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治安管理制度(实用18篇)

时间:2023-12-09 22:19:17 作者:雁落霞

学校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地方,有助于学生全面发展。让我们一起来读一读这篇值得深思的学校总结,看看作者是如何总结自己的学校生活的。

学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学校卫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安全、健康的成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前途。

为切实保障学校全体师生安全,我校一贯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在教育局武保科和校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依据教育局武保科有关文件精神,以确保校园安全为目的,本着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师生依法、遵法、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入手,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保证了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下面就我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有力。

我们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了各类安全工作组织以及高效畅通的学校安全体系。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通过安全网络贯彻实施,使工作层层落实到位,求得实效,确保校园平安。

为了使学校安全工作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区域、各个层面,我校不但制定了专项安全工作计划,而且在学校总体工作计划中突出学校安全工作,同时还在总务后勤工作计划,德育、少先队工作计划、班级中队工作计划中突出安全工作,形成全体教师高度的安全管理意识,人人参与管理,为创建平安校园献计出力。

每学年初,学校分别与各职能部门和各班级签订安全责任状,组织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班级与班级、年级与年级、部门与部门之间比安全,定人定岗抓安全,大会小会讲安全,人人心中有安全,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二、健全制度,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学校校长负责,将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处室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为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我校通过召开行政讨论会,班主任专项例会,学生家长会,全校教师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认真务实地总结近几年来学校安全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反复讨论,研究探索创建平安校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了《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机动车进出校管理办法》及《学校财产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分别与教导室、总务室、门卫、班主任签定了安全责任状,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学校成立了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组,建立了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度。

三、统一思想,完善管理。

1、学校结合当前的安全形势,积极响应市、区教育局关于校园门卫实行准入制度的号召,在武保科的牵头下与专业保安公司签订了合同,聘请专业保安人员来学校配合学校做好学校的门卫保安工作。保安人员每天在学生上下学时段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全保卫任务,为学生进出学校提供了最直接的安全保障,同时更省去了家长们的后顾之忧;每天静校后保安人员进行校内巡视,并利用校园视频对全校各个角落进行监控,有效地降低了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在保安人员的配合下,严格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来访人员接待室,由被访人在接待室接洽。

3、每学年开学初,都会进行安全工作层层签约的相关事宜。由各班班主任老师和组长签约;各年级组组长和教导主任签约;传达室及后勤人员和总务主任签约;各中层主任和校长签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心尽责做好学校各层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4、加强行政护导工作,在校门口监督老师将学生安全护送到路队地点,并在本学年针对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口的拥堵情况进行了科学的分析、调研,将一、二、三年级安排在北门,将四、五、六年级安排在南门,并且在上下学时段在校门前摆放警戒标志物,以促进家长能有效的配合学校工作。同时利用全体会时间对全体教师进行了疏导方案的宣传和讲解,利用家长信的形式对家长们进行了宣传劝导,利用校会和班会的形式由德育大队和班主任共同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鼓励学生们劝导家长大力配合学校的此项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彻底解决了学校门前上下学时段的`拥堵状况。

5、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精神和要求,制定出台了《小学机动车辆进出学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要求每位驾车教师在规定时限以内不得驾车出、入学校,并对校内行车的速度提出了严格要求,并为规范停车秩序画置了停车区域,避免了没有秩序的停放所造成的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的现象,为了更好促进这一项工作的开展,学校专门利用了教师全体会时间进行了详细的布置和管理办法的解读,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6、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校内没有食堂,部分学生的午餐由资质达标的配餐中心进行配送,学校严格审查、监督配餐中心的工作管理,并按要求留好每天的饭菜小样,以确保在校用餐师生的安全;同时学校卫生教师经常利用卫生讲话时间,宣传讲解食品与卫生方面的安全知识,并教育学生不要购买校门口没有安全保障的小食品,严把病从口入关。

8、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让安全意识深入童心。学校总务部分与德育大队部密切配合,每学期都安排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每个学生都能在活动中内化安全意识。首先是充分利用班队活动、少先队活动、学校橱窗、板报及楼内安全知识展板等教育阵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其次,开展了安全教育知识检测活动,并聘请了交通队的交通知识宣讲员对学生们进行了交通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学校每学期充分利用学校校会及国旗下讲话时间,集中对全体师生进行防火、防盗、防止触电、防止溺水、不上社会网吧、不看不健康的书籍、影视的教育宣传,做到以防为主,标本兼治。

四、关键环节,加强防范。

1、把好门卫安全第一关,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配有专业的保安团队,协助学校教职工管理校园安全。

2、严格执行法定节假日值班制度,由行政人员带班,并认真履行值班要求,按时进行校内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3、重视消防工作,教学楼安排好了消防通道,配置了灭火器材,安排各年级各班事故发生似的应急专用疏散楼梯,学校与各班、各处室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严禁学生在学校使用明火。

4、进一步做好学生的饮水工作,学校暑假期间为同学们新安装了自动直饮机,方便、卫生,解决了家长们的后顾之忧。

5、后勤、体育组人员及时对学生的活动器械、电器电路等进行检查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6、加强师德教育与培训,不准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定期在教师会上明确学校狠抓此工作的力度,使广大教师认清此方面的危害,塑造教师师德形象。

我们在综合治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各方面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随着学校外部环境进一步复杂,综合治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但是,有教育局的大力支持,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做好今后的综合治理工作。

总之,我们一定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我们会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严格的管理和精心的组织,共同为学生撑起一片安全的蓝天。

学校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治安安全隐患

第一条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栏)、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校园。

第三条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保安都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流氓、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七条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八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未经保卫处同意,将予以没收。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校保发〔2007〕2号)同时废止。

学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制。

2、要极积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疾病尤其是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室、厕所等人群聚集场所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消毒,并保持空气流通。

4、对缺勤的'师生员工进行登记,查明缺勤原因,特别是对教职工及学生发生热情况进行登记、检测与排查,坚持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5、严格学校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校内各类人员流动情况。

6、学校要配备体温计、消毒液、防护用品等传染病防治物资,同时提供师生足够用的洗手设施。

7、做好应急准备,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做到病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治安管理以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科室和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制度。

1、学校保卫科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责任部门,有权处理学校内部发生的一般治安事件和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学校发生的一切重大事件。

2、协助和配合公安部门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保密和以防盗,防爆,防毒为中心的安全知识教育。

3、负责对全校保卫人员各岗位值班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教育和业务的领导,组织、安排并经常性的检查治安,消防,值班等各项有关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4、每个学期对全校治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每个学年进行全面治安工作总结和评价,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1、保卫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校治安,执行治安管理职责(另见治安管理岗位职责),对保卫科科长负责。

2、治安管理人员有权对全校一般治安问题进行处理和向有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整改建议,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查问,并做出查问笔录。

3、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积极维护学校安全,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不得损毁和破坏,不得盗窃公私财物。

4、校内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打架,斗殴,辱骂,诽谤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取消学生自发组织的一切所谓哥们组织,不准参与反动活动。

5、维护校内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无理取闹,起哄,妨碍公务,侵犯人权和支持,包庇任何危害学校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

6、末经允许,不得占有或挪用公共财物,不得损毁,跨越学校围墙,不得在围墙下堆放杂物,不是擅自槌学校的门窗。

7、自觉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同违法纪罪分子作斗争,发现案件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不得报假案,不得伪造现场。

1、保卫科每一年与全校各个科室签订治安责任书,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层层负责。

2、治安责任书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科室和主管科室,年终评比先进的'必备条件之一,全年本科室管理无案件,无违法犯罪,无事故,成绩显著,可评为安全先进科室,由学校发给科室安全先进奖励。

3、科室因管理不善造成本科室所管范围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本科室主管科长,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性质严重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1、学校财务室。

2、语音室微机室。

3、实验室。

1、门卫人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礼貌待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做到门岗时刻不离人,来人来车验证登记。来客登记,离校销号。

2、学生一律佩戴学生证,平时出入校门凭学生证出入校门。

3、门卫人员有权就进出学校大门的物资,物件或其它财物进行合法检查,有关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

4、外来摊贩,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内摆摊或推销物品,禁止外校人员在校内嘻闹,打架等,集体到学校搞任何活动必须经校领导同意,并持有关证件。

5、上课和自习时间不准探访学生,探访学生一般在值班室进行,无特殊情况,探望完毕即离开学校。

6、外出人员应在规定的锁门时间前回校,超时返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门,采取不正当手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后果自负。

1、学校会议室是学生活动的大型场所,若搞大型活动,除举办科室应加强管理外,学校保卫科应派1至2名保卫人员在场,负责场内治安和突发事件。

2、活动场所保卫人员应时时提高警惕,如发现事故,应即时通知举办负责人,应即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进行疏散。

3、保卫人员应配合举办科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会议制度进行检查,严禁在场内吸烟,打闹,外校人员末经邀请不得进入场内。

4、在活动前和活动结束后,保卫人员应对场内及时疏散通道进行检查,以避免各类事故安全隐患。

1、由学校保卫科承担全校节假日及正常时间的值班任务,每学期开学后,保卫科应安排值班名单并上报,值班执行轮流值班查巡任务,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总值班实行“值班日责任制”制度,值班人员要对当日学校的安全负责,并有权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种纠纷和突发事件。

3、学校保卫科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种值班保卫制度,学校领导和各科室应大力支持配合保卫值班人员的工作。

1、凡执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于表彰和奖励:

(1)及时发现并排除,制止破坏事故者。

(2)配合保卫科及公安部门查破案件有功者。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查破案件提供线索者。

(4)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有功者。

(5)模范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对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者。

2、违反本制度,尚未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确保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的防治常见疾病,经校务会研究,教代会讨论,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教处、总务处及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常见疾病关键在重视,着力在预防的意识,切实做好各种常见疾病的预防工作,最限度的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二、政教处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常见疾病预防和防治的专题知识讲座,教给学生防治的常识、方法、措施,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防治各种疾病,维护自身健康,以便使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各种常见疾病的影响。

三、学校坚持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师生体检,对有传染性疾病的师生还要进行二次复查,已经确诊的`患者,是学生的要及时通知家长,出具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避免其他学生受到传染;是教师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校签字,县局审批,办理病假手续,采取隔离治疗。

四、在每年常见疾病多发季节,学校、班级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并在适当时间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来校进行指导疾病防治工作。同时学校总务处要在校园喷洒防治药剂。

五、总务处要经常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坚决杜绝剩饭、剩菜和烂变质的实物出售;督促食堂从业人员坚持每学期至少体检一次。加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堂工作人员的病情传染给师生的力度。

六、诸如非典、禽流感等危害的疑难传染病,在其病发时期,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接触。同时,要对有外出务工人员归来家庭的学生,进行隔离,并要求该生及时到县以上医院检查,出具健康证明后,才能返校学习。学校也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预防措施。

七、学校要坚持开展校园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检查,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预防常见疾病工作经常化、群众化。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公寓楼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学生公寓禁止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个人小风扇、床头灯、可照明充电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电器,学生公寓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

2.学生公寓禁止存放、使用各种火源: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他种类火源。公寓内不准挂布帘和床、墙帷子。

3.学生公寓内使用微机原则上每公寓不超过4台,摆放微机及拉接电源必须整齐、安全,电源线不得绕床。使用微机时,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电脑的使用及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微机观看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图像或影碟。

4.禁止异性随意出入学生公寓、严禁公寓内留宿异性。

5.杜绝晚归现象,未经许可,不准在外留宿。

6.未经许可不准留宿他人。

7.公寓内严禁酗酒、赌博、不准吸烟。

8.严禁从公寓内往外倒垃圾、泼水、扔杂物。

9.严禁在公寓区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10.公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酒精等)。

威职招生咨询(26934759)-8-2211:14:04。

第17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和校园管理制度,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增强防范意识。

(1)不准将钥匙交给非本宿舍的人,一旦发现自己钥匙丢失,立即报告,并及时换锁。

(2)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

(3)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

第18条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园。除校园广播外,禁止播放高声音响,如工作需要,应先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条校园内严禁划拳、酗酒、结伙斗殴和流氓活动,违犯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20条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学生饲养宠物。未经保卫处批准校园内禁止捕鱼、钓鱼。

第21条严禁在文体活动中心、阅览室、教室等共公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抽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校园内主要通道溜旱冰、滑板。

第22条进入校园应讲文明、讲礼貌,言谈、穿着要得体,不允许穿拖鞋进入公共教学场所,不允许在校园内赤背裸身。否则,值勤人员有权予以禁止。

第25条校园内严禁摆摊设点,如属服务于学生的宣传促销活动,必须经过保卫处同意。举办单位应向保卫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举办,以便加强管理。

第26条晚自习以后,学生无故不得随便进出校门;晚自习下课后半个小时内学生必须离开教学区。

威职招生咨询(26934759)2013-8-2211:14:33。

第28条校园内严禁利用钱物刺激等手段打麻将、扑克牌,搞不正当的娱乐活动。

第29条严禁登录非法网站;禁止传播有害信息;严禁利用电脑进行违法活动,违者除没收设备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30条校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携带和存放各类枪支、匕首、刮刀等管制刀具,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将由保卫处严肃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37条不准随便挪动消防器具,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用电炉子、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威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自习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生晚自习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在校生要严格遵守晚自习作息时间,按时到教室上晚自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者均以旷课处理。

第2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凡迟到、早退三次或一次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均按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3条因病请假者,须持医务室证明,到部(系)办公室请假。

第4条因事请假者,须本人持请假条到班主任处签署意见后,到部(系)办公室请假。

第5条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系辅导员签字后生效。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6条各班班长负责班内同学的考勤工作,在进行检查时,由班长出示假条和缺勤人员名单。

第7条晚自习期间有活动(会议、值班)或到部(系)办公室、阅览室、视听室、微机室、形体室等劳动、学习、训练者,班长要出示名单,由检查人员做好记录,不定时抽查。

第8条晚自习期间有特殊情况(急事、急病)者,本人要持请假条写出请假申请,由班长交部(系)内值班老师签名,方可生效;如值班老师不在,班长持其请假条交由部(系)学生会纪检部和院纪检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否则按照旷课处理,补假无效。

第9条晚自习期间参加各类辅导班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系辅导员及学生工作处签字后生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10条各部(系)纪检部成员在例行检查时,其成员如出现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行为者,由院纪检部负责监督并按照《威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11条学生要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执行公务。

第12条晚间自习纪律由学生工作处及各部(系)值班老师组织院、部(系)学生会纪检部成员进行检查,每周不定时抽查1-2次。

第13条晚自习期间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聚集打闹或有其它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14条晚自习期间教室要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准大声喧哗,不允许乱串教室,不得下棋、打扑克或有其它与学习无关的行为。

第15条晚间7:00-7:30收看新闻联播时要保持教室安静,正常学习时间不允许看电视。

第16条每周考勤结果和晚自习纪律由院学生会纪检部以各部(系)晚自习的出勤率、学生守纪率的形式在学生常规工作简报及量化考评成绩上予以公布。

第17条无故旷课者或旷课次数累计达到纪律处分者,按照《威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18条以上条款不尽之处,又属明显违反校规校纪的,参照《威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19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20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时间关、开大门;并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

4、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制度,按时对学校情况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5、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因公(或非因公)机动车辆要求进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或说明原因,经值班人员同意后将车辆停放院内指定位置。

6、学校各机房门窗要加固,门锁钥匙由专人管理,不准交给学生开门代替。

7、加强在校学生管理和教育,避免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有社会人员参与在校生打架现象,应及时与所辖区派出所联系,进行制止。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1、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和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未经同意者,不得进入。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上课期间,禁止按喇叭。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停放地点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3、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禁止贩卖、观看、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栏内。

5、禁止在校园内赌博、抽游烟、酗洒、打架等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防止盗窃、破坏、流氓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6、在校园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等大型人员聚集活动,主办部门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7、校园内禁止大声喧哗、起哄、吵闹,不得敲、砸物品,不得乱扔、乱吐、乱倒垃圾。

8、所有人员有义务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破坏消防设施。

9、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内佩带管制刀具。发现校园内有被管制刀具,保卫人员有权查禁。

10、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治安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治安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治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三、在寺院内建立治安队伍,制订治安工作方案,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四、本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值班人员做好寺院治安监控,确保参加宗教活动信众安全,防止破坏和被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非本寺人员留宿,必须经寺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六、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本寺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后应认真检查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

八、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查处。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为确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于未然,现制订有关制度如下:

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无小事”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以“水主管,水负责”为工作原则。

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协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立防火组织,建立并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较轻,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因素。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善其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台帐工作。

七、组织僧众、职工、临时工学习,讨论有关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为了安全起见,寺内禁止使用微波炉和电炉,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电工对老化电线应及时整改,以防发生火患。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立即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采取措施整改,并做好台帐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负责人及整改的期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并做好台帐记录。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开放整改,严禁其它人员接近。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并在记录表上记录存档。

三、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对外开放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万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一、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台帐工作。

二、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负责人,并记录存档。

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7、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8、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厨房所放置的煤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一、燃灯、点烛、烧香、焚纸。应规定地点和位置,并制定专人负责看管,宜以殿堂为单位,采用“众佛一炉香”的办法,集中一处,便于处理。

二、佛像前的蜡烛、琉璃灯等火源,应固定设置,以防倾倒,发生意外。

三、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玻璃板,以防止香、烛、灯火跌落在上面时,引燃可燃物。

四、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账幔、幡帐、伞盖等可燃物。

五、佛前所供的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六、焚烧纸钱、锡箔炉须设在殿堂外,选择靠墙角避风处,用非燃料制作。

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5、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利用张贴图画、板报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教职人员及义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己能力。

二、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三、消防宣传填写《消防宣传记录》;消防培训应填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于每月第一周召开。会议主要的内容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

二、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记录归档。

三、会议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场所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本场所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各级各岗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岗位治安保卫指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将治安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防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治保会组织,对治保会的工作给与人、财、物的支持,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协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1。拟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公司的治安法规、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4。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检查和夜查及治安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对公司内重点防范部位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六条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职责: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由主要领导(行政正职)兼任,全面负责本车间、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向内部职工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治安保卫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修改本车间、本单位治安防范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三)对内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登记,并认真组织研究整改解决。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治安保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在未解决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案件。

(五)每月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书面汇报一次本车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七条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职责。

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由工段、班组长兼任,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二)制定各岗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本工段班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及预防治安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将治安防范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

(三)每月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八条职工的治安保卫职责。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每班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发现可疑人、可疑现象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十条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领导全公司职工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二)将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三)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使治安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组织部署公司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检查,研究和提出解决重大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定期组织召开治保工作会,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研究布置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治安保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长兼任)负责日常的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制定修改公司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治安防范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确定公司的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负责组织全公司的治保会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六)对公司内在治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制定改进办法和措施。

(七)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在工作中渎职、失职等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八)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总结、评比和奖励、定期向公司治保会报告工作情况。

治安管理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职责。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治安管理制度

在开展“平安村”活动中,我村逐步建立了村大队、警务站、学校防共治安全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我村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加强联防队伍建设。

1、精选队伍人员,把村大队、警务站、学校共治相结合。

2、我们从提高联防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突破口,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联防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应急处突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了联防人员知法、守法、懂法、会运用法的特殊作用。

我们从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入手,形成了有效地联防工作机制和科学的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和加强联防责任体系。

1、具体明确了联防人员的组织制度、责任分工,有具体的制度设定工作内容,不断健全联防体系。

2、我们本着有利于情报信息和防范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工作计划、治安联合防范、治安动态报告等一系列联防制度,是联防共治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到人。

1、通过日常治安巡逻,排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隐患。

2、我们通过不断完善社区联防组织,健全联防体系,实现了预定的治安目标。

3、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努力做好村密集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机构设置。

各村设置一支专职联防队,人事归口各村委会,工作业务由派出所管理、指导,队员人数3至5人,由各村专职综治副书记兼任队长。

强光电筒二只、反光马夹二件、橡皮棍三根、警用摩托车1-2辆,必要的通信工具。

(一)权限:

1、有维护巡防责任区治安秩序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不得私自实施拘留、关押、审讯等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没收财产、罚款。

3、对发生在巡防责任区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有保护现场的权利(保全证据、维护秩序、提供情况),但无权勘查现场。

4、在巡防责任区内,可以对有可能危害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实行检查权。但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5、值勤巡逻检查中,遭到暴力侵犯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对已停止暴力侵犯人员辱骂、殴打或者教唆他人殴打。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人有制止、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无权治安处罚和对其打骂。

7、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居民群众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的权利,但不得推销或强制安装非公安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防盗防护设施产品。

(二)职责。

1、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巡防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守护、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案件发生;。

4、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情况检查,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安全隐患;。

7、协助公安、社区掌握社会动态和对辖区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及外来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值勤制度:

1、各村联防队每天夜间值勤,由派出所统一安排。

2、值勤方式主要以公路沿线及主要交通要道设卡为主,配以警用摩托车巡逻相结合。

3、做好值勤记载,按时上报工作月报。

(二)工作例会制度:

综治办、派出所每月召开一次队长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前阶段工作,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通报治安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值勤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检查规范,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四)注意事项:

1、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持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值勤时如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责任由驾驶者本人自负。非公务和值勤不得驾驶警用摩托车。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任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及其提供的情况。

3、认真执行值勤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1、熟知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及私房出租户状况,并有记载,全年不少于一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有效线索。

2、对辖区的常住重点人员做到“五知”:知经常落脚地、知经常交往人员、知经济收入状况、知联系方式、知活动规律。

3、通过设卡巡逻力争半年抓获一个行政拘留以上人员,一年抓获一个打击对象(刑事拘留以上人员)。

4、刑事发案明显减少,力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同比下降20%以上。

5、不发生因工作值勤不当引起的群众投诉、上访等情况。

6、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社会动态要及时掌握,并及时、正确向有关部门反映。

7、积极参与各类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全年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8、加强技防村建设,动员村民推广家用防盗报警器的安装。做好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做好技防工作。

联防队员报酬及费用由镇政府和村二级共同负担(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1、镇政府负担基本工资、服装费,基本工资每月780元,其中基础工资600元,考核工资180元,每月拨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设立专款帐户,每月统一发放。服装由派出所统一购置。

2、村级负担社保、医保、奖金及其他费用,社医保由各村按实际负担人员每月交纳。奖金由镇核定标准,由村年终一次性发放。

1、上班值勤一月内发现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二次以上有一次扣50元,全年累计达五次以上的,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解聘。

2、每抓获一名符合行政拘留人员,奖励200元;每抓获一名打击对象(劳动教养以上)奖励400至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有效,根据具体案件,给予相应奖励,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每起奖励100元。

3、通过外来人口管理,协助查获网上“三逃”人员每查获一人奖励1000元。

4、在值勤过程中,私自扣押嫌疑人财物,或扣押、拾交的财物不主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一经查实,扣1000元;因违法值勤引起投诉、上访的,经查实扣1000元。

5、村内存在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治安问题,未能及时上报,造成群众到镇、市或进省去京上访的,扣500元。

6、未能积极调解,做好劝导工作,未及时上报,造成重大民转刑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500元。

1、每天晚上开展值班、巡逻,督促检查各组户户联防工作的开展情况。

2、作好外来进村人员的询问、登记工作。

3、作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发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

6、向群众作好防火、防盗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积极性。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值班巡逻时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准喝酒、赌博及开展娱乐活动。

3、不准侵害群众的利益。

4、不准有特权思想,随意打人、骂人、陷害好人。

5、不准私设公堂,刑讯逼供。

6、不准擅自开展抓赌、扫黄、打狗、检查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工作。

1、村民要办一切手续都必须由组长签字才能办理。

2、村组干部抓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3、把参加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程度用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4、凡不参加户户联防的,在其家有红白喜事时,村里及村民将不予帮助,并且镇、村不给予办理宅基地审批,结婚证等手续,不安排民政救济等。

5、建立赔偿制度。凡是因当班人员值班时脱岗、睡岗造成牛马丢失的,其必须赔偿损失的30,村级联防队员必须赔偿损失的10。

6、因家里确实无人有能力参加治安联防的,可请人代值。

治安管理制度

1、每天晚上开展值班、巡逻,督促检查各组户户联防工作的开展情况。

2、作好外来进村人员的询问、登记工作。

3、作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发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

6、向群众作好防火、防盗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积极性。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值班巡逻时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准喝酒、赌博及开展娱乐活动。

3、不准侵害群众的利益。

4、不准有特权思想,随意打人、骂人、陷害好人。

5、不准私设公堂,刑讯逼供。

6、不准擅自开展抓赌、扫黄、打狗、检查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工作。

1、村民要办一切手续都必须由组长签字才能办理。

2、村组干部抓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3、把参加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程度用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4、凡不参加户户联防的,在其家有红白喜事时,村里及村民将不予帮助,并且镇、村不给予办理宅基地审批,结婚证等手续,不安排民政救济等。

5、建立赔偿制度。凡是因当班人员值班时脱岗、睡岗造成牛马丢失的,其必须赔偿损失的30%,村级联防队员必须赔偿损失的10%。

6、因家里确实无人有能力参加治安联防的,可请人代值。

凡是参加村或寨治安联防时间达一年以上的队员,在同等条件下均享受优先办理小额信贷,优先安排民政救济、农发项目,优先办理工商、税务手续,优先审批宅地手续。

治安管理制度

一、治安联防大队各门岗实行早、中、夜三班制。早班:7:00-14:00;中班:14:00-22:00;夜班:22:00-7:00。当班警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大队点名,检查警容风纪,参加班前会,迟到一次罚款5元。

未经请假批准,缺一次罚10元。

十、大客车非特殊情况下,严禁进入生活小区,否则罚款20元。

注:以上各项制度,除处罚当班责任人外,追究带班人员连带责任,处罚额度同当班责任人相同。

治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及各岗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条医院治安管理工作,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没的重要内容,是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医院领导负责,纳入医院管理范围。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医院实行分级管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科室负责人是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组织护院力量,同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

1、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

2、对职工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观念,做好防范工作。

医院、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3、鼓励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做好各类纠纷的调解和转化工作,防止因此引起的案件发生。

5、向病人、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宣传,提高其防范意识,严禁在病房吸烟和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的使用,不要将大量现金,有价征券,和贵重物品带到病房,以免发生火灾事故,和丢失被盗。

第七条。

6、组织文体活动,要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

7、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无条件整改的,应将情况报告给医院治安负责人,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8、对医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及时报医院保卫科。

第八条。

1、门卫、巡逻、值班制度。

车辆管理组负责指挥安排好医院出入车辆,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巡防警员巡逻负责维护医院内的治安和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2、防火制度要坚持开展防火教育,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更换,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火源、电源要经常检查,一经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第八条3、保密制度要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检查,加强对机密文件、资料和重大科研成果的保管、保密工作。

对外科技交流涉及的内容,参观范围等,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防失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4、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麻醉、放射性等物品要严格购销、运输、储存和安全使用,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且安全,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范措施,专人保管,制度上墙。

16第九条医院保卫科是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保卫基层组织。

医院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授权对医院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规定或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保卫科有权提出批评或责成限期整改,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17第十条医院保卫科应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18第十一条违反责任管理细则的科室和岗位人员,治安保卫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医院、职工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精神文明和先进集体和个人资格并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第十二条本责任制由医院保卫科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书注塑机操作规程液压机操作规程。

电焊工操作规程搅拌机操作规程除四害工作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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