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工作汇报(通用15篇)

时间:2023-12-02 10:34:21 作者:BW笔侠

工作汇报是建立良好工作关系和合作的重要方式,可以增进团队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以下是一份精选的工作汇报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对你的工作汇报起到启发作用。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涉及***个村委会,***个组,***户承包户***人,有承包土地面积****亩,国土“二调”面积****亩。截至目前,**乡已全面完成农户承包地块影像调绘、权属指认、地块编码标注、面积实测,地籍图绘制、张榜公开公示、农户确认签字、承包合同签订、登记簿完善、电脑信息录入等确权登记等工作。通过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共核查实测耕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地块***块,新增耕地面积***亩,集中解答确权问题***个,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处置意见***条。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后。我乡及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科、国土、林业、财政、民政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合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2---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宣传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把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重要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到村、到组、到每一家农户,做到家喻户晓。

4---。

(三)确权登记工作难度较大。一是资金需求量大。按农业部的规范要求,预计我乡需要确权资金*****余万元,由于我乡基础薄弱,财力严重不足,影响了确权颁证工作的进度。二是地理因素影响。**乡地貌复杂,确权登记颁证涉及面广、程序多,地籍调查、面积实测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三是矛盾纠纷影响。承包土地争议、纠纷面不小,有的问题时间久远、矛盾交织,没有具体处理矛盾的依据,化解难度大。四是部分承包户全家外出打工,无法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四)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员户口迁走后的土地承办经营权退出问题,及二轮承包的30年合同还未失效,与这次确权颁证的政策衔接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的措施。

6---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镇直单位、驻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十一个督导组,由各驻村班子成员任组长,一个综合技术指导组,由农技站长任组长。

二、制定实施方案。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

2、调查摸底阶段:时间。

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名单已交至确权办存档。

8---坪塘村两个示范点硬件设施已完善,软件资料已先行一步在实施当中,全镇已有近百分之五十的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笔或户主代表大会,同时各村委会已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在入户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及a、b表。总体上,我镇已做了这些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布臵的时间截点,加快速度,迎头赶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014年6月1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厅和市局安排,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谋划,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就该项工作目前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深入宣传。

10---专题会议,县。

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常务副县长对该项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局拟报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国土局长任副组长,监察、财政、农业、林业、住建、水利和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业登记调查人员召开动员大会。

(三)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12---开全县动员大会,展开新一轮大规模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依规招标。

科学划分项目标段,依法按程序对每个项目标段进行招投标,认真选好技术服务单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和成果质量达标。

(三)倒排工期。

按照省市规定的完成期限,安排各标段中标单位倒排工期,限令按时完成各项调查工作任务。

(四)督导检查。

由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成果资料,组卷上报;对不合格的,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卷宗上报审批。

(五)依法登记。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认真审核,把好登记关。

三、

问题建议。

(一)经费缺乏。

14---。

学校医务室工作汇报登记表

附件1:

一、学校卫生人员应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为全体师生服务。每学期初要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二、定期组织学生体格检查,对学生发育和健康状况做出比较、评价和分析,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三、

有目的、有计划向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卫生员培训工作。

四、做好。

教学。

体育劳动设备环境饮食及个人等各项卫生监督。

五、积极开展近视、沙眼、肠道蠕虫感染、营养不良、贫血、龋齿及牙周疾病等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

六、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蔓延,负责学生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七、做好师生常见疾病及一般外伤的治疗救护或转诊工作。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以来,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在县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以两个村委会为示范村,以点带面,严格规程,有序推进,全面铺开。目前总体上开展了三个环节的工作,传达了上级精神,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了业务培训。

一、成立领导小组。

月日,镇党委、政府为这项工作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镇直单位、驻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十一个督导组,由各驻村班子成员任组长,一个综合技术指导组,由农技站长任组长。

二、制定实施方案。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

2、调查摸底阶段:时间。

3、4、同时并要求各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处村级实际方案,并及时下到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处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目前,各村委会实施方案及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名单已交至确权办存档。

三、召开动员大会。

6月9日上午在我镇大礼堂召开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动员大会,镇、村、组三级干部及各村小组理事会长参加了动员大会,大会上与10个村委会签订了责任状,同时下发了致广大农民一封信。

四、进行业务培训。

6月15日在镇大礼堂进行了镇、村、组三级人员分阶段性培训,在培训会上镇相关业务人员对前期各项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详细讲解了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程序。前期调查摸底阶段,土地承包合同,a、b表的规范填写做了详细说明,并要求各村在会议结束后着手召开各村小组群众代表或户主代表大会,讨论采用哪种模式进行土地确权,形成村小组实施方案,组织群众签好协议,同时进行入户填写合同,a、b表格及相关摸底调查表格。

截至目前,各村委会、村小组土地矛盾纠纷排查,村小组土地基本信息已摸清并形成表格上报至镇确权办。清湖、坪塘村两个示范点硬件设施已完善,软件资料已先行一步在实施当中,全镇已有近百分之五十的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笔或户主代表大会,同时各村委会已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在入户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及a、b表。总体上,我镇已做了这些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布臵的时间截点,加快速度,迎头赶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014年6月19日。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

报告,中文字[释义]动态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从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办进入选民登记工作阶段,各选区将按照已下工作步骤,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1.各选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确定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年龄范围、地点和形式。

2.选好登记员,成立登记小组,对选民进行登记。

3.登记时按照法律规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各种不予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与司法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核实认定工作,作好文字记载和数字统计。

4.注意抓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主要是两种:一是本地外出的;二是外地进来的;对于本地外出人员要通过多种办法,查明情况,予以登记。对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自愿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而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手续不全的不予登记。

5.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各选民登记小组编制好选民名单登记表,经选区负责人复核,报办事处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后,在2011年12月1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各选区要组织选民看榜、审榜,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重新公布。

6.确认选民资格后,发给选民证。

7.办事处成立督查小组在选民登记期间对各选区进行督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委关于人大换届选举的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x换届选举工作。在xx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结束后,我xx于x年x月x日召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参会人员有:全体干部,村干部,部分组干部及比较有威望的老党员,老干部和机关各单位负责人。会上通过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及县有关选举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现将我x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是我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程序复杂。利用各种会议、张贴标语和选民须知等各种形式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这次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方法和步骤。营造选举氛围,让选民了解选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选举的法律程序,广泛动员群众关心选举工作,积极参加选举。

二、进行选区的划分。结合我镇情况,镇代表选举划为x个选区,县代表划为x个大选区。县、镇选举选区都按1—3名代表安排,各个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妇女代表,非党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等结构趋于合理。

三、进行选名登记。凡年满18周岁选民,由各选民小组登记。

造册,选区汇总。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杳无误后,将选民名单于x年xx月xx日前公布,全镇选民总数为xx人。

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区工作组下到各选区张贴选民名单后,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发动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通过选民10人联名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单独推荐等形式推出第一榜初步候选镇代表x人,其中女代表x名,县代表初步候选代表x人,其中,妇女x人。经镇选举委员会审查,x年x月x日前张榜公布。

五、确定正试代表候选人。x月x日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后,按照代表候选人多于正式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本着提高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的原则,组织代表协商,推荐正式代表候选人,镇代表正式候选人推荐出x人,其中,妇女x人,县代表正式候选人推荐出x人,其中妇女x人。

六、投票选举。

x年x月x日,我镇召开全体干部会,安排部署选举工作,各个选区由选区指导组人员各负其责,在x月x日到选区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举,到x年x月x日止,全镇选举代表工作全部结束,共选出县代表x名,其中妇女代表x名,农民代表x名,非党代表x名,干部代表x名,专业技术员代表x名,少数民族代表x名;镇代表x人:其中妇女代表x名,干部代表x名,少数民族代表x名,非党代表x名,党员代表x名,其它代表x名。

七、选举代表结束,目前完善相关的表册统计,填写当选代表通知书等,同时做好清理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八、做好xx第十四届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

xx选举委员会xx年xx月xx日。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县选民登记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13个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805名,划分为509个选区。

自全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启动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切实把选民登记作为换届选举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从五个方面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工作。

(一)加强调查摸底,精心制定方案。根据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联系点座谈会议精神,明确将我县列为全省试点县之后,我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试点先行启动”的部署要求,专门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中越边境、滇桂交界乡镇和城区镇,以及县公安局、经济商务和外事局等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并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供销社等单位的专题汇报,对边民出入境、外出务工人员、离退休干部、交流选派干部、下岗失业职工以及受刑事处罚对象等选民登记开展专题调研,掌握有关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选民登记工作阶段,各选区领导小组主动深入所在选区的村(居)委会、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不同的选民对象进行甄别,对选民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上届选民登记以来的选民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富宁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选民登记工作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正确指导全县选民登记工作。

同时,专门成立由县委、人大处级领导和县纪委、组织部干部组成的换届巡回督查组,并从“两代表一委员”中聘请换届纪律监督员,全程参与指导、督促和检查选民登记各项工作。

三是严格选民名单公布“三榜示”。就是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做好选民登记公告、选民名单公告和选民增减补正公告工作,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选民名单准确无误。

因厂房、设备已出租、转让或变卖,职工全部下岗的停产企业职工,到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二是对农村、城镇外出人户分离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持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具的选民登记转移证明,到现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三是针对调(流)动干部职工的选民登记,在县内调(流)动的,无论其户口在哪个选区,均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和参加选举。调(流)动到县外但户口未转移的人员,征求其本人意愿择地参加选举。四是针对临时返乡的探亲人员、归侨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学习进修人员、外省外县(市)在本地务工经商人员,在查明他们是否在其他地方参加过本次选举的前提下,再决定是否确认其选民资格。

流动登记站则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门登记和接受选民的主动登记,然后到登记总站汇总,再将这些登记名册与上届选民登记名册逐一核对,做到选民登记工作全覆盖,确保选民登记的工作质量。

(一)开展摸底调查,科学制定方案是基础。为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开展选民登记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边境线上的“三非人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调(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体,县乡及各选区领导小组主动深入所在选区的村(居)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对选民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子,提出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了选民登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是动力。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以及广播电视、政务网络、报刊杂志、宣传资料、墙报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全方位、分阶段地广泛深入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日程安排和具体要求,激发了广大选民参与换届选举的积极性,促使选民自觉主动参加选民登记。

(三)坚持原则程序,严格资格审查是关键。严格遵守法律,坚持原则程序,是减少和避免选民登记失误的有效方法。在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又要坚持原则和程序,把好各道关口,才能保证选民登记合法有效。

(四)妥善区分情况,灵活登记方法是捷径。面对新的形势,选民登记工作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进行,针对困难、改制和破产倒闭企业员工,以及外出务工人员、调(流)动干部职工等特殊群体,在把握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慎重地做好特殊群体的选民登记,努力消除登记工作“盲点”,才能妥善解决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确保流动人口选民的选举权利。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既分工负责又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全力投入、狠抓落实,确保了选民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我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已经结束,正式进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阶段,县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州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汲取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截止12月26日,已完成选民登记阶段的各项工作。

各系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选民登记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调动选民参选积极性,主动到选民登记站登记;二是制定选民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了登记时间和登记方式;三是从政治责任心强、熟悉选民情况、热心选举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选民中确定登记工作人员;四是培训选民登记工作人员,组织他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选民登记的业务知识等内容。

必须在选举日20日以前张榜公布。12月26日,39个乡镇、7个县直系统分选区或选民小组将选民名单按照全县统一的法定张榜时间进行了张榜公布。

工作基本结束后,各乡镇、县直各系统对选民登记情况进一步核实,杜绝错登、漏登或重登,保证选民充分行使其政治权利。从28日起,各乡镇、县直各系统已开始填发选民证。

乡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南岭乡辖8个行政村,68个村小组,共2814户,农业人口11333人,现有耕地面积8443.19亩,其中水田面积7391.19亩、旱地1052亩。自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后,乡党委政府以“确实地、赋真权、准登记、颁铁证”为目标,以“逐步推进、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市县为中心”,本着“严程序、保稳定、稳推进”的原则,扎实推进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到8月底8个行政村全部完成了二轮承包资料收集、土地登记摸底、承包地块的勘测、指界和数据输机工作,目前正在等待技术公司的数据库资料生成的地块图面积及四至等详实数据。至今,全乡已流转土地面积达3172.8亩,其中水田795亩、林地2377.8亩。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乡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常务副乡长和分管农业的领导为副组长,经管站长、各驻村干部和村主任为成员的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和乡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农业领导、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司法所长、维稳信息员为副组长,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化解土地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与结合乡实际制定印发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5月13日召开了乡村组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传达了市县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文件精神,并对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明确了工作程序、方法步骤、责任主体和质量要求。同时挨家挨户下发了致农民的一封信,并出动宣传车、利用广播喇叭、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土地确权工作的相关政策、具体办法、目的意义等做到了家喻户晓,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形成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是强化培训,严格考核。积极强化对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的业务培训,对相关业务流程、程序进行了严格强调,对业务表格、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坚持工作周调度制度,集中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将本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村的年度考核,全面提高乡、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规范程序,妥处矛盾。乡形成了党政班子成员挂村、机关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农户的三级责任网络,严格按照“摸清底子——清查核实——测绘绘图——登记造册——张榜公示——颁发证书”的流程开展工作。以自然村为单位,组织五至十名有威信、讲公道、懂业务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参与土地情况清理核实工作,针对个别村二轮延包沉积的土地不均、权属不清以及农户之间自行置换土地等问题,切实做到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在不违背政策、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实行一村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乡指定专人答复咨询,公布了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四是严格监督,加强检查。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工作,乡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阶段工作的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典型、实测确权工作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等。同时,不定期走访各村进行实地查验,及时了解掌握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对确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及时落实相关人员进行调处和化解。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农民群众关注程度高。当前尽管我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得到顺利开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全乡面上工作的进度不均衡,例如长埠村底子清资料齐全工作进展很快,8月底就有1个村小组已经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二是1:5000的航拍图比例较大,一些面积较小的地块在图上难以显示和确定真实面积,村民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怀疑;三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一时难以找到户主,给资料的收集和现场指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等。

我们将以这次领导指导为契机,继续深入地扎实做好我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严把环节、严格流程、确保质量,以工作时间进度服从质量为前提,加强一平台三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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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附件: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机构。(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四)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以下境外机构的年度检查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主管部门或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

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附说明分析材料。

(一)一些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二)境外一级机构所属的以下各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三)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单位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作出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60日内,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说明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条由国内多个部门或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用国有资产到境外设立的机构,其境外产权登记分别由各投资或派出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属于具有公司法人和非经营性机构双重身份的,其内部财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分别进行登记,其法人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境外企业的登记要求办理,其代表处(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按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境外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内投资、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填写产权登记表,并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签字,报经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后,由受托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审定手续,并负责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则上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的形式第十三条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册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度检查登记表。

第十四条立案产权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

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或组建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部门凭其持有的境外产权立案登记表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等有关资料办理批准资金汇出和实物放行出关核验手续。

第十五条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投资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四)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立案登记表影印件。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可以结合年检产权登记一并进行,并对变动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境外机构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二)最近一次的产权年检登记表;

(四)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境外机构再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投资项目,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境外机构向其他单位投资参股,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但应在年度检查产权登记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条境外机构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机构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二)境外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五)最近一次产权年检登记表及其占有产权登记表;(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年检登记),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五)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六)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年检登记事宜,应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境外机构的年检登记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统一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境外企业申办年检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部门商定,可两年进行一次。

境外一级机构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必须提供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合并或汇总报表。受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汇总上报由本部门审定的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表,并附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汇总报表表式另行制发)。

第二十四条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的表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的境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境外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机构、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保存。|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的,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的,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或企业机密的经济资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八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境外机构因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境外机构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7月21日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为依据,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在规范管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在实施过程中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新路子,认真搞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大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显得尤其重要,只有积极主动向领导多汇报宣传才能取得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积极向事业单位宣传,使各事业单位明确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的和意义,以及登记、年检、变更等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登记、年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这一新的《条例》为社会所知,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与时俱进的重要环节。我市通过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业务骨干网络操作培训,组织干部上门宣传,并将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等书籍和业务宣传资料发送有关单位,并及时转发了国家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思想认识,有力的推进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把关,确保登记年检质量。

为保证登记、年检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认真全面审核事业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表格等材料是否属实、齐全、规范尤其重要,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不予登记,做到该登记的不漏,不该登记的不凑,重点把好“四关”:一是登记范围关。在登记范围外,非本级登记管辖的一件不受理、不登记、不发证;二是材料关。要求材料数量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达不到要求的一律补报或不予受理;三是审核关。着重对机构名称、经费来源、资产状况、宗旨业务范围、往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举办单位意见等进行审核,确保登记、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四是发证关。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即时印发证书,有关资料由事业单位和登记机构各留一份存入档案。

三、

强化规范管理,深入开展登记后管理工作。

我们本着“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和要求,强化政事分开、企事分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的执行情况,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登记,从严审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按照国家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进行活动时相关部门应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率。今年初我们与银行部门进行了事业单位帐户清理,要求事业单位设立银行帐户时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过期、未年检的不予办理银行帐户。对不按期前来年检的单位,下发了催办通知,从而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的严肃性。2006年应年检单位283个,已年检270个,年检率95.4%。网上录入年检100%、变更100%、注销100%。

四、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

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各界服务打下坚实基础。我市286个单位登记档案全部进行了编号、排序、装盒,并将年检、变更等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归档。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严规范、求创新、重服务”的要求,加强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教育。强化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在工作中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树立登记管理机关良好形象。加强《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学习,学习行政的基本理论,全面理解和把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管理业务水平,进一步发挥事业单位的整体效能,不断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快速发展。

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5日。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财政部。

2000年4月6日。

(财管字〔2000〕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七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

第九条产权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仍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机构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三)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三)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二条地(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三章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状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出资人或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企业。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三十四条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5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三十六条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七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含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国有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部门、机构或社团出具审核意见。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四十条企业发生《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能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并书面申请延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延续暂缓登记。

第四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四十二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十四条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四十五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四十七条企业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二)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加盖公章以《企业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受处罚企业。需要罚款的,同时向指定缴款银行签发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军队保留企业的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文件)同时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0年04月06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06日(中央法规)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好基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

总结。

如下:

一、xx市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549家(社会团体9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04家),备案社会组织617家,其中,xx市本级共登记社会组织66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23家,社会团体446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专职工作人员3.5万人,净资产达26亿。

2011年,xx市新增加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27家(市本级34家),其中,新注册社会团体50家(市本级17家),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177家(市本级17家),注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共51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20个,行政处罚21个,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共101项。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我局结合xx市社会管理创新整体部署,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xx市社会组织管理十二五规划》、《xx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采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研。今年共完成中央纪委、民政部等调研任务21次,组织座谈会18次,参与调研社会组织24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12家,进行情况汇报24次,撰写调研报告5份。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新闻稿28篇,《中国社会组织周刊》发表新闻稿3篇,论文1篇。通过调研,使我们思路更加开阔,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通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措施,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的功能。在实行登记备案双规制后,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目前全市共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22家,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617。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湖南省义工协会为初创期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小额补贴、人员培训、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目前,市孵化基地建设已经完成,拟明年年初投入使用。xx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社会创新孵化园,xx区随后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今年10月,颁布了《xx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xx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动员暨培训大会,正式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工作,逐步健全“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评估机制、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启动公益创投招投标。12月份举办全省首次公益创投招投标活动,在民政事业类社会组织中开展委托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效开展年检。

一是积极宣传动员。创新年检通知方式,在邮寄送达、电话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转达之外,充分利用网站、qq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年检通知发放到位。2010年度年检期间,共邮寄送达400份,电话通知1000余次,短信告知1800条,qq消息3000余条,使2010年年检应检参检率达100%。

三、

五每天分别安排30家社会组织集中到民政局年检,将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时间具体到天,合理避免了以往扎堆参检现象的出现。现场年检期间,带着年检、纪委清理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调研三项任务。

三是严格年检把关。总结过去年检事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制定完善《年检报告书》,规范年检程序和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账册、工作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一项不合格则年检不合格。

四是严格年检整改。按照市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边年检,边规范。年检对2010年度机构不健全、换届不及时、财务不规范等社会组织共下发整改通知130份,已完成整改130家,整改完成率100%。

五是确保年检实效。2010年xx市年检396个合格,43个基本合格,51个社会组织不合格。年检结果在xx市民政信息网和《湖南日报》上整版公布,同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撤销。各区县(市)也将年检结论在相关的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档案。会同xx市法制办,制定完善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和《xx市行政处罚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我局行政许可档案在2011年xx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又一次名列前茅。

二是丰富执法方式。通过约谈、执法监察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1年xx市本级共约谈社会组织法人35次,下发整改通知35份。依法对长沙电脑专修学院等2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xx市信用协会等11家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撤销、注销均在网站、《湖南日报》上公告。

三是开展小金库治理。今年以来,按照市纪委部署,持续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小金库治理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32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重点检查,推进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

四是开展全市幼儿园摸底调查。3月至5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776家民办幼儿园展开了摸底调查,撰写《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的调研报告》,并下发《关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五是严格执法打非。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今年5月及时取缔了非法社会组织“xx县退伍回乡军人互助会筹备小组”。11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xx市穷孩子义学班和长大集团朝阳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敦促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服务承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注重典型引路。召开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通过授予xx区民政局、xx区民政局和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xx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激励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提升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发展工作人员为预备党员。今年以来,我局窗口连续4个季度被政务中心评为“文明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服务明星”,并得到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市纪委重点监察单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结合全局“四治四求”作风建设整顿和基层群众“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召开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分管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参加长沙新闻频道“热线001栏目”,向全市人民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举办xx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开授课,分别就最新财税政策、社会组织涉法问题展开授课,xx市利慈医院、xx市温州商会等7家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介绍与交流,通过集中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水平。

(五)创先争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

一是浓厚舆论氛围。下发了《xx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好支部、好书记、好党员”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向更宽更广更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共建立党组织395个,其中党委32个、党总支74个、党支部289个,党员6542人。

二是推进公开承诺。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这一主题,指导各社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同步制定全年公开承诺,并指导党员结合各自岗位提出承诺事项,将承诺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由上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点评,使公开承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全省公开承诺活动中,有6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获得湖南省“三好”表彰,2家社会组织获市级“三好”,1人获市级优秀党员。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6月28日,在市委集中表彰一批“三好”的基础上,召开了xx市社会组织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xx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党支部等1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xx区天华寄宿制学校党支部书记黄和平等15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xx市温州商会温兴绸等15个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

申请报告和进行了汇报。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培育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xx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出台《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完成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并引进专业团队管理,按照“申请—筛选—入壳—孵化—出壳—跟踪”的程序,完成两期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每期孵化4个社会组织。

三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在民政部门率先开展民政事业类购买服务试点,继续开展公益创投的招投标活动,并优先考虑3a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市本级开展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并制定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五是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积极引导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在总结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检。重点把握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状况,把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评估、诚信体系建设、清理整顿、小金库治理、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章程、财务混乱、违规营利和不接受行政监督及评估等级在1a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劝其注销。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年检等工作“同登记、同台帐、同年检、同换届、同考核”相结合的“五同”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表彰总结。2012年是创先争优的全面总结阶段,要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七一”前夕对全市社会组织三年来创先争优成果进行集中展示,集中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干部。

四是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二是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针对不同使用群体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开发,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激发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七项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务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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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如下:

一、机构设置情况

一是下发了《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勐腊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组长由我担任,副组长由岩温龙局长担任。

二是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了勐腊县不动产登记局,加挂地籍管理股;设立的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编制20人(实际到位8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已确定三定方案,设置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权籍调查室、受理登记室、审核室和信息档案室) ;设立各乡镇不动产登记服务站,与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是下发了

1 / 5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交接单位。确定了县国土、住建、林业、农科(待 5年过渡期过后,按照国家要求执行)4家单位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已督促该4家单位按照工作分工要求,分别负责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等工作,确保了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二)登记范围。

所有历史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类登记档案原件。

1.房屋登记资料,包括房产登记信息、楼盘表,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规划竣工图矢量数据,房屋分户图、矢量图等。

2.土地和林权登记资料,包括各类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将设置5年的过渡期,待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三)工作移交。

对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

2 / 5

情况。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电子数据载体时,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把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

(四)工作接收。

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必须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五)工作监交。

我县登记档案的交接工作必须由原登记机构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专人负责,并在第三方监督下进行档案交接,监交人要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监交人为交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六)数据整合试点。

安排数据公司对

成了286个档案卷宗调查。

三、存在的`问题

(一)房产信息整合问题。

一是已发证的房产台帐信息导出电子档案信息不全,部分信息加密,补录工作量大;二是部分小区无竣工图,加大了外业核实的工作量;三是已发证的部分房产档案卷宗无法获取楼幢、房号等信息。

(二)土地信息整合问题。

一是导出的已发证信息无法提取具体楼幢、房号信息,无法关联;二是存在部分房产证已发到个人,但土地证还是大证的情况,导致房产和土地无法关联。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建立登记窗口。2017年6月10日前,将县国土资源局一楼改造成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时登记大厅,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公开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及申请登记所需权源资料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建立信息管理平台。2017年6月15日前,搭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确保在2017年底联网运行前达到网络安全3级标准。

(三)启动登记工作。

2017年6月15日前,我县将向社会公告,2017年6月28

日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将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窗口合并办公,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不动产不发生转移,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具体程序:首先,实施土地房屋统一登记;林权登记在2017年9月底前暂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受理后转报县林业部门审核办理打证,再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终审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后方可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时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待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我县将定期不定期召开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体事项,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五)正确引导舆-论。

做好舆情跟踪和分析,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舆-论,把握好宣传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炒作。对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

(六)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和预算管理规定,我县将合理安排不动产经费预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12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

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产权登记证》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八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2—。

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第十一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3—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

(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第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4—。

第十四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章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

—5—。

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并同时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权行为(确认占有、使用权利额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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