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工作汇报范文(15篇)

时间:2023-11-28 12:32:05 作者:笔砚

工作汇报应该客观真实地反映自己的工作状况,避免夸大和虚假的情况。下面是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在写作工作汇报时有所帮助。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

报告,中文字[释义]动态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从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办进入选民登记工作阶段,各选区将按照已下工作步骤,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1.各选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确定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年龄范围、地点和形式。

2.选好登记员,成立登记小组,对选民进行登记。

3.登记时按照法律规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各种不予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与司法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核实认定工作,作好文字记载和数字统计。

4.注意抓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主要是两种:一是本地外出的;二是外地进来的;对于本地外出人员要通过多种办法,查明情况,予以登记。对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自愿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而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手续不全的不予登记。

5.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各选民登记小组编制好选民名单登记表,经选区负责人复核,报办事处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后,在2011年12月1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各选区要组织选民看榜、审榜,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重新公布。

6.确认选民资格后,发给选民证。

7.办事处成立督查小组在选民登记期间对各选区进行督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委关于人大换届选举的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x换届选举工作。在xx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结束后,我xx于x年x月x日召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参会人员有:全体干部,村干部,部分组干部及比较有威望的老党员,老干部和机关各单位负责人。会上通过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及县有关选举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现将我x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是我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程序复杂。利用各种会议、张贴标语和选民须知等各种形式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这次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方法和步骤。营造选举氛围,让选民了解选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选举的法律程序,广泛动员群众关心选举工作,积极参加选举。

二、进行选区的划分。结合我镇情况,镇代表选举划为x个选区,县代表划为x个大选区。县、镇选举选区都按1—3名代表安排,各个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妇女代表,非党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等结构趋于合理。

三、进行选名登记。凡年满18周岁选民,由各选民小组登记。

造册,选区汇总。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杳无误后,将选民名单于x年xx月xx日前公布,全镇选民总数为xx人。

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区工作组下到各选区张贴选民名单后,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发动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通过选民10人联名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单独推荐等形式推出第一榜初步候选镇代表x人,其中女代表x名,县代表初步候选代表x人,其中,妇女x人。经镇选举委员会审查,x年x月x日前张榜公布。

五、确定正试代表候选人。x月x日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后,按照代表候选人多于正式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本着提高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的原则,组织代表协商,推荐正式代表候选人,镇代表正式候选人推荐出x人,其中,妇女x人,县代表正式候选人推荐出x人,其中妇女x人。

六、投票选举。

x年x月x日,我镇召开全体干部会,安排部署选举工作,各个选区由选区指导组人员各负其责,在x月x日到选区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举,到x年x月x日止,全镇选举代表工作全部结束,共选出县代表x名,其中妇女代表x名,农民代表x名,非党代表x名,干部代表x名,专业技术员代表x名,少数民族代表x名;镇代表x人:其中妇女代表x名,干部代表x名,少数民族代表x名,非党代表x名,党员代表x名,其它代表x名。

七、选举代表结束,目前完善相关的表册统计,填写当选代表通知书等,同时做好清理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八、做好xx第十四届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

xx选举委员会xx年xx月xx日。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县选民登记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13个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805名,划分为509个选区。

自全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启动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切实把选民登记作为换届选举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从五个方面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工作。

(一)加强调查摸底,精心制定方案。根据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联系点座谈会议精神,明确将我县列为全省试点县之后,我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试点先行启动”的部署要求,专门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中越边境、滇桂交界乡镇和城区镇,以及县公安局、经济商务和外事局等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并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供销社等单位的专题汇报,对边民出入境、外出务工人员、离退休干部、交流选派干部、下岗失业职工以及受刑事处罚对象等选民登记开展专题调研,掌握有关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选民登记工作阶段,各选区领导小组主动深入所在选区的村(居)委会、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不同的选民对象进行甄别,对选民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上届选民登记以来的选民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富宁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选民登记工作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正确指导全县选民登记工作。

同时,专门成立由县委、人大处级领导和县纪委、组织部干部组成的换届巡回督查组,并从“两代表一委员”中聘请换届纪律监督员,全程参与指导、督促和检查选民登记各项工作。

三是严格选民名单公布“三榜示”。就是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做好选民登记公告、选民名单公告和选民增减补正公告工作,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选民名单准确无误。

因厂房、设备已出租、转让或变卖,职工全部下岗的停产企业职工,到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二是对农村、城镇外出人户分离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持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具的选民登记转移证明,到现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三是针对调(流)动干部职工的选民登记,在县内调(流)动的,无论其户口在哪个选区,均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和参加选举。调(流)动到县外但户口未转移的人员,征求其本人意愿择地参加选举。四是针对临时返乡的探亲人员、归侨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学习进修人员、外省外县(市)在本地务工经商人员,在查明他们是否在其他地方参加过本次选举的前提下,再决定是否确认其选民资格。

流动登记站则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门登记和接受选民的主动登记,然后到登记总站汇总,再将这些登记名册与上届选民登记名册逐一核对,做到选民登记工作全覆盖,确保选民登记的工作质量。

(一)开展摸底调查,科学制定方案是基础。为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开展选民登记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边境线上的“三非人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调(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体,县乡及各选区领导小组主动深入所在选区的村(居)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对选民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子,提出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了选民登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是动力。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以及广播电视、政务网络、报刊杂志、宣传资料、墙报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全方位、分阶段地广泛深入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日程安排和具体要求,激发了广大选民参与换届选举的积极性,促使选民自觉主动参加选民登记。

(三)坚持原则程序,严格资格审查是关键。严格遵守法律,坚持原则程序,是减少和避免选民登记失误的有效方法。在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又要坚持原则和程序,把好各道关口,才能保证选民登记合法有效。

(四)妥善区分情况,灵活登记方法是捷径。面对新的形势,选民登记工作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进行,针对困难、改制和破产倒闭企业员工,以及外出务工人员、调(流)动干部职工等特殊群体,在把握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慎重地做好特殊群体的选民登记,努力消除登记工作“盲点”,才能妥善解决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确保流动人口选民的选举权利。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既分工负责又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全力投入、狠抓落实,确保了选民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我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已经结束,正式进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阶段,县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州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汲取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截止12月26日,已完成选民登记阶段的各项工作。

各系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选民登记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调动选民参选积极性,主动到选民登记站登记;二是制定选民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了登记时间和登记方式;三是从政治责任心强、熟悉选民情况、热心选举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选民中确定登记工作人员;四是培训选民登记工作人员,组织他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选民登记的业务知识等内容。

必须在选举日20日以前张榜公布。12月26日,39个乡镇、7个县直系统分选区或选民小组将选民名单按照全县统一的法定张榜时间进行了张榜公布。

工作基本结束后,各乡镇、县直各系统对选民登记情况进一步核实,杜绝错登、漏登或重登,保证选民充分行使其政治权利。从28日起,各乡镇、县直各系统已开始填发选民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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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在省、市农业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县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全县耕地面积22.5万亩,其中水田面积18.43万亩,辖13个乡镇,157个行政村,1228个村小组,50856户,21.5万人。目前,工作进展为:全面完成了第一阶段准备工作,进入了第二阶段确权工作。对全县各村各户原二轮承包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已完成了全县48313户家庭承包农户承包面积及合同的核实登记工作,占总数的95%;已有157个行政村的调查摸底表表一进行了公示。进一步完善了基础信息采集,统一印制了《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等表格5万余份;同时我县聘请了3家技术公司已进驻湖上乡、南岭乡、荷塘乡、高洲乡、六市乡、坊楼镇、三板桥乡等7个乡镇全面开展实测示范工作,其中三板桥乡已全部完成勾图实测工作,南岭、高洲、六市、坊楼已完成60%的勾图实测。现有南岭乡长埠村东冲组49户、三板桥乡棠市村一组39户,完成确权登记程序,可以率先颁证。

“一平台三体系建设”工作,确定了湖上乡、坊楼镇、升坊镇、三板桥乡四个乡镇为示范点。在示范乡镇购置了电子显示屏、电脑等其它硬件设备,规范了土地流转制度,全面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统计及信息发布。

二、主要工作措施。

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注重强化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高位推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并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同时,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责任书,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年终考评。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县领导分乡挂点督导组、农业局班子成员挂点工作组、乡级工作领导组、村级工作组等工作组,并抽调素质高、责任性强、熟悉政策的人员参与挂点工作,特别是明确要求各村工作组要吸收村村民代表、熟悉村情的老干部等参加,确保工作效果。通过成立县级领导组及专门机构,为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很好的组织基础。

2、注重政策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让老百姓了解、懂得。为此,我县精心组织召开了由乡(镇)长,分管乡(镇)长,乡镇农技站站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动员大会,由县委书记、县长等四套班子成员参加就开展登记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通过采取“四个一”方式广泛宣传,(即发放致全县广大农民一封信、一本手册、一条短信、一份工作倒计时表)。目前,全县已发放《致广大农民群众一封信》5万余份,《政策宣传手册》20xx余本,确权登记手机短信3000多条次,《工作倒计时表》20xx多份。同时,还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展板、横幅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确权工作的主动性,为全面铺开确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群众基础。

3/5策界限,熟悉掌握具体操作规程。坚持做到“七个”到位,(一是上级文件精神要吃透到位;二是宣传要到位,知晓率和见面率做到100%,好的做法与典型及时上报;三是调查摸底户户要到位,面积核实、四方界址要到位;四是公示要到位;五是聘请技术公司、航拍图要到位;六是颁证工作要到位;七是组织领导和经费要到位)。不仅如此,为确保规范操作,还严格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流程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流程,设制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摸底表、村基本情况统计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问题统计表等表格,确保了登记规范、全面、详细。

4、落实进度措施。为做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我县组织人员到各乡镇进行指导和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在每周五汇总进度情况,通过《农情简报》和“12316”惠农信息平台通报各乡镇确权工作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确定过硬的专业测绘队伍。目前我县正与测绘公司洽谈,确定具体专业测绘公司开展航拍。对实测面积进行公示与农户确认,对示范村的部分农户进行率先颁证工作。二是做好确权颁证档案的建立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完善各种资料,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将来录入的真实性、可靠性,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建立确权颁证档案,积累总结经验。三是继续加大协调督办和指导工作力度。严格政策,严把质量,强化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确保我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5/5。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转发省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乡二轮承包实际,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组织。

乡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推进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农经站。分村派驻土地确权登记领证工作指导组。按照县里要求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村支两委、村务监督理事会全程参与。

二、矛盾化解。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类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登记,严禁将集体预留地登记在个人头上,严禁在确权登记期间瓜分村集体资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全乡这次确权工作中共调解各种矛盾二十余次,对工作中遇到问题按照确保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同时依靠群众自主协商解决,确保此次确权工作圆满完成。

三、工作开展。

我乡共十三个行政村,332个村民组,12325户,先后六个阶段对全乡开展确权领证工作。

1、宣传发动,我乡自xx年11月18日,召开土地确权动员会以来,共培训二千余人,培训会十余次,印发明白纸,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一百余幅,做到确权登记意义、程序、责任家喻户晓。

2、清理核实,从xx年11月26日至xx年12月2日完成承包档案清理工作,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登记录入阶段,从今年3月1日到31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工作。

四、下步工作。

1、确权发证阶段。根据前期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登记,全面审核相关资料,确保xx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证工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证工作开展的同时,我们将对乡村两级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确保登记细、核查是、归档全。确保办实证、办真证、办铁证。

为贯彻落实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会议精神,我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确权工作作为我镇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实施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目前,在县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我镇此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目前,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20个村4个社区143个社,工作人员到户实地核实,截止目前,全镇土地确权外业测绘工作已全面结束。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统一领导。自xx年4月县农业局召开了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会议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4月26日召开了全镇土地确权,宣传、发动工作会议,成立了**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技站,由分管农业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农技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体农技人员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协调土地确权工作,各村及农村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负责辖区内,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镇农技站人员,分片包村到社,与镇村干部,召开各种形式的村社、**会85次,全镇张贴标语及岩标50余幅,出动宣传车23次,发放宣传资料15600份,发送手机短信18000条,给不识字的农户解读农村土地确权宣传资料,全方位宣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有关文件及政策,做到政策宣传到村、责任落实到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摸底核查,落实督查。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纳入年底对村(社区)目标管理,压实责任到村(社区)、到户。人人肩上有担子,镇村干部、农技人员积极入户摸底调查,实地核查地块,指认边界,调处矛盾;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矛盾,由镇农村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对全镇各村(社区)的每个农户的田土面积实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强操作的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作业,保证确权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承包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相符的问题。

(二)土地证地块位置因个别农户自行调换与承包地块位置不相符的问题。

(三)城市规划区内私自卖田、卖土,违法建房后土地确权的问题。

(四)高速路、南环路占地,少数农户毁田、毁土,该社没有补偿所卖田土款,该社人均分配,现导致无法确权的问题。

(五)嫁出的女方户籍没变,而男方所在地又分得田土给女方,是否确权需要调查的问题。

(六)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工以来,镇村干部车船费,各村社群众代表务工指界劳务费等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做好培训。目前部份群众认识仍然不够不到位,入户调查反馈显示,一部份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确权后土地实际收益、归属及有效性问题。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镇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政策的培训学习,增强我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理论基础。

(二)继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土地确权工作是关系到村民群众的大事,因此要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坚持原则,应给予确权发证的,必须按照要求给予确权,不应确权发证的,多一寸土地也不行。同时,我们将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和解决,耐心细致地做农户的思想工作,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目前我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镇将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快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进一步把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做好、做扎实,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基本情况。

湖阳镇位于当涂县东南面,东临石臼湖,西临运粮河,南与高淳县接壤,单镇独圩,全镇辖六个村,三个居委会,共38个村民小组,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6700余户,耕地面积万亩,分老圩、新圩、大白宕三大块。截止目前,有1个村基本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其他5个村预计于7月30日前全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于5月底全面展开,5月29日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并组织了村“两委”和村民组长业务培训,6月1日六个村同步展开摸底调查工作。在前阶段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成立组织领导。镇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农经、建设办等8个部门负责人和6个村党总支书记为组员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印发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6名党政领导带12名机关干部包村指导,并下设专门办公室具体业务指导。各村成立相应组织,村“两委”包村民组,村民组长带1-2名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期间,镇在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时,要求各村汇报进度,协调矛盾,提出要求。

(二)突出思想发动。镇召开党政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人员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各村召开村“两委”和村民组长会议进行再发动。制作15条宣传标语,悬挂于重要路口和人员居住密集区,各村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宣传,印制“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发到每家每户,利用镇村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农户来镇和村办事等时机,广泛宣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政策规定,调动广大农户主动参与、全力配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消除推倒重来、重新分地等模糊认识。

(三)以村组为主。工作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县指导、镇负责、村为主”原则,注重发挥村民组长作用。村民组长与相关人员走到每户家庭,按照“保证质量、确保进度”要求,力争将人口信息、土地信息摸全、查准。同时村组成立老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议事会”,收集遇到的困难问题,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在不违反政策、规定前提下,实行一对一的矛盾化解。

(四)严格监督,加强检查。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工作,镇上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阶段工作的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典型等。同时,不定期走访各村进行实地查验,及时了解掌握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对确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及时落实相关人员进行调处和化解。

三、工作中的矛盾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农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现实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全镇各村工作推进程度不均衡。有个别村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推进缓慢。

(二)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问题。解决的方法: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测绘多出的土地,按照同增同减的原则确权到户。

(三)原“两田制”的4个村的农户集体流转给村组的土地,四至不明确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对流转的土地四至不清的,可采取确地确股,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待摸底完成后村委会将这部分土地面积统计上报县确权办,由县向上级部门请示后再统一口径。

(四)在自家承包地建房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自行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实施的,已改变了原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和现状,应不予确权登记。

(五)承包人已去世其子女要求分户分地确权的问题。解决的方法:

2、协议报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对乡镇、村以及原承包户的二轮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要收回并变更,变更后再填写摸底表。

(六)承包地被征用,农户没有“要钱要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调查摸底时先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在“备注栏”内说明。

(七)委托别人申请签字的问题。我镇在外务工人员较多,摸底、申请时少数农户不能到场而只能委托亲属等代为指界签字,可能事后对认定结果有争议。解决的方法:坚持“群众协商、干部协调、部门协作”,分别做好工作组村干部与承包户电话联系、现场指界、公示后无异议确认三个时段的在场人公证记录。

(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给家庭人口信息的(身份证、户口本)收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式迈向“深水区”。目前我们完成的只是摸底调查等基础性工作,下步将进入现场指界、确权颁证等关键阶段,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工作进度慢的村克服困难,加快“确权摸底表”和“确权申请书”进度,确保在测绘公司到来之前完成。

(二)做好摸底数据的汇总以及人口信息的收集,确保质量。

(三)继续收集和梳理各村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向上级部门请示,统一答复口径。

(四)做好测绘公司入驻乡镇前的准备工作。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以来,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在县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以两个村委会为示范村,以点带面,严格规程,有序推进,全面铺开。目前总体上开展了三个环节的工作,传达了上级精神,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了业务培训。

一、成立领导小组。

月日,镇党委、政府为这项工作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镇直单位、驻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十一个督导组,由各驻村班子成员任组长,一个综合技术指导组,由农技站长任组长。

二、制定实施方案。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

2、调查摸底阶段:时间。

3、4、同时并要求各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处村级实际方案,并及时下到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处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目前,各村委会实施方案及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名单已交至确权办存档。

三、召开动员大会。

6月9日上午在我镇大礼堂召开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动员大会,镇、村、组三级干部及各村小组理事会长参加了动员大会,大会上与10个村委会签订了责任状,同时下发了致广大农民一封信。

四、进行业务培训。

6月15日在镇大礼堂进行了镇、村、组三级人员分阶段性培训,在培训会上镇相关业务人员对前期各项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详细讲解了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程序。前期调查摸底阶段,土地承包合同,a、b表的规范填写做了详细说明,并要求各村在会议结束后着手召开各村小组群众代表或户主代表大会,讨论采用哪种模式进行土地确权,形成村小组实施方案,组织群众签好协议,同时进行入户填写合同,a、b表格及相关摸底调查表格。

截至目前,各村委会、村小组土地矛盾纠纷排查,村小组土地基本信息已摸清并形成表格上报至镇确权办。清湖、坪塘村两个示范点硬件设施已完善,软件资料已先行一步在实施当中,全镇已有近百分之五十的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笔或户主代表大会,同时各村委会已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在入户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及a、b表。总体上,我镇已做了这些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布臵的时间截点,加快速度,迎头赶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014年6月19日。

学校医务室工作汇报登记表

附件1:

一、学校卫生人员应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为全体师生服务。每学期初要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二、定期组织学生体格检查,对学生发育和健康状况做出比较、评价和分析,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三、

有目的、有计划向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卫生员培训工作。

四、做好。

教学。

体育劳动设备环境饮食及个人等各项卫生监督。

五、积极开展近视、沙眼、肠道蠕虫感染、营养不良、贫血、龋齿及牙周疾病等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

六、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蔓延,负责学生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七、做好师生常见疾病及一般外伤的治疗救护或转诊工作。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涉及***个村委会,***个组,***户承包户***人,有承包土地面积****亩,国土“二调”面积****亩。截至目前,**乡已全面完成农户承包地块影像调绘、权属指认、地块编码标注、面积实测,地籍图绘制、张榜公开公示、农户确认签字、承包合同签订、登记簿完善、电脑信息录入等确权登记等工作。通过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共核查实测耕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地块***块,新增耕地面积***亩,集中解答确权问题***个,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处置意见***条。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后。我乡及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科、国土、林业、财政、民政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合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2---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宣传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把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重要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到村、到组、到每一家农户,做到家喻户晓。

4---。

(三)确权登记工作难度较大。一是资金需求量大。按农业部的规范要求,预计我乡需要确权资金*****余万元,由于我乡基础薄弱,财力严重不足,影响了确权颁证工作的进度。二是地理因素影响。**乡地貌复杂,确权登记颁证涉及面广、程序多,地籍调查、面积实测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三是矛盾纠纷影响。承包土地争议、纠纷面不小,有的问题时间久远、矛盾交织,没有具体处理矛盾的依据,化解难度大。四是部分承包户全家外出打工,无法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四)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员户口迁走后的土地承办经营权退出问题,及二轮承包的30年合同还未失效,与这次确权颁证的政策衔接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的措施。

6---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镇直单位、驻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十一个督导组,由各驻村班子成员任组长,一个综合技术指导组,由农技站长任组长。

二、制定实施方案。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

2、调查摸底阶段:时间。

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名单已交至确权办存档。

8---坪塘村两个示范点硬件设施已完善,软件资料已先行一步在实施当中,全镇已有近百分之五十的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笔或户主代表大会,同时各村委会已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在入户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及a、b表。总体上,我镇已做了这些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布臵的时间截点,加快速度,迎头赶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014年6月1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厅和市局安排,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谋划,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就该项工作目前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深入宣传。

10---专题会议,县。

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常务副县长对该项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局拟报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国土局长任副组长,监察、财政、农业、林业、住建、水利和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业登记调查人员召开动员大会。

(三)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12---开全县动员大会,展开新一轮大规模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依规招标。

科学划分项目标段,依法按程序对每个项目标段进行招投标,认真选好技术服务单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和成果质量达标。

(三)倒排工期。

按照省市规定的完成期限,安排各标段中标单位倒排工期,限令按时完成各项调查工作任务。

(四)督导检查。

由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成果资料,组卷上报;对不合格的,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卷宗上报审批。

(五)依法登记。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认真审核,把好登记关。

三、

问题建议。

(一)经费缺乏。

1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需要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第六条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七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九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一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

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第十八条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可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第二十三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第二十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三十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各级产权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为依据,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在规范管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在实施过程中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新路子,认真搞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大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显得尤其重要,只有积极主动向领导多汇报宣传才能取得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积极向事业单位宣传,使各事业单位明确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的和意义,以及登记、年检、变更等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登记、年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这一新的《条例》为社会所知,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与时俱进的重要环节。我市通过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业务骨干网络操作培训,组织干部上门宣传,并将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等书籍和业务宣传资料发送有关单位,并及时转发了国家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思想认识,有力的推进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把关,确保登记年检质量。

为保证登记、年检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认真全面审核事业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表格等材料是否属实、齐全、规范尤其重要,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不予登记,做到该登记的不漏,不该登记的不凑,重点把好“四关”:一是登记范围关。在登记范围外,非本级登记管辖的一件不受理、不登记、不发证;二是材料关。要求材料数量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达不到要求的一律补报或不予受理;三是审核关。着重对机构名称、经费来源、资产状况、宗旨业务范围、往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举办单位意见等进行审核,确保登记、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四是发证关。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即时印发证书,有关资料由事业单位和登记机构各留一份存入档案。

三、

强化规范管理,深入开展登记后管理工作。

我们本着“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和要求,强化政事分开、企事分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的执行情况,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登记,从严审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按照国家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进行活动时相关部门应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率。今年初我们与银行部门进行了事业单位帐户清理,要求事业单位设立银行帐户时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过期、未年检的不予办理银行帐户。对不按期前来年检的单位,下发了催办通知,从而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的严肃性。2006年应年检单位283个,已年检270个,年检率95.4%。网上录入年检100%、变更100%、注销100%。

四、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

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各界服务打下坚实基础。我市286个单位登记档案全部进行了编号、排序、装盒,并将年检、变更等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归档。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严规范、求创新、重服务”的要求,加强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教育。强化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在工作中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树立登记管理机关良好形象。加强《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学习,学习行政的基本理论,全面理解和把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管理业务水平,进一步发挥事业单位的整体效能,不断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快速发展。

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5日。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颁布日期]:1996-01-25[实施日期]:1996-01-25[失效日期]:0000-00-00[内容分类]:机关工作[文号]:国务院令第192号[题注]:[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鲁国资产权〔2005〕2号文件、《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受理范围: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报送资料:

4.批准产权注销(解散、撤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6.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合同、交易凭证;

8.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供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

9.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集团公司或投资企业债务的,需提交还款协议书和担保协议书;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另外,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是境外企业的,除提交以上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

3.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英文对照)。

办理程序:

1.申领或从省国资委网站下载注销产权登记表格;

3.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并同时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权行为(确认占有、使用权利额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附件: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机构。(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四)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以下境外机构的年度检查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主管部门或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

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附说明分析材料。

(一)一些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二)境外一级机构所属的以下各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三)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单位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作出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60日内,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说明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条由国内多个部门或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用国有资产到境外设立的机构,其境外产权登记分别由各投资或派出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属于具有公司法人和非经营性机构双重身份的,其内部财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分别进行登记,其法人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境外企业的登记要求办理,其代表处(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按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境外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内投资、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填写产权登记表,并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签字,报经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后,由受托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审定手续,并负责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则上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的形式第十三条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册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度检查登记表。

第十四条立案产权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

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或组建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部门凭其持有的境外产权立案登记表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等有关资料办理批准资金汇出和实物放行出关核验手续。

第十五条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投资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四)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立案登记表影印件。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可以结合年检产权登记一并进行,并对变动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境外机构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二)最近一次的产权年检登记表;

(四)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境外机构再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投资项目,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境外机构向其他单位投资参股,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但应在年度检查产权登记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条境外机构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机构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二)境外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五)最近一次产权年检登记表及其占有产权登记表;(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年检登记),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五)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六)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年检登记事宜,应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境外机构的年检登记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统一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境外企业申办年检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部门商定,可两年进行一次。

境外一级机构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必须提供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合并或汇总报表。受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汇总上报由本部门审定的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表,并附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汇总报表表式另行制发)。

第二十四条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的表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的境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境外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机构、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保存。|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的,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的,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或企业机密的经济资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八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境外机构因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境外机构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7月21日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

办理对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

申办材料:

1.占有产权登记: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情况办理。

办理流程: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注销产权登记: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再存续等,包括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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