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大全(17篇)

时间:2023-11-30 09:11:28 作者:紫薇儿

工作汇报可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彼此的工作方向和想法,形成一种共同的目标和努力。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工作汇报的相关信息,可以阅读以下范文,相信会有所收获。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涉及***个村委会,***个组,***户承包户***人,有承包土地面积****亩,国土“二调”面积****亩。截至目前,**乡已全面完成农户承包地块影像调绘、权属指认、地块编码标注、面积实测,地籍图绘制、张榜公开公示、农户确认签字、承包合同签订、登记簿完善、电脑信息录入等确权登记等工作。通过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共核查实测耕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地块***块,新增耕地面积***亩,集中解答确权问题***个,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处置意见***条。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后。我乡及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科、国土、林业、财政、民政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合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2---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宣传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把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重要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到村、到组、到每一家农户,做到家喻户晓。

4---。

(三)确权登记工作难度较大。一是资金需求量大。按农业部的规范要求,预计我乡需要确权资金*****余万元,由于我乡基础薄弱,财力严重不足,影响了确权颁证工作的进度。二是地理因素影响。**乡地貌复杂,确权登记颁证涉及面广、程序多,地籍调查、面积实测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三是矛盾纠纷影响。承包土地争议、纠纷面不小,有的问题时间久远、矛盾交织,没有具体处理矛盾的依据,化解难度大。四是部分承包户全家外出打工,无法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四)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员户口迁走后的土地承办经营权退出问题,及二轮承包的30年合同还未失效,与这次确权颁证的政策衔接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的措施。

6---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镇直单位、驻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十一个督导组,由各驻村班子成员任组长,一个综合技术指导组,由农技站长任组长。

二、制定实施方案。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

2、调查摸底阶段:时间。

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名单已交至确权办存档。

8---坪塘村两个示范点硬件设施已完善,软件资料已先行一步在实施当中,全镇已有近百分之五十的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笔或户主代表大会,同时各村委会已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在入户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及a、b表。总体上,我镇已做了这些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布臵的时间截点,加快速度,迎头赶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014年6月1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厅和市局安排,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谋划,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就该项工作目前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深入宣传。

10---专题会议,县。

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常务副县长对该项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局拟报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国土局长任副组长,监察、财政、农业、林业、住建、水利和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业登记调查人员召开动员大会。

(三)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12---开全县动员大会,展开新一轮大规模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依规招标。

科学划分项目标段,依法按程序对每个项目标段进行招投标,认真选好技术服务单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和成果质量达标。

(三)倒排工期。

按照省市规定的完成期限,安排各标段中标单位倒排工期,限令按时完成各项调查工作任务。

(四)督导检查。

由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成果资料,组卷上报;对不合格的,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卷宗上报审批。

(五)依法登记。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认真审核,把好登记关。

三、

问题建议。

(一)经费缺乏。

14---。

学校医务室工作汇报登记表

附件1:

一、学校卫生人员应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为全体师生服务。每学期初要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二、定期组织学生体格检查,对学生发育和健康状况做出比较、评价和分析,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三、

有目的、有计划向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卫生员培训工作。

四、做好。

教学。

体育劳动设备环境饮食及个人等各项卫生监督。

五、积极开展近视、沙眼、肠道蠕虫感染、营养不良、贫血、龋齿及牙周疾病等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

六、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蔓延,负责学生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七、做好师生常见疾病及一般外伤的治疗救护或转诊工作。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在省、市农业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县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全县耕地面积22.5万亩,其中水田面积18.43万亩,辖13个乡镇,157个行政村,1228个村小组,50856户,21.5万人。目前,工作进展为:全面完成了第一阶段准备工作,进入了第二阶段确权工作。对全县各村各户原二轮承包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已完成了全县48313户家庭承包农户承包面积及合同的核实登记工作,占总数的95%;已有157个行政村的调查摸底表表一进行了公示。进一步完善了基础信息采集,统一印制了《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等表格5万余份;同时我县聘请了3家技术公司已进驻湖上乡、南岭乡、荷塘乡、高洲乡、六市乡、坊楼镇、三板桥乡等7个乡镇全面开展实测示范工作,其中三板桥乡已全部完成勾图实测工作,南岭、高洲、六市、坊楼已完成60%的勾图实测。现有南岭乡长埠村东冲组49户、三板桥乡棠市村一组39户,完成确权登记程序,可以率先颁证。

“一平台三体系建设”工作,确定了湖上乡、坊楼镇、升坊镇、三板桥乡四个乡镇为示范点。在示范乡镇购置了电子显示屏、电脑等其它硬件设备,规范了土地流转制度,全面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统计及信息发布。

二、主要工作措施。

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注重强化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高位推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并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同时,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责任书,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年终考评。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县领导分乡挂点督导组、农业局班子成员挂点工作组、乡级工作领导组、村级工作组等工作组,并抽调素质高、责任性强、熟悉政策的人员参与挂点工作,特别是明确要求各村工作组要吸收村村民代表、熟悉村情的老干部等参加,确保工作效果。通过成立县级领导组及专门机构,为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很好的组织基础。

2、注重政策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让老百姓了解、懂得。为此,我县精心组织召开了由乡(镇)长,分管乡(镇)长,乡镇农技站站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动员大会,由县委书记、县长等四套班子成员参加就开展登记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通过采取“四个一”方式广泛宣传,(即发放致全县广大农民一封信、一本手册、一条短信、一份工作倒计时表)。目前,全县已发放《致广大农民群众一封信》5万余份,《政策宣传手册》20xx余本,确权登记手机短信3000多条次,《工作倒计时表》20xx多份。同时,还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展板、横幅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确权工作的主动性,为全面铺开确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群众基础。

3/5策界限,熟悉掌握具体操作规程。坚持做到“七个”到位,(一是上级文件精神要吃透到位;二是宣传要到位,知晓率和见面率做到100%,好的做法与典型及时上报;三是调查摸底户户要到位,面积核实、四方界址要到位;四是公示要到位;五是聘请技术公司、航拍图要到位;六是颁证工作要到位;七是组织领导和经费要到位)。不仅如此,为确保规范操作,还严格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流程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流程,设制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摸底表、村基本情况统计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问题统计表等表格,确保了登记规范、全面、详细。

4、落实进度措施。为做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我县组织人员到各乡镇进行指导和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在每周五汇总进度情况,通过《农情简报》和“12316”惠农信息平台通报各乡镇确权工作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确定过硬的专业测绘队伍。目前我县正与测绘公司洽谈,确定具体专业测绘公司开展航拍。对实测面积进行公示与农户确认,对示范村的部分农户进行率先颁证工作。二是做好确权颁证档案的建立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完善各种资料,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将来录入的真实性、可靠性,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建立确权颁证档案,积累总结经验。三是继续加大协调督办和指导工作力度。严格政策,严把质量,强化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确保我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5/5。

乡镇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转发省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乡二轮承包实际,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组织。

乡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推进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农经站。分村派驻土地确权登记领证工作指导组。按照县里要求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村支两委、村务监督理事会全程参与。

二、矛盾化解。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类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登记,严禁将集体预留地登记在个人头上,严禁在确权登记期间瓜分村集体资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全乡这次确权工作中共调解各种矛盾二十余次,对工作中遇到问题按照确保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同时依靠群众自主协商解决,确保此次确权工作圆满完成。

三、工作开展。

我乡共十三个行政村,332个村民组,12325户,先后六个阶段对全乡开展确权领证工作。

1、宣传发动,我乡自xx年11月18日,召开土地确权动员会以来,共培训二千余人,培训会十余次,印发明白纸,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一百余幅,做到确权登记意义、程序、责任家喻户晓。

2、清理核实,从xx年11月26日至xx年12月2日完成承包档案清理工作,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登记录入阶段,从今年3月1日到31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工作。

四、下步工作。

1、确权发证阶段。根据前期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登记,全面审核相关资料,确保xx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证工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证工作开展的同时,我们将对乡村两级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确保登记细、核查是、归档全。确保办实证、办真证、办铁证。

为贯彻落实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会议精神,我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确权工作作为我镇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实施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目前,在县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我镇此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目前,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20个村4个社区143个社,工作人员到户实地核实,截止目前,全镇土地确权外业测绘工作已全面结束。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统一领导。自xx年4月县农业局召开了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会议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4月26日召开了全镇土地确权,宣传、发动工作会议,成立了**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技站,由分管农业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农技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体农技人员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协调土地确权工作,各村及农村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负责辖区内,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镇农技站人员,分片包村到社,与镇村干部,召开各种形式的村社、**会85次,全镇张贴标语及岩标50余幅,出动宣传车23次,发放宣传资料15600份,发送手机短信18000条,给不识字的农户解读农村土地确权宣传资料,全方位宣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有关文件及政策,做到政策宣传到村、责任落实到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摸底核查,落实督查。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纳入年底对村(社区)目标管理,压实责任到村(社区)、到户。人人肩上有担子,镇村干部、农技人员积极入户摸底调查,实地核查地块,指认边界,调处矛盾;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矛盾,由镇农村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对全镇各村(社区)的每个农户的田土面积实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强操作的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作业,保证确权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承包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相符的问题。

(二)土地证地块位置因个别农户自行调换与承包地块位置不相符的问题。

(三)城市规划区内私自卖田、卖土,违法建房后土地确权的问题。

(四)高速路、南环路占地,少数农户毁田、毁土,该社没有补偿所卖田土款,该社人均分配,现导致无法确权的问题。

(五)嫁出的女方户籍没变,而男方所在地又分得田土给女方,是否确权需要调查的问题。

(六)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工以来,镇村干部车船费,各村社群众代表务工指界劳务费等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做好培训。目前部份群众认识仍然不够不到位,入户调查反馈显示,一部份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确权后土地实际收益、归属及有效性问题。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镇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政策的培训学习,增强我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理论基础。

(二)继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土地确权工作是关系到村民群众的大事,因此要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坚持原则,应给予确权发证的,必须按照要求给予确权,不应确权发证的,多一寸土地也不行。同时,我们将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和解决,耐心细致地做农户的思想工作,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目前我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镇将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快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进一步把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做好、做扎实,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基本情况。

湖阳镇位于当涂县东南面,东临石臼湖,西临运粮河,南与高淳县接壤,单镇独圩,全镇辖六个村,三个居委会,共38个村民小组,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6700余户,耕地面积万亩,分老圩、新圩、大白宕三大块。截止目前,有1个村基本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其他5个村预计于7月30日前全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于5月底全面展开,5月29日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并组织了村“两委”和村民组长业务培训,6月1日六个村同步展开摸底调查工作。在前阶段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成立组织领导。镇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农经、建设办等8个部门负责人和6个村党总支书记为组员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印发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6名党政领导带12名机关干部包村指导,并下设专门办公室具体业务指导。各村成立相应组织,村“两委”包村民组,村民组长带1-2名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期间,镇在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时,要求各村汇报进度,协调矛盾,提出要求。

(二)突出思想发动。镇召开党政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人员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各村召开村“两委”和村民组长会议进行再发动。制作15条宣传标语,悬挂于重要路口和人员居住密集区,各村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宣传,印制“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发到每家每户,利用镇村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农户来镇和村办事等时机,广泛宣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政策规定,调动广大农户主动参与、全力配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消除推倒重来、重新分地等模糊认识。

(三)以村组为主。工作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县指导、镇负责、村为主”原则,注重发挥村民组长作用。村民组长与相关人员走到每户家庭,按照“保证质量、确保进度”要求,力争将人口信息、土地信息摸全、查准。同时村组成立老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议事会”,收集遇到的困难问题,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在不违反政策、规定前提下,实行一对一的矛盾化解。

(四)严格监督,加强检查。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工作,镇上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阶段工作的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典型等。同时,不定期走访各村进行实地查验,及时了解掌握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对确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及时落实相关人员进行调处和化解。

三、工作中的矛盾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农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现实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全镇各村工作推进程度不均衡。有个别村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推进缓慢。

(二)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问题。解决的方法: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测绘多出的土地,按照同增同减的原则确权到户。

(三)原“两田制”的4个村的农户集体流转给村组的土地,四至不明确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对流转的土地四至不清的,可采取确地确股,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待摸底完成后村委会将这部分土地面积统计上报县确权办,由县向上级部门请示后再统一口径。

(四)在自家承包地建房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自行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实施的,已改变了原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和现状,应不予确权登记。

(五)承包人已去世其子女要求分户分地确权的问题。解决的方法:

2、协议报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对乡镇、村以及原承包户的二轮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要收回并变更,变更后再填写摸底表。

(六)承包地被征用,农户没有“要钱要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调查摸底时先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在“备注栏”内说明。

(七)委托别人申请签字的问题。我镇在外务工人员较多,摸底、申请时少数农户不能到场而只能委托亲属等代为指界签字,可能事后对认定结果有争议。解决的方法:坚持“群众协商、干部协调、部门协作”,分别做好工作组村干部与承包户电话联系、现场指界、公示后无异议确认三个时段的在场人公证记录。

(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给家庭人口信息的(身份证、户口本)收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式迈向“深水区”。目前我们完成的只是摸底调查等基础性工作,下步将进入现场指界、确权颁证等关键阶段,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工作进度慢的村克服困难,加快“确权摸底表”和“确权申请书”进度,确保在测绘公司到来之前完成。

(二)做好摸底数据的汇总以及人口信息的收集,确保质量。

(三)继续收集和梳理各村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向上级部门请示,统一答复口径。

(四)做好测绘公司入驻乡镇前的准备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专业老师自互联网搜集整理而来,仅供本校校园网内用户学习参考和交流之用,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其他用途。

选民登记工作简报

简报是一种简短的内部小报,传达有关某事的信息。它是一种简短、灵活、快速的书面形式,具有报告、沟通和指导的特点。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这次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强,我区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1、选调骨干,加强培训。全区各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了强有力的选民登记工作班子,并分别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现场培训”等形式,组织选举工作骨干深入学习了《选举法》、《市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提高选举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具体操作能力。

2、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各有关部门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各个阶段,使换届选举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保障广大选民的知晓权和参与权,不断提高广大选民参加选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选举委员会主任李金生发表了本区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电视讲话,向广大选民宣传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发动选民主动登记,积极参加选举各项工作。《金山报》、金山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务网站陆续刊登、播发《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解答》、有关换届选举报道、知识竞赛等内容。各选举工作组因地制宜,运用社区报、宣传画廊、黑板报、工作简报、横幅、宣传画、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宣传。如廊下镇制作了2块固定宣传牌、54条横幅、49对迎风旗,竖立、悬挂在集镇和主要道路及镇、村热闹地段,还开设广播专题,每周2次集中宣传报道。朱泾镇在营造换届选举氛围的基础上,还编写换届选举宣传资料并进行宣讲。金山卫镇出动宣传车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宣传。

3、深入调查,摸清底数。采取上门送公开信和填写选民登记征询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户籍数、选民数的调查摸底,全区共发放《致选民公开信》25万份,摸清了户籍数、选民数。各选举工作组还分别组织专门力量,对属地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他们采取上门送公开信、宣传画和填写企业职工选举征询表等形式,填写后由法人签名、企业盖章,作为是否参加本地选举的依据。区选举办领导和有关同志在调研中发现了可能影响选举的一些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针对金山卫城区与山阳、金山卫镇、石化街道,石化街道与石化股份公司之间地域交叉、管辖不明等情况,区选举办领导多次上门听取各方意见,并在10月17日召开了由各方领导出席的协调会议,按照选举工作的要求,明确了管辖原则,理顺了管辖范围,划清了选举地域。

选民登记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法定程序,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基础。区选举办在严格依法办事,坚决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一个原则”,“四个结合,四个为主”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人户分离、人企分离现象突出的实际情况,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加强联系沟通。认真贯彻以选民主动登记为主的要求,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加强联系沟通。10月12日、17日,区选举办分别召开在金的市属单位负责人,石化街道、上海石化、山阳、金山卫镇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就市属单位职工参加何地选举、地域交叉和管辖不明等问题,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沟通,按照选举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市属单位职工参加选举等有关事项,理顺了管辖范围,划清了选举地域,开展选民登记工作。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11月1日,选民登记工作一开始,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率先垂范,设立选民登记站,接受选民主动登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金生、副主任沈文弟、顾大同、宋秀龙及其他机关干部、职工共40人都以选民的身份,主动进行了选民登记。

2、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外地暂住或短期居住的人员,依据市有关规定,必须取得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方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对外出人员,愿意在其外出所在单位或临时居住地登记的,原户口所在地出具资格证明;对辖区内私营企业临时雇佣人员,其选民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参加登记;对长期外流,通过发信、电话、亲朋转达等渠道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和证明的,不予登记。此外,对石化街道、上海石化(中央企业)因改制原因有部分单位驻地在对方辖区的,通过协商,其选民各自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进行登记。

在强化措施,确保选民登记工作质量上,区选举办严把“三道关”。

1、严把年龄关。根据确定的选举日,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这次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到登记不遗漏。

2、严把精神病患者关。选举委员会及时设计、制作对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医院证明、监护人意见及审批表,进行逐个核实、分析和查对。

3、严把政策关。对被剥夺选举权和暂停选举权的人,逐一填表登记造册,不凭印象,而要根据法律文书严格审查,作出结论。据此,区选举办选民登记组协调公安介入审查工作,并在上下信息比对中查找差错,排除遗漏。如金山卫镇一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现假释人员,没有在分局的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专用数据模块中显示出来,而在基层派出所排查时排除了这一遗漏。朱泾镇一名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现居住在枫泾镇,选民登记组不但向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组发出通知,而且同时向现居住地的选举工作组发出通知,以防止居住地不掌握情况而错登记。经过初期审查,目前已掌握全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共157人,在补正榜前将恢复政治权利的有4人,目前已书面分别通知全区有关选举工作组,便于及早掌握。

目前,我区的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经过各级党组织和选举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前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10日上午,昆明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正式启动。据悉,昆明市和楚雄州作为云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首批全国试点城市,于201*年12月启动实施,201*年6月完成试点工作。到201*年底,云南省将全面完成参保登记。

当天,还举行了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集中宣传活动,16个社会保险工作部门展示了近年来社会保险工作的成果,近100名社保工作人员参与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云南省人社厅厅长崔茂虎、昆明市副市长王道兴、云南省社保局局长施边明带头进行了参保登记。

据介绍,到201*年6月底前昆明市将完成全市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参保登记,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会标识,并实现数据联网和实时更新。登记对象以全市户籍人口为主,兼顾外地来昆常住人员及昆明市尚未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登记内容涵盖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就业情况、个人参保信息等。登记方法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由辖区工作人员入户登记或个人到现住地街道、社区进行登记。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将有利于推动昆明市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的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整合和优化保险经办管理和数据信息资源,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体系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xxx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全市社区党组织任期届满,将进行集中换届选举。为认真做好街道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结合x委《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此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x委换届要求,进一步将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与加强区域化党建、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和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等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把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优秀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中来,切实把社区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领导核心,不断巩固和扩大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进一步提高街道党建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宜居的街道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用,加强具体领导,统筹考虑本社区各项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扎实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2.夯实基层基础。按照加强社区长远建设的思路,及时转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功经验和成效,坚持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完善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各项制度机制,将政策、人员、资金等各类资源向社区倾斜,不断夯实社区工作基础。

3.扩大党内民主。改进选举方式,实行社区党组织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实现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要认真做好党员代表的遴选考察工作。

4.严格按章办事。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求高,程序性、规范性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有关程序进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违背党员意愿、违反组织程序和不按章办事等问题的发生。

担任。按照x委有关要求,街道和社区提前酝酿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经街道工委研究确定后报上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当选的社区基层党组织书记与前期上报预测人选的吻合度力争达到100%。

2.优化党组织成员结构。社区党委(总支)一般设委员5-7人,社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人。要优化成员结构,坚持老、中、青相结合,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本土化,提高社区党组织成员中居住在本社区的党员比例。着眼培养后备干部,坚持把大学生社区工作者中的优秀党员充实到党组织班子中来,切实优化班子结构,加强班子力量,增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能力。

3.科学统筹人员设置。坚持科学设置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加强社区党员干部统筹调配,做到“四个提倡”,即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设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提倡“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党组织成员从居委会成员中产生,全街道总体比例须比上届有所提升,力争整体比例不低50%;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比例、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社区所占比例较上届须有所提升,力争整体比例不低于50%和90%;实现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必须都有党员。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新疆人社厅印发了《自治区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自今年10月开始,在新疆开展社保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实现全新疆社保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

依据实施方案,到201*年,基本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参保标识、覆盖全民的社保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

据悉,社保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保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推动新疆社保登记管理模式从以单位为依托向以社区为依托、以个人为对象的转变,实现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登记范围包括新疆户籍人口,兼顾非新疆户籍常住人口。

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快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健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把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全民参保。

此外,参保登记计划还将强力推进参保扩面。依法行政,全面清理本地参保政策,废止各种以免除参保来吸引投资的不规范政策;在城镇继续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在农村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居住农民为重点,鼓励持续参保;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保;实施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继续强力推进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同时,向家庭服务企业、网络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扩大覆盖。

为了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更加深入开展,王村乡结合县人大工作安排,早部署、早行动,多措并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业务培训,增强换届的责任意识。乡集中组织开展乡村干部选举工作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选民登记工作的时间、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选民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了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及注意事项,自觉加强了确保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换届的浓厚氛围。各选区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召开群众会、利用现代网络媒体qq群、微信群等形式,广泛宣传依法选举的重要意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群众积极参加选民登记,增强选民的参选意识,提高参选率。

三是依法登记,确保换届的风清气正。通过动员会议培训、包村干部指导等方式对各选区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好选民登记的政策规定,明确选民登记的条件、范围、程序、要求等事项,逐户逐人进行全面的核实登记,确保选民登记工作做实、做细,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切实提高选民参选率。

四是抓好落实,督查换届的开展情况。在抓好各村支部书记这个第一责任人的同时,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指导督查组,对各村选民登记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解答咨询,纠正偏差,积极推进选民登记工作。

截止到目前,王村乡已有47个行政村对选民登记进行了公示。

12月10日,昆明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正式拉开序幕,在市中心金马碧鸡活动现场举行了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集中宣传活动,昆明市xx个社会保险工作部门展出了近年来社保工作的成果,近100名社保工作人员开展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同步启动宣传。

“此次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将有利于推动昆明市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昆明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xx42个社区均可方便市民就近办理。

令市民感兴趣的是,当天云南省人社厅厅长崔茂虎、昆明市政府副市长王道兴、省社保局局长施边明带头进行了参保登记。

昆明楚雄成批全国试点城市。

据了解,20xx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xx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该计划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主要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的专项行动。

昆明和楚雄作为云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首批全国试点城市,于20xx年12月启动实施,20xx年6月底完成试点工作,到2017年底全省将全面完成参保登记。

全市医保参保人数达五百八十余万人。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大约有726万人,户籍人口541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昆明市社会保险工作围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和体系建设,提升参保续保经办服务质量,城乡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23.75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586.38万人,城镇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9.26万人、90.03万人和75.76万人。

目的为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

昆明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整合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数据信息资源,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保体系可持续发展。

20xx年6月底完成全民参保目标。

昆明市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到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参保登记,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数据联网和实时更新。

以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为主。

本次登记对象以全市户籍人口为主,兼顾外地来昆常住人员及本市尚未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登记内容涵盖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就业情况、个人参保信息等内容。登记方法按现居住地登记的原则,由辖区工作人员入户登记或个人到现住地街道、社区进行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

办理对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

申办材料:

1.占有产权登记: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情况办理。

办理流程: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注销产权登记: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再存续等,包括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办理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一、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业务(政策)依据:

3.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

四、受理范围:

1.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五、申请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

2.除未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六、办结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财政部。

2000年4月6日。

(财管字〔2000〕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七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

第九条产权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仍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机构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三)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三)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二条地(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三章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状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出资人或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企业。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三十四条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5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三十六条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七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含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国有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部门、机构或社团出具审核意见。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四十条企业发生《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能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并书面申请延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延续暂缓登记。

第四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四十二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十四条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四十五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四十七条企业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二)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加盖公章以《企业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受处罚企业。需要罚款的,同时向指定缴款银行签发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军队保留企业的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文件)同时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0年04月06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06日(中央法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12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

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产权登记证》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八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2—。

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第十一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3—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

(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第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4—。

第十四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章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

—5—。

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好基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

总结。

如下:

一、xx市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549家(社会团体9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04家),备案社会组织617家,其中,xx市本级共登记社会组织66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23家,社会团体446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专职工作人员3.5万人,净资产达26亿。

2011年,xx市新增加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27家(市本级34家),其中,新注册社会团体50家(市本级17家),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177家(市本级17家),注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共51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20个,行政处罚21个,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共101项。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我局结合xx市社会管理创新整体部署,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xx市社会组织管理十二五规划》、《xx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采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研。今年共完成中央纪委、民政部等调研任务21次,组织座谈会18次,参与调研社会组织24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12家,进行情况汇报24次,撰写调研报告5份。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新闻稿28篇,《中国社会组织周刊》发表新闻稿3篇,论文1篇。通过调研,使我们思路更加开阔,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通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措施,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的功能。在实行登记备案双规制后,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目前全市共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22家,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617。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湖南省义工协会为初创期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小额补贴、人员培训、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目前,市孵化基地建设已经完成,拟明年年初投入使用。xx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社会创新孵化园,xx区随后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今年10月,颁布了《xx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xx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动员暨培训大会,正式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工作,逐步健全“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评估机制、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启动公益创投招投标。12月份举办全省首次公益创投招投标活动,在民政事业类社会组织中开展委托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效开展年检。

一是积极宣传动员。创新年检通知方式,在邮寄送达、电话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转达之外,充分利用网站、qq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年检通知发放到位。2010年度年检期间,共邮寄送达400份,电话通知1000余次,短信告知1800条,qq消息3000余条,使2010年年检应检参检率达100%。

三、

五每天分别安排30家社会组织集中到民政局年检,将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时间具体到天,合理避免了以往扎堆参检现象的出现。现场年检期间,带着年检、纪委清理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调研三项任务。

三是严格年检把关。总结过去年检事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制定完善《年检报告书》,规范年检程序和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账册、工作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一项不合格则年检不合格。

四是严格年检整改。按照市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边年检,边规范。年检对2010年度机构不健全、换届不及时、财务不规范等社会组织共下发整改通知130份,已完成整改130家,整改完成率100%。

五是确保年检实效。2010年xx市年检396个合格,43个基本合格,51个社会组织不合格。年检结果在xx市民政信息网和《湖南日报》上整版公布,同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撤销。各区县(市)也将年检结论在相关的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档案。会同xx市法制办,制定完善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和《xx市行政处罚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我局行政许可档案在2011年xx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又一次名列前茅。

二是丰富执法方式。通过约谈、执法监察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1年xx市本级共约谈社会组织法人35次,下发整改通知35份。依法对长沙电脑专修学院等2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xx市信用协会等11家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撤销、注销均在网站、《湖南日报》上公告。

三是开展小金库治理。今年以来,按照市纪委部署,持续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小金库治理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32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重点检查,推进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

四是开展全市幼儿园摸底调查。3月至5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776家民办幼儿园展开了摸底调查,撰写《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的调研报告》,并下发《关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五是严格执法打非。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今年5月及时取缔了非法社会组织“xx县退伍回乡军人互助会筹备小组”。11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xx市穷孩子义学班和长大集团朝阳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敦促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服务承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注重典型引路。召开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通过授予xx区民政局、xx区民政局和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xx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激励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提升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发展工作人员为预备党员。今年以来,我局窗口连续4个季度被政务中心评为“文明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服务明星”,并得到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市纪委重点监察单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结合全局“四治四求”作风建设整顿和基层群众“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召开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分管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参加长沙新闻频道“热线001栏目”,向全市人民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举办xx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开授课,分别就最新财税政策、社会组织涉法问题展开授课,xx市利慈医院、xx市温州商会等7家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介绍与交流,通过集中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水平。

(五)创先争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

一是浓厚舆论氛围。下发了《xx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好支部、好书记、好党员”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向更宽更广更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共建立党组织395个,其中党委32个、党总支74个、党支部289个,党员6542人。

二是推进公开承诺。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这一主题,指导各社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同步制定全年公开承诺,并指导党员结合各自岗位提出承诺事项,将承诺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由上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点评,使公开承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全省公开承诺活动中,有6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获得湖南省“三好”表彰,2家社会组织获市级“三好”,1人获市级优秀党员。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6月28日,在市委集中表彰一批“三好”的基础上,召开了xx市社会组织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xx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党支部等1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xx区天华寄宿制学校党支部书记黄和平等15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xx市温州商会温兴绸等15个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

申请报告和进行了汇报。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培育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xx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出台《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完成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并引进专业团队管理,按照“申请—筛选—入壳—孵化—出壳—跟踪”的程序,完成两期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每期孵化4个社会组织。

三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在民政部门率先开展民政事业类购买服务试点,继续开展公益创投的招投标活动,并优先考虑3a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市本级开展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并制定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五是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积极引导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在总结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检。重点把握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状况,把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评估、诚信体系建设、清理整顿、小金库治理、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章程、财务混乱、违规营利和不接受行政监督及评估等级在1a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劝其注销。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年检等工作“同登记、同台帐、同年检、同换届、同考核”相结合的“五同”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表彰总结。2012年是创先争优的全面总结阶段,要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七一”前夕对全市社会组织三年来创先争优成果进行集中展示,集中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干部。

四是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二是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针对不同使用群体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开发,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激发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七项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务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首页12尾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颁布日期]:1996-01-25[实施日期]:1996-01-25[失效日期]:0000-00-00[内容分类]:机关工作[文号]:国务院令第192号[题注]:[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为依据,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在规范管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在实施过程中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新路子,认真搞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大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显得尤其重要,只有积极主动向领导多汇报宣传才能取得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积极向事业单位宣传,使各事业单位明确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的和意义,以及登记、年检、变更等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登记、年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这一新的《条例》为社会所知,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与时俱进的重要环节。我市通过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业务骨干网络操作培训,组织干部上门宣传,并将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等书籍和业务宣传资料发送有关单位,并及时转发了国家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思想认识,有力的推进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把关,确保登记年检质量。

为保证登记、年检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认真全面审核事业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表格等材料是否属实、齐全、规范尤其重要,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不予登记,做到该登记的不漏,不该登记的不凑,重点把好“四关”:一是登记范围关。在登记范围外,非本级登记管辖的一件不受理、不登记、不发证;二是材料关。要求材料数量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达不到要求的一律补报或不予受理;三是审核关。着重对机构名称、经费来源、资产状况、宗旨业务范围、往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举办单位意见等进行审核,确保登记、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四是发证关。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即时印发证书,有关资料由事业单位和登记机构各留一份存入档案。

三、

强化规范管理,深入开展登记后管理工作。

我们本着“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和要求,强化政事分开、企事分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的执行情况,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登记,从严审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按照国家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进行活动时相关部门应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率。今年初我们与银行部门进行了事业单位帐户清理,要求事业单位设立银行帐户时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过期、未年检的不予办理银行帐户。对不按期前来年检的单位,下发了催办通知,从而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的严肃性。2006年应年检单位283个,已年检270个,年检率95.4%。网上录入年检100%、变更100%、注销100%。

四、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

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各界服务打下坚实基础。我市286个单位登记档案全部进行了编号、排序、装盒,并将年检、变更等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归档。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严规范、求创新、重服务”的要求,加强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教育。强化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在工作中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树立登记管理机关良好形象。加强《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学习,学习行政的基本理论,全面理解和把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管理业务水平,进一步发挥事业单位的整体效能,不断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快速发展。

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5日。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附件: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机构。(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四)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以下境外机构的年度检查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主管部门或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

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附说明分析材料。

(一)一些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二)境外一级机构所属的以下各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三)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单位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作出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60日内,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说明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条由国内多个部门或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用国有资产到境外设立的机构,其境外产权登记分别由各投资或派出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属于具有公司法人和非经营性机构双重身份的,其内部财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分别进行登记,其法人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境外企业的登记要求办理,其代表处(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按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境外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内投资、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填写产权登记表,并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签字,报经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后,由受托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境外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审定手续,并负责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度检查登记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则上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的形式第十三条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册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度检查登记表。

第十四条立案产权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

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或组建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部门凭其持有的境外产权立案登记表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等有关资料办理批准资金汇出和实物放行出关核验手续。

第十五条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投资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四)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立案登记表影印件。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可以结合年检产权登记一并进行,并对变动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境外机构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二)最近一次的产权年检登记表;

(四)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境外机构再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投资项目,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境外机构向其他单位投资参股,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但应在年度检查产权登记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条境外机构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机构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二)境外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五)最近一次产权年检登记表及其占有产权登记表;(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年检登记),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五)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六)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年检登记事宜,应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境外机构的年检登记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统一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境外企业申办年检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部门商定,可两年进行一次。

境外一级机构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必须提供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合并或汇总报表。受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汇总上报由本部门审定的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表,并附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汇总报表表式另行制发)。

第二十四条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的表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的境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境外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机构、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保存。|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的,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的,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或企业机密的经济资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八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境外机构因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境外机构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7月21日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并同时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权行为(确认占有、使用权利额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一、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奠定工作基础。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依法登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同时,配备2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干部专职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事业单位公务印章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年初出台了《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守则、办事流程、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做到对外公开上墙、对内责任到人,各项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有力促进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培训,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一)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使全社会普遍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程序、目的、意义,提高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登记氛围,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知名度,并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检工作进行网上公告。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基本知识、登记须知也在网站上进行了发布,这种宣传形式,具有时效长、范围大、效果好的特点。另外,每年运用报刊、专刊、政务中心窗口等宣传舆论工具,有力的推进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强化培训,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质管理,自2003年以来,我局每年采取集中培训、与市委党校联合办班(讲课)、下到乡镇站所现场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中相关法律知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领导干部任前培训时,均将上述内容作为必读篇目,通过培训,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领导干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增强了法人意识,强化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力的推动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

握第一手资料,我们深入全市八乡三镇所有的基层事业单位,详细调查、摸底,掌握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了事业单位档案库,积累了基础资料。对报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发证公告,确保了法人登记工作的真实性与严肃性,维护了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横向联合,促进工作有序开展。在工作中,加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协作,明确职责,建立行政主管负责制,将各事业单位行政主管局领导列为第一责任人,把事业单位完成登记情况作为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积极主动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此外,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国资、土地、房产、档案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为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相关证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减少事业单位申报的往来次数,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各事业单位的一致好评。

(三)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做好证书使用互访工作,全力推行“凭证办事”制度。为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我局与相关部门加强业务联系,共同营造使用证书的“硬”环境,使法人证书真正成为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的“身份证”、“通行证”。我局于2002年9月开始,定期组织全市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开展证书使用互访活动。及时了解各单位到有关部门购买汽车、房屋产权登记、进行诉讼活动时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况,部门间交流了经验、发现了不足、形成了共识,探索出了部门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好办法,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个别事业单位未办理法人登记,但在银行开户、办理了组织代码证,或是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同时又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造成“双重法人”等问题,我局主动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沟通配合,建立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今年5月,结合我市五保合一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的启动,与市社保局联系,系统录入过程中,事业单位必须输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已办证的事业单位,必须出具当年年检过的法人证书,通过“凭证办事”制度的强力推进,极大的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证书的作用和使用价值,强化依法登记和监督管理措施,促进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糊或签发手续不完备的加以弥补和查注清楚。截至目前,已归档组卷211卷、备案197卷。此外,为更好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潜心钻研,结合实际编写了《浅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创新》的论文,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建议,为今后工作的更好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五)严把审核关,确保顺利完成年检工作。为保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建立了受理人初审、审核人复审、负责人终审的“三审制度”,重点把好“五关”。一是材料关。严格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并做到“三看”:一看数量,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要求,审查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俱全;二看质量,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供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审核,不走过场,确保登记执法的严肃性;三看时限,对已领取登记资料的单位,严格时限要求,确保登记工作在法定时间内有效进行。二是审核关。在审核中,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交上年度工作。

总结。

着重对事业单位开展的业务工作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改;对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发证关。对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印发证书统一编号由领证人签字有关资料由事业单位和我市事登局各留一份存档。

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