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法治建设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材料(优质10篇)

时间:2023-09-28 17:35:56 作者:琴心月 服务法治建设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材料(优质10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服务法治建设篇一

法治思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理念和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许多年的法治之后,我深深地感受到法治给社会带来的秩序和稳定。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我对法治思想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认为它是我国社会进步的基石。以下是我对法治思想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治思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依法享受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例如,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驾驶者在道路上的行为规范,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这使得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法治使每个人都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得社会关系更加有序,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法治思想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对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期待。在法治国家中,法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和操控,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这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司法环境。对于我来说,法治思想的最大体会是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和组织在法庭上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正是这种司法公正,使得法治社会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再次,法治思想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中,市场经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和繁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法治还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同权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我深感法治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只有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发展。

另外,法治思想为社会和谐提供了保障。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和制约,不会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和制度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和谐。例如,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劳动关系得到了平衡和协调,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矛盾和纠纷得到了合理有效的解决,社会关系实现了和谐。

最后,我认为法治思想的本质就是依法治国。法治思想强调法律对社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全体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实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只有全体公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让法治思想在社会中根植深固。

总之,法治思想是我国社会进步的基石,在社会秩序维护、司法公正、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法治思想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切体会到了法治的意义和价值。只有坚持法治思想的指导,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文明、和谐的社会。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法治思想在我国社会的深入发展。

服务法治建设篇二

摘要: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严重,荀子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树立“法”的严肃和威慑力,彰显公正明察的法制规范。

关键词:《荀子》;法治思想;礼法结合;严肃威信;公正严明

荀子是战国后期儒家学派的大师,他着重发挥孔子的“礼”,主张礼、法并重,既主张尊王之道,举贤能,又主张法后王,讲礼法。

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因此,我主要分析《荀子》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伴随着激烈的政治、军事、外交的斗争,感受到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荀子进一步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对社会的'各方面提出法治融入礼制的想法。

一、在政治上,“礼”“法”相结合。

荀子曾说:“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礼”和“法”同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二者的施用本有异曲同工之效,因此荀子将“礼”和“法”二者相结合。

《荀子·王霸》中“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譬之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意思为国家没有礼制,就治理不好。

礼制之所以能治理国家,好比权衡能秤量轻重一样,好像绳墨对于曲直,规矩对于方圆。

礼制设置之后,人们就没有不相信的。

《荀子·成相》中“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意思为治国的根本是礼义和刑罚。

君子修身、百姓安宁。

张扬美德、谨慎地使用刑罚,国家就能安定,四海之内都太平。

荀子认为礼义法制,明德慎罚,是当时所能实现的理想的政治。

“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下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也。”(《荀子·性恶》)要想保证人类的生存,必须要有社会管理,而社会则必须持守德礼政刑的规范准则。

荀子以礼制比作权衡、绳墨、规矩,以正人的行为。

由此能看出荀子将法制引入礼制,使礼治带有强制的性质。

孔孟的“礼”的思想重于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仁义道德来说教,没有强制的要求;而荀子的“礼”的思想则不仅停留在思想道德的教化,更重要的是法制的强制性,表现为人们必须做到“礼”的要求。

孔子曾说,外在强制性的政令和法律,能够使民众免于违法犯罪,但却不能使民众形成知耻向善的道德意识;而荀子继承儒家重视德治的思想,但也强调法治的作用,认为德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法,称之为“隆礼”与“重法”。

荀子在政治方面,强调“法”对于“礼”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法”的强制性能规范“礼”的约束,使得人民的行为符合规范。

二、在军事上,强调“法”的严肃性和威信力。

“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荀子·议兵》)法制、政令,要严肃而威重;庆赏、刑罚,要坚定有信用。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君道》)在军事管理上,荀子要求在公正诚信的基础上执行法律,树立起法律在民众的威严和信度,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这样才有效地发挥法制在治理军队、国家的作用。

《荀子·议兵》中“将死鼓,御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

闻鼓声而进,闻金声而退。

顺命为上,有功次之。

令不进而进,犹令不退而退,其罪惟均。”由此谈到军队中的纪律,作为将军,宁死也要听从鼓声;驾车的,宁死也不能放松手里的缰绳;百吏用生命殉自己的职务,士大夫死在自己的队伍里。

听到鼓声就前进,听到鸣金就退却。

服从命令是上等,有功劳在此等。

命令不要进兵而进兵,和命令不要退兵而退兵一样。

他们的额罪过完全相等。

在军队的建设上,荀子认为,治军不仅要重视具体的战略战术,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更为重要的是把礼义作为军队建设的根本,加强对士兵的礼义和法制教育,从而统一军队纪律,规范士兵行为。

特别强调治军要重视军队纪律的建设,认为强大的军队,必须是一支纪律严明、集中统一的军队。

主张军队要做到号令严明,赏罚分明,保证军队绝对服从君主的领导和指挥,绝对不允许出现大权旁落的现象。

可以看出荀子对于军队的管理,体现出严格的纪律性,行为要规范,奖惩要有根据,“法”在军事的体现是严谨和严肃的。

三、在法律制度上,公正明察、刑罚相当。

“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开端。

荀子充分地认识到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张为政要制定和公布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在社会治理中,君主不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执法,更不可随意更改法律。

在《荀子·成相》“臣谨循,君制变;公察善思论不乱,以治天下,后世法之,成律贯。”意思为,臣下谨慎地遵循法令,君主掌握变更法制的权力。

公正明察,原则不能扰乱,以此治理天下,后世的君主都效法它,成为规范,世代相传。

由此能够得出,君主有改变法律的权力,但应该让它变得公正明察,让所有人都依照法律规范来做事,使得法律留传后世。

法律制定规范,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一定的刑罚,而荀子认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意思为刑罚与罪行相当,国家就平治;刑罚与罪行不相当,国家就混乱。

刑罚适度,是治世的标志之一,也是治世的保证。

他指出,实施控制管理,必须以人的具体行为为依据,做到赏罚分明,公正无私。

赏多而过分,则恶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利益;罚多而过分,则善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伤害。

“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刑罚和罪行相当,法律才有威信,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也才能起到惩罚扬善的作用。

做到赏罚分明,事物就能互相协调,事情变化就能得到恰当的处理,进而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境界。

荀子多方面的治国方略都渗透着法制的思想,是儒家从孔孟以来较大的突破。

受到荀子法制的思想影响,荀子的学生韩非子、李斯成为了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荀子的法治思想是对儒家“礼”的发展,将“法”融入“礼”中,让“礼”能够规范约束人的行为,有了“法”的制约,对国家、百姓起到严格制约,使国家有序的发展。

服务法治建设篇三

法治是一个社会的基石,也是国家发展的强大支撑。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我个人的参与和观察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治为社会带来了稳定和秩序。法治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权力关系的制约和平衡。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才能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避免滥用和腐败。例如,我所居住的城市曾经风气败坏,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居高不下。然而,随着法治的逐渐深入,执法的公正性和监管的严格性逐渐加强,社会得到了有效治理,犯罪率明显下降,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

其次,法治保护了个人权益。无论是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法治都能够提供一个公正的解决途径。在我身边,有一个邻居曾经遭受了一起经济纠纷,对方恶意拖欠工资并拒绝支付。经过法律的调解和仲裁,邻居最终获得了自己合法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人民的守护神。

再次,法治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分贵贱、贫富、大小,法律下人人平等,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在过去,社会上曾经存在着滥用权力、公正不公等不平等现象。但是通过法治的推进,这样的事态得到了有效改变。如今,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能公开公正地受到审判,法官采取合适的方式来保证公平。我曾亲眼目睹一个富有势力的人以金钱把持案件的情况,但是由于法官的公正裁判,最终他还是被严厉惩处,这让我对法治的公正性深感敬佩。

最后,法治提升了社会信任和合作精神。法治是一种共同的准则和规范。只有在共同的规则下,人们才能相互信任,建立起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更加有序、规范,他们更加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我曾经加入了一个志愿者组织,该组织通过法治教育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活动中,我看到了很多人积极参与,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并且开始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法治思想是实现社会稳定、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关键。通过法治,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愿意成为法治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在法治框架下,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我会始终坚持法治理念,通过自己的行动去呼吁他人也加入其中,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社会的美好未来。

服务法治建设篇四

[摘要]荀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发扬儒家思想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其法律思想。

主要有法律比附思想、法定主义思想和法律正义思想,并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荀子比附法定主义法律正义

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

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对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学界论述详备。

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一、荀子的法律类推思想

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

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

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

荀子的“类”乃为律条比附。

“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

汉高祖七年(前2)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

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

本来,比附定罪是对于法律所不及处罚的社会性犯罪行为,由裁判官的类推解释进行弥补,即具有由司法来填补立法之缺陷的特征。

但由于司法官吏频频滥用比附断罪,使司法变成了凌驾于立法之上,给整个法律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面对这种比附断罪产生的弊端,晋代刘颂上疏惠帝,建议禁止比附断罪,依律定罪。

这在形式上符合于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罪刑法定的原则。

为了确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司法官吏必须严格遵守律文规定,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应变性,还分别赋予大臣与皇帝以不同程度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可以说是赋与皇帝以超法之权限。

在赋与大臣与皇帝以司法裁量权这一点上,刘颂所谓“依律断罪”与西欧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亦不相同,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

将不同的司法权限分别赋予司法官吏、大臣、皇帝的这一思想,盖源于荀子的礼法思想。

进入唐代,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断狱律》第十六条),罪刑法定原则在律文上大体上被明文化了。

然而,唐律又设立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纂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名例律》第五十条)这一明文规定。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法律的精神观之,对于凡是带给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的案件,依据比附定罪判刑。

总而言之,唐律虽然制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同时为了弥补律令的不完备,实现律令之目的,承认比附判决。

但是在唐律中,“举重明轻”“举轻明重”这一比附基准的明文化是值得我们注目的。

根据比附所做的判决,在原则上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进行,将类推适用制度化的这一主旨,无非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滥用比附援引。

在限制刑罚权限、防止司法擅断这一点上,也可以认为唐律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

唐代以后,明律、清律中也有关于比附的明文规定,类推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中国废止类推制度,是进入20世纪之后。

光绪三十四年(19),晚清政府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吸收了欧洲近代罪刑法定思想,其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其后宣统二年(19),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下,制定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其第一条就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采用西欧近代法律的罪刑法定主义同时,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由于清朝于19灭亡,《大清新刑律》虽得以告成,但是未及正式实施。

这部《大清新刑律》,19由中华民国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之名公诸于世。

其后,1935年颁发的《中华民国刑法》也继承了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在形式上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而遭受排斥。

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虽然始于1950年,但是在此后近三十年间一直处于没有刑法典的异常状态。

1979年,终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略称“旧刑法”,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在这部旧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主义,明文规定类推适用。

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对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后,3月14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以下略称为“新刑法”)。

在新刑法中,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旧刑法第79条的类推规定,彻底废止了类推制度。

新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明文化:“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以上所述,类推制度在中国刑法中是具有漫长历史的法律制度。

自从荀子明确地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的思想后,类推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固定成文,并延续实施了两千年以上,20世纪后经历了“废止”“存置”“废止”的过程,于20世纪末在制变上彻底消夫。

二、荀子的法定主义思想

中国法律史是防止司法擅断与保持司法自由裁量权,保持法律稳定性与寻求法律应变性的冲突与协调的历史。

对于这个二律背反的法理学问题,荀子持有怎样的见解呢?以下,我们通过对荀子以前的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以及法家法治思想的内涵进行概述,来探讨荀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虽然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也有为了防止刑罚权滥用的罪刑法定思想。

在春秋时代,罪刑法定思想与非法定思想之间存在着对立。

公元前536年,郑子产制定并公布了成文刑法(铸刑书),而晋叔向对此提出了反对。

公元前5,对于晋范宣子制定的成文刑法,孔子提出了批判。

这些均为罪刑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对立冲突的事件。

叔向与孔子反对成文刑法的制定与公布的理由是,如果人民知道存在着刑罚所不及之处,就会“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而且人民会以律文为根据,寻找逃避刑法制裁的方法等。

因此,叔向与孔子主张和成文法的司法相比,“议事以制”的司法更为合理。

在这种非法定主义的法思想的根底中,存在着对于法律统治的怀疑,即成文法由于受其自身的固定性所限,无法对千变万化的法律现象进行有效的对应。

在古代中国,明确地提出法定主义思想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

在法家的法定主义主张中,可以看到他们试图通过成文法制定与严守来防止司法专断,并根据法律的公布来威胁人民,从而实现犯罪预防主义。

《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主张成文法的制定、编纂与公布。

又云:“奉公法,废私术”(《韩非子·有废》),“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私者所以乱法也”(《诡使》),极力排斥恣意的擅断,呼吁确立作为客观规范的法律支配。

又如“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好劫弑臣》)等文所述,韩非子思想中还存在着以重刑主义预防犯罪的逻辑。

那么,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的对立,荀子又采取了怎样的立场呢?首先,荀子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如其所云“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即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依法处理,反之则以类推适用进行处理。

为了依据类推适用处理案件,其前提是必须有成文法律的存在。

对于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荀子的态度没有法家那样明确,从以下几段记述可以看到荀子的态度:

“(圣王)起礼义,制法度。”(《荀子·性恶》)“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论。”(《荀子·君道》)“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

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荀子·成相》)表明荀子基本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又如:“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荀子·王霸》)“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荀子·王霸》)“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荀子·成相》)

荀子主张为了抑制与禁止司法上的恣意擅断,通过客观的法律统治,防止出现由于主观的人治而产生的擅断等弊端。

荀子的这种态度与法家的法定主义思想是一脉相通的。

然而,荀子虽然承认成文法的统治,但同时也彻底地站在了主张人治的立场上。

因为在“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等法律适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欠缺的。

三、荀子的法律正义思想

荀子之前的非法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两者态度的对立,是人治(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对立的体现。

法家排斥主观人格的人治主义,主张具有客观基准的法律支配。

法家将法比喻为“规矩绳墨”,并将度量衡的性质导入法律。

因为度量衡向任何人都提供一定的标准,与度量衡一样,法律也必须摆脱恣意性因素,彻底发挥作为客观规律的机能。

法家认为,度量衡具有非人格性,在运用中也排除人格因素的介入。

与此相同,法律也是非人格性的,在运用之际必须排斥个人智能与道德等人格性因素。

实定法为了有效地发挥机能,必须确保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固定性,因而无法机动地对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状。

如果法律不能对应时代的变化,那么法律与现实之间必定产生乖离,必然要向实定法寻求法律正义。

法家的法思想中,找不到关于法律正义问题的讨论。

当然,法家主张应当根据时代的变迁来改进法律,即“变法”。

然而法家的“变法”主张,主要是为了反对“守株待兔”的尚古主义与保守主义而发。

法家最终强调的不是法律正义或变法,而是法律的稳定性。

从法家的立场观之,自己禁止议论、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讨论法律正义等问题。

法家还坚持批判君主制定的法律(“法而不议”),这种法思想当然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的擅断,确立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

而荀子则将法律正义视为重要的问题,主张“法而议”。

荀子则将礼比喻为度量衡。

荀子的法,正如其所云“礼者,法之大分”(《劝学》),“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是从礼的精神出发而制定的。

法的理念具有礼的价值,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礼的秩序,法是实现礼的价值的工具。

因此荀子的法治思想虽然重视法的稳定性,即成文法的制定、公布以及遵守,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正义的问题,实现礼的价值与秩序。

荀子云:“加义乎法则度量。”(《王霸》)对于法,经常要求法义即法律正义。

荀子又云:“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

荀子认为,若不能理解“法义”,即法律正义、精神与原理,即便熟知“法数”即法律条文,也无法对于现实中多样化的法律现象进行一贯性处理。

荀子所谓“法义”即“礼义”。

既然法律正义、精神、原理乃礼义,那么荀子的法当然不会排除伦理与道德,相反将法定位为实现伦理、道德的手段,而此思想与法家迥异。

荀子认为:“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主张对法律进行充分讨论。

如果法律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法律正义与原理没有经过充分议论,在法律所不及之处定然出现错误的处理。

否定“法而不议”,主张“法而议”。

荀子认为“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议兵》),极力主张严格执行法律,但又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正论》),提倡罪刑相当。

法家持有重刑主义的刑罚观,而荀子则持有称刑主义的刑罚观。

荀子的称刑主义不仅限于犯罪与刑罚之称(相当),也是社会状况与刑罚之称。

荀子“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提出治世则行重刑,乱世当行轻罚。

即,治世时人类生活富足,基本上没有犯罪的理由,若触犯刑法则当重罚。

而乱世时生活穷乏,容易犯罪,故当从轻处罚。

根据世之治乱来判断刑罚之轻重,这一思想源于“先礼后法”“先教后刑”的儒家礼法观。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荀子主张礼的教化优先于刑罚,应当先进行礼的教化,之后再行刑罚。

这一点与传统儒家法思想是一致的。

荀子认为犯罪的预防作用,与刑罚相比,依靠礼的教化更为有效。

荀子对于犯罪行为,不是仅仅把握为自我责任的问题,还作为社会性责任的问题来进行思考。

而且,荀子认为法律制定与运用的主体乃是人自身,从这一法理学的见解出发,他主张人治:“有治人,无治法。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君道》)

法律具有治理机能,然而法律自身无法发挥机能,是由于人类的运用而发挥机能。

对于法律规定所不及的犯罪,适当地运用类推解释进行对应,归根结底也是由于人的作用。

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

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

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荀子认为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良法的存否,而是杰出的法律运用者即君子存在与否。

关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其类推解释的逻辑值得注目。

即,“无法者以类举”这一法律类推中,总是寻求法律正义、精神、原理,并以此为基准下结论。

对于“无法者以类举”即法律类推上所要求的法律目的、精神、正义(法义),荀子特别用“统类”这一词语来表达:“法其法以求其统类。”(《解蔽》)“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作。

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

是大儒者也。”(《儒効》)荀子为了妥善对应法律所不及的犯罪行为,将类推适用的必要性用“无法者以类举”一语来表达。

而荀子明确地认识到,类推解释之际需要相当于法律正义与精神的统类性原理(法义)。

找出统类性原理,以此为准进行裁判终究是人的工作。

因此,荀子法治思想不排斥人治,反而积极要求人治。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排斥个人的知能、道德等人格性要素,而荀子的法治思想则不然。

那么,荀子对于法运用上的擅断问题采用了怎样的对策呢?荀子所讲的对策是将司法上的“议事以制”这一司法权的行使限定于特定阶层。

首先,荀子做出了如下的区分:“臣谨修,君制变。”

(《成相》)臣下需要严谨地遵循法令,而君主持有制定与变革法令的权力。

君主具有立法权,臣下则基于君主权下所制定与公布的法令进行司法活动。

不过,荀子在臣下之中又设立了司法权的区别。

例如,对于司法官吏,荀子要求“官人守数”(《君道》)。

“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职也。”(《荣辱》)“吏敬法令莫敢恣。……吏谨将之无铍滑。”(《成相》)司法官吏应当像度量衡的规定那样,严格遵守法令,禁止源于恣意性判断的司法活动。

然而,由于仅知遵守法数的司法官吏“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从而暴露出司法的限界,荀子强调认识法义,基于这一认识来发挥司法判断之存在必要。

其存在乃“无法者以类举”“举统类而应之”这一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持有者,荀子称其为“大儒”。

“知通统类,如是则可谓大儒矣。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儒勃》)荀子所谓大儒乃“天子”与“三公”。

而对于天子之外,具有基于礼义的统类性处理能力的三公,也需要赋予其“议事以制”的司法权。

荀子根据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有无,来区别司法官吏与大儒的司法权,一方面是为了确立实定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期待防止法律固定化与确保法律正义。

荀子的法治理论,仅仅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议事以制”的权力,此乃以儒家立场为基本,将法与礼统合的产物。

综上所述,荀子的法治思想赞同成文法的罪刑法定,要求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另一方面认为在法律运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故而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类推解释等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应法律应变性要求的同时,实现法律正义(礼义)。

荀子的这种法治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服务法治建设篇五

法治思想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治思想的学习和思考,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法治不仅是一种行为准则和治理方式,更是一种文明的象征和民生的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倡导法治思想,深化法治实践,已经成为优化社会治理、推动国家发展的关键。通过分析我对法治思想的认识和感悟,我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进行论述。

第一段:对法治思想的初步理解

法治思想,简单来说,就是以法为准绳,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历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思想,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人民的血脉之中。对于我个人来说,最初的理解是法治代表着秩序和公正。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享受到公正的权益。而当我进一步学习法治思想的时候,我意识到这只是法治思想的表层含义,它还包括政府依法治理、司法公正、权力制约等多个层面。

第二段:法治思想对社会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思想已经成为稳定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石。法治的推行使社会充满秩序和公平,所有人都能够依法行事,享受平等公正的权益。法治思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吸引了更多的投资和资源。同时,法治思想还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减少了不公正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在法治社会中,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得到了更好的维护,人们的权益得到了更全面的保障。这种积极的影响深深体现了法治思想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第三段:法治思想对个人的启迪

对于个人来说,法治思想的贯彻不仅是一种要求,更是一种引导。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这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素养。法治思想的引导让我懂得,个人的力量乃至一切力量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在法律的规定下,个人的权益和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法治思想的启迪让我认识到,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最好的途径就是依靠法律而不是暴力。法治思想的深入理解让我更加理性、平和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情境。

第四段:法治思想对每个人的责任

作为公民,我深感法治思想赋予了我更多的责任。我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来促进法治的推行和完善。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和付出。在现实生活中,我积极主动地了解法律法规,并将其贯彻到自己的行动中。我鼓励身边的人也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此外,我还通过参与社区组织、法治宣传等途径,向更多人传递法治思想,让更多人关注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忘初心,牢记法治使命,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五段: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法治思想是灿烂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未来发展中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体系,进一步巩固法治思想在社会中的地位。在全球化背景下,法治思想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革。通过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我相信中国的法治思想定会焕发出更加绚烂的光芒,为世界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起来,法治思想的学习和思考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它对社会、个人和未来的重要影响。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要不断学习法治知识,自觉服从法律、尊重法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法治思想。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法治社会的构建和进步贡献一份智慧和力量。

服务法治建设篇六

2018年3月13日,我镇有两名老师参加了永城市教研室在实验中学举办的《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网络培训活动,此次培训是由教学经验丰富且参与了新教材编写的张广宇老师和金利老师给我们讲解。培训中,在两位老师的讲解下对新教材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可以说新教材对我们教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通过这次培训所获得的感想与体会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培训中,张老师主要从宪法部分来讲解,使老师清楚的认识到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的编列目的在于同世界性学校德育变革相接轨,以顺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新教材内容的设计重点在知识、技能与能力的关系上,采取的内容编列策略是知识、技能引领,活动穿插,在学习知识、技能中来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同时,在解决日常问题的活动过程中适时地结合学生身边的例子加以讲解,这样有助于提高课程教学的整体效果。使老师清楚地认识到统编教材八年级《道德与法治》的内容是由哪些单元组成,各单元又有哪些知识点的组成,以及知识点之间的间联系,特别是有些框题的教学重点的点拨非常到位。张老师讲解的基本框架框架和教材内容分析让我们理解教材、把握教材有着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通过张老师、金老师的经典剖析,使老师们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怎样才能将一个个知识点贯穿于我们的日常政治教学过程中。让老师们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金老师精心准备、幽默风趣、现场说教激起培训教师的兴趣,特别是“我的教学建议”在一线教学中非常实在、有价值:

1.讲述幽默有趣的法治故事——用嘴说。

2.播放震撼人心的视频法治视频——用眼看。

3.培育理性严谨的法治素养——用脑思。

4.领悟教材编写的主旨方向——用心悟。

5.开展新旧教材的比较——用智研。

6.指引学生建设法治行为——用手做。

7.生发语言创新美——用情感。

此次培训,受益匪浅,在二位老师老师精彩的讲述中令老师们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将成为老师们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正确把握新教材的重难点、驾驭政治课堂的宝贵经验。

服务法治建设篇七

法治思想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和理念,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和分析,总结并分享自己在法治思想方面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认识法治思想的重要性

法治思想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强调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平等、公正、公开,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靠的环境下生活和发展。法治思想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段:法治思想的影响和体验

在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法治思想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法治思想的普及和宣传使我对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深刻体会到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保障个人的权益,实现自由平等的生活。其次,法治思想让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尊重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的日常生活中,我努力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后,法治思想的普及还使我在面对纠纷和冲突时,更多地采取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我相信通过法律机构和程序的运作,可以更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避免个人情绪和主观因素的介入。

第四段:法治思想的启示和应用

通过对法治思想的深入理解和体验,我认识到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更是一种普世价值观。法治思想教育我们要关心他人的权益,尊重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面对纠纷和冲突时,我们应该运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以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法律建设和宣传,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贯彻落实。

第五段:结论和展望

法治思想是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石,它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治思想,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治思想是一个长期任务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文明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一篇关于“法治思想心得体会模板”的连贯的五段式文章,通过引言和背景、认识法治思想的重要性、法治思想的影响和体验、法治思想的启示和应用以及结论和展望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写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具体的内容,让文章更具体、生动、有说服力。

服务法治建设篇八

引言:法治思想作为现代社会制度建设的基石,承载着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自由的重要使命。在探索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我不断反思、总结,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会。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自己对法治思想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法治思想的内涵

法治思想是以法治为核心,以法律为基础,以规范为手段,以人民为主体的思考方式。它强调借助法律的力量,达到有效维护法律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法治思想鼓励公民遵守法律,拓宽自己的法律意识,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法治思想体现了理性思维、公正原则、平等待遇、公共利益等法治核心价值观,使其成为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石。

第二段:法治思想的重要作用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法治思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它以法律为准绳,强调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镇压,保障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法治思想提倡公正原则和平等待遇,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它使法律的适用不分贵贱,不分地位,不分种族,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体的尊严与权益。再次,法治思想通过法律机制的建立,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为经济、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规范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第三段:法治思想的实践体会

在生活中实践法治思想,我体会到了很多。首先,法治思想要求个体遵守法律,注重合法行为,做到以法为准,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违法乱纪。我积极参与课堂、社团等活动,时刻保持着法律意识,不轻易违法。其次,法治思想强调公正与平等。在与他人交往中,我学会了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他人,不偏袒、不歧视,尊重他人的权益。再次,法治思想要求公民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精神为准则,包容他人,理解他人,协调他人。在日常生活中,我努力与他人和睦相处,解决矛盾,减少纠纷。最后,法治思想教育我们要有自觉的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不再沉默,而是敢于发声、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法治思想的启示与展望

在法治思想的引导下,我深感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中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更加重视法治,注重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同时,我也希望法治思想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播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认同并实践法治。只有通过努力,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结尾:通过对法治思想的深入思考和实践,我深感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启示。法治思想鼓励公民遵守法律,提升法律素养,保障人民的权益。我将继续努力,逐步提升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水平,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法治思想能够得到更广泛的推广,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共同建设更加法治化的社会。

服务法治建设篇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党的******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的坚强领导”。在***法治思想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在、命脉所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定海神针”,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它不仅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根本领导制度,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我国宪法确认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序言、宪法第1条和第5条关于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指导原则的宪法内涵。“中国***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宪法规定明确了党的领导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内在统一的联系,从我国根本制度必备构成要素的角度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具体到全面依法治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维护党的权威,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各环节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原则。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中国道路”历史经验在法治建设领域的体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成功。在百年党史的历史纵深感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根基。中国***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集中体现为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党领导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下找到的正确道路。这条法治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底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属性,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权,保证法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法治思想科学分析了法治和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事关党执政兴国的全局。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坚持用法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我们党执政70多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只有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才能为党和国家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强大生命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特别是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推动“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

服务法治建设篇十

20xx年街道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有利契机,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宣传主题,从服务于街道工作大局出发,切实贴近街道民主法制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开展了宪法讲座,法律咨询和送法进社区等一系列生动形象、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干群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推动街道民主法制建设。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今年法制宣传内容要围绕今年宣传主题选择群众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最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到点面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社区、机关、学校、企业、街道司法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及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制定本年法制宣传日工作安排。

一是我们组织全体街道和社区干部学习《宪法》和《依法行政条例》;二是在十一月份,司法所下发了关于开展12、4法制宣传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三是在居委会院内,设立法制宣传站,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散发宣传资料近200份,法律书籍40本。四是在街道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3条。五是结合年底低保工作核查工作,在居民中宣传有关文件,使广大居民了解有关规定,从而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做好核查工作。六是配合污染源普查,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增强了广大居民环保意识,树立了人人维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通过宣传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用用,使广大群众正确行使的公民的.权力、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基本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