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中介论文(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2 22:40:11 作者:梦幻泡 2023年保险中介论文(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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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

维持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的安全网,审慎监管是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第二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和其他危机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或取代破产金融机构直接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防止银行挤兑、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多种形式,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付款箱类型、成本最小化类型和风险最小化类型。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主要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在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才发挥作用,对存款人作出赔付或资金援助,并对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清算,基本上属于消极被动应对。成本最小化型保险制度没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利,也不能为防止金融机构的倒闭而提前进行干预,介入破产金融机构的时间比较晚,不能有效地提高救援质量和降低援助成本。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对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还有权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对有问题苗头的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介入问题金融机构的时间相对较早,能降低援助成本和有效地预防金融系统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xx年5月1日建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本文在介绍了几个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缺陷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最早,运行最为完善,也是影响最大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银行业造成了巨大影响,几千家银行破产,爆发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为了抑平人们的恐慌心理和应对银行挤兑,美国政府根据《1933年银行法》,由财政部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社(fdic),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fdic的组织、职责和使命,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fdic成立后,在减少银行破产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方面效果明显,在1934年和1935年,美国只有34家银行倒闭,人们普遍认为,fdic的存在是银行破产数量急剧减少的主要原因。对被保险银行的监督和检查是fdic的主要业务之一,银行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由资本、资产、经营、收益、流动性和市场敏感性等项目构成(camels),根据检查结果把银行分为五个等级,对问题银行需加强监管和指导,但为了避免市场和存款人恐慌,检查结果并不公布。fdic的主要业务还包括对破产银行的处理,美国的银行破产体制是由行政主导而非司法主导,fdic是这套体系的核心。fdic处理破产银行的目标是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使fdic的费用最小化。为了减少市场震荡,一般采用周末处理的方式,早期发现、早期纠正、早期处理是fdic破产处理的特点。具体的破产处理方法有向存款人直接支付存款、把保险存款转移到经营稳健的银行、收购与继承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破产银行暂时国有化、资金援助等。破产银行处理基准也从早期的不可欠缺(essentialitydoctrine)、太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修改为fdic的成本最小化。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改善法》主要是增加了对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根据银行的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在20xx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中,fdic创造性地提出相关应对措施,灵活履行职责,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创新性地拓展自身的职能范围,不断提高了存款保险制度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在20xx年金融危机中,fdic主动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配合,积极改革创新,灵活履行职责抵御危机,在危机中极大地拓展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影响,在美国政府一系列的重要危机处理计划中发挥了核心作用。fdic本身也在危机中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应对金融危机处置金融风险的主要平台之一。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1971年根据《存款保险法》建立的。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日本存款保险公社(jdic),和美国不同,日本金融安全网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是由日本银行担任,银行监管由金融厅承担,jdic只负责破产银行清算和存款保险两大职能,没有监督管理和检查金融机构的权利,属于付款箱型。jdic的主要职能是收缴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援助及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jdic强制要求银行加入保险,最高偿付额为1000万日元,保费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不与银行的风险状况挂钩。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最初是商业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合作社,后将劳动金库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也纳入保险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jdic在日本被视作政府救助的支出机构,缺乏独立的决策权,没有积极性和自主性,处于被动地位,在出现银行危机时,jdic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在日本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日本的金融机构受到政府“护送船团”式的强有力的保护,造成jdic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和治理效果与美国相比存在显著差异。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属于付款箱型,由官方主办政府经营管理,最早是根据1972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后为了适应金融系统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多次大幅度调整。20xx年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把存款保护计划和其他机构合并,设立由其统一管理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执行存款保险职能。现行的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是整个金融行业保障计划的组成部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功能也由单纯的存款保险逐步拓展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信心的全面补偿机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完全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同时又是隶属于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下属非盈利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承担金融服务管理局委托的存款赔付职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主要是负责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存款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及保险金的支付,具备单一的存款保险功能。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制度,任何在英国营业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都被自动纳入保险对象,被保险存款包括付息的存款和金融机构保管的非付息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借入资金,每家参保的金融机构需要交纳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但合计不超过合格存款的0.3%且逐步征收。当参保机构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或破产清算,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该机构已无力偿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对参保的金融机构并没有监督权限和检查权限,也无相关预防金融机构倒闭的措施和早期干预机制,只是在金融机构倒闭后收拾残局,承担最后的风险,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在20xx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刚开始时作用有限,甚至受到各方的质疑,但在积极改革调整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在稳定金融市场、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塑市场信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特别,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和官方强制性保险系统构成。官方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欧盟存款保险指引》的要求于建立,只为商业银行和公共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业务,由银行协会管理,基本上借鉴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制度的做法。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是维护德国金融系统稳健的根本保证,也是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典范。德国银行体系由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就是由这三大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逐步建立的三个独立运行体系。三个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并不相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和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是保障加入银行的流动性,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德国三大非官方保障基金的制度及运作特点基本相似。一是志愿加入,在德国,所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了各自行业协会经营管理的非官方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保险范围宽和全额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国内外存款,外币存款也纳入保险对象。三是资金来源主要是加入银行的事前提供和事后混合融资,没有公共资金介入,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为存款总额的0.03%~0.05%,新加入银行还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另外承担0.09%的保费。四是非官方管理,三大非官方存款保险机构都由各自的行业协会管理,不受公共监管,财务报告也不对外公开宣布。五是存款保险机构对加入银行有充足的监管权限,它有权责令对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如果加入银行仍然没有执行则可以将其驱逐出去。六是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和严格审计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完全是属于非官方性质,没有公共资金的援助,机构不能把处理问题银行的成本外部化,需要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来降低风险和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抑制个别金融机构的挤兑和破产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在某种意义上,设计、营运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还会对金融机构、金融系统产生负面效应,其中道德风险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和一般的保险不同,参与主体由存款保险机构、加入银行及存款人构成。存款保险会影响存款人、加入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行为和经营,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由于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存款本金和利息血本无归,必须谨慎地选择存款银行并监督以降低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即使银行倒闭,存款人也不会遭受损失,存款人的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机构,其存款得到有效地保障,存款人承担的风险被控制,相比存款的风险,存款人更重视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选择、监督的缺失和对高水平利率的追求会刺激和促使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经营。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加入银行的行为方面。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具有通过过度承担风险、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用吸收的存款替代自有资本以降低自有资本比率的动机。国外的研究普遍认为,早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加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还有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会激励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爆发银行危机的机率;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些观点和结论。对导入保险额度、自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及问题银行早期纠正、早期处理等措施改革后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的研究则认为,能显著地降低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有效地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约束,明显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道德风险表现在对金融机构的过度纵容、“太大而不倒”(toobigtofail)及问题银行过高的处理成本等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银行挤兑的同时更要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希望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有一定的包容底线,能容忍部分问题银行继续生存。对出现问题苗头的银行,更多地运用资金援助方式处理,避免银行的倒闭。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基金包含国家的财政出资,资金的运用给问题银行和存款人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资金援助不仅是存款保险机构对高风险银行的宽容和实际补贴,还会助长银行的道德风险。根据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金融系统相对稳健、有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保险基金存足、市场机制和市场约束有效的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抑制道德风险、发挥较好的作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即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会给金融系统带来持久的稳定,相反有可能加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削弱市场约束机制,增加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除。道德风险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严重的还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和优势。通过改革和创新,我们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近年来,全球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系统稳定的贡献也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隐形存款保险,由国家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造成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国家信用,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现象比较普遍。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隐形保险变为显性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国内存款金融机构积极公平地参与全球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利用“后发优势”,设计时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他国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使其更趋完善健全。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以立法的形式给存款人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化解银行挤兑风险。强制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现限额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各国的保险限额之间的差异比较大,例如美国是10万美元,日本是1000万日元,马其顿是183美元,全世界平均水平的保险限额大约是人均gdp的3倍。我国的保险限额50万元是20xx年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近似100%的全额保障,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家庭个人金融资产中的存款比率较高。过低的保险额度不仅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也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其存款不区分个人存款和企业机构存款,全部纳入保险范围。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保费、基金运用收益及其他收入,基金主要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资产。第三,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差别费率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与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投保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动机。投保机构风险状态的确定,国际上普遍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自有资本充足率对投保机构进行分类,对不同等级的投保机构采用不同的费率,鼓励投保机构尽可能持有更多的资本,提高金融系统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的风险差别费率预计也会与自有资本充足率挂钩,自有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投保机构要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第四,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密切有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掌握投保机构的风险状态、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对自有资本充足率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对自有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偿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第五,对破产投保机构的处理,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偿付或委托健全金融机构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为健全金融机构收购继承破产投保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责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援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尽可能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不影响金融系统并使存款人得到及时合法的保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刘晶:保险制度的新发展:英美为例[j].时代金融,20xx(9).

[2]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xx(2).

[3]刘勤: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发展创新[j].国际金融研究,20xx(6)。

[4]王晓博、刘伟、辛飞飞: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xx(9).

[5]颜苏:反思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j].法学论坛,20xx(7).

保险中介自查报告

自收到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开展开化县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后,我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本中介业务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我部按照《通知》要求,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的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2.本中介机构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

3.合同信息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申请和使用渠道代码和销售人员代码。

4.本中介服务部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严禁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开化县金竹房产中介服务部。

2016年8月2日。

保险制度论文

:在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提出补充医疗保险框架的构建模式,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费用支付的制约机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近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中“双线”(起付线、封顶线)的存在,引起群众不安全感。其次,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即基本病种目录、基本治疗方法目录、基本药品目录,防止资金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的医疗消费水平。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外,推进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

这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自愿性职工互助保险。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职工互助保障又在各地被大力倡导与推广,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覆盖面的职工互助保障形式,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由工会组织出面举办,其具体运作本着互助救济的宗旨,着眼于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实行这种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例如《兰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自行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改革中起到了缓解职工高额医疗费用的作用。但是,补充医疗保险放在企业或行业内部,各自为政,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其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能力必然减弱。而且,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自行组织,其公平性以及保险基金风险控制能力,尚存在很大争议。

(二)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从资金筹集角度讲,一方面,保险基金集中起来交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符合大数法则;另一方面,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的部分可以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这样广集基金,充分发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更加适应市场化需求;第二,从成本角度讲,社保机构管理保险基金,在监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同步监管,避免机构重复设置,且工作量不会明显增加。同时各地社保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不再从保险费中提取,因此大大地节省成本;第三,从风险角度讲,社保机构拥有一支既懂医又懂医疗保险政策的专业队伍,保险基金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企业和职工都可以放心。

(三)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模式由用人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将补充医疗保险完全市场化,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风险。据来自北京市的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市各家商业保险公司所承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120%-150%之间,有的甚至超过了200%。造成这种结果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商业保险公司缺乏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补充医疗保险走市场化道路本身不是错误的选择,但就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条件而言,补充医疗保险采用这种商业化模式并不明智。

(四)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兼顾社会性和商业性两种模式,典型代表是厦门市。具体做法是,社保机构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保费中,提取一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一个集体,以投保人的身份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与单纯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比,这种由社保机构集体投保的方式分散了风险。但这种做法中,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都要从中提取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把补充医疗保险从自愿性变成了简单的“一刀切”。这一做法变相削弱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规模及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商业保险机构操作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当年结余部分不予以结转,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大量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成为了年度性的,大笔基金因无法累积而流失,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自愿性的,但是如果一味地放任不管将会导致其出现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任企业自愿选择。即是否投保由企业自主选择,但一旦选择投保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模式进行。通过上述分析比较,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更符合我国现状,且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性质应当属于“社会性”,因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是符合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的。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应遵循此原则。三方合理分担原则,对于政府而言,通过进行适当补贴,有利于政府对医疗保险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保证其医疗保险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其职工支付医疗保险费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同时通过交费,用人单位把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转交给社会,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对于个人而言,有利于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一)基金来源及缴费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二是由参保职工分摊一定比例的基金数额;三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或投资所得;四是由政府补贴;五是其他应当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例如社会捐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前两项来源会遇到如何缴费的问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既然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那么我们认为最妥善的缴费办法就是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收费。若用人单位不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社保机构只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视为同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既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自愿参保的原则,又利于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二)政府补贴及优惠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意义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不足,属于政策性很强的集体福利性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享受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府补贴应当包括事前补和事后补两部分。事前补是指政府每年按一定标准补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例如可以按照每年每人30-40元的标准来补贴,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有充足的基金来源,确保医疗保险制度能顺利进行。但是医疗保险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也是很正常的,如果不足部分由下一年顺延报销,仅靠企业的力量来支撑补充医疗保险是远远不够的,这会打击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展开,因此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部分进行适当补贴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所谓的事后补。至于补多少可以由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支出情况具体确定。为激发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来讲,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如工资总额的4%)可以列入成本或予以税前列支;对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基金支付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包括起付线以下部分和封顶线以上部分,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住院最高支付额以上部分、门诊起付线以下部分以及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即凡是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都可以报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也应包含三项:(1)超封顶线以上的.基本检查、治疗、用药和服务的医疗费用;(2)超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3)超基本诊疗项目的诊疗费用。

(二)基金支付制约机制。

为预防形成新的超前医疗险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制约机制尤为重要。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可以参考:第一,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自付的比例,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随着医疗费用上升,个人自付比例逐步加大,但应始终控制在20%-30%之间,对职工形成有效的约束的同时缓解职工缴费压力;第二,像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当前医疗消费水平设置一道支付最高限额,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公平的利用;第三,在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之外可以再确定三个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适当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防止滥用。

(三)与大病医疗保险相结合。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非大包大揽,对一般病种来讲,人们合理的医疗消费都会控制在报销上限范围之内。但是,一旦碰到特殊的大病,需要采取特殊的、先进的治疗方法,或者需要长期治疗,就很可能会突破封顶线,再次成为人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是指大病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特殊方式存在,大病医疗保险可以直接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而无需另外筹集,也不必另设帐户进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病的目录,这些特殊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支付,支付比例也同于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其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额可以不封顶。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满足条件的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及管理制度。社会保险部门也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为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切实促进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保险制度论文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合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合金融机构的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农合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特性,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也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风险差别费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因此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高农合金融机构,会支出更多存款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经营成本。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会促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信息透明度,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督促他们提高自己的的经营水平,但是也可能会使农合金融机构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优秀的脱颖而出,经营差的逐渐衰落,由此可能导致农村中小机构的兼并重组。面对上述问题,首先,提升农合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和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他们转型发展、改革创新,在金融空白点找到生存空间,加强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成为具有自己经营特色业务、风险可控、收益均衡的银行。

保险制度论文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还是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期间银行挤兑的“不良传播”,进而保护众多小储户的利益;而反对者(dowd,park,kunt&sobaci)则认为,其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严重打击整个银行体系,并给出证据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水平、系统风险发生概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信用卡联盟的数据,支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能够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压力的说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xx年通过欧洲银行的数据再次证明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暴露有加强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总体还是偏向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担保制度。李鹏和蔡庆丰(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降低银行系统风险没有必然联系。而李涛(20xx)则支持我国适时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以118个国家(地区)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为据。姚志勇(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削减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推动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并为中小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刘卫(20xx)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运营激进、产生道德风险、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短期效应,但在长期机制上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它有助于“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削弱了房地产泡沫等金融风险,防范了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是一对矛盾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规范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民营银行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在固有的系统存量风险上形成增量风险,对金融环境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前文谈到了民营银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有必要考虑能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激励民营银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的正向激励作用。

提高民营银行信用等级,增强竞争公平性。民营银行在人财物方面不如大型银行成熟,信誉度低,备受冷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犹如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同时囊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存款。同时,通过监督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约束,提升其风险负担能力,有助于民营银行的信用等级逐渐回升。保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高民营银行竞争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将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至1.2倍,市场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严重。银行还会有高息揽存的动机,银行业竞争加剧,系统性风险升高。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的保驾护航。市场利率化还可使民营银行竞争的灵活度提高,通过差异化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1、存量风险巨大要求设计以防范风险为重。

98年央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这是至今我国唯一一次银行破产事件。虽源于自身的风险失控但赔偿责任却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国实行的隐性存保制几乎涵盖所有银行,一旦银行破产,央行都推脱不了善后的责任。隐性的存保制会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由于有央行兜底,银行会有更多从事风险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银行违背承诺金额而倾向高风险项目,银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约束将产生更多的风险行为。同时激励两方过度冒险,又没有一定的风险化解机制,风险积聚便会越来越严重。而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存量风险巨大。经济减速期尤为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伴随着的价格泡沫的风险。而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张至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的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项目,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考虑风险的滞后性和其是通过表外形式出现逃脱监管,有理由相信我国存在着不小的系统性风险。我国正在错过最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窗口期,存款保险应当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前推出,才能发挥其防范风险的作用。

2、设计中保险监察、额度、费率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求强化保险监察的职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有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把事前监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能力识别有问题的银行,并对银行的风险提出相对应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强调降低风险,又会打击银行的积极性。具体来说,保险监察的约束会规范银行的业务开展,抑制其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同时,配合监察活动的调查实施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这种规模效应对于后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削弱激励作用,不利于其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额度和超额保险比例尤为重要,过小会使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过大又会加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性质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利用保险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很有可能产生引狼入室的效果。当前,我国预计将保额定在50万,而有关超额保险的内容仍不得而知。缴纳差别保费能有效约束银行的高风险行为,但也增加其运营成本。特别是如今经济下行,按照13年的行业数据,即便是实行国际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费率,也将使得银行的利润增速下降2%~3%,影响是比较显著的。而若实行国际平均的0.08%的保费率,影响更突出。对于新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这种影响更大。缴纳保费占用了银行资产,在增加负债成本的同时又使银行的信贷缩小,从而大大降低利润率,挫伤积极性。从现在透露的消息来说,央行意在建立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这也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呼声,单一费率不仅仅是不公平的,也将诱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民营银行风险系数高,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因此差别费率的不利影响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从而将民营银行制于一个竞争当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励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以防范风险为重。考虑到民营银行的特殊性,国家应实施适当的监察力度,既防范风险,又不打击积极性。在设定保额时应给予一些适当的或是有条件的优惠政策,减少民营银行资金的流失,促进形成科学的资金结构,同时也会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应当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确定保费的平衡点,实行较低的费率和较小的差别,灵活定费,再辅之以及时的风险纠正措施,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配套明确的退出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央行将卸下其对各银行的保护责任,市场化的竞争会使得大大小小的银行都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这就亟待一个包含着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项目的清晰明确的退出机制与之配套,削弱银行业恐慌,以尽可能少的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避免系统性风险。并加强公众思想教育。一,树立风险意识。国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于国民的观念里,缺乏风险意识。如果存款人没有风险意识,银行也就减少了一个追逐风险的重要约束力,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意义也就丧失了一半。二,树立正确的限额保护概念。只有让民众真正理解了限额保护的意义,才会削弱其偏爱大型银行的倾向,为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发展营造环境。四、结束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国金融改革中极具意义的一步,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壮大也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带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将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励和发挥民营银行的作用,降低其风险。

工伤保险论文

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的理念超前,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闪烁着人性的光芒,那么为什么落地如此之难呢?在当前社会道德滑坡,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实施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基金能支撑多久尚未可知,而基金征缴的强制力不足和对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惩罚力度不够,以及事后追偿的手段和约束力执行力不够都会加重基金的风险。因此,各地采取审慎的态度也就成为现实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强制性不足考验基金支撑能力。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里社会保险并未塑造成强制性的印象,强制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参保率低,基金承受风险能力弱。以天津市为例,虽然通过社保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全市工伤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xx年达到335万人,但与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从业人口663.88万人相比,参保率仅为50.46%。在工伤保险实施十余年的实践中,应参未参和未按规定全员参保的单位受到处罚的寥寥无几。有的只是在发现问题后督促其参保,用人单位违规成本低,凸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强制力不足,惩罚力度不够。这种情况下,会使依规参保的用人单位觉得吃亏,降低参保的积极性。若是在征缴强制性力度不够,用人单位违规成本低廉,参保率不高的现状下实施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将面临着巨大挑战。

(二)先行支付实施过程中易滋生道德风险。

在先行支付实施过程中,支付要约中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判断和确定,是制度设计、政策实施推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实际操作的'难点和关键点,任何设计缺陷和疏漏,执行中的玩忽职守甚至权钱交易,都易滋生道德的风险。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转移财产制造无力赔偿假象,让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后注销企业致使经办机构无从追偿等情况。某些工作人员如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造成不该支付的支付,应当追偿的不追偿,甚至出现滥用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倘若以工伤职工参保为前提,基金负有给付义务,此问题不突出,而倘若突破这个前提,基金在不负给付义务的情况下,而先行支付(垫付),此问题将变得非常严重。将直接威胁基金收支平衡,最终影响到基金安全和工伤职工的利益。

(三)先行支付后对用人。

的风险,也无法保证实现追偿目的。惩戒性不足是先行支付在制度设计上的最大缺陷。

目前,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评价,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理论上存在缺陷,制度上不完善,现实上不切实际。但也有观点认为该制度超越理论框架束缚,其价值在于低保障制度体系下的工伤保险应偏重政府责任,并且该制度洋溢着人本价值的思想光辉。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在制度整体设计上趋向于社会保障的理念,这必将弱化保险法理。其实,这并无好坏之分,只是立法路径的选择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社会保障理念,体现人本价值,体现政府责任,其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制度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也许是该制度迟迟无法得到实施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前提应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以及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参保率,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打消用人单位侥幸心理,使其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一)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参保。

为应对工伤先行支付给工伤基金带来的支付风险,应着力研究扩面参保的举措,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比支付后追缴更为重要。据某调研报告披露,四个已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城市(厦门、宁波、威海、淄博),目前仍在向用人单位追缴支付的款项,目前尚无款项被成功追回,可见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扩大参保覆盖面是关键。法律上应考虑加大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在先行支付细则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二)要建立明确的追缴机制,防止恶意规避责任。

现行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追缴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注销、解散,经办机构将失去追缴对象。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企业未经合法程序进行注销和解散,导致债权人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若用人单位在明知不参保发生工伤,单位资产不足以支付待遇的情况下,以此种方法逃避赔偿的,属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追究相应责任。因此先行支付细则中应明确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连带责任,防范用人单位恶意规避责任。同时对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应加大惩处力度。

(三)建立追偿协调机制,明确权责。

目前,社保经办部门主要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职能,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则要承担先行支付的调查、追缴等新职能,而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人社、财政、司法、公安和金融等多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这就需要建立追偿协调机制,如成立市级联合工作办公室,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执行的强度和力度。另外,对追偿失败的款项应明确财务和审计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社会保险论文

1.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保险,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要以人为本,将员工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加强社会保险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缓解他们的不良情绪,使他们能够更加专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也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利益,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首先就是要树立全面的社会保险意识。

2.对员工队伍的稳定作用。现代企业经营发展的首要动力就是人力资源,但是目前企业存在员工流动性较大的问题,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是延续企业员工利益的主要手段。通常,员工要获得社保最终收益,要同时依靠自身为企业的持续性工作和企业缴纳的社保基数。如果员工更换工作较为频繁,或长期待业,则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基数低,不利于员工社会保险的受益,也会对退休保障带来不良影响。企业积极执行社保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员工流动,对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具有增强作用。

3.对企业生产力的提升作用。社会保险体现了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利益,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员工福利息息相关。企业执行良好的社保制度,不仅有助于员工形成心理的安全感,为他们提供了切身利益,也能促使他们对企业忠诚的转化,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适当增加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能够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使命感,增强企业凝聚力,从而实现提升企业生产力的作用。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对社会保险的影响因素。

1.管理模式。一方面,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社保制度,而是照搬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企业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只重视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一些企业没有配备专职社保管理人员,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仅是对工资、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传统的管理模式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对员工的制约和控制,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2.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机制对社会保险作用的发挥具有直接影响。但是目前企业的激励机制并不合理,绩效考核单纯依靠工作完成情况衡量,没有确立员工的主动地位。社会保险是激励机制的一种,但在实行中却讲求平均主义,甚至论资排辈,年轻员工的福利待遇较低,不能发挥对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效果。

1.更新管理观念。企业要全面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社会保险视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参考和借鉴成熟的社保管理模式,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企业管理工作当中,增强员工的责任感,为员工提供畅通的意见平台,收集并采纳合理建议,重视员工对企业社保制度的意见,真正做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起来,适当调整社保基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为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提供动力支持。

2.加强社会保险管理。首先,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社保制度,制定相关岗位的工作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在岗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奠定基础。其次,企业要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申报社保基数,定期将企业员工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情况上报政府社保机构,在审核之后根据相关政策及时缴纳社保费用,规范社会保险的申请和变革程序。再次,将社会保险与绩效考核有效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公正的工作评价制度,对优秀员工适当增加社保基数和其他福利待遇,或者通过绩效分配社会保险。

3.增强社保管理的透明度。企业可以借助多种传播方式,定期将缴纳的社会保险情况向员工公布,自觉接受工会和广大员工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险办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员工对社保缴费记录的查询,并向员工提供专业指导,如果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及时核查解决并告知员工;设置举报投诉机构,及时处理投诉情况,但要做好举报投诉者的信息保密工作;严格处置没有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工作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而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趋势,企业保持有利地位的关键因素即加强社会保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保管理,对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中介心得体会

保险中介作为保险行业链条中重要的一环,承担着为客户提供专业保险咨询和服务的职责。多年来,我作为一名保险中介,亲身经历了许多保险案例,深深感受到保险中介的重要性。本文将从我的角度分享一些保险中介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知识的重要性。

作为保险中介,要想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首先要具备扎实的保险专业知识。只有通过深入学习,了解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法规,才能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保险建议。举例来说,有一次我接待了一位初次购买保险的客户,他对各种保险产品并不了解。通过与客户的面对面交流,结合他的经济状况和需求,我向他推荐了一份综合保险计划,并解释了其中的保险条款和责任。客户在我给予的专业支持和解释下,最终感到非常满意并成功购买了保险。

第三段:与客户的沟通技巧。

保险中介需要良好的沟通技巧,才能准确地理解客户的需求,并及时向客户传达保险信息。在与客户的交流中,我发现耐心倾听是非常重要的。有一次,一位客户在购买保险前对整个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他对保险条款存在疑虑。通过一番耐心解释,我成功地消除了客户的疑虑,并为他提供了详细的保险解释和建议。最终,客户对我的服务非常满意,并决定购买保险。

第四段:责任感与诚信。

作为保险中介,责任感和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品质。保险事务涉及到客户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因此中介机构必须以极高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个订单。在我从事保险中介的工作中,我非常注重维护客户的权益和保护客户的利益。在处理客户的保险索赔时,我始终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主动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我的努力和诚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他们对于我的服务非常满意,并推荐给他们的亲朋好友。

第五段:不断学习和提升。

保险行业的变化快速而繁杂,为了保持竞争力,保险中介必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自己也对此深有体会,每年我都会参加各种保险培训和讲座,从而了解最新的保险知识和市场动态。我还积极与其他保险中介进行交流,分享经验和互相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断尝试新的方法和策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

结尾: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发展的推动者,他们以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技巧、责任感和诚信协助客户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通过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保险中介能够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名保险中介,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财产保险论文

目前,国内大财产保险公司体现自身优势及特色的名优险种少,各家公司无法形成功能性强、保险保障全面、技术水平领先、产品服务和体验独具魅力的产品品牌,品牌优势尚不明显,品牌的认可度有待提高。

(二)产品和服务宣传不全面。

保险宣传是社会公众认知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当前财产险公司在产品品牌宣传中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公司形象和强势产品的宣传,而较少介绍内涵丰富、发展前景广阔的责任险产品,投入到宣传的资源局限在媒体视听广告,而未能通过各种服务和体验进行立体式宣传。公众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认知不够,缺乏对产品体系和售后服务的全面了解,影响了产品推广。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服务和体验方式等相对滞后,已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障和服务需求,因此,必须加速产品外延和延伸服务体验的开发与推广,形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责任险产品创新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取胜,关键还是在于产品、服务和体验的创新。责任险产品创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责任险新产品的开发应具有预见性、前瞻性,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和潜在需求,开发经营效益好、品牌作用强的产品。随着经济市场的高速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个人或企业在社会化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责任风险越来越多,财产险公司开办责任保险也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除传统的公众、产品责任、雇主和职业责任险外,应加大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和网络金融中的责任保障供给,加大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信用责任风险领域的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放宽保单对保险责任、扩展责任的限制,让更多的.客户从中得到充分的利益保障。

(一)以责任险产品为依托,为投保责任险相关险种特定客户的需求。

定制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变价格竞争为服务领先。努力改变目前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低端竞争状况,走出价格战,将重点转向培育和打造财产险独一无二的保障与服务,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可以尝试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和初步建立起责任险保障、服务与体验文化,增强客户对购买责任险产品的后续服务,比为保障而保险更有价值的认识。以高品质服务赢得客户,通过服务体验加大产品后继承保成本,提高准入门槛,进而增强责任险产品承保公司的不可替代性,实现以服务“垄断”市场,从而提高财产险公司整体效益。

(二)搭建责任险业务平台,发挥多重服务的功效。

充分利用大型财产险公司网络优势,尝试在各省主要城市或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责任险服务平台,服务于所辖范围及系统内异地出险的责任险理赔,同时还可以为其他险种(如车险异地人伤赔案、意外险赔案)的理赔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医疗等专业服务。重点突出对客户所需服务的反应迅速、高效和到位的优势,努力使多种在发展中遇到瓶颈的险种重新焕发生机(如医疗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曾因服务不到位而增长乏力)。以雇主责任险为例:通过加强对雇主责任险跨省区异地业务联保的领导,提高雇主责任险业务保障服务的创新能力,促使广东、江苏、浙江、上海、深圳等劳务用工吸纳量大、劳动力密集的沿海省份分公司与四川、湖南、重庆、贵州、河南等劳务用工输出量大的内陆及西部省份分公司的密切合作。协商好包括展业告知、承保出单、保费分成、赔案处理、法律援助、赔款清算在内的各自应做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快财产险公司雇主责任险业务程序操作的信息电子化的进程,加大设备投入,增加设备功能,业务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发出既便于现场查勘、赔款理算、单证清分、纸质打印与存档,又诚信可靠、可供评审的赔案电子单证及报表,以利于打包传输并供核赔审批及事后审计。

(三)建立跨专业的服务合作,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公司成本。

提高各类险种业务对整个责任险业务的贡献度,如集中某类诉讼案件或专业服务外包给一至两家专业机构,使之成为财产险公司庞大服务体系的稳定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质量,协商统包服务价格。这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支出、摊薄单次服务成本,又可以弥补人员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上的不足,培育客户对专业服务的信赖程度。专业服务可涵盖财产鉴定、法律、医疗、财务等多种行业,解决如医疗责任险、公众责任、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小微企业金融信用险等的理赔专业问题和法律诉讼问题,较为全面地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间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仍以雇主责任险为例:各地市分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必须对其长期聘请的律师、公估等顾问机构或个人的服务工作进行量化细分,在每年结算、支付受聘费用时,要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所约定的工作量时,要求其将剩余的工作量化时间,转向为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客户提供服务,如帮助雇主对其雇用员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常识教育,讲解劳动保险与商业保险知识、传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对产品责任险的后续服务。

当企业发生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的产品责任事故时,都应协助投保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是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家用电器生产厂商,应发挥公司产品技术、法律专业的优势,协调好技术监督局、质检所、厂商与产品用户的关系,安抚好事故受害人。经过一系列服务和体验举措的落实,实现服务制胜,较大幅度地提升客户忠诚度,为今后提高产品费率、增加公司效益打下坚实基础。

(一)因地制宜,加大产品推广力度。

为搞活经营,加大产品推广力度,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努力争取财务政策,寻求费用支持,加大对责任险产品推出市场的前期投入。增设技术改造基金账户,在各年度结算时按净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少量数额的资金留作产品的前期投入。二是建立一套全面系统、合理的会计核算办法,准确核实责任险业务的内涵效益和外延绩效。三是引入责任险产品推介及自主选择与激励机制。一方面,总公司可针对新开发或已开发出的新产品组织产品推介会,邀请各分公司参加,也可在上开辟专栏,定期公布新产品目录。另一方面,赋予各分公司自主选择符合本地区本公司发展特点、自认为较有效益潜力的险种进行推广,并给予分公司发展该新险种的合理的推广期,在推广期之后仍认为该新险种效益前景较好的,与总公司签订该险种发展合同,合同中约定宣传等有关费用政策,以及对该险种经营效益的奖惩政策,实现分公司对自己选择的新险种经营效益自负盈亏。

(二)构建清晰的产品体系,打造责任险知名品牌。

将现有责任保险产品依据保障范围进行持续的归类整理,形成清晰的产品体系,并按不同系列创立不同的知名产品品牌,提高市场营销和客户认知的便捷程度。具体做法是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既吉祥如意,又能被国人所接受或喜爱的“形象标识”作为责任险系列化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力争以一系列强有力的产品品牌支撑起财产险公司的大品牌,树立财产险产品丰富多样的品牌形象。

(三)将新型责任险产品跟踪调研制度化,及时提升产品适应性。

将新产品跟踪调研制度化,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营销部门更深层次的沟通,由产品开发部门开发出新产品,由营销部门进行产品的市场适应性跟踪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交产品开发部门,开发部门据此对产品进行适当修改。此举既可保证产品适应性调研结果的独立、客观,又可提高营销部门的展业积极性,提高新产品推广的效率和效果,还可考核选择销售此项产品的公司的销售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四)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实现保户与财产险公司的双赢。

利用庞大的多险种客户资源,充分发挥财产险公司的桥梁作用,实现不同险种保户相互间提供服务,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如,承保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时,可建议该机构为其他险种保户提供较为优惠的医疗服务,充当保户间的桥梁,将此优惠作为附加服务提供给投保其他险种的保户,这一方面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接受者来源,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对其他险种保户的服务范围,更为公司稳定了多险种的保户资源,实现共赢。此外,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的优质保户均可为其他险种保户提供更为优惠的服务,增加客户来源。又如增加公司服务热线的功能,可将其改造为除电销和出险报案之外,还可作为投保企业产品或介绍服务的查询平台。

社会保险论文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想实现其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稳步、扎实地做好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定、长久的保障,传统的国企保险未能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员工保险权益开辟了全新的出路,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有了充足的经济效益空间,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自身的信誉、形象等又得到了一定提升,自然会引来更多的优秀人才,内部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努力地贡献并服务于企业,在人才的支持下从而获得更加长远、健康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动国企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国企职工与打工者在保险利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化、均衡化,维持打工者的心理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使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公平、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打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国企构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使自身的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体系,使企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维持社会和谐良好的环境。

(三)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历了改制改革重组等过程,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必须逐步创建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目标,企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按照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形成的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市场化经营与管理,积极改革并完善传统的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也调动员工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一)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有待确立。

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面临不同的发展形势,自身遗留着不同的问题,受传统的保险管理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保管理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国家虽然在相关方面出台了各种文件、制定了方针和政策,然而,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使得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建立,影响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员工缺少有效配合。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然而,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宣传教育与引导,再加上员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少配合的积极性,一些关键且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社保审核、审计人员存在自私心理,缺少对社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实际工作中问题重重。

(三)没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效协调。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最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效益与公平间的关系,然而,更多的企业却在这两者间出现了偏颇,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无法充分、高效地在企业运转,单纯重视效率,则导致了一些不公平问题,引发了矛盾和危机,也阻碍了社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保险管理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企业在职员工的保险全盘由企业或国家承担,国企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改革了保险管理制度,将国企、事业单位保险纳入社会系统,实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这对于一部分长期享受传统国家保障制度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会产生抵触与排斥情绪。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内部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议等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意识到企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长远益处,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长久经济效益等方面去分析,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地配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二)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办理服务体系。

创建完善的社保机构体系,打造出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并内设健全、专业的部门与职位,为社保办理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保制度规范,以及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保机构内部各职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使他们积极学习并掌握社保办理的各项业务、各种操作,形成细致、具体的'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岗位都能遵规办事、合法履行职责,实现企业社保管理的公平化、透明化,确保各项工作都严格依照规定开展,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强化监督与检查,对社保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作风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设置层次分明的责任岗位。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力、执行力非常重要,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全面到位、且层次分明的职责岗位,而且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注重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积极践行国家的保险方针和行政制度。根据保险工作需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该形成以下几大岗位:业务岗位、财务岗位与规划监管岗位。业务岗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政策,负责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创建并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财务岗则负责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运转,规划监管岗则负责严格监督业务岗以及财务岗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企业保险的计划、规划、运行与监督,为企业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针。

(四)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核对管理。

要想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步入正轨,就必须及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支付与缴纳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第一,把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畴,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不能及时缴纳保险基金的员工或者配合度不积极的员工则应加强劝导与教育,提高群众配合的积极性。第二,保险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做好保险征缴工作的核查、核对、分析与直接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提交,以此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第三,重点完善保险管理者的工作监督与纪律管理,使他们能够公开透明地正确处理由员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定期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加强核对,对于资金挪用、非法占用社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第四,健全服务体系。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持,因为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持下,才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才能更加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社保服务部门,开展全面、完善的服务,使企业员工享受到社保服务的便利,以此来保证社保制度顺畅执行。

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受制于传统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需要积极遵守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又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完善自身的制度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逐步实施。

作者:王红梅。

社会保险论文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企业的不主动缴费以及国家制度上的不健全等原因,绝大部分农民工无法享受到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应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不同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降低社会保险的参保门槛,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覆盖全体农民工。

(一)关于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对于农民工的概念,学术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词汇,国外有的叫劳工,还有的叫移民工,农民工在英语中叫“immigrantpeasant”(农民移民)。西方社会与中国一样,都在某一历史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劳动力,也就是我们称呼的“农民工”,它是指大规模的离开自己的原先居住地进入到城市中去的现象。

笔者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一个社会群体,其产生的条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条件,它产自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从广义上讲,农民工包括两部分群体,一部分指拥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企业务工就业的的农村劳动力,另一部分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进入其他城镇进行务工就业并且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从狭义上讲,农民工就仅仅指后一类外出务工人员。综上所述,笔者把农民工定义为,现有的农业户口人员,在户籍所在的乡、镇企业或远离户籍外出其他城镇务工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我国,农民工的数量正向着逐年递增的趋势上升。

社会保险是政府在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能缓解投保人所处的困境,维持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截至目前,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最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表明,虽然目前各省市都对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提出了要求,然而这一政策不仅没有得到企业主的拥护,也没有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支持。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而接受调查的农民工,83.2%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参保。一份最新调研显示也表明,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每年的退保率又在40%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时至今日,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有些地区却出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象。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方式、具体政策上的不平衡。

尽管各地政府一再强调和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并为此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各地区的政策差异性较大,参保条件、方式及参保率都出现了地域性的差异和严重的不平衡现象。而农民工参保率低,已成为落实农民工参保问题的根本症结。而导致参保指数低的原因具体如下,一些乡镇政府为保证其政治、经济效益盲目的进行招商引资,由于农民工参保手续繁琐,成本较大,一般乡镇企业对于这些问题都相对敏感和不情愿。因此一些乡镇政府经常以“农民工不参保”作为招商引资的先决条件,从而损害了农民工的自身利益。

其次,一些乡镇政府虽然积极倡导乡镇企业为农民工投保,但农民工主观意识上不认同社会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保障,也导致了参保率较低的现象普遍发生。年纪轻的农民工认为自己身强体壮,他们往往认为:趁年轻多挣些钱才是硬道理,一方面养家糊口,一方面作为自主创业的原始积累,因此,这一类农民工群体更看重眼前利益,一般不会为明天的“钱”在今天“买单”而又因其年轻,发生重大疾病的几率较低,其就医方面的支出水平较低,从而会弱化其忧患意识,普遍不会为年老后的就医问题考虑过多。而中年的农民工虽然具备一定的忧患意识,但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即使企业愿意给他们办理保险,他们所得的收入已经无力支付社会保险的自缴份额,因此,这一类农民工群体往往希望企业给他们多涨些工资,一般也不会考虑个人的社会保险问题。

再者,就业压力的增大,从城市逐步蔓延的乡镇、农村,农民工群体往往在务工就业中处于被动的位置,由于自身的文化素养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专业技能不突出的群体往往只能从事替代性较强的简单工作,因此,这一类群体往往在就业上没有选择的权利,为了挣钱,只能向招聘企业委曲求全,周而复始就导致了参保率低等问题的恶性循环。

(二)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特征与社会保险体制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农民工另一个更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其就业的“流动性”。由于其流动性较大,对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而言,是基本无法满足其长期缴存和投保的。这也是农民工普遍不参与社会保险的根本症结。首先,由于农民工的就业流动性较大,导致其不可能在每一个就业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保险的缴存,计划了流动性与社会保险体制的矛盾。其二,由于其就业的流动性,所带来的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问题。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的统筹单位为县市级,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发生,一是社会保险手续在超出县市级转移上没有明确的`受理单位,这就加大了社保关系转移的难度,使办理手续的更为复杂。二是由于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大部分农民工不可能在同一城市连续缴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因此,日后很难享受到参保的待遇。

综上所述,农民工群体出现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制约,而根本的问题则是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与社会保险体制间的矛盾问题。

(一)社会保险体制改革是解决农民工参保问题的根本途径。

引导社会保险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要求。

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必须改变社会保险体制现有的城乡统筹体制,只有改变现有的城乡统筹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异地就业参保手续的复杂性和不连续性。与此同时,简化社会保险的转接手续,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缴存和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对农民工投入保险的压力,推动企业积极响应农民工参保的社会号召,逐步实现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不仅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转移其社会统筹资金。从而使农民工真正的享受到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城镇都可以办理续缴、补缴等社会保险相关工作,便于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镇或回到户籍所在地之后,能够尽快地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现工作地或原居住地以完成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并且累计缴存十五年后,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及非户籍所在地的,凡是有过缴存记录的城镇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同时,实现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完善城镇居民的户籍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快城镇居民信息共享,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信息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

(二)提高农民工自主意识,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

与此同时,还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仅对农民工得雇佣企业实行强制性监管,而且要对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严格监管,监管部门要勇于承担,完成企业和社保部门的双重监管工作,从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长赋:《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赵曼、杨海文:《21世纪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xx年。

[3]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律师世界》,20xx(5)。

医疗保险论文

目前,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社会以及政府对煤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的参保越来越重视。国家很旱就出台了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企业在职员工在需要医疗帮助时,企业给员工的一种保障。随着我国医疗保障的改革发展以及推广,多数企业主动帮助职工购买医疗保险,使职工的医疗救治得到了保障。但是有的煤炭企业在执行医疗制度时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煤炭企业在医疗资金报销中的不科学,参保的范围不包括农民工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职工面临着医疗潜在的风险,非常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发展,阻碍了社会和谐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的特点。

1、人员类型多样化,不易管理医疗保险。

由于煤炭企业的人员类型较多,企业在管理医疗保险中较困难。煤炭企业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存在着一批年龄较高的职工与退休的职工。所以在煤炭企业中,医疗保险的负担极其严重。因此在我国的煤炭业中规模大、范围广、下属机构多、职工发布人员广,使参与医疗保险的职员越来越多。

2、老龄化严重等问题。

目前,煤炭企业的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然而煤炭企业工作的时间较长。使煤炭企业的退休人员逐年增加,而年轻的劳动力注入的效率低,大部分的职工的年龄高,加上长期在阴暗的环境中进行高难度的工作,导致身体抵抗力差。所以,在我国大型的煤炭企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退休人员也越来越多。同时,也加大了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问题。

3、退休职工分散,不利于医疗保险的开展工作由于煤炭企业的退休职工多且分散,不利于企业开展医疗保险工作。由于煤炭企业的特点是分散性、广布性。招聘的员工多数来自五湖四海,多数退休员工也会返回家乡,居住范围广。有人患病,就会出现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企业的医疗保险管理,也不利于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

二、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

1、报销程序复杂。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医疗费用通过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报销。第一,归属地医院就可以直接报销。就是说不管是本地员工还是外地员工在指定的医院就医,通过与病例就可以在就治的医院直接结算,不用到企业去报销。第二,在异地的医院就医时需要先支付后报销的办法。异地退休职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病,就需要5日内通过电话告知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由经办人上报当地医保中心。职工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先支付,待结束后,由职工列明清单、复印件交与相关管理部门,再由企业月上报到医保中心,经过审核,再返回报销的款项给企业,由企业发给职工。在这一系列的手续中,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操作极其复杂。

2、异地垫付医疗费加重职工的经济负担。

在煤炭企业中的异地职工,特别是那此退休员工,在有限的工资中垫付就加大了他们的经济困难,要是址匕小病小痛,还在承受的范围内。但是,如果生病住院,就要花费成千上万,就加大了职工的经济负担。特别是病情严重的职工经济压力就更大。

3、异地就医个人承担比例高。

根据数据调查显示,如新矿集团近几年的异地员工住院医疗的数据统计,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38%-45%的比例。比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个人负担医药费还要高,《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因控制在20%左右。出现这种原因的主要是:第一,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有较大的差异,使得企业在管理医疗项目中出现问题。第二,归属地的医保中心不能有效的对异地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导致过多的治疗情况。第三,企业员工对属地医保的相关政策不够了解,信息知识了解相对封闭。这就是造成职工个人承担比例高的主要原因。

1、医保运行规范的方法。

首先要设立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专职人员,集中管理煤炭企业异地职工的病例。其次,目前在医疗政策中,政府还没有对医疗保险进行集中的管理,煤炭企业职工的医保下仅仅使用于属地指定的医院。同时异地职工的医保账户资金不规划医保下内。最后是给异地职工提供合理的就医指导。根据新煤矿的异地职工多的情况,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人员要了解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要及时的接听异地职工的书信、电话等咨询,耐心解答异地职工遇到的问题,并且指导他们合理的就医,最大限度的降低煤炭企业的负担,使异地职工做到能保就保,防止过度治疗等。

2、煤炭企业与医疗机构同步建立。

对于各省、市、镇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部门应以门诊为主,以门诊企业医院治疗为主。成立新矿井,各医疗卫生部门同时建立医院门诊部门,从而行使医保的医疗服务职能,通过利用企业的网络优势,与银联企业进行门诊,利用p0s机进行医保账户进行结算。在当地指定的医院治疗重大病患,例如,急症、手术等。

3、充分利用属地的医疗机构的作用社保部门可以利用总额控制的方法对属地进行基金管理与控制,单位企业医院要充分发挥医疗的作用。煤炭企业要与医院机构修汀相关的管理合同,尽量控制医疗基金的使用,要按照医疗保险的支付管理进行门诊费用的支付。同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完善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达到企业对职工参保的管理的统筹。规范医疗机构对医保的执行方式,争取全国各大力度的进行医疗保险的投入以及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医院医生的医德医风的措施,一定要做到对职工做到合理的方法:合理用药、治疗、检查等。

4、提高煤炭企业职工对医疗保险的认识。

煤炭企业应制定卫生安全的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卫生防护意识,降低各种病菌的传播和发生,避免职工生病的机率。定期安排医生到基层进行身体健康、卫生安全检查等,也可以通过讲座使职工树立良好的卫生防护知识,减少各种疾病的发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医疗保险是煤炭企业的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了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社会性、强制性等。在国家立法中就包含了医疗保险,所以强制实行和建立有关制度,即医疗保险的费用需要企业和职工进行一起承担缴纳费用,在突发事故之后会有相关的医疗保险机构赔偿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降低劳动者患病带来的医疗风险。通过与其他企业相比较,煤炭企业是各种疾病发病率最高的行业,这就需要更加有效的管理医疗保险,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体系,建立完善医疗的医疗保险的管理,解决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不用担心没有足够的资金看病。使企业职工更加安全放心的工作,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推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同时也解决了职工的保障。医疗保险不仅仅给职工带来经济上的帮助,还给企业职工带来了安慰,消除一切后顾之忧。

五、提高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建议。

扩大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的范围,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通过制定相关的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资金的结算,私营企业不得片面的实行内部保险;解决城镇医疗保险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政府要强化医疗保险的监督工作。降低医院的医疗价格,解决劳动者的经济压力;企业要做好卫生防护工作,降低各种疾病的发病情况。

六、结束语。

煤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逐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的政策出台,医疗保险成为煤炭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经过企业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统筹管理,促进了企业和职工和谐发展,为职工解决了一大难题,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为煤炭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意义,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医疗保险论文

当前,全球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也开始减缓。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我国必须不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以此来拉动经济发展。而我国开展的各项社会保障,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同时,社会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正因为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有着较为复杂的影响,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进行分析,探寻其中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结果,并就此提出对策和建议。

在城镇居民的生活中,良好的医疗保障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基本的医疗保险就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对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以及对其中风险的应对,制定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与不断发展完善,根据相关研究证明,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强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应对医疗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家庭消费,扩大内需,从而拉动经济新的增长的重要举措。因此,现阶段十分有必要对其中的影响进行重要分析,以寻求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

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最为主要的两个类别。其中,医疗保险主要是指当居民在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后需要进行就医,而就医过程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物质及服务,可以由社会进行承担。因此,医疗保险制度,是为居民提供医疗保障,应对可能到来的医疗风险的一项社会经济补偿制度。城镇居民,一般是指在城镇当中,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即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城镇合法公民。通常来说,所谓城镇,是指具有县级以上城镇机关的地区,且常住人口在两千人以上,一般这个地区50%以上的人口属于城镇户口,即城镇居民。而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就是指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支出,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教育等重要支出。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显示,自20xx年到20xx年,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到20xx年参保人数接近311449万人,是20xx年的7倍。见表1。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可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所带来的权利与福利。

20xx年,国家统计局曾受北京奥尔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营销进行了数据调查和分析,调查统计的范围较为广泛,分别选取12个省份的41个城镇,经过筛选,提出无效样本,最终获得有效样本4694个。随后对这些样本进行了各方面的分析,对其医疗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家庭的历年消费情况以及家庭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总支出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调查显示,在家庭消费支出方面,参与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没有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居民相比,在家庭总消费支出上存在一定差距。参与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支出费用较高,比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消费高6个百分点。调查结果表明,城镇居民参与医疗保险,有助于总体消费需求的增加,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在整个调查分析过程中,对消费支出情况的营销因素进行了分析,分析消费支出的增加是否与基本城镇医疗保险有关,购买城镇医疗保险和没有购买的家庭,两者之间在家庭消费支出问题上是否存在显著的差距。分析结论得出,购买城镇医疗保险因素,与城镇家庭消费支出存在影响关系,但是购买医疗保险与没有购买医疗保险两者之间的禅意并不是特别显著。也就是说,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明显。苏春红等人20xx年进一步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数据表明,城镇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对其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力度较小,没有显著的影响。在调查分析过程中,数据表明,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家庭各成员的健康情况维持在一个平衡的状态下,购买了基本城镇医疗保险的家庭,与没有购买的家庭相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6%。因此来说,城镇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支出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需求与消费,降低了家庭储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通过以上各项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城镇居民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具有影响。城镇居民购买医疗保险的家庭,相比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的家庭,家庭消费支出要多出6%。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特别显著;第二,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是否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影响家庭消费支出最为明显的是中等收入的家庭,其次是低等收入的家庭,最不明显的是高等收入的家庭。

(一)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研究表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消费支出,提升城镇消费水平,有效拉动内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对于政府来说,首先应该不断完善城镇的医疗保险体系,争取全民覆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要让在城镇居住的居民,都能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险服务。其次,政府还需要加大在财政方面的支持,留出相应的一部分给医疗保险体系建设资金,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进行足够的资金投入,增加低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投入。此外还要加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化,建成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并按期向社会各界进行使用情况的公布,让公众能够参与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当中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对不良用款、违法用款行为进行举报,严格限制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二)增加城镇居民收入。要想有效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增加居民的收入是主要选择。因此,要大力提升城镇居民的收入。首先,在政府方面,要积极促进城镇居民的就业问题。构建完善的就业机制,并增加就业问题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和升级,劳动密集型企业要逐渐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同时,政府要保障好就业,落实有利于居民就业的相关政策,积极调查居民的就业情况,对于未就业的,要想法设法促进就业。如组织社会公益性的技能培训,培养居民的技能,帮助居民有效就业。其次,要保障好居民的工资收入,制定合理的工资收入增长方案,以及提升最低工资水准。最低收入水平要以物价上升为参考依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城镇居民具有保障性的收入,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居民多种方式就业,实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整体提升。(三)转变城镇居民消费观念。增加城镇居民的医保参与率,提升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要积极转变城镇居民的消费观念。鼓励城镇居民合理消费,且采用多种消费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居民使用新的消费形式。如使用信用卡、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的消费形式,更方便居民进行消费。同时,要完善城镇居民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引导居民的超前信贷消费,刺激居民消费需求。除此之外,要不断加强对城镇居民消费类型的引导,在医疗保险方面,将其有利之处宣传给居民,让居民认识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并普及相关法律常识,提升居民社会保险意识,提升居民消费的整体水平,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总体向前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综上所述,良好的医疗保障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基本的医疗保险就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对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以及对其中风险的应对,制定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强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应对医疗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家庭消费,扩大内需,从而拉动经济新的增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还需要政府加强引导工作,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增加城镇居民收入,转变城镇居民消费观念,形成新的社会经济增长点。

[1]李晓嘉.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对家庭消费的政策效应———基于cfps微观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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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邦昌,韩静舒.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j].商业经济与管理,20xx(5)。

[4]庞晓东.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xx(24)。

医疗保险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质量日益提高,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具有着复杂性,导致其所涉及的数据十分巨大,而参保的人数与日俱增,对医疗保险的实时性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医疗保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可以有效的解决数据量大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了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信息化管理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医疗保险管理的信息化主要就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通过内外信息管理平台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1.业务处理数据量大。医疗保险业务主要需要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其做记载的内容诸多,比如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医情况以及费用明细等诸多内容,并且需要保存较长的实践,所以,导致医疗保险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惊人。我国每年的参保人数在急剧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如果以10万人为单位,那么其所产生的数据总量能够达到7000兆字节,根据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每个参保人所产生的数据量一般为300字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数据量往往远超这个理论的数据,比如参保人住院所产生的消费记录以及统计计算信息等内容,这些内容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庞大,还必须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及时的保存和备份,通过计算机技术才能够快速、高效的完成。2.涉及范围广。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部分。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诸多范围。城镇居民主要就是指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就是指广大农民朋友。医疗保险业务十分的重要,会伴随参保人员的终身,所以,为了能够保证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必须要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做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失误的出现。3.实时性强。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实时性非常强,与其他保险相比,参保人员的就医时间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与医疗保险业务关系的发生也是随时性的,一旦就医,必然会产生较大数据的变动,如果不能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会给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必须要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能够进行随时连接,从而保证信息的完善度和准确度。4.对数据信息的要求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参保人员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就医情况以及缴费信息等,必须要及时、完整的对其进行记录,尤其是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以及统筹支付等内容,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不能存在违规操作,必须要严格的对其进行管理,规范数据的使用和操作权限,从根本上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也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认识不足。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分的复杂,但是我国相关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这方面。由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着诸多特点,比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以及数据交换频繁等特点,所以其本身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主要的目的就是建设卫生、民政社区服务以及公安户籍管理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其具有着先进性,是我国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所以,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必须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局、卫生局以及财政局等多方面的关系,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稳定开展,保证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2.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多依赖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数据量十分巨大,会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计算机凭借着其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加以引用,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系统能够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但是,由于应用系统过于复杂也会导致其实用性比较差,从而会严重的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3.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信息化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信息化的建设并不是一朝而成,一劳永逸的事情,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的巨大,并且又十分的复杂,包括了各种险种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所以在进行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串联的过程中与外界也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1.主机系统。主机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就是储存所有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和关键数据。所以,必须要保证医保中心利用主服务器和其他软件相连,为了安全起见,必须要实现双击备份,进而从根本上保证主机的性能和可靠性。

2.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其主要功能就是将主服务器、交换机以及路由器等设备进行有效的连接,并且以此为基础配置相应的远程服务器。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中,可以通过专网之间连到信息中心的路由器上,并且实现远程访问社保中心数据库的目的。还可以将医院、药店等定点单位进行联系,既可以将医保中心的网络和广域网进行连接,从而加强了相应的检索和存储的能力,又可以通过局域网实现相关业务的处理,从根本上满足系统数据所要求的统一性和安全性。另外,在进行网络使用的时候,必须要充分的应用多种广域网,比如光钎以及4g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的备份,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3.数据库系统。数据库作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进行数据库构建的时候,由于其数据量十分巨大并且十分的复杂,对数据的要求很高,所以,不仅需要保证数据的可靠性,还必须要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统一性。为了能够满足这些很难的要求,医保中心必须要结合现代数据库管理软件来不断的完善数据库系统。目前我国医保中心一般都会选择oracle10g为数据库,相关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往往会选择比较简单的sqlserver作为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医保中心在选择数据库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分布式存储结构,然后根据数据服务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进而从根本上提高主机系统的性能,还可以起到保护数据库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十分关注自身的切身利益,其中医疗保险作为人们最为基本的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参保人数的急剧增加,对医疗保险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满足日益高涨的需求,医疗保险系统必须要结合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的进行完善和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系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性能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顼庆坤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传输设计,计算机与网络.20xx,(7):1159第2期.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

[5]赵翠红.社套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影响目素及时策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11).

保险中介心得体会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为人们的财产和生命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然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不容易。这时,保险中介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作为保险中介的从业者,我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保险中介工作的理解和感悟。

首先,作为保险中介,我要善于聆听并理解客户的需求。每个客户的保险需求都是不同的,因此,作为中介人员,我们应该倾听客户的声音,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只有真正理解客户的需求,我们才能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同时,保险中介人员还应该了解客户购买保险的动机,是为了保障财产安全还是为了保障家人的生活,针对不同的动机提供不同的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其次,要做好保险中介工作,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保险行业是一个发展非常快速的行业,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和更新。作为保险中介人员,我们要始终保持学习的姿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只有具备了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技能,我们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建议。

此外,保险中介人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能够清晰而简洁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保险概念,这些都是保险中介人员必备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让我们与客户建立起信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另外,为了做好保险中介工作,我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洞察力。保险市场竞争激烈,每一款保险产品都有其特点和优势。在推荐保险产品给客户时,我们应该全面了解市场上的各种产品,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精准地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这就要求我们保持对市场的持续观察和学习,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保险解决方案。

最后,作为保险中介人员,我们要保持专业的职业操守。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我们的职业操守要求更高。在推荐保险产品时,我们要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坚守诚信原则,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给客户推销不适合他们的产品。只有以客户利益为先,我们才能在保险行业立足和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工作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并且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我们还需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只有通过持续的学习和不断的实践,我们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中介人员,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解决方案。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中介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你知道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的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 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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