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2 18:35:05 作者:储xy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计划篇一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料,欢迎阅读哦。

【范文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委托单位:_______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受委托单位: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乡(镇)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_______乡(镇)_______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委托事项

1、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协助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等工作。

3、进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4、按照《_______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协助开展市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前的相关工作。

6、协助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并负责安全管理。

7、负责处理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产生的信访维稳问题。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落实安置还房。

9、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禁止事项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2、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5、不得从事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行为。

三、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从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期间委托单位有权撤销该项委托。

四、费用

受委托单位为履行本委托事项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具体事项另行确定。

五、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本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2、受委托单位若发生以上禁止性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屋征收委托书】

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进行调查、登记,具体包括:

1、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2、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确定拟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3、确定拟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和被征收人协商。

四、组织被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计划篇二

征收科2012年工作总结及2013年工作计划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程序到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征收的对象,严格执行标准收费。四月份,临街1号要求减免租金6000元;九月份,湘湘餐馆要求抵原始押金1000元,从门面租金中减免,我科坚决按程序办理,在接到经营科的租金减免通知书后,才按照通知书标准收取租金,做到了不徇私情,应收尽收。将所收款项及时上交财务,日清日结,颗粒归仓。征收门店租金时,我科采取电话通知及上门通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征收过程中,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全年电话催缴通知达200余次,上门通知30余次。全年共收取各项费用339,8753元{其中德赛商场150,0000元、负一楼54,0000元、君临天下一楼11,0000元、君临天下二楼6,6966元、东茅岭临街115,9798元、卫生费6600元、电费339元、水费50元、押金1,5000元}。

三、善于沟通,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2月3日,是春节,10月1日国庆节,公司规定放假七天,根据考核细则相关规定,正值收费时段上,我科及时调整收费时间,要求租户提前缴纳租金,为了将租金收取到位,收费员多次利用电话与租户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确保了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保证工作任务及时完成。征收工作较复杂,存在着安全隐患,我科要求收费员顾全大局,时刻提高警惕,牢记安全责任,做好票、款、人、财、物的安全防范工作,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年没有发生一起因收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等安全事件。我们在收费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使缴费者明明白白交费,并且能够理解并支持我科工作。

五、建立台账,完善收费档案的建设。收费档案是我科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年我科对各项收费项目建立了台账,规范了票据管理工作,对所出具的票据一一登记在册,实行了月报表、季度报表、年报表制度,对各项收费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分析对比,对征收工作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六、持续参与“五创”提质活动。今年来,我科对科室责任区域每天不定期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来,并监督整改到位,做好工作记录。

七、配合各兄弟科室做好了下面这些工作。

1、市场开发科:一是3月份,为了配合“双体系”工作的开展,我科对司属各部门下发了《征收管理办法》,做“双体系”基础知识试卷。二是4月份,配合“双体系”迎检工作,按“双体系”工作要求,完善与归纳各项工作记录及记录清单。三是7月份,迎接“双体系”内审工作检查,认真整理各项工作记录,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证可查。

2、经营科:3月份,对原商业城368租户对象进行摸底工作。

3、办公室:一是3月份,做好了内部退养职工的维稳工作。二是6月份,参加了建党90周年及建司1周年文艺晚会、有奖征文等活动。

4、保卫后勤科:一是7月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二是9月份,《全国卫生城市》迎检,这两次迎检工作,我科都积极参加,没有丝毫马虎,严阵以待,每天派专人在责任区域值班,进行仔细的检查,及时将问题整改到位。

2012年,我科克服种种苦难,圆满的完成了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面对2013年,我们将振奋精神,再接再励,扬长避短,为促进商业城征收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2013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狠抓业务与政治学习,全面提升科员素质,展示新形象。

二、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收费力度,保证收费任务的落实。

四、加强和完善收费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计划篇三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并将于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款、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当选用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状态为准。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条 比较法评估时,一般应在与被征收房屋区域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区域、相邻或临近区域内搜集交易实例,并选取符合要求的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先统一其价格内涵和形式,建立价格比较基础,之后再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

第十一条 收益法评估时,应区分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并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第十二条 成本法评估时,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选择房地合估路径或房地分估路径。

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非住宅房屋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且设定容积率为1.0进行土地重置成本评估。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进行测算。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优先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三个(含)以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获取其已审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前期费用、利息、利润、税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后取值。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进行评估,可先设定或选定标准房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再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求取被征收房屋价值。

2.普通装修标准(不低于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带门窗等标准);

3.项目容积率大于1或符合区域住宅控制性规划。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分组,每组分别设定标准房屋。

第十六条 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选用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一般采用周边住宅项目或整幢住宅的平均价格;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单套住宅价格,但须进行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修正。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朝向、楼层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朝向及楼层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十八条 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二十条 非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范围内具有类似代表性的房屋,按用途分为商业、办公和工业等类型。

非住宅标准房屋选定,应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综合考虑用途、建筑结构、临街状况、层高、容积率、建成时间等。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与用途分组,每组分别选定标准房屋。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楼层、临街状况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楼层和临街状况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二十三条 非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二十四条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参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二十六条 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价格包括拆卸费、包装运输、调试费等。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根据资料并结合市场询价评估其重置成新价,重置价由评估时点的重新购置价与购置该机器设备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 征收整体房地产中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评估时应将被征收部分与整体房地产综合考虑,可采用征收部分单独评估、整体分割评估、整体价值减损评估中的一种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对各种评估方法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三十一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聘请除本行业外相关专业人士和机构提供专业帮助,但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xx〕450号)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成片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2.成片住宅朝向修正系数参考表

3.成片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参考表

4.成片非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5.成片非住宅楼层和临街状况修正系数参考表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计划篇四

1.坚持问题导向,从严从实抓好巡察整改落地见效

按照整改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做好巡察整改作为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作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实际行动,全面对照、主动认领,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清单,梳理细化xx项反馈问题,形成xx条具体整改措施,明确责任、细化内容、狠抓落实、逐项销账。现已全部完成整改并将长期坚持。

2.聚焦重点工程项目,“拔钉子”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自xxxx年开展“拔钉子”行动以来,中心上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通过科学制定方案,精准分类施策,强化沟通宣传,贯彻群众路线等方式,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打好“组合拳”,全力推动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南中轴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尾攻坚。

3.推动老城保护,做好文物腾退项目收尾结案

全面完成天坛公园文物腾退项目、太庙文物腾退项目结案工作,完成各项资金及档案审核工作,并将资金原渠道退回、专项账户注销。皇史宬文物腾退项目完成全部居民腾退工作及房屋拆除工作,x月已将场地交付故宫博物院。

结合全区文物腾退项目实际,研究起草《xx区文物保护项目腾退实施工作指导手册》(初稿),梳理以往文物腾退项目实施工作步骤,总结工作经验,基本确立了文物腾退管理体制、工作程序、操作程序、文件模板等,构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文物腾退“xx模式”,并对日后其他文物腾退项目开展起到工作指导及示范作用。

4.统筹兼顾,加快推进刘家窑路道路工程项目进程

按照次支路项目指挥部工作部署,及时搭建项目指挥部组织构架,细致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汇总,选定评估机构、未登记房屋认定等前期筹备工作,周密编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配合属地街道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基本完成项目征收签约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制度执行情况

1.强化意识形态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中心党组、班子成员及各科长落实主体责任清单,逐级签订责任书,制定中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阵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内容,明确责任分工,主动加强正面引导,切实维护中心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2.扎紧制度笼子,健全管理约束机制

修订完善涉及党建、人事、财务、征收腾退工作等各类规章制度及审批流程xx项,有效强化建章立制,进一步发挥制度引导、激励、惩戒、约束等功能,达到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中心工作秩序的目的。

(三)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1.加强党支部建设,筑牢基层磐石

申报全区党建示范点,并做为全区直属机关xxx个党支部中的x个优秀代表,参与x市党支部工作法试点建设,通过规范制度,丰富活动载体,多种形式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加强教育和引导,不断增强支部凝聚力,并在全区进行交流展示。

2.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中心办公楼及各征收腾退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梳理职责分工,全面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全力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派出中心xx%的干部xx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援xx街道所属全部社区。同时,强化责任、周密部署,有效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做好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严格落实中心及各项目现场疫情防控措施。

3.积极响应群众诉求,认真落实“接诉即办”

坚持统分结合,树立以为民服务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信访办理、政务服务、信息公开、接诉即办与征收腾退项目紧密结合,定期研究,全年累计召开信访工作例会xx次,召开接诉即办专班会xx次。建立服务群众快速响应机制,坚持未诉先办,主动梳理征收过程中因强制执行、司法裁判、家庭矛盾、民事纠纷、手续不全、政策限定等原因尚未完成征收补偿手续的情况,找准问题、建立台账,强化见面谈、上门劝力度,持续推进解决,从源头减少诉求总量。

4.严格落实“局包社区”责任

积极与xx街道xx社区对接,成立专班,定期开展座谈及实地调研,协助社区开展群众沟通及联系工作,帮助沟通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截止目前,业委会(物管会)组建率达xxx%、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率达xxx%、物业服务覆盖率为xx%,现正积极引进物业服务,确保早日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计划篇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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