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播管理制度(优质15篇)

时间:2023-11-22 11:39:07 作者:LZ文人 最新广播管理制度(优质15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范文一:规章制度是组织的生命线,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广播电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1.在节目播出前,播音员必须提前x分钟到位,调试播音设备,整理稿件,试读稿件,做好播音准备。

2.4-6年级每班各推选广播站联络员一名,布置稿件的准备,收集稿件、筛选并投送稿件。

3.播音员必须用流利、清楚、响亮的普通话进行播音,编辑的文章必须无病句、无错字别字。

4.所播出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有资料可参考的,材料应及时存档。

5.播音员及编辑必须在正式播出前一天准备好广播稿,并反复练读广播稿,在播音过程中必须保证流畅、正确、清晰、有感情。

6.播音完毕后,播音员及编辑要收拾好有关设备(如关闭室内外话筒、录音机等),并将当天的稿件放到相应的档案盒内,方可离去,每周五下午彻底清理广播室卫生,保持广播室干净整洁。

7.广播站各栏目内容,要求面向全体,全员参与。

8.稿件上投时间截止每周一下午第三节课。

9.每班每周必须投x。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校园广播是向广大师生宣传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领导、校党委重要指示精神,对在校师生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重要舆论工具,同时也是进行教学活动,实现教育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实施。为了搞好广播电台的各项工作,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广播电台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精神,努力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定期向电台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及时缴纳电台管理会费。

三、校园广播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播出。

三、广播室严禁烟火,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烤火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加强防盗、防破坏措施,消防设施要完备完好,消防通道保证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工作人员不得带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广播室,不得在直播间喧哗,不得擅自播发任何影响学校形象的稿件,直播时禁止接打电话、吸烟、打闹。

六、播音员、主持人必须爱护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正确使用广播器材,播音时如发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告知技术部门并立即排除故障。播音结束后关掉话筒开关,及时整理器材。

七、爱护广播室内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室内物品,丢失或损坏站内物品须照价赔偿。

八、严禁私自改装电路,存放易燃、易爆品,擅自改变机器工作状态。

九、当日工作结束后应检查一切电源是否关好,设备归放原处,关好门窗。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调频广播电台的管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把广播台建设成为一个思想好、作风硬、素质好、能力强、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平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广播台应当坚持为学院服务、为师生服务,以服务学院英语教学为宗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构建和谐校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广播台为湖北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辅助教学专用,主要负责院内广播、网络音频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除经审定的教学节目外,不得播送其他内容。

三、广播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教委的有关规定。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广播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正常播出。

五、播音内容应积极向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禁止制作、播出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1、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编发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有违于学院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的,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造成误导的。

六、广播台播放时间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擅自提前、推后、缩短、延长节目播放时间。

七、严禁在节目录制室吸烟、饮食、乱扔纸屑等杂物。未经批准,非广播台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八、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设备的定期管理和维修工作,确保广播台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寒暑假等长假前,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立即关闭所有播放设备电源,检查门窗关闭情况,整理好播放资料并做好值班记录。

广播电视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1式5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2类。允许2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一)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二)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五)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二)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参加电影节(展)的名称、时间、地点;?

(三)该电影节(展)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四)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1、系统使用管理由学生科负责。主机、远程遥播插口、智能电教单元分别由学生科、教务科、年级组指定专人操作。系统维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2、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如出现问题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应及时通知管理员或维修人员处理。

3、主机编程、调试、维护只能由主机管理员操作,任何人不得乱动主机。操作时应轻压按键,音量输出一般不要超过五级。

4、通过远程遥播插口广播事先必须向主机管理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广播,以防冲突。

5、使用智能电教单元只能用爱博卡。严禁往智能电教单元中插入磁卡、校园卡、硬纸片等物品。

6、爱博卡由学生科统一管理,严格按校园卡借用办法借用。非指定使用人员不得借用爱博卡。

7、爱护系统设备,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而损坏设备或无故损坏设备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加倍处罚。

红领巾广播站管理制度

一、积极配合学校活动安排,做好广播的播放工作。

二、广播站成员(包括播音员,编辑)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每天按时到岗到位(中午13:50),不迟到,不早退。(出现三次迟到或无故缺席的将自动解聘)

四、临时有事缺席必须提前通知负责人,负责人做好替换安排。

五、编辑对所负责的栏目要做到提前一天组稿,认真审阅,认真备稿,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六、播音员播音时做到说普通话,吐词清楚,声音洪亮,语言流利,不出现错误。

七、播音重地,不允许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及进行娱乐活动。

八、广播站成员无播放事务,不在广播室逗留。非广播站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概不得入内。

九、注意用电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十、广播站内部财产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先向站长申请,经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方可借出。

十一、注意保持广播室的`物品整齐,环境卫生。

十二、播音完毕后,播音员及编辑要收拾好有关设备,(如关闭室内外话筒、录音机)方可离去。

十三、学期末,评选出“优秀播音员”、“优秀编辑”,学校少队部将给予嘉奖。

红领巾广播站管理制度

1、播音员仪表要整洁,树立播音员的形象。

2、播音一律使用普通话,吐字清晰。

3、播音员播音前需认真编辑好播音内容,尽量做到语言通顺、优美。

4、“真情点播”每播出一张单子就要做好登记工作;

5、播音期间非工作人员一律不许进入播音室,严禁在播音室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6、每天要对播音室卫生进行打扫,擦除仪器上的`灰尘,拖去地面的泥粉。

7、离开广播室时要启动好“校园广播自动播出系统”。同时要做好广播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1、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播音设备。非工作需要,未经组长批准不得使用播音器材;

2、不得带非广播站工作人员进入广播站,播音器材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必须征得少先队大队部同意方准借出。

3、播音员在播音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好播音器材、稿件等。

广播是我家,我爱广播我的家,我与广播共荣辱,我与广播共辉煌。

广播电视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广播电视网络安全传输是至关重要的,机房安全管理是重要的环节。为机房设备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杜绝人为因素对机房造成的影响,保证机房内的设备处于最佳状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中所指的机房包括广电总前端机房和广电分前端机房及其相关配套设备。

3网管中心作为全网设备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新设备、扩容设备的入网安全把关工作。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5网管中心是广电机房及其设备的安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本规定的相关工作。

1机房内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放置,并有明确设备标识。未经网络中心允许,任何部门不可以放置任何设备于机房内。

1机房应建立防尘缓冲带,备有工作服和工作鞋。

2所有人员进机房操作时应穿工作鞋。

3机房应防尘,、环境要整洁、设施摆放要整齐。

4机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保持正常通风。

5机房应有良好防静电措施。

6机房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机房照明与设备用电分开。机房照明应有应急备用,各类照明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7机房应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机房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前,应拨打网管中心总前端值班室电话:86230171、86238212,告知并填写登记表,注明出入原因、人员数量等、更换工作鞋,在远端开启门禁后,进入机房。

2网管中心每月需要对机房进出日志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可行的相关措施。

3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

4工作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机房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学习,并进行防火救火操作演习,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一旦发生火情,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

6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7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当确实安全可靠时,方可进行工作。

8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抗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9各每个分前端机房应在显眼处张贴消防逃生示意图和机房问题处理流程。

10机房应该具备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两种紧急通信手段,保证紧急情况下的通信正常。

11分前端机房内的各种设备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五节。

1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监测用户通信。增强法制观念,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随意增删、泄漏有关资料。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机线及设备图纸、电路和网络组织资料、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用户资料、内部资料等,或将其携带出机房。借阅者应认真履行清退和登记签收手续,并不得对外泄密。

3外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机房管理规定和机房安全规定。非经同意,外来人员不得触摸设备及终端,不得翻阅图纸资料。

哈尔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广播室管理制度

(十)、站长要经常留意广播播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请提前准备,每天中午14:00~14:10为试播,站长应组织值班编辑、当日播音员到信息技术部练习。

(一)、播音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中午14:15~14:25;

(七)、积极学习,调整自己的普通话发音,力求每字、每句发音准确。

(二)、如有急事,需找本站人员代替,并将情况报告站长,不得耽误值日工作。

广播室管理制度

1、广播室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

2、必须确保上下课等作息信号、课间音乐正常播放。

3、确保学校活动的通知、领导讲话及其他需要现场转播的播音正常。提供重大新闻节目和学生活动的收听和转播。

1、广播室的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均由教育技术组负责管理。

2、广播室内要保持干净整齐,广播器材、配件必须装箱、入柜、必须置放有序。

3、必须保证现用室内外广播器材的完好无损:常规使用器材必须经常准备就绪,室内外须做到随开随响。

4、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和严守操作规程。并爱护设备和室内卫生、规范操作。离开时,必须熄灯,关锁门窗。出现异常及时与教育技术组人员联系。

5、广播室严禁闲杂人员出入,严禁其他人开机操作,不得大声喧哗。

6、广播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缺勤或旷工。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脱岗、串岗,不得擅离岗位外出办私事,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及各类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全局工作人员应自觉参加考勤登记,实行上下班签到和会议、学习等各类活动点名登记,一线采编人员因外出采访、加班等原因无法签到、签退的,由部门负责人在考勤签到表上注明去向、事由。

3.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考勤登记、统计、汇总,通报考勤情况。

4.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内签到,超过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签到视为迟到,上班时间30分钟后签到作为缺勤半天处理;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的作为缺勤半天处理;无故不签到作为一天缺勤处理。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弄虚作假替代他人签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局里组织的`会议、学习等各类活动点名时间为活动开始15分钟内,不在考勤时间内所作的考勤视为无效并实施处罚。

5.实行一日两签制,即:上午、下午上班时间签到。

1.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统一由办公室考勤登记负责人保存,请假人返回单位上班时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2.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请假2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局长审批;请假手续不完备的按旷工处理,节假日期间、离开深泽外出的,须向有关负责人报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3.因公休假、事假或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而不能及时办理考勤登记的,应第一时间向考勤登记负责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备;凡预先安排的应事前报备,临时性安排的可事中、事后报备;凡履行了规定的报告、报备手续的不属于迟到、早退、脱岗或缺勤、旷工情形。

4.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报告(含未履行准假手续或手续不全)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时间执行上下班制度的视为迟到、早退、缺勤或旷工。

5.请假时长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成立考勤督查小组,负责全局考勤登记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并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暗访。

2.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效能考评的重要依据,当月的考勤结果和检查情况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

1.考勤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聘任等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应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2.处罚细则:凡迟到、早退、脱岗的每次扣发岗位津贴15元;凡缺勤的扣发同等工作日工资,旷工扣发双倍工作日基本工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6次,或缺勤、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职称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其聘用合同。无故缺席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及各类集体活动,每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50元,全年累计缺席3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职称等次。所扣罚款项年底作为全勤奖,奖励全勤人员。

1.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填签准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隐瞒事实袒护违反纪律人员,要予与严肃批评。

2.成立考勤制度督查小组,督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查处各种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不得隐瞒和袒护。

本规定自7月1日施行。

广播室安全管理制度

广播站是学校重要的宣传基地,为学校的教学宣传、教育工作服务,为确保广播站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广播站负责人

1、做好广播室内的所有器具的保养及贵重物品的保管,如有损坏立即报修处理。

2、对播音事项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播音内容进行审核,不传播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不利于社会、学校安定团结的内容。

3、把好播音关,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正确播放。

4、外来人员禁止进出播音室。

5、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广播站工作人员

1、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各种机器设备,精心爱护广播站的各种公用物品,严防人为损坏设备。

2、非播音时段不得随意进入广播室,不准带领非广播站人员进入广播站。

3、不准在广播时吸烟或使用任何明火。

4、工作期间要随手关窗锁门,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在工作期间有任何问题及时向负责老师报告。

6、值班人员要要准时到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容,正确播放。

三、广播站值班老师职责

为确保学校广播安全有效地进行播音,防止外来人员的骚扰,团委人员对广播站实行巡视值班制度;值班老师要不定时的去广播站巡查,如广播站人员有事报告值班人员必须在五分钟内赶到。

一、 广播室工作职能:

1、广播室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

2、必须确保上下课等作息信号、课间音乐正常播放。

3、确保学校活动的通知、领导讲话及其他需要现场转播的播音正常。提供重大新闻节目和学生活动的收听和转播。

二、 广播室工作守则:

1、广播室的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均由政教处负责管理。

2、广播室内要保持干净整齐,广播器材、配件必须装箱、入柜、必须置放有序。

3、必须保证现用室内外广播器材的完好无损:常规使用器材必须经常准备就绪,室内外须做到随开随响。

4、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和严守操作规程。并爱护设备和室内卫生、规范操作。离开时,必须熄灯,关锁门窗。出现异常及时与政教处联系。

5、广播室严禁闲杂人员出入,严禁其他人开机操作,不得大声喧哗。

6、广播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广播室管理制度

广播室管理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室的功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播室管理制度。

1、广播室由学校团委领导,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工作人员离开随手锁门。妥善保管广播室钥匙,不得交给非工作人员。

3、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

4、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严守岗位,提前审查播放的节目,播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对播放节目内容和质量做好实时监听。

5、播放内容出现意外,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断播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6、广播员要热心为全校师生服务,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每次播出后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7、学生会使用广播室,须由教师负责指导。

8、保持环境整洁、美观。播放控制台,播放设备等放入专用机柜,连接线缆规范、安全。

9、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漏电、防雷击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广播室管理制度

1、广播室是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校园文化建设载体、舆论宣传阵地和应急指挥场所。非有关人员,未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2、广播室播音员要自觉爱护室内所有设备,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广播设备,不按规定操作引起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3、进入广播室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并保持广播室内整洁、安静,自觉维护良好的播音环境。播音员要轮流值日打扫播音室,保持播音室的卫生清洁,及时关好门窗。

4、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禁止使用室内电脑播放非学校要求播放的音像。

5、提前预览、修改并熟读稿件。提前做好播音的准备工作。播音时要保持安静,禁止嬉闹、喧哗。播音完毕后,要在播音登记册中登记,将稿件等收拾工整,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6、不允许播放未经批准的音乐和不宜播出的文章。

7、保护广播室财物安全。禁止无故将非本室成员带入室内,禁止将广播室钥匙交给非本室成员。若有损失,相关人员须照价赔偿。

8、在操作中,严守操作规程,不能随便插拔各种电器连线及附属设备。禁止在广播室内使用非学校安装的电器。

9、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漏电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