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工作总结(优秀18篇)

时间:2023-11-27 06:39:37 作者:FS文字使者

每月一次的工作总结是我们对自己工作目标的一次检阅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一步完善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灵感。

不动产权心得体会

不动产权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不动产权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不动产权的意义和价值。下面我将从不动产权的保护、转让和激发经济活力等方面,谈谈我对不动产权的心得体会。

保护不动产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不动产权的保护包括合法权益的保障、合同权益的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等方面。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曾亲身经历过许多保护不动产权的案例。例如,我曾租用一套居民房屋用于办公,但房东却突然改变主意要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在我和房东的协商下,最终我成功地保住了办公场所。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不动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让我懂得了通过法律手段和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重要性。

不动产权的转让是不动产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当一个人不需要或者无法继续拥有某项不动产权时,通过合法手续将不动产权转让给他人,实现不动产权的有效流通。在我个人的实际操作中,我曾参与了不动产权转让的过程。通过这次经历,我非常清楚要保证不动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和顺利性,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订立和过户手续。这次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动产权转让需要合法合规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权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不动产权能够激发经济活力、促进投资和建设,提高土地资产的效益。例如,在我所在城市,一块废弃的工厂用地经过权属确认和合法转让后,成功吸引了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的投资建设。这次案例让我意识到,通过合法保护和有效利用不动产权,可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繁荣。

段落五: 结语。

总结来说,不动产权的保护、转让和激发经济活力等方面是我在学习和实践中对不动产权有了更深刻理解和体会的主要内容。不动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基础,不动产权的转让是实现不动产市场有效流通的重要环节,不动产权激发经济活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加强对不动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养合法合规的操作意识,我们将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不动产权,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结:通过对不动产权的保护、转让和激发经济活力的学习和实践,我对不动产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不动产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不动产权的转让是实现不动产市场有效交易的重要手段,不动产权的激发经济活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加强对不动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以及自身的合法合规操作意识的培养,将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不动产权,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不动产个人工作总结

房产数据整合、档案扫描参考歙县的模式,由区国土局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其他数据整合及系统二次开发、购置暂由苍穹公司先行提供服务,最终技术服务商参照市局模式确定。相关工作由招管局予以配合。

信息共享目前解决方案: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平台向房管部门开放(连接内网专线、账号密码),房管部门的业务平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开放(提供外网网址端口、账号密码、u盾),确保双方实时共享交易(登记)信息。

信息共享下一步解决方案:为了确保登记资料统一性、完整性,由国土局牵头,负责召集苍穹公司、新奕公司,共同商讨数据实时共享共用的建设方案、传输接口研发、统一登记簿册等工作,尽快完成各自数据库接口研发工作,同时根据权籍管理系统标准统一修改、设置各业务系统登记簿册,确保各部门数据正常实时互传共享,数据转换与推送工作做到完整正确、不重不漏。实时共享共用数据库建设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相关工作招管局予以配合。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移交事宜。

房产登记历史纸质档案于10月28日前移交不动产登记局,档案资料仍存放在房管局档案室,房管局负责档案整理和查询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并划归不动产登记局管理,人员工资由区财政负责保障。不动产登记局正式运行后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及纸质档案,按档案管理标准,分年度统一移交给区档案局。

四、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事宜。

为提前做好新老发证工作准备和衔接,区政府决定于10月18日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从10月20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登记业务,查封登记仍由原部门受理,并将登记结果反馈到不动产登记局。10月28日起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受理业务,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10月20日前各部门受理登记仍由各部门按原途径办理。10月20日起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各部门引导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电视台负责。

为确保10月28日顺利发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则同意招聘临时人员10人,请区国土局行文报区政府研定,区人社局、财政局商洽办理。

六、关于经费保障事宜。

区国土局部门预算编制时,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费列入预算,区财政局做好预算。

不动产权心得体会

不动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或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接触到不动产权相关的事务,如买卖房屋、租赁土地等。亲身经历了一系列的过程后,我对不动产权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第二段:重要性意识的提升。

首先,通过与不动产权相关的一系列事务,我意识到不动产权的重要性。不动产权不仅关系到个人及家庭的稳定居住,也关系到财富的增长与保值。在复杂的不动产市场中,明确及保护自己的不动产权是确保合法权益的前提。因此,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关注不动产权的重要性,关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法律意识的增强。

其次,通过与不动产权相关的事务,我意识到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不动产权涉及众多法律规定与程序,对于一般人来说颇为复杂。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确保自己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也学会了在处理不动产权事务时,可以请教专业律师或咨询机构,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交际能力的培养。

再次,通过与不动产权相关的事务,我明白了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在不动产交易中,往往需要与卖方、买方、中介机构等多个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良好的交际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诉求,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开始注重提升自己的交际能力,学会倾听、善于沟通和妥协,以更好地处理不动产权相关的事务。

第五段:责任心的养成。

最后,通过与不动产权相关的事务,我养成了责任心。在办理不动产权相关的手续时,我们需要准备各种材料和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逐一核实和办理。这个过程充满了细节和耐心,需要我们养成严谨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在此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了责任心的重要性。只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我们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更好地完成交易。

结尾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与不动产权相关的一系列事务,我对不动产权有了更深刻的体会。首先,我意识到不动产权的重要性,要时刻重视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我加强了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也注重提升自己的交际能力,以更好地处理不动产交易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最后,我养成了严谨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培养了责任心。未来,我将继续关注不动产权的动态,提升自身素质,为更好地应对不动产权事务做好准备。

不动产个人工作总结

010月11日,副区长江海在区委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遗留问题办理专题会议,区国土局许鸿辉、贾国华、郑占,区房管局胡清泉、吉莉,规划局石子明,住建委潘立军,财政局吴义红,档案局许振东,电视台罗建中,招管局鲍满仙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区国土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遗留问题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研定。现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根据上级要求,我区10月28日前必须实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发新停旧”,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确保规定时点实现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目标。会议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和“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求,主动对上衔接,积极稳妥推进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会议就相关遗留问题的办理研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单位宿舍等老旧小区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土地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问题。

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宿舍,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个人通过房改、集资建房等方式已取得了房产证的,由原单位或单位撤并后接管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权籍调查和测绘后,采取“公告确权”方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直接给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权证书》。

为方便群众办理,对开发企业已注销或停业的,因无法收回开发企业原土地证,由市场监管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出具公司注销证明文件后,采取公告确权的方式,除抵押、司法限制外,购房人可单方依据有效身份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对原开发企业未注销且土地权属清晰的,开发商应配合注销相应房屋及土地权属,以方便购房人依法登记。

三、关于房产、土地证载用途不一,导致不能交易抵押的问题。

对权利人申请将土地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规划局牵头,明确用途改变的具体意见;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牵头,对已经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依据国有土地出让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会同区规划局,按照最大限度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确定该幢房屋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用地红线在总体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做相应调整。

五、关于银行续贷遇到不能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问题。

1.抵押人向银行申请新贷,不动产抵押物必须两证齐全或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否则银行不得受理;2.续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依前述意见解决的,依前述意见办理;3.续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依前述意见依旧不能解决的,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可以以续贷年限为过渡期,在不换证、抵押登记双方申请人签订风险承诺书的前提下,先行发放抵押登记权属证明,过渡期满仍不能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银行不得续贷,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不得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1.二手商品房的卖方土地证没有办理,还在开发商名下,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出具确实无法联系到卖方,并且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诺后,由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单方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协助注销相应的土地证。

2.二手商品房的卖主已办理了土地证,土地证已交给二手商品房购买人,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出具确实无法联系到卖方,并且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诺后,由二手商品房购买人单方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属证明

(补证登记)。

一、申请方式。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遗失、灭失的,由不动产权利人作出遗失、灭失声明,并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发布,15个工作日后,申请遗失补发。

二、申请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核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

三、

承诺时限。

1.《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补证的,1个工作日。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登记证明遗失补证的,7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六、温馨提示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不动产个人工作总结

原则同意房屋交易(抵押)类事项,由区房管局负责前置审批。该类事项申请人须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后,移交房管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抵押)审核,房管交易窗口出具交易确认单后,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公告发证之日前,区房管局办理的房屋所涉抵押权、查封登记,仍由区房管局办理注销、解封登记;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后,未办理首次登记之前,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名下的房产,查封、解封登记仍由区房管局办理。涉及仅街道、门牌号等地名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一律不收费。

二、关于不动产数据整合、信息共享(发证系统无缝对接工作)事宜。

房产数据整合、档案扫描参考歙县的模式,由区国土局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其他数据整合及系统二次开发、购置暂由苍穹公司先行提供服务,最终技术服务商参照市局模式确定。相关工作由招管局予以配合。

信息共享目前解决方案: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平台向房管部门开放(连接内网专线、账号密码),房管部门的业务平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开放(提供外网网址端口、账号密码、u盾),确保双方实时共享交易(登记)信息。

信息共享下一步解决方案:为了确保登记资料统一性、完整性,由国土局牵头,负责召集苍穹公司、新奕公司,共同商讨数据实时共享共用的建设方案、传输接口研发、统一登记簿册等工作,尽快完成各自数据库接口研发工作,同时根据权籍管理系统标准统一修改、设置各业务系统登记簿册,确保各部门数据正常实时互传共享,数据转换与推送工作做到完整正确、不重不漏。实时共享共用数据库建设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相关工作招管局予以配合。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移交事宜。

房产登记历史纸质档案于月28日前移交不动产登记局,档案资料仍存放在房管局档案室,房管局负责档案整理和查询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并划归不动产登记局管理,人员工资由区财政负责保障。不动产登记局正式运行后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及纸质档案,按档案管理标准,分年度统一移交给区档案局。

四、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事宜。

为提前做好新老发证工作准备和衔接,区政府决定于10月18日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从10月20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登记业务,查封登记仍由原部门受理,并将登记结果反馈到不动产登记局。10月28日起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受理业务,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10月20日前各部门受理登记仍由各部门按原途径办理。10月20日起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各部门引导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电视台负责。

为确保10月28日顺利发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则同意招聘临时人员10人,请区国土局行文报区政府研定,区人社局、财政局商洽办理。

六、关于经费保障事宜。

区国土局20部门预算编制时,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费列入预算,区财政局做好预算。

不动产权证号怎么填写

不动产权证号是填房地后面的字符,即_房地_字_第_号。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证件,编号在不动产证的第一页;如果是2008年之后的证件,编号在不动产证的第二页。

房屋权证号或者不动产证原件有明确标识第_号,那个就是你房产证的编码。

1、如果不动产权证在身边,可以看一下不动产权证内页——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坐落的这页上,有一串类似“皖__市不动产权第_号”的编码,这就是你的权证号码。

2、如果不动产权证不在身边,可以通过办事大厅的不动产自助查询机自助查询来解决。

本人刷身份证,通过人脸识别,选择权属信息查询,即可查到权证号。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南谯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苏滁现代产业园一站式服务中心均可查询。

不动产权证上有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1、封面名称。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扉页盖章。

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公章。“过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盖的都是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下一步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变为了登记机构,不再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事项,因此不动产权证书取消了套印,而直接盖各登记机构的章。”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

3、扉页增二维码。

不动产权证书在扉页的右上角新增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市民扫描二维码即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信息快速查询。

原房地产权证主要记载房屋和土地两项内容,内页信息包含房地产权利人、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坐落、共有情况、登记时间;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性质;土地地号、土地用途、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权面积、共用使用权面积等。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不动产个人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不动产权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机号、数量、附件。

第二条:租赁机械的期限:

租赁期从报停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机械的期限交纳方式、期限:租金的计算:

租金的支付方式:

春节期间扣除15天租金(每月均按30天计算)以上租金包含租赁机械的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的费用及随机人员的工资。

第四条:租赁期间机械的维修、保养和各类事故的处理:

1、维修:出租方负责,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保养:出租方负责,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3、机械故障:出租方负责,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安全事故;责任方承担,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出租方若将所有权移交第三方,出租方应在所有权移交日的15天前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关系自然过渡至第三方。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若将使用权移交第三方,承租方必须在使用权移交日的15天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要求,在付清租金款的同时,取得出租方的签证认可方可移交,承租方租出租方的合同关系过渡至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按《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处理。

2、承租方不按规定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及时支付租金。3、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租赁机械不能按期交付,出租方应承担每延误一天向承租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4、出租方必须确保每台电梯双笼15小时运行,15小时外保证单笼24小时可以运行。

5、机械如发生故障若4小时不能及时修复,承租方有权扣除当日租金。6、出租方派出的操作工应持证上岗,服从承租方工作安排。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施工升降机楼层呼叫装置分机,如正常损坏由乙方承担,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甲方承担(发射头每个90元,分机每个110元)。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15天内,如承租方要延长租赁期限,应与出租方协商,并办理重新签订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贰份。

出租单位:承租单位: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不动产个人工作总结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扶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的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使用权: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面积: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_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上列的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动产个人工作总结

3月21日,市发改委副主任刘冠军主持召开了我市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就有关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按照政策前后衔接,维持现有收费项目标准的原则就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明确如下:

1、纯土地(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500号)执行。

2、有房有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若以房为主的(容积率大于0.9且用地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登记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924号)执行;若以地为主的,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500号)执行。

3、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利因土地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924号)执行,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资料《不动产会议纪要范文》。

4、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工本费按《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500号)文件每本30元收取。

二、会议同时明确了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发证收费项目的绑定调整由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房产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等相关工作;发改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协调配合和解释等工作。

参加会议的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冠军、刘建荣、市财政局张红、董凯、市国土局张治平、李玉春、市房产局何丹、肖莉。

不动产房屋产权赠与合同

原告: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有区别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透露,广东、江苏、陕西三省率先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前完成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力争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目前已经有30多个省在推行不动产权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预示着我国土地和房屋由不同部门登记发证的时代即将终结。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已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的规定。分部门登记导致不动产权利相互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不动产交易安全,因此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势在必行。

购房办手续更加便捷。普通百姓购房将不必再多部门来回跑,所有手续都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假如证件遗失要补办,就不必像以前一样自己去登报声明,而是登记机构免费提供刊发,并在15个工作日后补发。

由于环节减少,费用也跟着降低。按现有收费标准,以后有房的只收房产证费用,免土地登记费;无房的交土地登记费,而且查询档案免费。相关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和工本费执行原有的减免政策。

(1)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2)“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而“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但这个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它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意思

2014年11月27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以下简称《细则(讨论稿)》)开始在国务院相关部门间进行讨论,目前讨论已基本完成。《细则(讨论稿)》共15章192条,包括了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内容,以及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等信息。

2014年12月22日,酝酿7年之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2015年3月1日执行。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以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细则》。

2014年12月25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讨论稿)》显示,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并不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内容是在第2章第9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已制定完毕,城市户口使用“一权一证”的“单一版”,农村户口使用“一证多权”的“集成版”,即《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渐消失在历史舞台。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入实操阶段,它的展开将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基础性作用,并推动遗产税、物权保护等一揽子制度改革。

这一工作将在成都、青岛、广州、杭州、厦门、济南、武汉等15个城市提前开展,也就是说这些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证件设计初稿已出炉,并已在国务院内部征求了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八部委意见。

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众所周知,“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两者对比得知:“不动产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不动产登记是和《物权法》一体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至于怎么续期还需要讨论。”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表示。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的到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局开始纷纷忙碌,但全面实行登记工作非简单之事,其主要有两大难点:

其一、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需直接逾越《城市房产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规,因为《立法法》第63条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制定地方法规时,不得同《宪法》、行政法规相抵触,无法逾越国家现行的有关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

其二、淘汰房产证需要居民提供“个人税号”。具体淘汰流程:居民持有统一的簿册证-持有纳税人识别号-换发不动产权利登记证-全民不动产联网。也就是通过此举,将个人房产纳入税务征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之前未被信息化的房屋产权将被联网信息化,同时一并进入税收征管部门的系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技术、数据、产权等基础(这一工作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房产)。

虽困难重重,但不动产登记工作仍鼓浪前行,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8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成立,其中财政部较积极,正紧锣密鼓地推行房地产税立法,争取2015年年底出台《房地产税立法(草案)》,因不动产登记工作和房地产税是一个串联的改革制度,“我们正在调研不动产登记的技术系统,技术指标是我们房地产税立法的参数之一。”

不动产权证好还是房产证好,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的区别

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去哪里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3、多套房是否需要领多个证?

不需要。不动产权证书分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式。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按一个不动产单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采用单一版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一户拥有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将其集中记载在一本集成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证书可以记载一个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4、是否一定要换新证?

不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5、房产证与不动产权证有何不同?

根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6、不动产登记对百姓有什么影响?

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办手续更加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来回跑。

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的风险。

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7、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的关系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不得随意更改。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8、不动产登记后,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不是。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9、不动产登记对房价有影响吗?

并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此前被解读为有“反腐”和“降房价”的功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不是为了反腐败和降房价。

10、什么时候可以查询不动产?

按照此前安排,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意思

12月25日,经济观察网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月22日,酝酿7年之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xx年3月1日执行。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以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细则》。

11月27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以下简称《细则(讨论稿)》)开始在国务院相关部门间进行讨论,目前讨论已基本完成。

《细则(讨论稿)》共15章192条,包括了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内容,以及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等信息。

经济观察网了解到,《细则(讨论稿)》就此前社会热议的“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权证”等内容作出了较明确的说明。

有关“以人查房”,《细则(讨论稿)》在第13章第176条进行了明文规范:“不动产交易、互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资料。”

《细则(讨论稿)》显示,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并不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内容是在第2章第9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已制定完毕,城市户口使用“一权一证”的“单一版”,农村户口使用“一证多权”的“集成版”,即《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渐消失在历史舞台。

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的区别,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区别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费用:

证明财产为继承、赠与的,接受益人按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不动产权租赁合同

乙:承租方。

甲方愿将市(县)街(路)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房屋间,面积平方米,供乙方营业使用。

2、乙方每向甲方交纳租赁费元。

3、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其他事项。

甲: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乙:(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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