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验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1 14:49:27 作者:李Y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篇一

遗传检验科工作程序严格按检验科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sop的规定进行。

室内环境及内务管理符合6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标准。环境整洁,严格分区,物品放置有明确标识,每月定期监督温、湿度是否按规定时间记录,每天是否根据实际使用量配制84消毒剂及紫外线消毒并填写记录,冰箱、温箱、水浴箱温度记录是否及时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上报、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跟踪验证。

标本的采集、处理和接收均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染色体样本及时接种,不符合标本及时召回病人重新采集,检验后标本按保存时限进行保存并记录。

定期监督报告单的`录入审核及发放。检验结果由操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告单,再由授权签字人再次进行核对签发报告,符合检验结果报告程序,实验原始记录保存完整。

定期监督室间质评执行情况,20xx年度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全国医院染色体核型分析室间质评活动,成绩优秀。

每月监督试剂、耗材的验收、出入库、领用、批号、有效期是否有详细记录,有无过期试剂和消毒剂,使用量与库存量是否相符。发现有耗材领用登记不完整情况,已及时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跟踪验证。

制定科室内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要求每月进行人员各项目业务培训并定期监督,每半年考核一次,对岗位工作能力进行评估。对实习同学按科内安排轮转,按计划进行培训。

仪器设有仪器档案,基本信息和校准标识,每年制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校准,保证仪器的周期性保养维护和日常保养并及时记录,仪器使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授权上机操作,无未授权人员操作主要仪器现象。

定期对科室人员进行客户服务培训,对实验室服务对象咨询方面能做到耐心倾听,尊重、理解对方意见,采用科学的方式解答,并做详细记录,达到患者满意。多次与相应临床科室沟通座谈,反馈信息有相应的记录,根据合理建议及时改进。

遗传检验科努力按照iso15189赋予的管理条款,对科室内部人员培训、文件执行、仪器维护、环境监测、试剂管理及质量控制等多方面进行了质量监督,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并进行了纠正。由于工作能力有限,对有部份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经中心内审评审组的审查又重新发现了一些不符合项,并及时对不符合项采取了纠正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有信心在中心主任及科主任领导下,以持续改进的理念指导工作,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sop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行为,科学管理,使遗传检验逐步完善,跟上中心发展的步伐,把科室做大做强。

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篇二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七条 向我国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获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根据情况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赴境外实施体系性考察,开展疫情调查,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查及预检监装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对于已经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相应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境外疫情动态、进境疫情截获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开展进境粮食具体检验检疫要求的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境外开展实地考察、预检、监装及对外协商。

第九条 进境粮食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产地证书;

(三)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 进境粮食可以进行随航熏蒸处理。

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风散气。未申报的,检验检疫部门不实施现场查验;经现场检查,发现熏蒸剂残留物,或者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限量的,暂停检验检疫及相关现场查验活动;熏蒸剂残留物经有效清除且熏蒸残留气体浓度低于安全限量后,方可恢复现场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

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部门的同意。

以船舶集装箱、火车、汽车等其他方式进境粮食的,应当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离。

(一)货证核查。核对证单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出口储存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船舶散装的,应当核查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清仓检验情况,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集装箱装载的,应当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等信息。

(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粮食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

(三)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四)其他现场查验活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标准,对现场查验抽取的样品及发现的可疑物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实验室检测样品应当妥善存放并至少保留3个月。如检测异常需要对外出证的,样品应当至少保留6个月。

(三)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第十八条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六)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第十九条 进境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单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准入名单内粮食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进境特许检疫审批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进境粮食装卸、储存、加工涉及不同检验检疫部门的,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检验检疫情况及监管信息。

对于分港卸货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放行前及时相互通报检验检疫情况。需要对外方出证的,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调离进境口岸的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调离前及时向指运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具进境粮食调运联系单。

第二十四条 境外粮食需经我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五)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库房和场地应当硬化、平整、无积水。粮食分类存放,离地、离墙,标识清晰。

第二十七条 装运出境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第二十八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贸易方式为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提供成交样品。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三十条 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或者通过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具证书。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形式或者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方法的,或者虽经过处理但经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粮食不得出境。

第三十一条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粮食,出境前应当重新报检。

第三十二条 产地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

出境粮食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查验。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相关规定,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粮食实施口岸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是否感染有害生物等。查验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拼装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疫。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粮食种植地、出口储存库及加工企业周边地区开展疫情调查与监测。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粮食实施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制度,制定进出境粮食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计划。

(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五)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企业监督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解除警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情况将重要的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向地方政府、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外主管机构、进出境粮食企业等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通报,并协同采取必要措施。粮食安全信息公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指定申请。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评审,核定存放、加工粮食种类、能力。

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代理人发现重大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做好召回记录,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质量管理、设施条件、安全风险防控、诚信经营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具体分类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未报检的;

(二)报检的粮食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五条 进境粮食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境粮食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或者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出境的粮食经检疫不合格,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注销注册登记。

第五十三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三)进境粮食未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四)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监督的。

第五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境用作非加工而直接销售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以边贸互市方式的进出境小额粮食,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12月发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篇三

工作报告是一个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窗口,能更好的进行工作之间的交流,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技术监督工作报告,一起看一下吧!

在今年的技术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局和公司技术监督的精神和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技术监督、节能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竞争的核心”的观念。根据管理局技术监督处技术监督和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工作中突出全面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健全制度,制定措施,使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一、质量管理工作:

1)通过媒体宣传,做好质量管理的宣传工作

经营管理科积极利用船舶电台、船舶公司网页、黑板报组织开展对质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大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使广大干部职工在生产工作中也提高了质量水平,充分发挥了质量宣传的作用。

2)组织质量培训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基层队的自身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自身水平,积极组织参加油田组织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同时在公司组织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讲座,使质量管理人员和基层队的自身水平大大提高。通过教育,职工改变了以往的看法,对质量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3)全员参与,共同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

qc小组是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降本增效、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根据技术监督处的要求,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成立了16个qc小组,包括船舶营运管理、船机修理、设备修理、节能、理论研究等几个方面,严格按照课题的研究步骤,一步一步进行,确定研究课题----现状研究----找出矛盾焦点、问题----讨论解决方案----按方案解决问题----对结果进行分析,找出最佳方案,16个qc小组都坚持开展工作,都按期完成并上交了成果。

质量管理工作若要常抓不懈, 必须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健全的组织机构,以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贯彻执行。几年来,我们坚持从海洋石油船舶公司的实际出发,以提高对外作业的服务质量、加强采购产品检验把关和自产产品监督管理为出发点,加大船舶管理力度,制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采购和使用,增强了公司的自我约束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3、进一步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公司在近年的油田内、外部市场活动中,逐渐认识到必须要有一个让用户满意的、科学的质量体系,才能具有竞争力,因而贯彻iso9000、iso9001族标准,贯彻执行hse、sems体系,是公司在质量管理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根据自身特点,编制了适合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体系中包括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各种标准等,使公司在质量管理的工作中有条不紊的进行,在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行更新和改进,因此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二、标准化管理工作:

标准是质量的基础和保证,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要抓好质量,就要先做好标准化工作,经营管理科严格信息发放、配备申请、宣贯、培训、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各级标准化管理程序顺畅、配套的各项管理办法齐全。

1)组织标准的宣贯、学习,提高职工对标准的认知程度

按照20xx年制定的标准学习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今年共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学习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内容、标准的编制办法共40人次,使管理人员提高了对标准相关知识的认识和认识水平。通过组织基层单位职工对标准的学习,使广大职工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标准都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应用在生产经营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2)组织新标准的编制、审定工作

完善齐全的标准信息为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迅速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经营管理科根据年初计划,组织了编写了《胜利242多用途船操船规程》、《胜利151船操船规程》,现在正在组织标准的审定工作;现在正在进行《守护船配备规程》的立项工作,这项规程的编制工作是明年标准编制的重点工作。

3)加大标准信息收集力度

为了加大标准收集力度,做好标准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的目前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手段,收集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信息,进行公司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工作,按照全、新、专的原则,收集了清理收集了近500余条各级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废止、确认信息,其中包括iso(部分)、国家标准化情报中心、国家标准化协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海洋局、电子工业部、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石油、石化、劳动安全保障部、环保署、劳动部、机械部、计量院等16个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为建立公司标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巩固内部市场和开拓外部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节能工作

20xx年,经营管理科根据公司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思路,结合海上作业的实际情况,强化节能管理,推广节能“四新技术”,做好公司的能源利用和节约工作。

1、节能计划的实施情况:

节能项目计划是实施技措节能的重要措施,是年度节能任务顺利完成的保证。20xx年我们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在实施节能项目计划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时间安排,确保了公司05节能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

2、加强节能统计工作

能源统计是节能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节能统计数据,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从而起到增产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年初,在公司召开的05节能工作会议上我们总结了去年节能统计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并指出节能统计工作要作为一项重点来抓,要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每季结合各单位的节能统计报表,我们按期召开节能统计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单位节能报表中的经验和不足,就节能报表中出现的问题一一指正。并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原始报表数据及用能分析,按季将《公司能源使用情况报告》呈报领导,以备公司领导层的决策。

3、贯彻实施《节能法》,宣传节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经营管理科根据公司要求明确和部署了今年节能工作的任务。组织各三级单位节能员参加会议,大家互相交流,总结节能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并经常组织他们学习节能知识,更好地进行节能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我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

结合我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形势和局有关会议精神,通过会议、广播、板报等宣传形式,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宣传工作,纠正职工群众中能源利用中的错误思想,并将“挖潜增效、降低成本”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

今年6月12日至18日为“05全国节能宣传周”,经营管理科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20xx年节能宣传周“依法节能,节约增效”这一主题,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节能宣传工作,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达到了提高职工节约意识的目的。

3、严把物资采购质量关,加强采购产品质量检验和自产产品监督管理;

4、继续做好标准的配备、宣贯、监督工作,建立电子标准数据库,申请加入“船舶标准信息网”,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力度做好新标准的编订、送审工作。

5、继续贯彻落实《节能法》,加强和改进节能管理 ,节能降耗、公司节能量、耗能量,做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四新项目推广应用工作。

(一)技术监督网络建立情况

为了保证继电保护装臵的正常运行,认真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分公司成立在生产副经理领导下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领导、协调继电保护工作。

副组长:

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成员:

1、生产副经理(技术总监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定。

2) 定期召开继电保护监督工作会议,检查与协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

3) 审批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报告,重要的继电保护技术总结 。

4) 负责继电保护装臵的安装、检修、调试监督工作的重点项目。

5) 负责组织重大继电保护事故的调查和缺陷分析处理 。

6) 负责组织继电保护监督网的技术监督活动 。

2、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1)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日常继电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定期工作。

3)协助技术总监对继电保护业务做好领导工作。

4) 监督大修或安装中的继电保护装臵的试验、测试项目计划的实施。

5)负责组织、编制继电保护装臵的试验报告和测试项目报表以及大修继电保护监督总结报告 。

6)负责组织编制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档案,包括设备台帐、图纸、资料、检修计划、改造计划、反措计划、试验记录、检验报告等 。

7)监督继电保护装臵的定期检验和装臵验收。

8)按时报送继电保护装臵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总结 。

9)负责继电保护监督的日常工作,并将各项制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

10)负责组织继电保护专业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

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成员职责:

1) 按时完成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日常总结,并上报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

2)按时参加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活动,协助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分析日常发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3)即时向班组传达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网的活动精神。

4)建立、健全继电保护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档案、设备台账、做好技术归档工作。

5)经常分析研究事故的原因和规律,及时从装臵和技术规定上提出自己的技术分析和反事故措施。

6)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设备缺陷并汇报领导。协助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解决问题。

7)编写班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计划,并监督执行。

8)参加继电保护装臵的检修、验收,并做出评价。

9) 认真参与继电保护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推进继电保护设施的标准化工作。

(二)基建、运维环节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1、在系统规划、设计和确定一次系统接线时,考虑继电保护装臵的技术性能,多征求区调的意见。

2、继电保护装臵的设计必须统筹兼顾,本着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服从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

3、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保证施工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4、运行人员介入调试继电保护装臵,了解装臵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臵按规程、标准进行验收。

5、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臵投运前,应进行项目验收。

6、新设备投运时,相应设计、安装的全部继电保护装臵应同时投

入。

7、 对所有运行设备的继电保护装臵和安全自动装臵进行技术监督。

8、定期对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臵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评议,与制造单位一起对问题进行解决。

9、继电保护装臵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故障、事故等重大事件,及时上报。

二、全过程技术监督专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专项自查开展情况

在9月5日至9月10日期间,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指导下变电运维操作班、调控运行班、变电检修试验班进行自查,对监督管理、继电保护监督技术管理、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继电保护的运行和维护等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健全监督体系、完善相关制度、落实运行维护情况,在9月12日至9月13日期间安全检修部和调度控制中心牵头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二)专项自查设备范围

1、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体系检查要求,从管理体系、技术体系、执行体系、培训体系、保障体系五个方面进行检查。

2、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体系检查项目细化要求,从监督管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继电保护的运行和维护等四个方面进行细化要求。

(三)“”保电前带电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保电相关要求及奥运保电成功经验,细化2座110千伏变电站和6座35千伏变电站的日常巡视工作,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对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时更换,提前进行备品备件的购臵,发现缺陷及时上报处理。利用红外呈像仪、红外测温仪等设备对带电运行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四)基建工程全过程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标准化作业,工作前编制标准作业指导书。

2、继电保护装臵投运前必须经过正式鉴定,方可投入运行。

3、施工必须按二次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二次施工图向运行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4、运行部门在工程验收时能行使安全否决权。

5、基建、设计、制造、运行部门共同协作,保证二次设备质量,不留问题。

6、合理配合电网保护,保证二次保护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7、根据电网结构变化,及时做好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工作,及时调整保护定值。

8、加强对继电保护工作的安全检查。特别强调与电网联接线路的保护要重点检查,保证保护的投入率和正确率。

9、建立完善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体系。在技术总监领导下的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班组的继电保护专责人。

10、设立继电保护设备台帐、运行维护、事故分析、定期校验、缺陷处理、反事故执行情况档案。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局党支部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工作,鉴于人事变动,年初及时调整了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党支部与全局工作人员层层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状及预防职务犯罪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人身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与此同时,副科级以上领导都做出了廉洁自律承诺书为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件事基础。

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认真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和纪律防线

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廉洁从政意识和自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三、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认真落实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成立了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一是在与经济有联系的重大事项上,如经费安排、数额较大的支出等,都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召开局务会议决定;二是财务审批严格实施“一支笔” 制度,财务人员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付;三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在财务收支、政务公开及群众欲知的事情,召开全体会议向干部群众通报,公开办事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工作透明度。

一律不参加。招待中严格遵守有关标准,不上高档类、酒、菜。旗内各部门、各单位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领导干部也不接受宴请。

建立和完善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能较好地遵守县纪委、监察局《关于严禁用公车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的通知》的规定。其次。 严格遵守《统计法》,对各种统计数据做到按时如实填报。

为严格落实纠正不正之风责任制,结合我局自身实际,及时制定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严治理干部用懒散行为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特别是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工作限时办结制度,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也有效调动了全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在业务工作方面

1、组织开展农资、食品、特种设备、认证认可产品等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在我县部分、商场、超市、药店、农资企业、商店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立案查处各类执法案件8起,查处假17万余元。

2、组织开展全县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免费检定工作,共开展免费检定计量器具300余台件。

3、开展医疗用心电图机、b超机等医疗用计量器具,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检定,民用电表等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共检定计量器具500余台件。

4、开展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目前共检验产品50余批次,合格率达85%以上。

五、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主要经验:

第一,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不断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巩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围,才能始终保证头脑清醒,不迷失方向。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完善的规章制度,会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能有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推选政务公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法。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使群众能够得到参与,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教育不够,有因业务工作影响廉政教育的情况,上半年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工作有待加强。

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篇四

自《xx省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尤其是在推动三基工程建设中的打牢火灾预防基础更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社会面火灾的发生,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的看到,由于各方面因素,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此。笔者就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受传统认识的影响,社会消防工作在群众中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包括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普遍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部门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派出所无需管消防工作。也有的公安民警认为自己的人事、经费全部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没有权力干涉,消防监督工作对自己只是一件份外活,可干可不干,不少地方出现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

(二)工作任务繁重及消防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派出所担负的任务外延不断扩大,加之派出所的现有警力不足,有的基层所正式民警仅3至4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另外,民警的频繁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造成青黄不接。再者,由于目前派出所自身经费紧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中正常办公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综合科学,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从事防火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都未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的不熟也直接导致在工作中走马观花。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派出所反映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等。

(四)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在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下发文件的多、制定完善措施的少,部署工作的多、检查考评的少等现象。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工作考评,有的虽有列入,但是在总分中占的比例极小,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由于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必要的奖惩措施,这些因素使一些派出所抓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派出所责任意识。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此规定既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了一项职能。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基层管理组织,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统一认识,把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为份内之事,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主动为消防部门分忧,当好参谋。

(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所长、分管副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二是采取年初签订目标,年中组织督察,年底进行考评的方法,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考评、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及年终和月度工作考评等各项考评工作当中,要求基层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步骤、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三是加快派出所消防业务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城镇乡村的消防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发扬务实作风,坚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档案、台帐,使派出所能够把精力放在实实在在的工作上来;四是确立公安派出所典型引路机制,充分发挥其以点带面作用,不断总结推广其消防工作的成功经验;五是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正常的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公安工作特点,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以及以会代训、轮流到消防大队见习等形式进行,再者通过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验收、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原因调查等,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会宣传、会检查、会执法、会管理、会组织。

(三)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资源优势。一是警力资源优势,派出所遍布城乡,覆盖面广,再加上为数不少的联防保安队伍,能够缓解当前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二是社会资源优势,派出所对辖区场所单位和社会面上的情况比较熟悉,与乡镇、街办、村组、社区等关系密切,能迅速发动社会方方面面开展工作。三是行政执法资源优势,派出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良好的基础,其对辖区情况的熟悉还保证了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留空白点,减少了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失控漏管。公安消防机构在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时,要充分发挥派出所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职能,突出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组织网络建设等四个方面工作,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村组和单位,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四)因地制宜,明确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标准,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结合消防监督工作特点和实际,明确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和职责,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权限,做到管辖明确、任务明确、责权明确。制定合理的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行政处罚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督导,形成合力。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一部分消防工作移交给派出所,对消防部门来讲并不意味着担子的减轻,而应看作是责任的加重。因此,在消防监督机构内部,要将指导派出所抓好辖区消防工作,作为内部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掌握信息,注重搞好协调。尤其是在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协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派出所实际,尽量将消防监督管理融入到整个辖区治安管理工作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消防部门还要不断强化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做好角色转换。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依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要通过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提高法人、团体和群众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鼓励群众自觉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氛围。

(二)狠抓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目前,群众的消防意识普遍还比较淡薄,消防安全常识溃乏,自防自救能力低下。因此,派出所要结合辖区特点,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在宣传形势上,应当结合单位、企业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

(三)突出重点单位监督。要本着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在工作上,应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为重点,抓日常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要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

总之,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强化公安派出所职能作用,对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拓展消防监督管理渠道,减少失控漏管现象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在新的消防监督模式下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深入拓展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篇五

一、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认真学习了《事后监督管理—》,《》,《》,通过对这些细则的不断学习和总结,在理论方面我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有着很多的感悟。紧紧围绕总行下达的各项文件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提出的要求,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把监督工作做好,监督好工作中的每个细节,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在工作中的差错,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保证网点工作的正常运行。

现在已跨入了20xx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挑战,首先,作为一名党员,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中都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已。其次,明年的工作要以“细”为起点,对本职工作做题必须及时反映,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本年度共计业务量精做细,做到细致入微,向工作要质量。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将理论知识熟练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在稳健中不断地追求进步。

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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