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优秀16篇)

时间:2023-11-29 07:39:08 作者:FS文字使者

规章制度的违反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保证组织内部的公平和正义。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一)负责本乡镇、社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三)开展本乡镇、社区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并出具初步现场审查意见。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社区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乡镇、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社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我院卫生协管监督科全力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以精神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以加强内涵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有关规定达到要求,着力提高卫生监管技术手段。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村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健我乡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突发应急事件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促进区域公共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6、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开展餐饮场所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澡堂、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况公示栏制度。

7、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8、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9、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0、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卫生监督协工作制度

一、负责本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级资料档案。

二、协助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

三、开展本乡镇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

四、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市卫生局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八、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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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面达100%。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违禁、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6、做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完善齐全。按时上报各项总结、报表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发表信息一篇,全年发表论文一篇。

7、做好每月水产部禽及禽蛋检疫费的收取,完成全年收取检疫费3000元的任务。

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4、确定卫生违法行为的.案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协助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范文二、

4、受理辖区内举报投诉的先期介入初查工作,将初查情况及时反馈卫生监督所;

6、及时、主动发现违法案件并上报,对本辖区的非医活动及时主动介入并报县卫生监督所

7、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登记和先期介入工作;

8、摸清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并建立分户档案;

9、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

卫生监督协所工作制度

9、协助所辖卫生执法监督中队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

范文二、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市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卫生监督信息员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六、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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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不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监督稽查职责:

(一) 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二) 协助省厅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 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 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执法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

(五) 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或人员卫生执法的投诉举报;

(六)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稽查或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内容和范围:

(二) 具体稽查内容: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专项整治,文书质量,公开执法程序及执法责任制,督促各地设置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

第四条 全年不定期进行内部稽查,对省内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稽查不少于8次,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需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应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态度耐心、细致,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审批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纠。

卫生监督股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

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五)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设置申请人名称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

第十三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为2年;

(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3年。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经核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登记申请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建筑设计或者业务用房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七)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八)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十)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式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卫生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 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 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 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 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 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 )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 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 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 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 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 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 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 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 、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 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 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 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 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 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 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 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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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书

甲 方:

乙 方: 电 话: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二、工作内容

严格按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特殊情况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协议解除方式

甲乙双方解除协议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 字: (单位盖章)

乙 方:签字 日 期: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职责:

负责本乡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收集以上五项疑似安全信息及时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奖惩制度:

1.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信息报告员进行表彰奖励。

2.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员的处理,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单位 (章) 海勃日戈镇孤羊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甲 方:

乙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二、工作内容:严格按清溪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聘任书。因特殊情况致使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聘任书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聘任书。

四、聘任解除方式:甲乙双方解除聘任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聘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 乙 方(签字):

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接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的业务培训,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的组织下,负责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由当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组织实施,每个卫生监督信息员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一、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工作日程表,以月为周期,安排好每月的巡查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辖区社区、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巡查,积极主动向村干部、乡村医生、村民询问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及时掌握工作信息,每月的.巡查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邀请村干部或乡村医生签名见证,妥善保存工作记录。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非法行医等行为应尽可能用现场笔录或拍照等方式进行第一时间初步调查取证,掌握非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个人信息等,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每月巡查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卫生监督机构。

一、市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卫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暂停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一)因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岸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渝卫妇社〔2011〕28 号)文件的要求,南岸区卫生监督所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以建立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为重点,各协管单位大力开展信息报告和监督巡查工作,全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实施的第一年,在无任何模式可参考、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协管信息收集、考核等机制建设

一是成立南岸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卫生局局长刘俊为组长,副局长罗利刚、甘小彪为副组长、监督所主管及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协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考核,具体协管业务工作由区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管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是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规范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队伍,全区14个协管单位共配备31名专兼职协管工作人员,各协管单位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保障了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协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三是结合南岸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出台了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综合考评要求,考评项目以协管制度建设,协管信息报告和共同巡查为重点,考评工作任务充分结合南岸区各协管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实施的第一年,以提高协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主,巡查任务的完成为辅的思路进行考核。

二、强化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提高协管工作水平

卫生监督协管包括信息收集、报告与监督巡访、巡查两大职能,协管人员开展信息报告和巡查的水平是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关键,是卫生监督协管全覆盖的保障,南岸区卫生监督所以抓能力培训为本,促进协管人员提高协管水平和能力。一是开展全员培训,2011年8月对全区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进行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集中培训,会议明确了协管工作内容、方式及考核方法,使协管人员对整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了初步了解和认识,统一了思想,实施了动员。

二是开展协管工作规定的五个专业的具体业务培训,区卫生监督所组织所内科室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协管、非法行医及采供血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和巡查重点进行了专题讲解,使协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作标准及监督巡查重点,做到巡查工作有的放矢,收集信息完整有效。

三是加强卫生监督共同巡查工作中的操作和培训,考虑到协管人员缺乏监督巡查工作经验,区监督所执法人员2011年主动配合各协管单位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共同巡查,通过共同巡查使协管人员掌握监督内容和程序,了解、熟悉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特点和情况。

年关将近,又到了铺天盖地写总结的时候,为济世救人,笔者特将访遍名师学来的年终总结秘笈奉献出来,希望能给各位同仁以启迪。

要点一:篇幅要够长

要想做到篇幅长,除了下苦工夫狠写一通外,还有一个捷径可走——字大行稀。即把字号定位在“三号”以上,尽量拉大行间距,但不可太过,否则会给人一种“注水肉”的感觉。

要点二:套话不可少

如开头必是“时光荏苒,2004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结尾必是“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或是“一定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

要点三:数据要直观

如今是数字时代,故数据是多多益善,如“业务增长率”、“顾客投诉减少率”、“接待了多少来访者”、“节约了多少开支”、“义务加班多少次”、“平均每天接电话多少个”、“平均每年有多少天在外出差”、“累计写材料多少页”等等。

要点四:用好序列号

序列号的最大好处是可以一句话拆成好几句说,还能几个字或半句当一句,在纸面上大量留白,拉长篇幅的同时,使总结显得很有条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层层排序,严格按照隶属关系,不要给领导留下思路不清晰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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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点工作制度

1.在乡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做好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工作。

2.开展好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及教育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协助卫生监督协管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4.发生食物中毒后,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开展紧急救治,并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协助开展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6.做好信息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完成市乡两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设臵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市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卫生监督信息员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六、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二、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三、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四、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五、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七、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九、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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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卫生监督所工作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监督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服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卫生监督档案,是指在卫生监督、监测(卫生质量抽检)、卫生行政稽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宣教、科研培训及党政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2、卫生监督档案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3、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配备计算机和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

4、卫生监督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和办公室负责对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

5、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岗位职责

6、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应确定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保证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档案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具备一定专业知识。

7、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全所综合档案的基本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和协助办公室和现场执法科室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案卷档案;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维护本单位及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源。

8、各科室必须有专用的档案室(柜),要有防火、防盗、防霉等安全保管措施。

9、单位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或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三、档案管理

10、市卫生监督所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11、归档时间:

(1)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在第二年初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系列,由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归档。专项工作如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质量抽检、专题调查、会议、培训、宣传等重要活动待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及时做出总结,一周内归档。论文、文章正式发表后原件即归档。单位编印的简报等,印本与电子文稿印毕后一并归档。

(2)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监督档案按一户一表的形式管理,并将卫生行政许可的情况录入微机中,便于索引和查找。

(3)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一案一卷的形式管理。各科室将结案后的案卷材料及时移交稽查科统一保管。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5)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特种载体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归档。

12、各科室档案要与本单位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在检查、考核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文件材料不合要求的,要加以补充完善。

13、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各种会议等,其带回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归档。

14、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一般由文件材料形成科室承办人承担,档案员负责指导和协助。综合性会议和跨科室联合承办的文件材料应由稽查科、办公室及牵头科室共同负责收集整理。

(2)归档文件尽量是原件(外来复印件除外),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底稿与印件、传真件与复印件一并归档。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归档文件上有金属物的',应去掉,重新缝(粘)合;纸张质量符合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书写必须使用符合归档要求的耐久字迹材料,不得使用涂改液;一式数份的发票、检验报告、鉴定证书及报表等,如必须使用复写纸,应当使用档案用复写纸。

(3)归档文件要求排列、编号、编目规范有序,编制准确,按件号装盒。归档文件目录、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的填写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禁止使用不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

(4)归档文件必须经形成科室负责人审定,并在盒内备考表检查人栏签字。

(5)单位内综合档案统一编写全宗号,进行排列、编号和编制必要的检索目录。

15、卫生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最短2年。

16、单位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利用

17、各科室要应用计算机对保存档案进行存储与检索,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服条,并加强利用效果的宣传工作。

18、档案外借,须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明确期限,及时归还。

19、各科室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围绕单位中心工作相互合作,编写通用性材料和专题材料,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20、在保守国家、单位和个人秘密的前提下,应依照规定,对社会提供利用的方便,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

五、附则

21、应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实行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门类、载体档案的存贮和开发,实现档案信息网络传输,信息共享。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卫生监督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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