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类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08 16:20:57 作者:笔舞 食药类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精选5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药类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一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存在着与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

目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是贯彻落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承担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宣传培训要经费开支,巡查监管要交通工具,综合协调、工作考核要成本,但食安办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编制、没有预算,行政运行缺乏保障,制约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检验检测能力与省、市中心城市建设战略布局不相适应。经过多年的发展,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虽然在业务建设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检验能力位于全省前列,但如果以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来定位其技术和人才支撑作用,还有非常大的距离。

餐饮服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餐饮服务监管职能调整以来,执法支队租用房屋办公,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不足。小餐饮准入门槛低,无证经营的现象较为突出,管理比较薄弱,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影响重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

此外,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

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围绕建设“四个襄阳”战略布局,强化目标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主动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治庸问责意识,以“六大”体系作支撑,打造服务企业、服务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品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第一、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找准在政府总责、部门本责、企业第一责任的结合点,形成完整的责任链,实现无缝监管,使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从体制上、机制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二、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大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并以此为载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差的企业特别是严重失信的企业,加大曝光力度,使守信企业得实惠、失信企业受惩戒,预防和减少企业失信行为发生。

第四、不断完善和巩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审评审批、市场准入、高风险品种、基本药物、农村药品、药品广告、稽查打假以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等关键环节监管;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和餐饮服务示范创建,为企业搞好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把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设成为与省域副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把技术支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药品抽验力度,建设县级快检平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检验能力。

加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不良反应监测能力,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以省制药工业技校为基础,建设辐射鄂西北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培训中心。

第六、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评价系统、药品安全评价系统和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满意度采集系统,从资源保障、建立机制、长效监管、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对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在建设“六大”体系的同时,我们要以治庸问责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契机,以最严格的纪律抓好监管队伍建设,对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和廉政建设,打造一支监管为民、务实清廉、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为建设“四个襄阳”和人民群众健康、幸福保驾护航。

食药类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二

^v^最高人民法院 ^v^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食药类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三

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为现实服务实现突破。(一)为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面实施国家黄蓝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区的新跨越,由区政府主办、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承编的《概览》一书4月份全面启动。该书8月份进厂印刷,现正在校对印刷稿,12月份出版发行。(二)上半年,由^v^区委办公室、^v^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的《辉煌》出版发行,该书40万字,图文并茂,全面总结回顾区期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展示发展的宏伟蓝图,存史资政,启迪未来。(三)针对史志工作实际,组织人员编纂了《区情(袖珍版)》,此书为领导口袋书,设计新颖,携带方便、内容简明、易于浏览,是区的一本小型生活百科全书,9月份已出版发行。

(六)积极外出采购志书,加快推进方志馆建设。加大对现有书籍、资料的管理力度,完善制度,严格志书出入借阅。本着少花钱多购书的原则,多次到省等地志书市场实地考察,广泛电话联系各地史志办、志书经销商,多渠道采购和交换志书,已新购和交换志书200余种500余册。年初,区编办批复了区方志馆机构,史志办加挂方志馆牌子,并批复了2个内部科室。方志馆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目前,馆藏1150种,6000余册。

(八)完成了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照省、市史志办下达的文件,已按时完成为省、市年鉴区供稿作任务。按照省、市史志办《关于举办首届齐鲁新方志论坛的通知》,积极撰写方志理论研究文章,报送优秀文章2篇。完成省人文自然遗产摄影作品大奖赛稿件征集报送工作。

(九)其它工作齐头并进。一年来,全力做好帮扶村、党建、精神文明、经济发展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积极加强调研、信访和统计工作,群团、妇女工作同步推进。

二、存在问题。

食药类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四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公益诉讼部门在上级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最严”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 ” 、xx市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母亲河”三个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不断纵深发展。

一、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1至12月,我院共计搜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53条,行政公益诉讼立案5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3件,行政机关回复43件;搜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支持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达成磋商协议2件。

二、工作举措

(一)创新机制,拓展案源。贯彻落实xx市人民检察院、**_*《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与区审计局签订《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联席会议纪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专业优势,建立常态化配合协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邀请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利用人大调研落实两级人大关于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契机,向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并提出继续加强和落实检察院与各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继***挂职锻炼。

(二)围绕专项行动,夯实着力点。根据市院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大巡查专项活动方案,我院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大巡查专项活动方案,公益诉讼部门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办案小组4组,共计开展巡查6次,对辖区“一湖一库xx”及其主要支流(汉丰湖、鲤鱼塘水库、xx、浦里河、南河、)进行巡查,对辖区的雪xx自然保护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澎溪河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开展好二分院辖区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处置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积极摸排线索。

(三)服务大局,配合支持环保督查整改工作。对标对表《xx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的55个问题,对澎溪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建设立案1件。实地走访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澎溪河湿地保护区,主动联系沟通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铁峰山整治办、区农委对接,全面掌握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整改任务及工作安排。

三、工作成效

资源保护领域: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亩;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8亩。生态环境领域: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5处,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39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55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5亩;保护被污染土壤36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652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6070吨;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5个。

三、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类型相对单一,大多数检察建议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缺乏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办理的检察建议不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逐步探索完善与全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查询、行政违法行为整改等信息及时、高效、无障碍互通。二是继续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调查手段、证据规则、移送和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具体问题,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审判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三是进一步探索完善与监察机关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双向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明确联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四是探索建立各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调查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形成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监察委、区各级行政机关各司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良好格局。处置。

食药类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五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xxx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监督职能,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监督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2017年7月1日起,该项制度正式在全国实施。近年来,我院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全县发展大局,以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为重点,积极、审慎、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公益诉讼有序开展

严格按照xxxxxx关于“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公益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科学谋划、扎实推进。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治站位。自公益诉讼工作正式实施以来,我院即确定了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按照高检院、省院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大局能力。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院工作大局,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正确方向,提高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

二是重视组织领导,提升思想认识。我院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将其作为检察业务的新亮点、新增点、新发力点。我院成立了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亲自担任组长,负责公益诉讼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组建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即成员由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从而有效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能力。对内建立公益诉讼线索联动机制,要求院内刑检、控申、案管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合力。一是加强同行政机关保护公益协作,我院多次走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等部门,在促进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20xx年,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全市首家两法及公益诉讼衔接办公室,会签了《含山县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及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意见》。今年上半年,我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本县非法采矿情况多次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工作,为接下来的公益诉讼工作夯实了基础。二是重视与法院沟通工作,推动法院打造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绿色通道”,检法两院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法律地位、举证时限、庭审程序、案件裁判等问题达成一致,有力地促进了公益诉讼案件高效审理。

(二)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主要矛盾,着力解决时下热点问题

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在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将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将时下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为当下工作的主要方向。

一是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工作首位,守护“绿水青山”。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重点方向。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密切关注我县生态环境动态情况,一经发现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予以整改,争取事前消除危害,追求“以事先预防为主、事后治理为辅”的理想状态,达到切实取得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的最终目标。我院办理的首例贾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该案是在依法履职中发现的,贾某某无证挖取碎黄石变卖,致使被挖区域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极大地改变了原来土壤、地形、地貌以及植被覆盖,加剧了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发生的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将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关于该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贾某某不但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原状责任。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则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9万余元。通过该案的成功办理和有效宣传,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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