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商法研究生论文(模板16篇)

时间:2023-11-12 06:31:40 作者:文锋 2023年民商法研究生论文(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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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论文

目前,我国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从深层次和发展取向上看,它正在面临着一个教育模式构建的课题.这种模式的构建是适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一、高职学生存在的带普遍性心理问题。

1.自卑心理.有的学生在中学阶段对未来抱有很高的理想,由于高考失利未能被本科院校录取,而进入高职院校,而感觉低人一等,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产生怀疑和动摇.还有一部分学生来自于农村的贫困地区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沉重的经济压力,使他们徘徊于痛苦的边缘――欲学不能、欲罢不忍.

以扩展和提高自己.由于就业的压力,学习的务实心理,也使学习的心态变得浮躁,难以坚持.

3.困惑心理.高职院校学生已进入青年中期,性生理基本成熟,他们渴望与异朋友,迫切想得到异性的友谊以至爱情,但由于性心理的不完全成熟和生活经验的欠缺,对于如何进行异性之间如何交往、如何恋爱在观念上是模糊的,导致在实际生活中与异往困难、单相思而苦恼、失恋而痛苦、陷于多角关系而不能自拔等一系列心理问题.另一方面,青年大学生充满,富于幻想,但因认识偏差、阅历较浅,对于当前社会现实中的问题和现象不能正确、客观地认识,出现了理想与现实的较大偏差,产生心理的不平衡,导致迷茫、失落和困惑等心理问题.

4.交友上的障碍:面对新同学、新老师、新舍友、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很多刚入学的学生不善言辞和存在自卑心理,不知如何去与人交往,如何去寻求新的知心朋友.久而久之,就学会了压抑自已的交友,学会了孤独,习惯了独来独往,从而造成了性格上的怪异.

二、影响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的因素。

1、社会因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高职教育在一定范围内还被误认为“次高等教育”,部分用人单位也认为,高职学生在理论水平上不及本科生,在职业技能上无异于职中(高)生,在职业操守等方面其可塑性不及职中(高)生.社会评价体系与就业等多方面的影响,容易导致高职学生心理问题.

2、学生自身的心理因素.高职学生处于青年中期,是其行为和情感处于复杂与矛盾的多事之秋,且大多存在“心理闭锁”的倾向,想与人交往又害怕交往,渴望接触异性却又缺乏勇气与方法,心理上感到孤独,寂寞,看问题主观、片面、偏激、敏感且多疑,经常有不由自主的破坏性冲动.

3、学校和家庭因素.学校的条件不尽人意,课外活动适合自己参加的很少等原因,也会使学生感到失落、空虚、无聊,乃至心理失调.而学生的家庭状况,教育的方式也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心理健康,特别是单亲家庭、纠纷家庭等使学生经常处于敌对、苦闷等情绪之中.

4、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对中小学生只是过分的重视学习成绩,对学生的心理与精神方面的需求却疏于引导,当学生独自面对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时,就必然会引发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

三、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需要新的模式。

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经历着从精英型向大众化的教育转型,高职教育的超常规发展,对正处于发展中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若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心理健康教育就难以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高职学生全面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1.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之中。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心理素质方面的内容,这是现代学科教学理论写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践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教学都把实现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中心任务,为完成这个任务,教师要善于发现并利用学科知识中有关心理教育的具体内容,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在学科教学中,教师通过运用某些心理素质的`内容,如思维、记忆、想象能力的心理训练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感知力、注意力、记忆力、创造力以及科研动手的能力等;通过运用激励手段,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通过采用强化与积极的心理暗示的措施,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强化课外教育指导的基本环节。

课外教育是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要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多种媒体的广泛宣传,强化学生主动参与的意识;通过专题心理讲座、主题心理报告、心理沙龙,使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以及自我心理健康的基本方法,增强学生适应社会和心理自我调适的能力,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是德育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不能用德育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去解决学生中出现的心理问题,要走出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化的误区,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指导,有赖于教育的网络――校级心理健康机构、院系级心理健康组织、班级学生心理健康小组的完善.

3.倡导主体自我教育。

事实上,任何教育只有转变为被教育者自身的能动活动,树立其主体意识,并体现其主体参与,其教育目的才得以实现.因此,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也必须积极倡导主体自我教育,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注意启发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课外教育指导中,辅导员老师注意引导学生主动参加“个人成长小组”等多种社团活动,使学生自我生存、自我调控、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和自我认知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促进心理健康的自觉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并学会自我心理调适的方法,消除负性情绪的心理困惑,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的变化,以一颗平常心面对自己、面对集体、面对社会.从而把“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的外在教育要求内化为高职学生追求健康心理的自觉行动.

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除了在日常的教育与管理中探索思路、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外,还应对高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发展的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使不同心理健康需求的学生,获得不同程度的改善和发展的能力.还要发扬合作精神,不断扩大不同区域间、不同校际间的学术交流,在互助互补中,基本掌握高职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探索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解决高职学生心理素质培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实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个体素质和这支队伍整体水平的进一步专业化,推进中国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朝着系统化、科学化、整体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张大均大学心理健康教育若干理论的探讨北京心理学20068;

[2]王希永田万生编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程开明出版社20033;

[3]周家华王金凤主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

[4]徐晓芳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模式的构建教育科学20065.

民商法论文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制度。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即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的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即指关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财产或非财产权益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即指关于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商事法律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散乱,内容不健全。由于我国仍然采用早期的民法典,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陆续发布了众多零散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名目繁多的规定来弥补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过多的司法解释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更多的是造成了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众多散乱且效力不等的条目来规范,并且这些条目之间还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重复,使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民事法律立法机制过于机械和原则化。由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的.影响,法律的引导作用体现得不够充分,人们大多简单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现了先实践,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制定法律不够完善,考虑的方面不够多由于法律的预见性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是大量实践后得到的司法解释,整个法律制度显得过于笼统,随意性大,操作难,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权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甚至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致使相当部分的是商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过于行政化。每公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导致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相应的土地法及房地法理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民商事制度的执行大多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民商事债务债权法律关系进行约束,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协调力度体现的不够,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针对现有民商法制体系存在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体系。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应由经验性立法、滞后性立法变为超前性立法,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详细、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变立法进度周期过长,效率过低的现状;摈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了解法律体系并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拼凑组合;在往后司法活动中,注重研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以适应高科技电子民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完善民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体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律运行体制独立性差,司法权力不受重视,行政权力滥用情形严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公民正当权益难以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要求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司法机关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敢于对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质疑。整个法律运行应该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4)。

民商法论文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146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41kg。

人才测评: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中学教师:法务/专员,律师助理:物流助理,其它类:财务类。

工作年限:0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三个月以后

月薪要求:1500--希望工作地区:花都区,广州,东莞。

工作经历。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毕业日期:-06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会用计算机一级的操作,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心强,能吃苦,适应能力强.

详细个人自传。

在上学期间有在做兼职,也有自己做小生意.性格开朗,喜欢看书,运动,野外活动团队合作精神强.个人认为只要努力,90%的工作都可以胜任的.大家都说法学的毕业生难找工作,我认为只要学习能力好,90%的工作都可以很快学会的,因此,我求职是不限于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不过要有发展的潜力.

民商法论文

从2003年开始读本科以来,我与法学的“恋爱”已将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华的部分投入进去,可是我没有真正的了解她,我们依然不能形成应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当我觉得更加接近她的时候,就会欣喜若狂,但往往过不久,就会产生莫名的陌生。也许我从来不曾接近她,也许我从来就没有真正了解她,也许我终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认识她。她就像一扇窗户,当你打开,无穷的美景让你惊喜万分,但你总是受到自己时域的限制,总是不能观看你想要每一个细节;她就像大海,充满了痛苦与欢乐,你必须从中感受其成长的历史,感受其在实践长河里的沧桑,感受其伟大的包容与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预测,但不能肯定,总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时给你希望,给你前进的动力,但有时候让你失望,让你感觉孤单无助;她有时候掀起历史的波澜,即使透过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种共鸣的震撼,她有时候很平凡,就像空气一样,你甚至不会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时候很高贵,万人瞩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时候又很尴尬,毫无尊严,被人当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达到学术水平的程度,但我却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记得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诗话》里谈做学问的三种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达到“蓦然回首”的阶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达至与作者的深度对话,找寻知识的巅峰,实现自我判断的成熟,若此,纵“望断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带渐宽”又何妨。

与法学结缘。

回想这些年的求学经历,发现自己与法学有着前世修来的缘分,不知道前世我们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让我这个高中理科生读法学,并且深深地爱上她。记得初三物理竞赛,我意外获奖,之所以意外,是因为我读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农村初中,不仅人数少,而且师资力量有限。幸运地是,我后来读了县里的重点高中,周围高手如云,老师也更专业,我对于物理、化学、生物这些自然科学的兴趣很浓,那时候最崇拜的人是爱因斯坦和冯.诺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学通知书,我才知道,我将与这个我从来没有想过的专业接触,那时候对于法学的印象就像传统中国人民的思想一样——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应该去法院。那时对于法学的唯一记忆就是有一次在舅爷家看电视,电视上正在直播一个案件审理,时间好像是1997年,案件内容我记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电影院侵权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满,原告律师很牛,对于被告律师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当时觉得律师很牛,但从我每个自己会从事这一行。2003年,经过艰难的高考,进入西北工业大学,由于我的分数距离我报考的工科专业差5分,被调剂到法学,就这样,我阴差阳错的读了法学,并且一读就是7年。

初识法学。

本科时,自己并不是很喜欢法学,原因很多:自己的兴趣、学校的氛围、老师、就业等。那时候,我最喜欢的法学课是法理学和公司法,喜欢法理学是因为我的思维习惯,喜欢公司法是因为老师的原因。本科时,整个图书馆的法学书少的可怜,贺卫方和强世功的两本随笔我们认为的最好的书,经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这两本书经常不在图书馆,因为细心的同学总是查询书应该换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时候我最喜欢的一本书是张文显的《现代西方法理学》,这应该是张文显先生最初接触法理学所潜心研究的成果,书市80年代的版本,应该是出版,定价只要一毛多,书页发黄,字数也不多,但很耐读,就像康德的书一样,当然康德的书更难读。那时候还很喜欢朱苏力的书,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国法学家的风范,不愧为留美博士,不愧为北大法学院院长。本科毕业,我的民商法基础很差,对于法学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法理学形而上的观念里。尽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础很薄弱,特别是和那些从传统政法院校毕业的同学相比。记得研一时,我还不知道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知道什么是物权行为,不知道合同法分论的具体制度,没听过崔建远老师,没听王泽鉴先生,没听拉伦茨……我发现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过后,自己开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试,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当时觉得自己离法学很近,非常高兴。但这种兴奋也只延续了不到一个月,因为考完司考后进去南山法院实习了,我发现实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很多无形的规定决定着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术性手段也可以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因素。在南山法院的两个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别是一些特别程序的案件,比如评估、鉴定、管辖权异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学习写作判决书,了解法院的内部流程与操作,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学习如何处理同事关系。实习两个月后,我发现法学似乎正远离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学期开始准备论文开题报告,发现自己很迷茫,明明对那个问题很有兴趣,也有自己的观点,有很多话想说,但就是无法逻辑清晰地表达,形成文字更是困难。此时,对于法学,我只是个门外汉,水平差的太多了。当时本想认真总结一下,由于接着去房地产研究中心实习,又实习了三个月,十一月初才回来。

民商法论文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一项主要原则,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坏的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由于缺乏社会信用而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注水猪肉、吊白块豆腐等等事件。

这些问题的根本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够健全而产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容,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信用原则的基石意义。

就我国情况而言,信用大多数是被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们自律以达成。

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的是被当作法律内容来看待。

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项法规中指出,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今,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明确把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的原则。

在《合同法》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1)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不能有任何欺诈行为,遵守诺言。

换而言之,民事活动中的出借人对另外一方借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物的偿还能力和可信度进行判断,包括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断。

(2)信用原则也被理解为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也被纳入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

所以说,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础,在民商法的制定、执行、修订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落实这一原则。

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现。

二、信用原则破坏现状分析。

根据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年由于逃废债务而造成了近亿元的损失,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近55亿元,等等,信用缺失时间频频出现,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例如“河南南阳毒韭菜”、“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等事件。

不少黑心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在短期内谋求暴利,此种信用缺失行为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为存在。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最终依赖于司法公正。

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现象却不时的呈现在大众的眼前。

例如某些司法需要为当地的地方经济“服务”,使得当地司法机关无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当地的经济收益。

在诉讼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况存在,例如个别律师由于一己私利恶意提出诉讼,编造虚假事实等等,着实增加审判的难度。

还有一些企业设立子公司以进行资产的转移,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通过子公司的运营在市场上获利后,把收益转移到母公司。

当子公司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时,母公司却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三、信用体系的完善措施。

发展至今,我国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息息相关。

目前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成。

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让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也对他们日后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约束的力量。

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市场经济活动意义重大,所以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法和司法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所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匹配。

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参照国外立法中对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信用法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无法具体量化。

正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执行力度远不能达到要求。

信用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惩罚,使得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深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整个信用建设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市场主体从自身出发,意识到本身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重视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觉在企业文化中宣扬信用原则。

(四)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要做好监督管理作用。

严格监督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机建立和完善。

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信用相关立法,明确信用主体,完善信用体系。

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让守法者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力,让违法者获得相应的惩罚,慢慢的形成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结束语。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动进行的基础,也是是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重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而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律,重视企业责任感,把信用原则加入企业文化中,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保驾护航。

各方共同努力让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为和谐、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05).

[2]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研究【2】。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原则成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原则。

由于信用原则能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的开展、稳定市场贸易交流。

因此,我国便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的范畴内。

而当前,社会对信用原则的维护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其概念和内涵一直存在有争议。

本文就此对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行分析,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之内的体现,以及信用原则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则的相应措施。

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恶意诉讼。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德国、法国等国家都将信用原则纳入合同履行准则之内。

瑞士是最早将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内的国家。

时代的发展,使得信用原则逐步的被世界各国的民商法所认可,成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旨,也是市场经济灵魂。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注重信誉,君子讲求“一诺千金”。

但是,我国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诚信状况就不容乐观。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则的功能特点和法律本质。

因此,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详细的说明,让人们认识和了解信用原则,才能让信用原则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发挥作用。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债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

即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和归责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设立在债权法之中,能够消除履行合同时因为突发的情事变更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情事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

它的真正含义是,合同生效以后,不归责当事人的'合同情事,出现了突发的变更。

如果再依照合同规定,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效果。

法律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获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应承担的损失,则会特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并且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合同义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例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合同义务的扩张,能够达到信用原则的目标,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国立法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三元并立。

侵权法内,过错侵权最能体现出信用原则。

过错侵权实质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来价值判断。

该原则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决定损失和责任分配。

(二)物权法领域。

民商法论文

民商法关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课题,任何一个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人都不能回避。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民商法本科论文,希望你会喜欢!

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998: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1999:91.

民商法论文

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2008,(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91.

民商法论文

从2003年开始读本科以来,我与法学的“恋爱”已将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华的部分投入进去,可是我没有真正的了解她,我们依然不能形成应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当我觉得更加接近她的时候,就会欣喜若狂,但往往过不久,就会产生莫名的陌生。也许我从来不曾接近她,也许我从来就没有真正了解她,也许我终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认识她。她就像一扇窗户,当你打开,无穷的美景让你惊喜万分,但你总是受到自己时域的限制,总是不能观看你想要每一个细节;她就像大海,充满了痛苦与欢乐,你必须从中感受其成长的历史,感受其在实践长河里的沧桑,感受其伟大的包容与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预测,但不能肯定,总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时给你希望,给你前进的动力,但有时候让你失望,让你感觉孤单无助;她有时候掀起历史的波澜,即使透过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种共鸣的震撼,她有时候很平凡,就像空气一样,你甚至不会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时候很高贵,万人瞩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时候又很尴尬,毫无尊严,被人当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达到学术水平的程度,但我却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记得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诗话》里谈做学问的三种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达到“蓦然回首”的阶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达至与作者的深度对话,找寻知识的巅峰,实现自我判断的成熟,若此,纵“望断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带渐宽”又何妨。

与法学结缘。

回想这些年的求学经历,发现自己与法学有着前世修来的缘分,不知道前世我们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让我这个高中理科生读法学,并且深深地爱上她。记得初三物理竞赛,我意外获奖,之所以意外,是因为我读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农村初中,不仅人数少,而且师资力量有限。幸运地是,我后来读了县里的重点高中,周围高手如云,老师也更专业,我对于物理、化学、生物这些自然科学的兴趣很浓,那时候最崇拜的人是爱因斯坦和冯.诺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学通知书,我才知道,我将与这个我从来没有想过的专业接触,那时候对于法学的印象就像传统中国人民的思想一样——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应该去法院。那时对于法学的唯一记忆就是有一次在舅爷家看电视,电视上正在直播一个案件审理,时间好像是1997年,案件内容我记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电影院侵权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满,原告律师很牛,对于被告律师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当时觉得律师很牛,但从我每个自己会从事这一行。2003年,经过艰难的高考,进入西北工业大学,由于我的分数距离我报考的工科专业差5分,被调剂到法学,就这样,我阴差阳错的读了法学,并且一读就是7年。

初识法学。

本科时,自己并不是很喜欢法学,原因很多:自己的兴趣、学校的氛围、老师、就业等。那时候,我最喜欢的法学课是法理学和公司法,喜欢法理学是因为我的思维习惯,喜欢公司法是因为老师的原因。本科时,整个图书馆的法学书少的可怜,贺卫方和强世功的两本随笔我们认为的最好的书,经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这两本书经常不在图书馆,因为细心的同学总是查询书应该换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时候我最喜欢的一本书是张文显的《现代西方法理学》,这应该是张文显先生最初接触法理学所潜心研究的成果,书市80年代的版本,应该是出版,定价只要一毛多,书页发黄,字数也不多,但很耐读,就像康德的书一样,当然康德的书更难读。那时候还很喜欢朱苏力的书,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国法学家的风范,不愧为留美博士,不愧为北大法学院院长。本科毕业,我的民商法基础很差,对于法学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法理学形而上的观念里。尽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础很薄弱,特别是和那些从传统政法院校毕业的同学相比。记得研一时,我还不知道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知道什么是物权行为,不知道合同法分论的具体制度,没听过崔建远老师,没听王泽鉴先生,没听拉伦茨……我发现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过后,自己开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试,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当时觉得自己离法学很近,非常高兴。但这种兴奋也只延续了不到一个月,因为考完司考后进去南山法院实习了,我发现实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很多无形的规定决定着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术性手段也可以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因素。在南山法院的两个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别是一些特别程序的案件,比如评估、鉴定、管辖权异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学习写作判决书,了解法院的内部流程与操作,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学习如何处理同事关系。实习两个月后,我发现法学似乎正远离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学期开始准备论文开题报告,发现自己很迷茫,明明对那个问题很有兴趣,也有自己的观点,有很多话想说,但就是无法逻辑清晰地表达,形成文字更是困难。此时,对于法学,我只是个门外汉,水平差的太多了。当时本想认真总结一下,由于接着去房地产研究中心实习,又实习了三个月,十一月初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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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

2、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4、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5、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6、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权治理法律程序论。

30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

304、基于合同备案作品权利转移链构建方法研究。

305、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306、法律移植问题研究。

307、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研究。

308、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309、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

310、通谋虚伪表示研究。

311、论环境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312、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313、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314、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315、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316、著作权视野下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

317、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3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319、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3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321、摩塞理论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研究。

322、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323、医保契约法律制度研究。

324、互联网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325、著作权和所有权权利冲突研究。

326、从知识产权角度浅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327、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28、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329、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30、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

331、网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332、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33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334、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335、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336、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

337、传统武术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38、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研究。

339、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0、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研究。

341、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

342、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343、快递民事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34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当代女性参政权研究。

345、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研究。

346、我国矿业用地法律问题研究。

34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的赔偿问题研究。

348、西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9、陕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350、我国社会转型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

351、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

352、采矿权准用益物权属性及其限制研究。

353、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研究。

35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355、无权占有保护问题研究。

356、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357、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58、我国林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35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预付问题研究。

36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衡平。

361、论我国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36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363、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构建。

364、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

365、论不作为侵权之补充责任。

366、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限制保护研究。

367、论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

368、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369、二维码商业应用下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7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371、论商标俗称保护的公众使用规则。

372、论侵犯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责任。

373、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374、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375、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376、论3d打印对版权法的影响及其应对。

377、山寨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

378、我国商标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379、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380、我国民事补偿一般规则的立法研究。

研究生论文致谢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xxx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xxx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两年多来,xxx教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xx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研究生生活的'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xxx同学,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工作,给予我不少的帮助。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本论文的所有研究工作从论文的选题、实现条件到论文的写作等阶段都是在xxx副教授和xxx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两位导师在作者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术和生活等方面的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指导。两位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术知识、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以及宽容的待人风范使作者获益颇多。谨向两位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感谢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给我上课的老师们,特别是研室的xxx教授、xx老师、xxx老师等。

研究生论文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在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来说却仅仅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新的征程的开始。本研究及论文是在我的导师xx的亲切关怀和耐心的指导下完成的。伟人、名人固然为我所崇拜,可是我更迫切地想要把我的敬意献给给一位平凡的人,我的导师xx老师。也许我不是您最出色的学生,但您却是我所最尊敬的老师。您是如此的治学严谨,学识渊博,视野广阔,思想深刻,您用心为我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让我的论文更加的严谨。

同时,我还要感谢一下一起完成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如果没有你们的支持和倾心的协助,我是无法解决这些困难和疑惑,最终能够让本文顺利完成。

至此论文付梓之际,我的心情无法保持平静,从开始选择课题到论文的顺利答辩,有无数可敬的师长、朋友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在这里请您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最后,再次对那些在论文完成过程中,关心、帮助我的同学和朋友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研究生论文致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教授,*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从申请开题一直到撰写论文并整改完毕,都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和指导,在*老师悉心的鼓励和教诲使我走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关,使我顺利完成了该文,这段人生经历将使我终生难忘。

然后,我还要感谢广西大学的老师们,在我这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中,老师们的教学深入浅出,使我大开眼界,而且诸位老师不但教会我很多管理学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教会了我学习知识的方法以及人生价值观的不同视角。

再后,我要谢谢人力资源研究所的朋友们,在我实习期间给我很大的帮助,使我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资料来完成论文的写作.

最后,我还要吏心感谢各位评审专家们评阅此文,感谢诸位老师的评阅指正!

民商法论文

2、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4、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5、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6、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研究生论文致谢

三年前,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载着家人的期望来到这里。值此学业即将完成之际,我谨向在我读研期间对我的科研、学习和生活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的人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最美好的祝福!

首先,衷心地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本论文是在xxx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无论是论文的选题、查阅资料还是最终的'写作,都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xx治学态度严谨,对学生要求严格,对论文批改认真,字字句句把关,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能师从xx老师,我为自己感到庆幸。借此机会,我谨向xx致以深深地谢意。

其次,我要感谢课题组xx教授、xxx教授等在相关理论知识方面给予的指导和启发;xx老师、xxx老师在课题的各阶段给予的指导和意见;xxx老师、xxx老师、xxx老师在仪器的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我最衷心的谢意。

感谢一直关心和支持我的同学和朋友们!感谢你们在科研、生活上给予的帮助;感谢室友的陪伴,三年里,我们朝夕相处、相互倾听、规划未来,衷心感谢你们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同窗之谊,终生难忘!

需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他们是我十多年求学路上的坚强后盾。一直以来你们的支持、理解和鼓励,是我努力向前的动力!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母校,母校给予了我一个宽阔的学习环境,让我不断吸取知识,充实自己。

研究生论文致谢

三年来的求学生涯终于告一段落了,这几年来对于一个在职,角色众多既是教师,又是学生,是妻子,是母亲,又是子女来说的我真的太不容易了。此刻,我思绪千丝,感叹万缕。

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xx教授。她性格谦逊,平和,乐观,为人热情,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与学习上都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她治学严谨,在指导我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付出了无数的心血。从选题、构思、到行文直至最后的定稿,导师认真负责,废寝忘食,给予了我无私的指导与帮助。除此外,x老师考虑到我们在职生的特殊情况,还采取网上qq在线辅导与手机电话或微信辅导。记忆特别深刻的是,当我的论文在预答辩遇到困难时,导师一次又一次的打电话让我坚定信念,相信自己。并引荐我向北师大xx教授、南师大顾xx教授、湖南学前教育一线专家xx教授请教。在此,我诚挚地向x老师表达深深的谢意!能成为您的学生是我莫大的荣幸!

其次,感谢研究生阶段给予我帮助与指导的.所有老师:感谢xx老师、xx老师、xx老师,感谢老师们对我的专业知识的指导和视野的开阔,感谢老师们从开题到预审,最后到论文答辩对我的论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再次,感谢xx老师,感谢xx的xx及小班所有的老师和小朋友们,谢谢你们在我论文写作中提供的帮助,在教育一线的体验让我更坚定以幼儿教育为事业的决心。

最后,感谢所有支持我、帮助我的亲朋好友。感谢我的父母,爱人,儿子及其他家人,你们的支持,让我有了努力前行的勇气和力量;尤其是儿子。这三年来的求学路,亏欠了儿子许多。感谢xx级、xx级学前教育专业的所有同学,我们共同奋斗,共同成长,愿我们的友谊长存;感谢我的同门师姐师妹,你们的才情让我受益匪浅,热情让我倍受温暖;感谢我的在职生同学,你们的陪伴让我的研究生生活丰富多彩。

学海无涯,我将继续前行,感谢湖师大,感谢恩师!

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自我介绍

我是一名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我本科毕业于学院,现在是大学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大学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在学习的同时,我还积极参与学校的社团活动。我曾担任过大学法学院学习部部长,大学法律援助部副部长,大学勤工助学部副部长。这些社团活动,培养了我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曾在仲裁委担任过办案秘书,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担任过教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任过律师助理,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个性格开朗,随和,比较容易亲近的人。我有很多朋友,我们之间建立了真挚的友谊。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办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绩时,我们一起分享成功的快乐。我爱好广泛,最喜欢的是体育运动,特别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锻炼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工作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美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孔子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我自身的努力,通过领导、同事对我的帮助,我一定不断改正我的缺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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