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热门17篇)

时间:2023-11-04 22:09:26 作者:FS文字使者 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热门17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轨迹的有形证明,也是对他人分享经验的好途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感人至深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给大家带来共鸣。

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经过公开招标选定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财务审计机构时,不得将其与其他业务挂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方式向其行贿;不得以预期从事以下工作为名向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财务审计机构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利益。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净化政商关系,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作为一名司法掮客,我认为遵守这三个规定尤为重要。

司法掮客是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之间进行调解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平稳解决。在法律领域,公正是第一要素,司法掮客同样面临“从中作梗”的困境。遵守“三个规定”,不仅可以减少对方当事人对我方存在猜忌和不信任,同时可以保证我的调解公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段:遵守“三个规定”有利于提升个人形象。

司法掮客作为专业人士,其形象影响调解的统筹和成功率。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言行一致,坚持正义,践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遵守“三个规定”就是明确表达了我方对于公开、透明、廉洁的态度。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我的形象,也会使得当事人对我的工作充满信心。

第四段:遵守“三个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作安全。

如今,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涉及的资金和利益也越来越大,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输送、权力腐败等问题。如果司法掮客涉及其中,将极大地威胁到我的生命安全和工作安全。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司法调解的人士,遵守“三个规定”就是必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意外的风险和危害。

第五段:结尾。

总之,遵守“三个规定”是我们作为司法掮客必须坚持的原则,在工作中要自觉反对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及公民的利益,保障公正与公平。同时,这也是提高我们个人职业形象、保障我们工作安全的途径与保障,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保障。通过全面落实“三个规定”,保证我们的调解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公平、公开。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不断推进改革,实施了多项司法案件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失信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害英烈名誉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理解这些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其对于司法公正性、效率和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规定的实施,有效保护了司法公正性。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而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依法惩治失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进一步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明确失信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后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其次,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提升了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期待。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发布,明确了办案流程和法律适用标准,规定了办案时限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快了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通过优化办案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最后,侵害英烈名誉权案件的处理规定的实施,增强了社会稳定。英烈们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他们的名誉和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侵害英烈名誉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些规定的发布,对于侵害英烈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规范,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方式,保护了英烈名誉权和家属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和打击,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总结来说,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施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性、效率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刻认识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意义,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此为指引,做到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够广泛宣传和推广这些规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司法局

三个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这三个规定,不仅对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重要意义,也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三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详细阐述了党员应具备的政治品质和行为规范,要求党员始终保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为我们党内的组织生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例如,在党员间的相互评议中,我们要敢于指出对方的问题,并给予批评,这样能够促使党员更加自觉地纠正错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重视党主席的言论,努力让思想统一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真正成为我们党内的常态。

其次,三个规定对打击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使得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这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旨在加强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这为企业竞争提供了健康的环境,也鼓励了市场创新和经济发展。

最后,三个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我们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侵权行为,推动了信息网络产业的繁荣。

总之,三个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打击了不正当竞争,保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治进程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执行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法治社会的发展格局。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能够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创造美好的法治社会。

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出台了“三个规定”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对于“司法掮客”的规定。作为一名律师,我认真学习了这些规定,并在实践中有了一些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一下“三个规定”对司法掮客工作的影响和启示。

第一段:认识三个规定的背景和内容。

“三个规定”是指关于律师、公职人员、法官等司法工作者私聘掮客的管理规定。其中,对于司法掮客的规定是在律师代理诉讼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司法掮客是指在代理诉讼过程中,扮演与律师类似角色的“中间人”,帮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妥协或处理非法情况。但司法掮客的参与往往带来风险,容易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律师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禁止律师行为中介,规定律师不得对委托人进行司法掮客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对方当事人找来的存在“暗箱操作”行为的“中介人”。这些人通常拥有丰富的人脉和资源,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买通法官或者威胁对方当事人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司法掮客在这些活动中往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但是,“三个规定”对于司法掮客的管理意味着该角色的逐渐淡出。全面禁止律师行为中介,不仅保护了委托人权益,也减少了非法妥协的机会,防范了司法不公正的产生。

随着司法掮客角色的日渐淡出,我们也应该建立起一套更加严谨、科学、公正的代替机制。律师可以从律师代理、解决方案提供者、审判辅助等角度,提供更加专业、合规、妥善的服务。比如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協助委托人掌握诉讼风险和遵循程序进行合理抗辩;律师可以设身处地、熟悉消费者生活常态,提供更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可以辅助审判法官,提供诉讼策略或证据,协助审判工作更加严谨公正。

第四段:责任的转移与意识的提升。

随着角色的变化,我们也应该把更多的责任转移至委托人身上。委托人应该更加理性认识律师工作,逐步意识到律师代理主体性的重要性。要遵循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司法意识和社会公德心;不应被仅仅是表面形式的利益所诱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流程,坚决拒绝和抵制具有暴力、威胁、贿赂等性质的非法行为。

第五段:优化律师调解机制的建立。

当然,对于一些处理复杂的案件,调解往往可以更加快捷地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因此,优化律师调解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建立规范的律师调解流程和机制,既可以快速解决矛盾和问题,又可以次第解决律师援助对困难一族的问题。律师可以通过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委托人更快地解决纠纷。

总之,“三个规定”是对司法掮客的禁止行为,扮演不正当介绍案件、散布利益和信用隐瞒等险恶角色。同时,规定也指明了律师的重要工作使命和责任,律师有义务权威责任引导委托人合理规范增加人权的无耻行为。如此,使律师代理工作更为严格、规范和具有专业性。我们应当逐步摆脱“中介人”的沉渣,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步入良性统一。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xxx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xxx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xxx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查摆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注重实效,有力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体会,加深对“三个规定”的理解,促进对“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等行为。有个别干警解剖了自己曾因碍于亲情、友情,在自己所办的案件或同事所办的案件中打过擦边球,但今后在办案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对涉及到应当回避的案件依法自行回避。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前郭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将紧紧围绕“三个规定”要求严于律己、督促他人,树立好前郭法院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是指2018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深化案件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文件,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非常关注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给司法案件审理带来的变化,分别是加强对权力滥用的约束、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审判责任制。下面我将逐一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力度加强了。在传统的司法案件审理中,由于审判长拥有相对完全的权力和广泛的自我裁量权,有时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如规定了案件审理的程序、证据的采信标准等,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随意发挥个人意志,而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提高了庭审效率。在过去,司法案件审理多次需要开庭才能作出判决,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也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庭审期限、案件移送、异议处理等具体规定,使得审理案件的效率大大提高。例如,规定了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庭、提出移送案件地的判决、对于异议的快速处理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有效减少了庭审的次数、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使当事人能够尽早得到实质性的判决,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最后,司法案件三个规定还强化了审判责任制。在传统的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有时会出现判决不公、判决违法等情况。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强调了审判人员的判决责任,明确了对判决质量的监督和制裁。例如,规定了对于错误判决的惩罚和修正、审判人员应承担的判决责任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使得审判人员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慎重,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减少了不公正的判决情况的发生。

总结起来,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出台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给司法案件审理带来的变化,即加强对权力滥用的约束、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审判责任制。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使得司法案件审理更加公正、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然而,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还处于初期阶段,需要继续完善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司法案件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近年来,司法掮客的工作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为了规范司法掮客的行为,提高司法掮客的职业道德和水平,国家出台了“三个规定”,对司法掮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在司法掮客工作中切实遵守“三个规定”,深有所得。以下是笔者的三个规定司法掮客心得体会。

首先,“合法合规”是司法掮客工作的核心要义。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严格要求自己,只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援助。在具体操作中,笔者通过查案件资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当事人制定诉讼方案等方式确保司法掮客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笔者深刻认识到,只有合法合规的lawyer才能获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掮客的价值。

其次,“服务当事人”是司法掮客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会遇到各种困难,包括语言障碍、信息不对称等。司法掮客应当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帮助他们顺利解决问题。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始终把服务当事人放在第一位,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通过耐心倾听、逐步引导、提供帮助等方式,笔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的胜诉争取更多的机会。最终,笔者也获得了许多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好评。

最后,“不收取额外费用”是司法掮客工作的底线要求。笔者严格遵守“不代理诉讼、不收取额外费用”的红线,杜绝利用职业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鲜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坚决维护司法掮客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笔者深知,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增强司法掮客的公信力,还能有效遏制一些不良的职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司法掮客服务的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司法掮客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笔者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司法掮客服务的核心是合法合规、服务当事人,底线是不收取额外费用。在今后的司法掮客工作中,笔者将继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深化自己的司法掮客理念和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绩。

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摘要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

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

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个规定心得体会司法局

“三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旨在加强中国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为司法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深刻理解和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不仅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和拥护。下面,我将从遵循中央精神、弘扬法治精神以及坚守职业操守三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二、遵循中央精神。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我们要自觉遵守中央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三个规定”时指出,“权力是任职人员最容易滥用的东西。”司法工作者尤其需要警醒,时刻以中央精神为指引,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我深感“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因此,我在工作中力求严守自己的权力范围,不贪污受贿、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抵制一切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我还积极宣传“三个规定”,引导身边人遵循党纪国法,以身作则。我践行三严三实,将积极做事、干净为人融入自己的工作日常中。只有把中央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动,才能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作为司法局的一员,我一直坚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三个规定”时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党的利益、群众利益、社会主义制度利益,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法治精神是我们坚守底线的有力保障。

在工作中,我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唯有提供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服务,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同时,在党员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约束力,让每个人都能做到守法用权。只有广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机关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滋生。

四、坚守职业操守。

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职业操守是我们应该具备的最重要的品质。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三个规定”时指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凡事起码要比别人严一倍。”这对于我们每个司法工作者来说尤其重要。

在我工作的岗位上,我时刻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不违规打点私事,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他人的请托和贿赂。我通过宣讲党纪法规和热心解答党员干部的疑难问题,帮助大家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观念。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我希望能给身边的人树立一个标杆,让大家都能遵循职业操守,做到清正廉洁、依法公正。

五、总结。

通过遵循中央精神、弘扬法治精神以及坚守职业操守三个方面的实践,我深感到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一重要要求,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一面旗帜、一种榜样,但更应该成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自觉行动和思想境界。只有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三个规定”,我们才能真正建设风清气正的司法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为党和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我国司法系统颁布了三个关于司法案件的重要规定,分别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十二)》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四)》,这几个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些规定,我获得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认识。以下是我对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案件中的几个规定给予了被告人一些新的权益保障。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不得依据简单认定罪名和量刑标准,从而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这无疑是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使得被告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案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论有何罪行,都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和合法的人权保障,这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

其次,这几个规定强调了法官的独立和公正。法官作为司法案件的主导者和决策者,其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十二)》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四)》中都对法官的独立和公正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依法行使公正审判权,不受干涉和影响,保持纯洁的司法心态和公正的司法判断。这些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的继续改善和完善,同时也提醒了法官们应当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刻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此外,这几个规定还突出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这不仅可以增加司法公信力,还能够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客观和公正。《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提出了被害人参加审判、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规定,为社会公众的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案件的透明和公开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而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则是实现司法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最后,在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中,还强调了司法便民和服务。司法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提供便民和高效的服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规定(四)》中提到了适用简易程序和诉判衔接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服务职责。司法案件的一方面需要保证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也需要提供便利和高效的审判服务,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总的来说,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们对于司法实践和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几个规定体现了法治理念和司法公正的追求,同时也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新的规范和方向。对于广大的法官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规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将是我们更好地履行司法使命的关键。同时,司法案件三个规定也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司法体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

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眉山市司法局“三举措”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强化学习抓引导。

紧扣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再学习、再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不过问、不干预的纪律意识,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转化为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集体承诺促落实。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签订《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画出“红线”,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安全阀”,警醒大家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恪守宪法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以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队伍形象展示队伍教育整顿成效。

庄严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勇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就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庄严宣誓,誓词铮铮,响彻全场,掷地有声的将纪律规定印在每个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xx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xxx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xxx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xxx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云南省看守所召开全体民警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严格规范执行“三个执行”,筑牢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监狱

司法三个规定是指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惩治腐败和保持法治场所纯洁的三个规定,包括挂钩督促选人用人工作规定、关于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的规定,以及禁止律师、公证人、司法鉴定人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规定。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司法机关加强反腐倡廉、保持法治场所纯洁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扎牢反腐倡廉的防线,守护司法公正。

段二:简述监狱在司法三个规定中的职责和重要性。

监狱作为司法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法院通过的刑事判决,对被判处刑罚的人进行监管和改造。在司法三个规定的执行中,监狱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尤其是挂钩督促选人用人工作规定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刑人员保持清白从政,不得利用自身特权谋取私利。同时,监狱对律师以及司法鉴定人的聘用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这些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在本职工作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而保护司法公正。

段三:分享一次参观监狱的经历。

前不久,我有幸参观了某监狱。通过实地的参观了解,我感受到监狱的管理人员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各项措施都十分完善。监狱的职工也对司法三个规定的执行有了系统的了解和积极的配合,助力于司法公正的推进。在监狱内,我看到了许多服刑人员都在进行学习、劳动、文娱等方面的活动,那些失去自由的犯罪分子们正在以实际行动来改变自身,这让我深感人生悔改的重要性,也了解到监狱的职责和使命。

监狱是保持法治场所纯洁的重要部门之一,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在司法三个规定的执行中,监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挂钩督促选人用人工作规定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刑人员不利用自身特权谋取私利,同时开展防贪反腐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惩治腐败工作的开展。其次,在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的规定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的接待礼仪进行规范,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推动“小善同流大善成”的社会义务进一步落实。最后,在禁止律师、公证人、司法鉴定人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规定中,监狱需要对律师的聘用和管理进行加强和规范,确保律师的行为不违背法律为基础的职业道德,同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严格纪律规矩,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段五:结尾语。

监狱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司法三个规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强监管和教育,努力改造犯罪分子,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树立廉洁从政理念,拒绝贪腐行为,为打造一个廉洁、透明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一是开展专业教育,实行制度要求。xx县人民法院在全体警察会上集中学习三项规定内容,认真理解精神,充分理解三项规定的重要意义,使全体警察正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各项要求,认真执行,违反规定根据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员会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询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所有干部都签订了《xx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处理承诺书》,要求事件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事件,切实发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力,确保制度威力。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赢得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条规定精神,获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条规定。通过法院官网、微博平台发布两条规定相关内容和措施,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通报箱,公开通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位,积极接受人民群众和事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法院执行两项规定监督,促进两项规定全面执行。

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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