,人的管理是首要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切实想办法考录补充正式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改变人才因素对我州县、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严重制约现况,确实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对新进人员制定准入制,科学、公正、公开、公平考录新进人员;按照已核定的编制,加快人力的投入,保证工作完成的需要。责任到人,认真执行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和兑现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应有的待遇,建立奖惩机制,认真逗硬兑现。通过逐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我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底力量,提高全州公共卫生工作效率和质量,开创我州公共卫生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发展才是硬道理、改革才是硬任务,实事求是、稳中求进、好中求快,不断深入调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善于科学研判解决处理好工作中各种问题,发挥钢班子带铁队伍的作用,思考落实稳定,谋划抓好成效,大力推进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使公共卫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进一步明确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医的主要职责即第一任务是公共卫生工作,其次是医疗救治等其他工作。切实将国家预防控制疾病,不断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水平的提高,减少疾病危害,降低因疾病造成的社会负担的战略任务,贯穿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工作既涉及到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又是医学科学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村组干部的大力支持配合,需要各级卫生行政、业务技术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整体联动,全社会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才能努力全面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条: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五部委联合发文《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xxxxx卫生局党组关于“钢班子带铁队伍”工程的实施方案》(xxxxx卫党组〔2012〕4号);《xxxxx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x2011年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xxxxx新领办〔2011〕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x财政局、xxxxx卫生局、xxxxx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xxx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人社发[2015]4号); 四川省卫生厅妇社处、四川省卫生经济学会、成都艾思特肿瘤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手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第六条: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对象为xxxxx辖区范围内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医院(包括中医院)、县(市)疾控中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血防站、皮防站、妇幼保健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所)、精神病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为在上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在编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以及机构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人员管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站)所有工作人员,实行排班、值班制度,严禁脱岗、旷工,对上班、值班、下乡、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等必须公示上墙;每月上班时间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至少有2名专职(兼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24小时有一名人员在岗,有3名专职(兼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24小时有2名人员在岗;值班制度健全,值班登记本排班清楚,值班人员姓名公示上墙,上墙牌表醒目规范,各县(市)可以统一制作。值班登记本规范,随时可以查看。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行政、业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州、县(市)卫生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每个村的村医,均须公示上墙,村医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须在乡镇卫生院有管理登记,有规范的工作记录,有工资、奖金和项目补助发放登记。

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不定期对各县(市)进行检查,日常工作中,根据值班登记本,无论-公共卫生专兼职人员,还是临床医护人员都要进行值班检查。每发现一人次不在岗、脱岗将在该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总分中扣1分,并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一把手负责人进行全州通报等处理;同时,扣除院长(主任)及当事人绩效工资,正式职工每人次扣200元,临聘人员每人次扣100元。

如村医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不合格,县(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上报县(市)卫生局,县(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换,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先。

第八条: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方式

在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集体研究,在30个工作日内,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以书面方式与各县(市)党委政府、卫生局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以正式文件出具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抄送省卫生厅、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州委、州政府、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第九条: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执法监督所、精神病院分别负责对现有工作人员及新进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定期考核。

第十条:县、乡、村公共卫生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

县、乡、村公共卫生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人群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以及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带领公共卫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管理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拟定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每季度、半年、年终工作小结、总结;做好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掌握本地人群基数、健康风险因素,创造性的开展本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服务人群覆盖面和工作质量,逐步达到并超过国家对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标要求,及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行政、卫生部门下达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公共卫生专(兼)职人员实行包村、包组责任制。

除公共卫生工作专(兼)职人员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其他所有人员,每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日常工作中也要履行肩负的公共卫生工作使命,清楚公共卫生工作是每一个基层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

四、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落实编制

队伍建设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全州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政策。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向当地政府争取尽快增加县、乡人员编制,目前编制还有空缺的,要积极协调人事等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人事政策规定,及时补充到位。各县(市)党委政府2012年起按计划逐年全部解决辖区现有卫生人员空编。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编制空缺情况,各县(市)卫生局积极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逐年分期解决空编,同时要对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编人员进行一次详细的清理,对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要重点清理,并上报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分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人员配置原则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各县(市)要对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清理,对超编的人员进行统筹的安排,轮流对口支援缺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到工作人员的合理调配使用。如正式职工已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再继续调入或安排正式职工,该县(市)党委政府、卫生局应限期一个月内纠正,如逾期未纠正的将报州委、政府、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并予以通报。

辖区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应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总人口在1万人以上乡镇卫生院应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配置1-2名专(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公共卫生人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正式专(兼)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不足,可以使用该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聘用临时人员。所聘人员应以临床或公共卫生专业为主,医生为主,具备中专及以上毕业文凭。各县(市)将公开考录方案,并报州卫生局及均等化指导中心批准备案后,在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监督配合下,由各县(市)公开考试录用。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中-默项目现已聘用人员)均由各县(市)统一公开招录,公正、公平考试聘用,以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用,同等条件下xxxxx山卫校毕业生及中-默项目聘用人员优先录用。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职(兼职)人员中至少有2名医生。临时聘用人员必须一岗一聘,不得一人多聘,确保每月1500-2000元的基本工资(含保险)。

村医招录条件:至少为初中毕业,热爱卫生工作,有医学背景优先。

专职(兼职)从事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热爱卫生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思想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吃苦耐劳;取得相关任职资格;能独立深入村组完成本职工作。

五、人员待遇及补助

第十三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待遇,兑现奖惩,按规定方案落实绩效工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取每年(或每月)纯收入中的40%(收入来源为医疗收入、完成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资金、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等)按制定的方案用以发放奖金和补助,60%用以自身的基本建设、设备投入等发展;根据文件要求兑现传染病津贴、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津贴,各县(市)卫生局必须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医务人员国家规定的待遇,如未落实,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予以全州通报,限期于1个月内纠正,如逾期未整改落实,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报州卫生局、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求县政府予以处理。

公共卫生工作需县(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乡党委政府、村组干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可以在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资金中领取下乡补助。

六、组织机构、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的产生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主任,实行一把手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二类地区(喜德、盐源、雷波、越西、甘洛、金阳、昭觉、普格、美姑、布拖、木里)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必须由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一类县(市)中心卫生院院长必须由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由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必须由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需要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热衷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端正的经济作风、无违纪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组织

县(市)级必须成立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成立公共卫生科或防保科,有领导分管公共卫生工作,有专(兼)职医生负责具体实施。招录新进工作人员必须设立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网络直报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制度、冰箱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制度、接种过程中晕厥抢救流程、过敏性休克急救流程、计划免疫操作规程、疫苗管理及冷链运转管理制度,以上各项制度和规程务必规范制作并上墙。在目前“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三项制度一个规范”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乡村组干部轮班值日制度”,层层签定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全州公共卫生管理的薄弱面。形成帮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卫生院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后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定点的帮扶。

第十七条:制定绩效工资执行方案

各县(市)党委、政府应组织卫生局、人事局及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县、乡、村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具体执行方案,细化其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根据职责及有关要求拟定明确、详细、有科学性的绩效考核方案,并按方案落实奖惩、兑现绩效工资。

七、经费管理及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打破平均主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兼顾,充分调动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真正发挥出公共卫生的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激励先进防保人员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成绩突出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经费,优先安排晋职、进修和评选先进、优秀。同时,各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奖励优秀公共卫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对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和个人工资挂钩。日常考核由公卫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各单位按德、能、勤、技、绩、廉6个方面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年度考核分半年和全年考核两次,在各县(市)卫生局组织下,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分指导中心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界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公卫人员全年综合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不到岗累计超过15天;因工作失职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以及有严重违反其他国家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文)的规定,下一年度内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取消本年度所有奖金和各项补助,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受到行政处分的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予以解聘;任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解聘和不续聘人员不再按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对待,统一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内,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500元,不服从单位安排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监督投诉方式

xxxxx卫生局:

xx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子信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各社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一、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娄德志

副组长:刘清峰

成员:何君姚颖峰王春波张海林李亚瑞王伟华

村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一、宣传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卫生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开展本社区的爱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市、区政府的各项卫生规定,建立卫生检查评比领导机构。

三、督促社区单位、广大居民齐心协力搞好环境卫生,发动居民采取有效措施灭“四害”,减少疫病的`发生。

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无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环境整洁,教育居民爱护花草树木,维护、美化楼区环境。

五、教育居民维护好社区内公益设施,及时举报违章建筑问题和违章行为。协助物业有关部门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辖区居民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首诊负责制制度

1. 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 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 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 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 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 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 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 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双向转诊制度

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 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 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4. 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5. 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__社区关工委成立于x年年初。一年来,在区、街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下,社区关工委努力挖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五老”队伍作用,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创造性的工作思维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探索社区关工委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有效途径,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关工委工作管理体系。特制定面图__社区关工委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关工委全体成员每月集中一到两个半天共同学习全国、省、市、区、街各级政府会议精神和关心下一代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等。

2、每年必须参加一次街道关工委组织的培训活动。

3、个人利用休息时间采用多途径的学习方式增强关心下一代的工作能力,每年至少读一本相关书籍。

二、会议制度。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区青少年问题研究会,邀请街道青少年教育办公室领导、辖区内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学校教导主任、管段户籍等人参加,共同制定相关措施,不断加强辖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帮扶弱势青少年。

2、每月20日召开社区关工委例会,组织策划各类青教活动,汇报帮教小组对问题青少年帮教进展情况,讨论青少年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年初将根据街关工委的工作重点制定社区关工委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2、接受街关工委的日常检查、年终考核。

3、每次活动进行详细记载,图片资料详实。

4、利用各种会议以及宣传橱窗、黑板报宣传关工委工作、宣传学生先进事迹、营造创建育人的氛围。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__街道__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本协会受__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____________;。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

1. 卫生服务: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方式.它是卫生部门使用卫生资源向居民提供医疗、预防和康复的过程.卫生服务的功能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和健康促进.

2. 卫生系统:who定义为所有以促进、恢复和维护健康为基本目标的活动总体。

3. 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

4.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主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提供的基层卫生服务。

5. 社区护理:是综合公共卫生与专业护理学的理论,为个人、家庭、社区提供促进与维持健康的一门完整的实务工作。

6.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管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通过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等功能,充分地运用社区卫生中心所拥有的资源,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率,产生最大的效益,达到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7. 知情同意:也称知情许诺或承诺,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对医务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有决定取舍的自治权。

8. 医学伦理:是指存在于医疗实践领域中的关系和秩序。

9. 医德规范:是医务人员在各种医学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其内容主要是:公正与平等地对待患者;诚实与慎言守密;信任、尊重与爱护同行;热爱医学事业,不断进取,钻研与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廉洁奉公与文明行医等。

10. 社区卫生服务伦理:是一般伦理学原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具体运用,即运用一般伦理学的原则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

11. 伦理:是指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道理和准则。

12. 道德: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

13. 诊疗最优化: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实践中,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追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效果的决策。

14. 保守医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患者疾病的隐私。

15. 合理用药:是指以当代药物和疾病的系统知识和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使用药品。

16. 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

17. 卫生政策:是指社会为了满足人们医疗卫生需要而采取的行动方案和行动依据,其目的是研究配置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方法。

18. 法:是指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9.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1.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2.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管理:是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管理来达到实现高效率完成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过程。

23.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理念强调:以人群健康为中心,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 需求为导向,便利低价快捷为手段,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六位一体”的终身和全科服务,同时也强调以人为本。

24. 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结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权力划分,要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就要选择最佳的组织结构,组成合理完善的运行系统。

25.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是由一系列管理机制、制度和规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它包括外部环境条件和内部运行机制。

26. 双向转诊制度: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签订协议,小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大病转向二级以上的大医院,而在大医院确认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的康复则可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7. 需要:在不考虑消费者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由专业人员从其实际情况判断应该获得商品的合理数量。

28. 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价格条件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某种商品的数量称为需求。

29. 卫生服务需求:是从经济和价值观念出发,指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价格条件下,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的卫生服务量。

30. 利用:是指需求者实际利用卫生服务的数量,也称有效需求。

31. 社区卫生服务需求评估:是指利用各种社会调查方法和需求评估技术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各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以发现社区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利用社区资源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的过程。

32. 社区卫生服务计划:根据社区健康问题和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地预测、权衡社区健康的需要和可能性,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社区要达到的目标及其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方法。

33. 人力资源: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全部劳动人口总和。

34. 卫生人力资源:是指在卫生部门和单位从事和提供卫生服务及与之相关服务的一切人员。

35. 社区卫生人力资源: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人员。

36. 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为满足人们的各类卫生服务需求,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原理和技能,对卫生人力资源进行招聘、使用、晋升、激励、考核和绩效评价等过程的总和。

37. 社区卫生人力绩效评价: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检查和评定卫生人员履行专业职责、执行岗位任务的程度,以确定其工作成绩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38. 资产:是卫生单位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利益。

39.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好用的资产。

40.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八百元以上,试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41.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42. 对外投资: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43. 质量:指产品和服务的优劣程度,是满足规定和顾客潜在需要的特征总和。

44. 医疗质量:从狭义的讲,主要是指医疗服务放入及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又称诊疗质量;从广义角度讲,则不仅包含诊疗质量的内容,还强调病人的满意度、医疗工作效率、医疗技术经济效果以及医疗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又称医院服务质量。

45. 获取:主要包括卫生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录用。

46. 整合:是使卫生人力之间和睦相处、协调共事、取得认同的过程,是卫生人力与组织之间个人认知与组织理念、个人行为与组织规范的同化过程,是人际协调职能与组织同化职能的体现。

47. 奖酬:是为卫生人力对组织所做出的贡献给予奖酬的过程,是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与凝聚职能,也是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

48. 调控:是对卫生人力实施合理、公平的动态管理的过程,是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与调整职能。

49. 开发:是卫生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重要职能。

50. 社区卫生人力绩效评价: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科学方法,检查和评定卫生人员履行专业职责、执行岗位任务的程度,以确定其工作成绩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51. 卫生资源:是指生产卫生服务所需的基本投入。

52. 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计划期内的经费收支计划。

53.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54.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会核算的继续和发展。

55. 成本核算:是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56. .医疗服务成本: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料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

57. 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在医疗服务市场中,政府有关部门和医院根据成本投入、收益指标等对医疗服务项目所制定的收费价格。

58.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费用,计算出每一病种成本的方法。

59. 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质量管理的职责由最高管理者承担,也要求组织的`全体人员承担义务并参与。

60. 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管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制定服务质量的方针、目标和职责,在质量体系中采取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措施,对所有影响质量的因素和环节进行计划、组织、引导、实施、协调、控制、改进,以保证和提高服务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居民满意的全部质量管理活动。

61. 区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了实现自身既定的服务安全和质量目标,在组织上、制度上和物质技术上对其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服务流程、安全重点和服务资源等进行优化配置,以保障所提供的卫生服务安全和质量达到预期要求的系统。

62. 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包括医疗、保健、预防、康复、健康教育额健康促进、计划生育在内的各项服务效果的评价。

63. pdca循环:是指计划、执行、检查额总结循环上升的过程。

64. 信息一般是指我们说的信息。情报、指令、数据、信号等有关周围环境的知识。

65. 社区卫生服营销:通过个人和集体创造,提供可以出售的卫生服务,并使得社区居民在健康方面获得满足的社会和管理过程。

66. 评价:是对一个或多个人、物体、事、观点、计划、项目和政策等,应用一个或多个评判的标准和水准判断他们的价值。

67. 项目评价:是依据一套标准对项目(或政策)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系统的评价,以促进项目或政策的改进,为决策者提供项目扩大还是缩小、推广还是放弃的信息建议。

68. 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是在尽可能客观的基础上,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优劣判断,从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69. 消费者付费:是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个人或家庭为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和药物所直接支付的费用。

70. 社区筹资:是指以社区内的配合协作和社区的独立自主能力为基础。

71. 全面质量管理(tmq):是通过专门的组织,制定质量计划,在系统内开展连续的卫生保健服务改善活动,使服务的质量满足病人的期望。

72. 质量保证(qa):是对某一产品或服务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适当信任所必需的全部计划和系统活动。

73.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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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__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__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__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

第五条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行始民主自治权、民主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

社区卫生所管理制度

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卫生院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三)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或及时上交出纳人员,同时编制“收费日报表”,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收支票据存根联等)送交财务部门,出纳应根据收入凭证及时入账,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四)加强对医院收入的控制?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1、日常上班实行值日制度,节假日期间实行值班制度,由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轮值,值班安排表应及时报送街道备案。

2、值日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值日,负责当天办公场所的卫生清理、安全保卫以及群众的来访接待及街道工作。

3、节假日值班人员按正常上班时间到位,每班应指定一名社区干部带班,带班人员负责当日的值班签到,值班人员做好当天辖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群众来访接待、安定稳定以用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等工作。

4、值日值班人员应按时做好交接班,遵守值班纪律,除定时路面巡查外,中途不得脱班。

5、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对上级的有关通知和群众反映急需处理的事宜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准确地向社区主要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批示予以办理,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的畅通。

6、值班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无法值班的,应事先报社区党支部书记批准,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7、特殊情况的值日值班由社区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

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3.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4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5.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6.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7.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8.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1.在街(乡)政府健康促进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开通社区健康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社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5.对本社区已确诊的五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地方病管理制度

1.结合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2.做好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3.配合专业机构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分析和预测地方病情及流行趋势。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完善信息网络,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管理制度

1.定期收集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与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发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等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

4.建立辖区职业卫生档案目录,统一编号,实施计算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档案的内容,记录变动情况。

5.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3.提供避孕药具,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对以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危险因素干预。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残疾人健康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社区残疾人基本数据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

3.积极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对残疾人及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4.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

5.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1.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全科医师或持有全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担任。

2.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整体的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准确记载于健康档案。两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至上级医院。

3.全科医师应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指导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记入健康档案。

4.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

5.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应信息,按时上报。

6.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

7.全科诊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单人诊区,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首诊负责制制度

1.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4.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5.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

2.应为辖区内重点人群(老年、妇女、儿童)、弱势人群(孤寡、残疾、低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建立健康档案。

3.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4.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5.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6.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应在家庭健康档案中标明其存放地。

7.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处方管理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1.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为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3.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提出可持续改进措施。

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遇各类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及时向主管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6.建立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科主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调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精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具体工作。

7.建立总值班制度。机构每日设专人负责处理医疗、行政事宜,并及时传达上级指令、处理紧急情况等。

8.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向职代会公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人事任免、财务预、决算、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按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制定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工作标准。

2.建立全员聘用聘任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签定聘用聘任合同。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岗位合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3.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月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4.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调整其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5.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居民需求及机构内人员状况,制定5年人才培养、梯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做好总结。

6.有计划地安排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及到上级医院进修提高,每年底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内控制度和各项财会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和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物资核算。

3.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合理收费,保证应收尽收。

4.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严格现金管理。收费处、住院处等必须每日结账交款,所有业务收入的现金,一律于当日送交银行。

6.严格执行支票领取、使用相关规定及程序。遗失支票,应立即报告。

7.财会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

8.加强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使用性质。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独立核算。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足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3.全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经常性支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房租、公共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

4.药品每月盘点结算,按时上报区(县)财政,与中标企业统一结算药品费用。

5.经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收缴,此帐户不能发生支出业务;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算。

6.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不再进行结余分配,不再继续保留事业基金和提取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福利基金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应根据机构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添置和更新。

3.设备操作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4.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5.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及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布。

2.严格价格管理,不得多收、乱收、漏收。开展新服务项目时必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展。

3.设专兼职物价员定期检查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由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具有合格证,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及时报残、更新。

5.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周期检定。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

药品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采购,验明药品相关合格证书,并对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保证药品质量。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和社区居民用药需求,做好常用药物的储备。

3.设专人管理药库药品。根据药品特性(如避光、低温)分别保管,注意药品的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4.每月对机构内的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盘点登记表及处方应妥善保管。

5.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品种,应在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按统一药品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销售。零差率药品与非零差率药品应分别采购、分别入账、分别管理。

6.毒麻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有安全贮存设施,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7.临床使用新药需提出申请,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购入。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

4.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

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部门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2.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问题。

3.制订医源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

4.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的监测管理。

5.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防范医源性感染的爆发、流行,并及时上报。

6.加强全员的医源性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控制医源性感染的能力。

7.根据预防医源性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机构的建筑设计、科室布局进行功能划分,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信息管理制度

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科研及培训信息。

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3.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4.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6.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医疗文书、人事、科研、财务等档案的分类管理,件件有登记,卷上有编号。

3.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4.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阅后及时返还。

5.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后勤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房屋建筑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档案。

2.严格操作流程,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氧、电梯等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

3.严格医疗救护、办公用车的使用登记,做好车辆的保养和年检,保证车辆状态良好和安全行驶。

4.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等防范措施,确保重点部门的安全,杜绝灾害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

5.办好食堂,保证病人的营养餐、治疗餐和职工的膳食。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

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每年至少对医务人员开展一次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2.将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科室工作的重要标准。

3.制定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每年底进行考核评价。

4.机构新成员必须进行医德医风岗前教育,未参加培训不得上岗。

5.建立医德医风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制度。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区群众监督。

6.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应作为应聘、晋升评优的重要条件。

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机构准入监督管理制度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使用。

3.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

7.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

1.按照本地区编制部门核编标准,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获取工资报酬、津贴和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6.每年第一季度核查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人员岗位调整及解聘、辞聘情况。

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及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和获得的学分登记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使用。

3.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

7.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

1.按照本地区编制部门核编标准,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获取工资报酬、津贴和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6.每年第一季度核查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人员岗位调整及解聘、辞聘情况。

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及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和获得的学分登记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及会计人员合理配备落实情况。

2.每年第一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内审。

4.每年至少两次核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收入足额上缴、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落实情况;核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5.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每年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检查项目收费、常用药品收费情况及价格公示的落实情况。

6.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及执行情况。

2.每年第三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年度预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

3.每年审查固定资产“三帐一卡”制度落实、设备使用登记、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数量、用途,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统筹协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

6.监督审核因技术问题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和已超过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资产。

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报告、处理、封存情况,定期公示监测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及保障落实措施。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知识知晓情况。

3.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工作质量、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及基础质量指标达标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三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岗位练兵活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风险防范预案与医疗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投诉的登记、报告、处理、分析情况。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评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及实施措施。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聘用人员业务水平、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考核的落实情况。

5.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情况。

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1.每年第四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会议;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传达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解决出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请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做好回复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治安、消防、水电、设备、建筑环境、信息安全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的贮备情况。

5.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医疗、行政、人事、财务、计量器具档案和文书的归档与管理使用情况。

6. 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全面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医疗安全、特殊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中毒)。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特种职业工种经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落实情况、使用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环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洁卫生。

5.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医源性感染各项监测指标及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全员医源性感染知识培训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6.每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登记制度、警示标识、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运送的执行情况。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满足社区卫生工作需求,并提供业务指导。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计信息原始记录,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

3.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发布需有相关部门批准。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平台的构建、升级、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硬件安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及信息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6.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做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民-主评议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管理组织建设,评议制度、评议方案及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价格等满意程度进行测评的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的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各种媒介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主评议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1.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为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3.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提出可持续改进措施。

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遇各类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及时向主管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6.建立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科主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调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精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具体工作。

7.建立总值班制度。机构每日设专人负责处理医疗、行政事宜,并及时传达上级指令、处理紧急情况等。

8.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向职代会公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人事任免、财务预、决算、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按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制定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工作标准。

2.建立全员聘用聘任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签定聘用聘任合同。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岗位合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3.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月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4.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调整其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5.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居民需求及机构内人员状况,制定5年人才培养、梯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做好总结。

6.有计划地安排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及到上级医院进修提高,每年底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内控制度和各项财会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和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物资核算。

3.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合理收费,保证应收尽收。

4.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严格现金管理。收费处、住院处等必须每日结账交款,所有业务收入的现金,一律于当日送交银行。

6.严格执行支票领取、使用相关规定及程序。遗失支票,应立即报告。

7.财会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

8.加强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使用性质。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独立核算。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足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3.全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经常性支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房租、公共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

4.药品每月盘点结算,按时上报区(县)财政,与中标企业统一结算药品费用。

5.经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收缴,此帐户不能发生支出业务;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算。

6.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不再进行结余分配,不再继续保留事业基金和提取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福利基金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应根据机构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添置和更新。

3.设备操作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4.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5.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及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布。

2.严格价格管理,不得多收、乱收、漏收。开展新服务项目时必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展。

3. 设专兼职物价员定期检查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由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具有合格证,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及时报残、更新。

5.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周期检定。

6.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

药品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采购,验明药品相关合格证书,并对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保证药品质量。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和社区居民用药需求,做好常用药物的储备。

3.设专人管理药库药品。根据药品特性(如避光、低温)分别保管,注意药品的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4.每月对机构内的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盘点登记表及处方应妥善保管。

5.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品种,应在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按统一药品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销售。零差率药品与非零差率药品应分别采购、分别入账、分别管理。

6.毒麻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有安全贮存设施,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7.临床使用新药需提出申请,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购入。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 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

4. 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

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部门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2.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问题。

3.制订医源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

4. 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的监测管理。

5.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防范医源性感染的爆发、流行,并及时上报。

6.加强全员的医源性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控制医源性感染的能力。

7.根据预防医源性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机构的建筑设计、科室布局进行功能划分,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信息管理制度

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科研及培训信息。

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3.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4.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 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6.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医疗文书、人事、科研、财务等档案的分类管理,件件有登记,卷上有编号。

3.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4. 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阅后及时返还。

5.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后勤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房屋建筑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档案。

2.严格操作流程,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氧、电梯等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

3.严格医疗救护、办公用车的使用登记,做好车辆的保养和年检,保证车辆状态良好和安全行驶。

4.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等防范措施,确保重点部门的安全,杜绝灾害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

5.办好食堂,保证病人的营养餐、治疗餐和职工的膳食。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

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每年至少对医务人员开展一次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2.将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科室工作的重要标准。

3.制定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每年底进行考核评价。

4.机构新成员必须进行医德医风岗前教育,未参加培训不得上岗。

5.建立医德医风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制度。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区群众监督。

6.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应作为应聘、晋升评优的重要条件。

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 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主监督组织、制定评议管理办法。

2.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监督电话、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民-主监督。

3.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民-主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

4.对各项意见建议及时登记、汇总、分析,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改正。

5. 监督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6. 定期公示社会民-主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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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一、中心信息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业务科技情报、管理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贮存和检索工作。

二、负责社区服务中心医疗、经济、物质、人员等各项资料的统计分析,为医、教、研、防和管理过程的协调运行、有效控制提供服务。

三、负责病案管理,为医、教、研、防提供各种病案资料,为医疗纠纷、伤残鉴定提供原始资料或法律依据。

四、负责订购、整理图书、期刊、医学情报、文献和声像等资料,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反馈。

范文二、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使用。

3.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

7.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范文三、

一、凡是社区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由后勤科统一负责采购、调配、供应和管理。

二、根据各科制定的计划和储备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一般医疗器械按计划要求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采购。贵重仪器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采购。

四、购入的仪器、器械、卫生材料、化学试剂等,必须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

五、购入或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应有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然后入库上帐立卡,建立技术档案与有关科室制定管理制度。

六、后勤科要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要求帐物相符。要求保持防潮、整洁,防止丢失和损坏。

七、各种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需由专人负责,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八、对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仪器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由科室填写申请单,经本科室审核后报院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

九、建立建全医疗器械、仪器设备管理帐目及各使用单位分户帐目,定期核对及调查使用效益。

十、建立大型医疗仪器专件档案,收集国内外医疗器械样本资料,提供医疗器械咨询。

十一、组织计量仪器的检定,建立档案及帐目,做好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贵重仪器的资料收集和管理,并对在使用中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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