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申请书(精选5篇)

时间:2023-09-29 14:15:39 作者:影墨 最新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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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申请书篇一

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一座营中队:

我校地处省道302线沿线,学校大门直对公路,校门与公路距离很短,不足10米,且道路呈上坡地势。由于此段公路笔直,车速很快,属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且大门两侧公路沿线仅仅安装校园警示牌,先前施划斑马线由于时间较长,已不能起到警示车辆作用,存在严重交通隐患。安全隐患形势需要,特申请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一座营中队在校门前重新施划斑马线,设置减速带或在校门旁安装交通信号灯和限速摄像头。以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中心校

.8.28

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申请书篇二

当事人:陈__,男,1951年12月出生,时任浙______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______)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__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______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__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__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______”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______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__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__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__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__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______”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__年7月22日陈__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______”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陈__在20__年7月22日减持“浙______”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______”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__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__。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__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___________________,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__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申请书篇三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阿来从轻、减轻处罚,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史锡刚律师

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申请书篇四

***市**区人民法院:

***,男,汉族,系我村村民,该同志平时一直表现很好,在搞好家庭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非常注重村里公益事业,除此次违法犯罪行为外,无其他劣迹。此次也是一时糊涂所致。

请求你院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能够认真考虑其平时表现好,可塑性强等情况,从保护人才角度出发,对其予以宽大减轻处理。

申请人:***

****年**月*日

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二:

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申请书篇五

住所:(略)

当事人:重庆__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__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__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重庆__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__)和重庆__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__)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北京中燃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__负责制剂销售的副总经理兼任重庆__的总经理,重庆__的财务副总经理兼任重庆__的财务负责人,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重庆__生产原料药别嘌醇及制剂别嘌醇片,自20__年起__品牌别嘌醇片由重庆__开票对外销售,重庆__、重庆__的别嘌醇片销售管理工作由同一人负责。在本案别嘌醇片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重庆__、重庆__的决策、行为具有一致性,在垄断协议中共同代表销售__品牌别嘌醇片的一方,且两家公司的别嘌醇片销售额基本重合,因此是本案垄断协议的共同行为人。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__年至20__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__年以来实际只有重庆__、上海__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__联合)、世贸__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世贸__)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__年4月至20__年9月在销售别嘌醇片过程中,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与上海__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市__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__)、江苏世贸__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如下:从性能、功效、药品成分等因素比较,__、__、世贸__三大品牌别嘌醇片均属于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原料药成分相同,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上海__联合及商丘__、江苏世贸__,作为生产销售三个不同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__年4月以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对销售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的别嘌醇片进行协商,达成了上涨销售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20__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__联合、江苏世贸__在上海召开市场运行会议,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三方协商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标价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当事人负责川渝、广东、云南、山东、安徽、陕甘宁、新疆、西藏、内蒙古;上海__联合负责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广西、江西、山西;江苏世贸__负责江苏、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吉林、辽宁、黑龙江。会议还协商调整了别嘌醇原料药价格。重庆__同意向江苏世贸__、上海__联合供应别嘌醇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调整到500元。

20__年6月上海__联合与商丘__签订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后,商丘__也与上海__联合一起加入了协商会议。

20__年7月18日,当事人与上海__联合及商丘__、江苏世贸__在盐城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各家公司别嘌醇片的销售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同时要求各家公司销售别嘌醇片的区域不要超过上次会议所划分的市场范围,不要低于约定价格进行销售。

20__年12月5日,当事人与上海__联合及商丘__、江苏世贸__在上海开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价格上调至每瓶23.8元,从20__年1月1日起执行。

20__年4月22日,当事人与上海__联合及商丘____、江苏世贸__在上海召开会议,对别嘌醇片销售继续达成三点约定:一是划分三方区域。继续强调三方销售区域的划分,划分范围与20__年4月1日第一次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二是约定招投标工作。合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它区域投标或议价。三是统一出厂开票价格。对列入基本药物的省份,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对列为低价药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时强调,如违反约定,重庆__将取消合作并不予供应原料药。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别嘌醇片垄断协议

(一)当事人依照协议提高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当事人对外销售别嘌醇片的均价,20__年每瓶为5.9元,20__年为5.7元,20__年4月至12月提高到每瓶8.08元,20__年1月至9月提高到9.09元,同时通过经销协议限定经销商销售__品牌的别嘌醇片价格自20__年4月起不得低于18元,20__年起不得低于23.8元。20__年以来当事人在相关省的别嘌醇片中标价格分别为23.6元、27.4元和30.75元。尽管当事人出厂价格没有直接达到18元和23.8元,但是对经销商进行转售价格限制,要求经销商价格提高到本案垄断协议决定的价格,就是为了实施当事人与上海__联合及商丘__、江苏世贸__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与当事人直接执行垄断协议价格的效果相比,同样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别嘌醇片的终端销售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范围销售别嘌醇片。当事人20__年4月至20__年9月的别嘌醇片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基本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对于其他企业具体销售人员超出划定区域销售别嘌醇片的行为,当事人在公司层面进行了协调处理。比如,根据协议,安徽、云南市场划归当事人,20__年7月,江苏世贸__有一批别嘌醇片销售到(略),当事人提出反对,后来由江苏世贸__把这批货按照原价收回;20__年5月,江苏世贸__有一批产品销售到(略),当事人销售人员报请公司与江苏世贸__(略)进行联系,要求江苏世贸__停止销售,并将在(略)地区的库存全部收回,否则将停止原料药供应。

另查明,当事人上一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为2256.58万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情况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函件、别嘌醇片经销合同、别嘌醇片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__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重庆__、上海__联合、江苏世贸__生产别嘌醇片,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20__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影响,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持续时间为一年半,排除、限制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程度较深。同时,当事人自20__年7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独家生产供应别嘌醇原料药,本案其他两家生产别嘌醇片的企业在原料药供应方面严重依赖当事人,当事人在别嘌醇片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在调查初期否认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__年度别嘌醇片对外销售额2256.58万元8%的罚款,计180.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伍仟贰百元整)。其中,重庆__的销售额为2108.67万元,罚款计168.6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陆仟九百元整);扣除重庆__销售额后,重庆__的销售额为147.91万元,罚款计1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三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__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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