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中介论文(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4 16:47:06 作者:曼珠 2023年保险中介论文(汇总18篇)

通过分析范文范本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学习到如何避免一些常见的写作错误和陷阱。下面是一些经典范文的引用,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激情。

保险制度论文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平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政府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平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政府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文档为doc格式。

保险制度论文

:在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提出补充医疗保险框架的构建模式,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费用支付的制约机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近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中“双线”(起付线、封顶线)的存在,引起群众不安全感。其次,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即基本病种目录、基本治疗方法目录、基本药品目录,防止资金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的医疗消费水平。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外,推进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

这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自愿性职工互助保险。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职工互助保障又在各地被大力倡导与推广,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覆盖面的职工互助保障形式,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由工会组织出面举办,其具体运作本着互助救济的宗旨,着眼于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实行这种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例如《兰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自行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改革中起到了缓解职工高额医疗费用的作用。但是,补充医疗保险放在企业或行业内部,各自为政,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其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能力必然减弱。而且,企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自行组织,其公平性以及保险基金风险控制能力,尚存在很大争议。

(二)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从资金筹集角度讲,一方面,保险基金集中起来交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符合大数法则;另一方面,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的部分可以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这样广集基金,充分发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更加适应市场化需求;第二,从成本角度讲,社保机构管理保险基金,在监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同步监管,避免机构重复设置,且工作量不会明显增加。同时各地社保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不再从保险费中提取,因此大大地节省成本;第三,从风险角度讲,社保机构拥有一支既懂医又懂医疗保险政策的专业队伍,保险基金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企业和职工都可以放心。

(三)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模式由用人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将补充医疗保险完全市场化,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风险。据来自北京市的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市各家商业保险公司所承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120%-150%之间,有的甚至超过了200%。造成这种结果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商业保险公司缺乏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补充医疗保险走市场化道路本身不是错误的选择,但就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条件而言,补充医疗保险采用这种商业化模式并不明智。

(四)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兼顾社会性和商业性两种模式,典型代表是厦门市。具体做法是,社保机构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保费中,提取一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一个集体,以投保人的身份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与单纯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相比,这种由社保机构集体投保的方式分散了风险。但这种做法中,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都要从中提取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把补充医疗保险从自愿性变成了简单的“一刀切”。这一做法变相削弱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规模及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商业保险机构操作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当年结余部分不予以结转,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大量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成为了年度性的,大笔基金因无法累积而流失,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自愿性的,但是如果一味地放任不管将会导致其出现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任企业自愿选择。即是否投保由企业自主选择,但一旦选择投保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模式进行。通过上述分析比较,社会性补充医疗保险模式更符合我国现状,且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性质应当属于“社会性”,因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是符合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的。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应遵循此原则。三方合理分担原则,对于政府而言,通过进行适当补贴,有利于政府对医疗保险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保证其医疗保险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其职工支付医疗保险费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同时通过交费,用人单位把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转交给社会,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对于个人而言,有利于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一)基金来源及缴费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二是由参保职工分摊一定比例的基金数额;三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或投资所得;四是由政府补贴;五是其他应当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例如社会捐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前两项来源会遇到如何缴费的问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既然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那么我们认为最妥善的缴费办法就是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收费。若用人单位不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社保机构只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视为同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既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自愿参保的原则,又利于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二)政府补贴及优惠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意义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不足,属于政策性很强的集体福利性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享受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府补贴应当包括事前补和事后补两部分。事前补是指政府每年按一定标准补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例如可以按照每年每人30-40元的标准来补贴,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有充足的基金来源,确保医疗保险制度能顺利进行。但是医疗保险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也是很正常的,如果不足部分由下一年顺延报销,仅靠企业的力量来支撑补充医疗保险是远远不够的,这会打击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展开,因此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部分进行适当补贴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所谓的事后补。至于补多少可以由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支出情况具体确定。为激发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来讲,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如工资总额的4%)可以列入成本或予以税前列支;对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基金支付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包括起付线以下部分和封顶线以上部分,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住院最高支付额以上部分、门诊起付线以下部分以及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即凡是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都可以报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三个目录,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也应包含三项:(1)超封顶线以上的.基本检查、治疗、用药和服务的医疗费用;(2)超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3)超基本诊疗项目的诊疗费用。

(二)基金支付制约机制。

为预防形成新的超前医疗险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制约机制尤为重要。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可以参考:第一,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自付的比例,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随着医疗费用上升,个人自付比例逐步加大,但应始终控制在20%-30%之间,对职工形成有效的约束的同时缓解职工缴费压力;第二,像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当前医疗消费水平设置一道支付最高限额,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公平的利用;第三,在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之外可以再确定三个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适当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防止滥用。

(三)与大病医疗保险相结合。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非大包大揽,对一般病种来讲,人们合理的医疗消费都会控制在报销上限范围之内。但是,一旦碰到特殊的大病,需要采取特殊的、先进的治疗方法,或者需要长期治疗,就很可能会突破封顶线,再次成为人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是指大病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特殊方式存在,大病医疗保险可以直接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而无需另外筹集,也不必另设帐户进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病的目录,这些特殊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比例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支付,支付比例也同于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其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额可以不封顶。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满足条件的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及管理制度。社会保险部门也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为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切实促进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保险中介自查报告

自收到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开展开化县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后,我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本中介业务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我部按照《通知》要求,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的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2.本中介机构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

3.合同信息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申请和使用渠道代码和销售人员代码。

4.本中介服务部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严禁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开化县金竹房产中介服务部。

2016年8月2日。

工伤保险论文

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的理念超前,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闪烁着人性的光芒,那么为什么落地如此之难呢?在当前社会道德滑坡,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实施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基金能支撑多久尚未可知,而基金征缴的强制力不足和对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惩罚力度不够,以及事后追偿的手段和约束力执行力不够都会加重基金的风险。因此,各地采取审慎的态度也就成为现实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强制性不足考验基金支撑能力。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里社会保险并未塑造成强制性的印象,强制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参保率低,基金承受风险能力弱。以天津市为例,虽然通过社保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全市工伤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xx年达到335万人,但与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从业人口663.88万人相比,参保率仅为50.46%。在工伤保险实施十余年的实践中,应参未参和未按规定全员参保的单位受到处罚的寥寥无几。有的只是在发现问题后督促其参保,用人单位违规成本低,凸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强制力不足,惩罚力度不够。这种情况下,会使依规参保的用人单位觉得吃亏,降低参保的积极性。若是在征缴强制性力度不够,用人单位违规成本低廉,参保率不高的现状下实施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将面临着巨大挑战。

(二)先行支付实施过程中易滋生道德风险。

在先行支付实施过程中,支付要约中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判断和确定,是制度设计、政策实施推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实际操作的'难点和关键点,任何设计缺陷和疏漏,执行中的玩忽职守甚至权钱交易,都易滋生道德的风险。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转移财产制造无力赔偿假象,让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后注销企业致使经办机构无从追偿等情况。某些工作人员如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造成不该支付的支付,应当追偿的不追偿,甚至出现滥用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倘若以工伤职工参保为前提,基金负有给付义务,此问题不突出,而倘若突破这个前提,基金在不负给付义务的情况下,而先行支付(垫付),此问题将变得非常严重。将直接威胁基金收支平衡,最终影响到基金安全和工伤职工的利益。

(三)先行支付后对用人。

的风险,也无法保证实现追偿目的。惩戒性不足是先行支付在制度设计上的最大缺陷。

目前,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评价,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理论上存在缺陷,制度上不完善,现实上不切实际。但也有观点认为该制度超越理论框架束缚,其价值在于低保障制度体系下的工伤保险应偏重政府责任,并且该制度洋溢着人本价值的思想光辉。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在制度整体设计上趋向于社会保障的理念,这必将弱化保险法理。其实,这并无好坏之分,只是立法路径的选择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社会保障理念,体现人本价值,体现政府责任,其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制度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也许是该制度迟迟无法得到实施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前提应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以及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参保率,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打消用人单位侥幸心理,使其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一)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参保。

为应对工伤先行支付给工伤基金带来的支付风险,应着力研究扩面参保的举措,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比支付后追缴更为重要。据某调研报告披露,四个已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城市(厦门、宁波、威海、淄博),目前仍在向用人单位追缴支付的款项,目前尚无款项被成功追回,可见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扩大参保覆盖面是关键。法律上应考虑加大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在先行支付细则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二)要建立明确的追缴机制,防止恶意规避责任。

现行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追缴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注销、解散,经办机构将失去追缴对象。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企业未经合法程序进行注销和解散,导致债权人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若用人单位在明知不参保发生工伤,单位资产不足以支付待遇的情况下,以此种方法逃避赔偿的,属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追究相应责任。因此先行支付细则中应明确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连带责任,防范用人单位恶意规避责任。同时对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应加大惩处力度。

(三)建立追偿协调机制,明确权责。

目前,社保经办部门主要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职能,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则要承担先行支付的调查、追缴等新职能,而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人社、财政、司法、公安和金融等多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这就需要建立追偿协调机制,如成立市级联合工作办公室,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执行的强度和力度。另外,对追偿失败的款项应明确财务和审计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保险制度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我国银行业的信心,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理顺及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改善我国银行业结构布局,深化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为第一个建立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并实践了这一制度,其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起到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到20世纪60年代,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系统性风险控制等领域。历史经验证明,通过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处置金融风险,特别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等极端情况下,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稳定存款人信心、防止银行挤兑、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开放度的不断深化,金融业态多样化呈加速态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多元并不断加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当商业银行经营中出现问题时,政府会通过救助的形式,向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这也是我国公众对银行天然信任的原因。隐性存款保险是一种非市场化的解决方式,不适宜我国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隐性存款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缺陷,因由政府对银行进行风险兜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所以会导致货币供应量超出预期目标。同时,隐性保险不利于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从而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累一定的道德风险,使公众降低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不利于金融系统良性发展。,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代表的一系列金融机构倒闭事件,突显了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我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破产机制的缺位,使得金融业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体制机制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20xx年,国务院金融改革“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民间资本是地区经济自身储备的核心,一旦受到损伤,地区经济的平稳发展将受到影响。近年来,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银行间的价格战愈演愈烈,银行业息差逐渐缩窄,有些银行偏重于风险较大的贷款业务,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银行的经营风险显著上升,破产倒闭也成为了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方面还是稳定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方面考虑,都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已经酝酿了20余年。1993年,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基金首次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提出;底,人民银行成立了存款保险课题组;20xx年,人民银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20xx年,人民银行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20xx年,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开始着手对存款保险实施方案进行设计;20xx年,国务院提出要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20xx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实施方案,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20xx年底,人民银行就《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0xx年3月31日,国务院第660号令公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确保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处置职能,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使银行真正做到“有进有出”,实现市场化运营。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利率市场化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将使银行业失去“保护伞”,从短期看,这有利于推动城商行业务转型,提升服务能力。利差收窄和交纳存款保险保费支出能迅速拉升城商行的资金成本,冲击城商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必将促使银行的经营结构、业务范围发生一系列变化。城商行需要依靠非利差收入的增长来维持利润的增长,必须不断地创新、扩大理财产品种类和中间业务范围,努力探索多元化、特色化的经营理念,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从长期看,这有利于推动中国金融体系深入变革与重大调整。城商行作为中小银行的代表,在资产规模、定价能力、风控管理方面存在短板,受到的冲击与挑战的影响更为明显。

(一)城商行将面对更为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于城商行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从理论上来说,存保机制给城商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同金融机构的偿付限额均为50万元。而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社会公众会对城商行的信心下降。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存款最大的优势在于安全性而非收益性,政府的隐性托底是居民将存款作为主要保值增值方式的原因。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伴随存款风险性上升,居民存款意愿将显著下降。同时,由于城商行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为定位,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因为历史、体制、环境等因素,在经营管理、盈利能力、资本补充、政策扶持力度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距。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定50万元存款保险上限,其余存款因缺乏保障性,极有可能撤离银行系统而投向股市、楼市、债市等领域,受保护的存款也可能因存款人信心动摇而向大行集中,如果出现存款集中下降的态势,将会使城商行经营出现不利局面。

(二)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面临挑战。

流动性管理一直是城商行风险管理的短板。一是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城商行大多不能实现对全口径业务有效监测,在内部转移定价和绩效考核方面也往往不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单一,管理手段滞后。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主要以日间头寸变动、流动性比率等静态指标为主,且大额资金的监测多为事后,事前预报与干预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三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及人才储备不足。城商行信息系统大多不能实现动态现金管理、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预警等时时监测,且专业人才极度匮乏。

(三)城商行负债成本可能持续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冲击城商行的大额客户,推高其存款定价。对于大额存款客户,由于限额偿付,激励其将存款转移到大型银行,无疑提高了城商行维护客户的难度和成本。为了提高客户黏性,弥补与大型银行之间的信用差异,城商行会以提高存款利率定价的`方式挽留客户,直接导致城商行的利差更为收窄,抬升资金成本。在利率市场化和央行政策监管的双重压力下,城商行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转移成本的可能性很小,导致预期利润收窄,可能出现亏损甚至倒闭。

(四)城商行财务支出不断加大。

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差别费率幅度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决定。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城商行可能适用较高的费率水平。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为万分之一点六,略低于国际通行标准,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种对风险进行约束和疏导的新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存款保险费率的支出对城商行的财务支出影响不大。从财务支出看,存款保险基础费率为万分之一点六,资产收益率约为1%,那么存保保费占利润的比重约为1.6%,对城商行财务支出影响较小;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但是,央行已经明确,存保费率可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保基金累计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城商行在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方面较大型银行处于劣势,风险系数较高,今后城商行极有可能执行高的风险差别费率,导致城商行比大型银行承担更高的资金成本上升压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地,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标志着我国将由政府管制利率时代进入市场化利率时代,银行业进入完全竞争的时代,必将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城商行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和冲击。为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城商行应树立品牌形象,加强客户管理,增强资产和风险管控能力,深入推进经营转型,才能在严峻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强化危机意识,深入推进经营转型。

城商行必须树立危机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更加突出,城商行负债业务管理难度加大,挤兑、破产、倒闭成为可能,必须高度重视,全力应对。城商行必须调整经营策略,加快转型,使业务定位由“存款—贷款”型,向“融资—投资”型转变。需要持续推进经营转型,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创新资本低消耗路径,紧紧围绕政策导向,结合本行的地域优势,着眼本区域经济发展,积极培育基础客户群体,打造有自身经营特色的金融服务品牌,探索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模式。城商行需要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消费金融业务,专注小微金融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摈弃“速度情结”和“规模情结”,积极向低资本占用型经营模式方向转型。必须加强财富管理与产品创新能力,积极开拓投资渠道,实现资产质量优化和收益提升,以资产端的优秀管理能力带动负债端的业务增长。

(二)提升主动负债能力,化解流动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施行初期,因存款人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限额以上的储蓄存款可能受到温和冲击,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城商行各项存款下降。为了防范存款“搬家”,城商行应把服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注重客户体验,以优质、高效、便捷为服务宗旨,努力提升客户信任度,切实做好客户关系管理;应加强客户分析,实施差异化和个性化战略,采用交叉销售、回馈客户、提升服务等级等方式,不断提高客户美誉度,增强客户黏性。城商行应转变依赖存贷款净息差的收入模式,发挥地缘优势,树立地域化品牌形象,把发展和创新作为前进的动力。以移动金融、网络金融为重点,加强金融通道建设,由重存款规模向存款规模与客户数量并重转变,由重静态资金沉淀向资金沉淀与交易频度并重转变。必须加强零售业务拓展,实现由“垒大户”向“重零售”转变,不断满足客户不同类型的差异化需求,确保负债稳定,有效支撑资产业务发展。

(三)强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加强流动性储备管理。

为了应对存款搬家导致的流动性不足,城商行要增加多层次的流动性储备。一是要适当提高备付金比例,采取保守型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二是增加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优质流动性储备,确保流动性缺乏时的融资和变现能力;三是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保持合理的融资比例,降低对外部资金的依赖程度;四是争取央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存款准备金率、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争取一定的政策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短期流动性调节slo和常备借贷便利等工具使用,丰富流动性救助措施。

(四)提高资本管理水平,努力争取优惠费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各项业务的开展,城商行资本不足的问题突显,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从国外经验看,存款保险采取差异化费率,主要参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等指标确定参保机构的费率水平,存保的早期纠正会加大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监管。为了争取优惠的费率政策,城商行应守住资本约束底线,深入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有效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加快经营转型,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要在政策上把握好道德风险和稳健经营之间的平衡点。一方面,调整自身资本实力。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控制风险资产扩张、加大中间业务开拓、探索多渠道盈利模式;另一方面,积极拓宽外部补充方式。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加强资本补充,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监管评级。

保险制度论文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合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合金融机构的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农合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特性,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也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风险差别费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因此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高农合金融机构,会支出更多存款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经营成本。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会促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信息透明度,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督促他们提高自己的的经营水平,但是也可能会使农合金融机构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优秀的脱颖而出,经营差的逐渐衰落,由此可能导致农村中小机构的兼并重组。面对上述问题,首先,提升农合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和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他们转型发展、改革创新,在金融空白点找到生存空间,加强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成为具有自己经营特色业务、风险可控、收益均衡的银行。

保险制度论文

维持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的安全网,审慎监管是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第二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和其他危机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或取代破产金融机构直接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防止银行挤兑、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多种形式,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付款箱类型、成本最小化类型和风险最小化类型。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主要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在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才发挥作用,对存款人作出赔付或资金援助,并对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清算,基本上属于消极被动应对。成本最小化型保险制度没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利,也不能为防止金融机构的倒闭而提前进行干预,介入破产金融机构的时间比较晚,不能有效地提高救援质量和降低援助成本。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对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还有权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对有问题苗头的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介入问题金融机构的时间相对较早,能降低援助成本和有效地预防金融系统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xx年5月1日建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本文在介绍了几个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缺陷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最早,运行最为完善,也是影响最大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银行业造成了巨大影响,几千家银行破产,爆发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为了抑平人们的恐慌心理和应对银行挤兑,美国政府根据《1933年银行法》,由财政部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社(fdic),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fdic的组织、职责和使命,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fdic成立后,在减少银行破产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方面效果明显,在1934年和1935年,美国只有34家银行倒闭,人们普遍认为,fdic的存在是银行破产数量急剧减少的主要原因。对被保险银行的监督和检查是fdic的主要业务之一,银行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由资本、资产、经营、收益、流动性和市场敏感性等项目构成(camels),根据检查结果把银行分为五个等级,对问题银行需加强监管和指导,但为了避免市场和存款人恐慌,检查结果并不公布。fdic的主要业务还包括对破产银行的处理,美国的银行破产体制是由行政主导而非司法主导,fdic是这套体系的核心。fdic处理破产银行的目标是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使fdic的费用最小化。为了减少市场震荡,一般采用周末处理的方式,早期发现、早期纠正、早期处理是fdic破产处理的特点。具体的破产处理方法有向存款人直接支付存款、把保险存款转移到经营稳健的银行、收购与继承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破产银行暂时国有化、资金援助等。破产银行处理基准也从早期的不可欠缺(essentialitydoctrine)、太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修改为fdic的成本最小化。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改善法》主要是增加了对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根据银行的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在20xx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中,fdic创造性地提出相关应对措施,灵活履行职责,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创新性地拓展自身的职能范围,不断提高了存款保险制度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在20xx年金融危机中,fdic主动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配合,积极改革创新,灵活履行职责抵御危机,在危机中极大地拓展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影响,在美国政府一系列的重要危机处理计划中发挥了核心作用。fdic本身也在危机中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应对金融危机处置金融风险的主要平台之一。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1971年根据《存款保险法》建立的。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日本存款保险公社(jdic),和美国不同,日本金融安全网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是由日本银行担任,银行监管由金融厅承担,jdic只负责破产银行清算和存款保险两大职能,没有监督管理和检查金融机构的权利,属于付款箱型。jdic的主要职能是收缴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援助及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jdic强制要求银行加入保险,最高偿付额为1000万日元,保费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不与银行的风险状况挂钩。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最初是商业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合作社,后将劳动金库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也纳入保险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jdic在日本被视作政府救助的支出机构,缺乏独立的决策权,没有积极性和自主性,处于被动地位,在出现银行危机时,jdic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在日本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日本的金融机构受到政府“护送船团”式的强有力的保护,造成jdic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和治理效果与美国相比存在显著差异。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属于付款箱型,由官方主办政府经营管理,最早是根据1972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后为了适应金融系统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多次大幅度调整。20xx年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把存款保护计划和其他机构合并,设立由其统一管理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执行存款保险职能。现行的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是整个金融行业保障计划的组成部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功能也由单纯的存款保险逐步拓展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信心的全面补偿机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完全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同时又是隶属于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下属非盈利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承担金融服务管理局委托的存款赔付职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主要是负责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存款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及保险金的支付,具备单一的存款保险功能。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制度,任何在英国营业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都被自动纳入保险对象,被保险存款包括付息的存款和金融机构保管的非付息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借入资金,每家参保的金融机构需要交纳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但合计不超过合格存款的0.3%且逐步征收。当参保机构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或破产清算,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该机构已无力偿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对参保的金融机构并没有监督权限和检查权限,也无相关预防金融机构倒闭的措施和早期干预机制,只是在金融机构倒闭后收拾残局,承担最后的风险,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在20xx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刚开始时作用有限,甚至受到各方的质疑,但在积极改革调整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在稳定金融市场、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塑市场信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特别,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和官方强制性保险系统构成。官方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欧盟存款保险指引》的要求于建立,只为商业银行和公共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业务,由银行协会管理,基本上借鉴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制度的做法。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是维护德国金融系统稳健的根本保证,也是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典范。德国银行体系由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就是由这三大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逐步建立的三个独立运行体系。三个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并不相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和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是保障加入银行的流动性,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德国三大非官方保障基金的制度及运作特点基本相似。一是志愿加入,在德国,所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了各自行业协会经营管理的非官方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保险范围宽和全额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国内外存款,外币存款也纳入保险对象。三是资金来源主要是加入银行的事前提供和事后混合融资,没有公共资金介入,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为存款总额的0.03%~0.05%,新加入银行还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另外承担0.09%的保费。四是非官方管理,三大非官方存款保险机构都由各自的行业协会管理,不受公共监管,财务报告也不对外公开宣布。五是存款保险机构对加入银行有充足的监管权限,它有权责令对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如果加入银行仍然没有执行则可以将其驱逐出去。六是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和严格审计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完全是属于非官方性质,没有公共资金的援助,机构不能把处理问题银行的成本外部化,需要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来降低风险和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抑制个别金融机构的挤兑和破产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在某种意义上,设计、营运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还会对金融机构、金融系统产生负面效应,其中道德风险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和一般的保险不同,参与主体由存款保险机构、加入银行及存款人构成。存款保险会影响存款人、加入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行为和经营,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由于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存款本金和利息血本无归,必须谨慎地选择存款银行并监督以降低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即使银行倒闭,存款人也不会遭受损失,存款人的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机构,其存款得到有效地保障,存款人承担的风险被控制,相比存款的风险,存款人更重视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选择、监督的缺失和对高水平利率的追求会刺激和促使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经营。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加入银行的行为方面。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具有通过过度承担风险、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用吸收的存款替代自有资本以降低自有资本比率的动机。国外的研究普遍认为,早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加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还有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会激励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爆发银行危机的机率;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些观点和结论。对导入保险额度、自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及问题银行早期纠正、早期处理等措施改革后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的研究则认为,能显著地降低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有效地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约束,明显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道德风险表现在对金融机构的过度纵容、“太大而不倒”(toobigtofail)及问题银行过高的处理成本等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银行挤兑的同时更要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希望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有一定的包容底线,能容忍部分问题银行继续生存。对出现问题苗头的银行,更多地运用资金援助方式处理,避免银行的倒闭。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基金包含国家的财政出资,资金的运用给问题银行和存款人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资金援助不仅是存款保险机构对高风险银行的宽容和实际补贴,还会助长银行的道德风险。根据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金融系统相对稳健、有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保险基金存足、市场机制和市场约束有效的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抑制道德风险、发挥较好的作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即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会给金融系统带来持久的稳定,相反有可能加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削弱市场约束机制,增加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除。道德风险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严重的还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和优势。通过改革和创新,我们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近年来,全球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系统稳定的贡献也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隐形存款保险,由国家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造成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国家信用,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现象比较普遍。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隐形保险变为显性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国内存款金融机构积极公平地参与全球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利用“后发优势”,设计时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他国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使其更趋完善健全。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以立法的形式给存款人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化解银行挤兑风险。强制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现限额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各国的保险限额之间的差异比较大,例如美国是10万美元,日本是1000万日元,马其顿是183美元,全世界平均水平的保险限额大约是人均gdp的3倍。我国的保险限额50万元是20xx年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近似100%的全额保障,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家庭个人金融资产中的存款比率较高。过低的保险额度不仅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也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其存款不区分个人存款和企业机构存款,全部纳入保险范围。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保费、基金运用收益及其他收入,基金主要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资产。第三,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差别费率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与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投保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动机。投保机构风险状态的确定,国际上普遍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自有资本充足率对投保机构进行分类,对不同等级的投保机构采用不同的费率,鼓励投保机构尽可能持有更多的资本,提高金融系统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的风险差别费率预计也会与自有资本充足率挂钩,自有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投保机构要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第四,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密切有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掌握投保机构的风险状态、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对自有资本充足率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对自有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偿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第五,对破产投保机构的处理,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偿付或委托健全金融机构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为健全金融机构收购继承破产投保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责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援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尽可能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不影响金融系统并使存款人得到及时合法的保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刘晶:保险制度的新发展:英美为例[j].时代金融,20xx(9).

[2]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xx(2).

[3]刘勤: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发展创新[j].国际金融研究,20xx(6)。

[4]王晓博、刘伟、辛飞飞: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xx(9).

[5]颜苏:反思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j].法学论坛,20xx(7).

保险制度论文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还是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期间银行挤兑的“不良传播”,进而保护众多小储户的利益;而反对者(dowd,park,kunt&sobaci)则认为,其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严重打击整个银行体系,并给出证据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水平、系统风险发生概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信用卡联盟的数据,支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能够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压力的说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xx年通过欧洲银行的数据再次证明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暴露有加强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总体还是偏向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担保制度。李鹏和蔡庆丰(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降低银行系统风险没有必然联系。而李涛(20xx)则支持我国适时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以118个国家(地区)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为据。姚志勇(20xx)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削减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推动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并为中小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刘卫(20xx)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运营激进、产生道德风险、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短期效应,但在长期机制上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它有助于“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削弱了房地产泡沫等金融风险,防范了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是一对矛盾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规范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民营银行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在固有的系统存量风险上形成增量风险,对金融环境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前文谈到了民营银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有必要考虑能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激励民营银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的正向激励作用。

提高民营银行信用等级,增强竞争公平性。民营银行在人财物方面不如大型银行成熟,信誉度低,备受冷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犹如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同时囊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存款。同时,通过监督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约束,提升其风险负担能力,有助于民营银行的信用等级逐渐回升。保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高民营银行竞争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将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至1.2倍,市场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严重。银行还会有高息揽存的动机,银行业竞争加剧,系统性风险升高。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的保驾护航。市场利率化还可使民营银行竞争的灵活度提高,通过差异化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1、存量风险巨大要求设计以防范风险为重。

98年央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这是至今我国唯一一次银行破产事件。虽源于自身的风险失控但赔偿责任却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国实行的隐性存保制几乎涵盖所有银行,一旦银行破产,央行都推脱不了善后的责任。隐性的存保制会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由于有央行兜底,银行会有更多从事风险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银行违背承诺金额而倾向高风险项目,银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约束将产生更多的风险行为。同时激励两方过度冒险,又没有一定的风险化解机制,风险积聚便会越来越严重。而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存量风险巨大。经济减速期尤为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伴随着的价格泡沫的风险。而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张至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的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项目,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考虑风险的滞后性和其是通过表外形式出现逃脱监管,有理由相信我国存在着不小的系统性风险。我国正在错过最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窗口期,存款保险应当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前推出,才能发挥其防范风险的作用。

2、设计中保险监察、额度、费率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求强化保险监察的职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有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把事前监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能力识别有问题的银行,并对银行的风险提出相对应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强调降低风险,又会打击银行的积极性。具体来说,保险监察的约束会规范银行的业务开展,抑制其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同时,配合监察活动的调查实施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这种规模效应对于后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削弱激励作用,不利于其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额度和超额保险比例尤为重要,过小会使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过大又会加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性质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利用保险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很有可能产生引狼入室的效果。当前,我国预计将保额定在50万,而有关超额保险的内容仍不得而知。缴纳差别保费能有效约束银行的高风险行为,但也增加其运营成本。特别是如今经济下行,按照13年的行业数据,即便是实行国际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费率,也将使得银行的利润增速下降2%~3%,影响是比较显著的。而若实行国际平均的0.08%的保费率,影响更突出。对于新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这种影响更大。缴纳保费占用了银行资产,在增加负债成本的同时又使银行的信贷缩小,从而大大降低利润率,挫伤积极性。从现在透露的消息来说,央行意在建立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这也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呼声,单一费率不仅仅是不公平的,也将诱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民营银行风险系数高,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因此差别费率的不利影响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从而将民营银行制于一个竞争当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励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以防范风险为重。考虑到民营银行的特殊性,国家应实施适当的监察力度,既防范风险,又不打击积极性。在设定保额时应给予一些适当的或是有条件的优惠政策,减少民营银行资金的流失,促进形成科学的资金结构,同时也会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应当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确定保费的平衡点,实行较低的费率和较小的差别,灵活定费,再辅之以及时的风险纠正措施,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配套明确的退出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央行将卸下其对各银行的保护责任,市场化的竞争会使得大大小小的银行都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这就亟待一个包含着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项目的清晰明确的退出机制与之配套,削弱银行业恐慌,以尽可能少的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避免系统性风险。并加强公众思想教育。一,树立风险意识。国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于国民的观念里,缺乏风险意识。如果存款人没有风险意识,银行也就减少了一个追逐风险的重要约束力,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意义也就丧失了一半。二,树立正确的限额保护概念。只有让民众真正理解了限额保护的意义,才会削弱其偏爱大型银行的倾向,为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发展营造环境。四、结束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国金融改革中极具意义的一步,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壮大也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带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将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励和发挥民营银行的作用,降低其风险。

保险制度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而目前我国不断深化对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虽然能够使农村进一步发展,但有关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却逐渐凸显出来。农民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所能拥有的权力和能够享受到的待遇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一个方面。因为只有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才会使我国加快步入小康社会的步伐,同时还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因此,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从我国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生产力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素。生产力的有效提高能够使社会上的各项生产、分配以及交换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快速上升,而且一个社会的变迁,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而作为主要生产力的农民,他们的养老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之时,我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开始自己当家做主,一直受到压迫的生产力开始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时,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既提高了自身的生产力,又推动了农村各项生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村市场,提高了农民的各项收入,养老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虽然从总体来看,农村的经济是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其中的养老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家庭结构出现改变都会影响养老制度的发展,所以我国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的经济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改变居民之间社会保障福利不公平的状况,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他们的消费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由于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所引起的经济结构不协调的状况;深化整个农村区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加快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个城乡协调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力的资金支持。因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是十分均衡,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社会保障制度较为落后,都会使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不到完善,从而影响农村的整体发展。而目前,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财政资金在各方面都能够得到合理利用,这就从基础上为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财力方面的支持,同时有了雄厚的资金链条,可以使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完善,提高农村的生活质量,从而为接下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打下基础。

2.1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影响基金的运用。

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存在同样的运营管理问题。当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国债的方式获得。这种有限的投资方式很难使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使养老保险的风险上升。同时在各个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对于基金管理不够完善。乡镇政府将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融为一体,这种统一管理的方式会使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变弱,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其次,基金很难快速增值。因为地方上的投资渠道较少,大部分地区都是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利率不是十分稳定,再加上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不仅难以增值,甚至连保值都是问题,因而农民投入基金而无法获得收益;最后,基金安全管理不够完善。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大多是由县级政府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模式较为分散,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收益,最终就会使这些资金大量减少,这样就会出现很多挪用资金的状况,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2农村养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将传统的注重集体经济的农村经济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同时,对于农村在家庭保障方面的职能不断地更新,削弱了农村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并将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然而在当前新农村的背景下,我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较小,能够保障农民生活的程度较小,这就很难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而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实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享有养老保险政策的群体也大多是比较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这种有钱才能够享受的状况与预期相悖,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保障农民获得应有的权利。

2.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少。

在实际生活中,用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资金较少,只有农民自身的收入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我国政府大约在20xx年开始在少数地区开展养老保险资金支持的试点工作。但是从我国各个区域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还是依靠农民自身的收入,这会限制农民对养老保险的投入,而且在农村地区大多是以县为单位进行养老保险投入,地方县级的财政资金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快速实行。

3.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

政府逐渐重视农村养老问题是发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用的重要条件。养老问题在农村生活中一直都是很严重的民生问题,无论经济如何发展,二者都不能十分合理的适应。一些欧盟国家在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的时候就尝试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逐渐加快,各地区政府及相关财政部门要从整体的经济全局出发,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将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当中,制订完善的工作计划,根据当前农村的经济形势和人口结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改善和调整,使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3.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一个地区所拥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是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的。所以,如果想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就必须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想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保证农村经济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尽快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将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促进土地资源在经济体系中的资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提高农民收入。针对在提高农民生产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引进各项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而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

3.3构建新型的农村基金投资模式。

一个有效的投资模式需要合适的经济条件,这样才能使农民能够认可这种资金的使用,从而提高农民的投资积极性,降低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不同的地区还要根据自身具有的.经济特点,建立奖励或者惩罚的投资模式,优化农村的经济结构。在筹集资金方面,可以采用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有的农民还可以用自己的资产进行抵押投资,或者用年老后的资产进行提前抵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筹资活动,扩大农民参与的范围。

3.4优化对农村各项基金的管理结构。

首先,按照不同层级建立起分级的运营机制。将省、市、县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优化管理结构,降低管理工作的成本,还能够扩大基金的使用规模,增强对风险管理的预估,保证基金的安全。其次,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根据当地的保险公司或者各大银行相关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在国债发行的时期,政府可以允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一些风险较小但收益较高的项目中进行投资。最后,加大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可合理设立由政府基金的管理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的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3.5加大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依靠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总结出来的经验。想要使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正常实行,就需要地方政府每年专门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定出相应的基金预算,从而保证其能够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相适应。但是目前,乡镇级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中央的财政难以维继,而省级财政则需要对偏远和经济不十分发达的地区进行支援,所以农村方面的养老保险资金只能通过当地的政府进行调整。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管理才能够保证进一步发展,所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政策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对于国家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使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能够适应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农村人口问题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民生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步步地将农村的经济与整体经济相协调。

[4]梁春贤,苏永琴.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经济问题,20xx(5).

工伤保险论文

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其待遇问题往往很难得到解决,这使得这类职工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郑身贵与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未为郑身贵投保工伤保险,后郑身贵被查出患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由于高昂的费用致使郑某的家庭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而一些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这一部分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使得一些伤残职工和死亡职工的家属心理情绪得不到安抚,容易生成反社会的情绪造成心理上的疾病,这样是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获取赔付的难度大。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这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是难以想象的。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要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漏洞使得用人单位迟迟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当工伤危险发生时不能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然而在工伤事故发生过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往往以职工自己违规操作为由不为其申报工伤,职工自己申报又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这使得一些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很难解决,虽然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要求用人单位负全部的责任,但现实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对于赔付不予回答且迟迟不为其发放赔偿金,一拖再拖职工获取赔付的难度大。

(二)赔付金额有限。

1.对于这些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应标准进行赔偿,进行一次性赔偿时不仅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使得用人单位所要支付的金额负担加重,一些用人单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没有再支付其他补助金,伤亡职工在事后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时,往往因为赔付的资金少和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最后不得已放弃维权。

2.对于一些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困难被迫宣布破产的用人单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保障伤亡职工本应有的标准,而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赔付整容费等特殊费用的条例。

(三)伤残职工事后安置问题较大。

1.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一次性的赔偿,虽然这些伤残职工的医疗问题有了保障但对于伤残职工事后再就业的问题用人单位却置之不理。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就不再与这些职工保有劳动关系,那么这些伤残职工事后安置在何处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2.这类的伤残职工往往从事的都是体力型劳动性的行业,身体上的伤残使得他们有的无法再从事他们原本的行业,而面对一些新的行业新的领域他们的能力又显得不足,同时这些伤残职工在工伤事故后精神上遭到了很大的打击,身体上也造成了终身的遗憾,他们再就业时可能不再有正常职工的那种能力,那么面对每天都日益发展的社会,每天都有新鲜劳动力注入的社会,他们就业的机会就更加的渺茫。

(一)立法上关于赔付问题的完善。

1.立法的必要性。在当今社会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绝不是少数的,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截至20xx年底,我国参保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9亿,而我国实际参与劳动的职工人数远远多于这些,面对为数众多的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应该为其制定一部只属于他们的法律条例。

2.立法的具体内容。对于这类伤亡职工在立法内容上主要从医疗、待遇、监管、以及用人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医疗上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及事后的康健费用,增加对于用人单位事后据不负责现象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可酌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进而减轻这些伤亡职工在事后索要赔付时的难度保障其权益。

(二)建立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基金会增加赔付的金额。

1.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基金会属于社会公益服务性的组织。基金会主要是通过社会各方面爱心人士的捐款进行服务于伤亡职工的公益性活动,通过宣传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从而无偿的帮助那些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

2.基金会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基金会主要致力于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第一时间为其提供医疗资金以及后续的康健费用,并且要一直为其提供稳定有效的医疗救助直至受伤职工康复。同时这个基金会也要为死亡职工的家属提供服务,对于死亡职工是家里主要劳动力收入来源的家庭,除用人单位依法赔付的金额外基金会也要定期为其家庭发放补贴,对于家中尚有劳动力但无工作的应为其提供工作,对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基金会应联合政府教育部门为其子女提供完全义务的高中教育,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通过这个基金会不仅可以为伤亡职工提供医疗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时还可以为其提供一笔除用人单位的赔偿外,社会上给予的救助补贴。3.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应成立一个基金委员会对基金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是由长期固定出资的爱心人士担任,在进行社会帮助时应征得过半数委员会成员的支持方可进行,同时还应订立委员会章程规范每笔资金的用途以及委员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防范委员会成员中饱私囊,从而真正做到为伤亡职工的权益服务。

(三)政府投资修建残疾人工厂解决伤残职工事后安置问题。

1.残疾人工厂的宗旨。残疾人工厂为生理或是心理方面有残疾的人提供就业的就会,一方面可以缓解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他们提供机会与外界进行交流,一些残障人士尤其是后天因工或意外造成残疾的他们的心理压力往往很大不能接受外界的眼光通过残疾人工厂让他们从新学会与外界相处。

2.工厂的经营范围。残疾人工厂主要生产一些操作不困难,轻型便捷的小零部件或是生活用品,例如卫生纸加工厂、服装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等。主要考虑一些残疾人士行动不便因而主营一些不需要大机器生产的操作相对简单的产业。

3.工厂的管理。工厂由政府委任残联中有管理才能的人进行管理同时内设工会维护残疾职工权益,工厂的工作环境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位特殊职工的需求,工厂中有台阶的部分要在旁边设有轮椅的通道。工厂在管理中力求保障每一位职工的权益为残疾职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四)设立“自保”模式缓解用人单位赔付时的经济困难。

近年来美国一些拥有众多雇员的大企业往往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伤保险赔偿基金,通过自保的方式,转嫁风险。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采取团体自保方式。这就是所谓的“自保”模式。

1.“自保模式”的性质。在中国一些大规模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采用这种“自保”模式来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尤其是在其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时候,通过平时储蓄的自保资金既可以缓解用人单位的赔偿压力,也可以让伤亡职工得到有利的赔偿,是一种用人单位转移风险积极赔偿的方式。

2.“自保模式”资金的组成。这种模式的资金来源是通过用人单位定期缴纳绝大部分金额,和高收入的管理阶层每月缴纳一部分以及非贫困普通职工每年缴纳一小部分组成。通过这样的比例进行分配既不会增加职工的经济压力,也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合理的资金组成为自保模式提供有力的经济后盾。

3.“自保模式”的监管。这种“自保”模式一定是需要通过政府的批准以及工会和用人单位内部的监督来实现的,首先政府在批准程序上就要严格把关,对于那些用人单位经济困难无法正常提供资金的应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对于容易造成职工经济困难的用人单位同样不予批准,其次这种模式的资金应由工会进行管理每月向职工和管理者进行书面的汇报,对于自保模式的监管务求做到严格把控否则这种“自保”模式只能形同虚设毫无实际作用可言。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除上述几点建议外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实际操作来进行完善,这不仅需要政府与用人单位的努力,伤亡职工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还需要媒体加强宣传,一是宣传用人单位要积极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不了解工伤保险因而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知识的科普,二是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事故后还拒不承担责任的,各地媒体应加强报道引起政府与公众的关注,为伤亡职工维权过程进行一系列的后续跟踪报道,让政府与公众能够真真正正的重视起来,让一些不负责任的用人单位在舆论的压力下承担起应付的责任,同时提醒其他用人单位引以为戒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伤亡职工及其家属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实际的解决这类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

财产保险论文

高职层次的学生就业一般以中小城市为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就业一般以高校所在地及临近地区为主,因此,针对高职层次的《财产保险》进行课程改革,必须对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运营机制进行研究,区别分支保险公司和总公司的在运行机制、运营部门及运营岗位的不同设计课程内容改革。因此,《财产保险》课程如果要和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运营对接,那么必须在授课内容上进行调整,有针对性地讲解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将营销、承保、理赔、客服等保险业务流程有效融进各类险种知识,将具体的业务操作标准准确融进基础理论讲解。

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教学,传统的学科体系教学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职业教育,为了培养适应市场需求、企业需求的人才,职业院校必须将课堂对接岗位、学校对接企业。学校采用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方式达到对接目的,学校透过实训基地了解企业职业标准,企业通过实训基地传达工作要求。

1.项目教学确定教学目标。

目前,高职院校的毕业生由于缺乏实践技能,进入企业后往往需要进行衔接岗位的再培训,浪费时间及各项资源。各类职业院校都在研究如何将企业的上岗培训与校内课程进行有效对接,其中大家广为推荐的一个方法就是实行项目化教学。项目化教学要想实现预期目标,必须结合课程特点、培养目标及企业标准制定。高职院校的《财产保险》课程对接的是地方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岗位,如果要实行项目化教学,该课程就可以结合课程教学标准及校内实训基地的规模分为两类项目:一是根据财产保险公司运营流程设置展业、核保、理赔、客户服务等项目单元;二是根据业务险种设置企业财产保险、家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工程保险等项目模块。两类项目充分考虑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综合运用,符合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2.实践教学提升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的完成必须依靠强而有效的实施,培养技能型人才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必须加强学生动脑、动嘴、动手能力的综合运用。如何有效利用校内实训基地,还原企业工作流程,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效融合是教学中的要点。学校可以根据《财产保险》教学特点,与财产保险公司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按照保险公司业务流程设置场所,安装企业标准软件,使学生实际参与财产保险公司展业、承保、理赔等实际工作内容。让学生在教与学、听与做中有效将所吸收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动手能力,通过仿真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内容。

3.顶岗实训强化教学效果。

目前部分学校金融保险专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校内保险服务网点,利用网点优势对外可以服务师生等保险人群,对内可以提供兼职就业岗位参与保险公司真实运营,实现校内顶岗实训。这类服务网点可以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辅,利用学校资源,真实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网点提高知名度,扩大业务量,学校通过网点提供实训机会、强化教学效果,是一种共赢的教学新模式。

对内容进行调整,对实施进行改革,最终需要恰当的评价手段才能体现效果。现有的评价体系手段过于单一、标准过于统一,不能有效体现学生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财产保险》学课程改革必须重新制定评价方式,课程改革的目的是对接职业标准,那么评价改革的目标就可以是对接职业能力要求。

1.加大平时成绩。

传统的专业考核以理论教学为主,容易忽略学生的平时表现,学生的平时表现将直接影响学生进入企业后的工作素养。对接职业能力的评价必须将考核内容与平时表现相结合,加大学生平时成绩的比重,《财产保险》课程可以利用实训模拟、顶岗实习等环节,通过日常表现、技能展示、软件操作等方面,确认学生能力、水平及素质,考核中平时成绩可以占到总成绩的50%以上。

2.增加自评互评。

企业员工不是独立的,工作既是竞争又是合作,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不仅包括掌握专业技能,而且包括掌握分工合作。分组实施项目化教学,同一项目组学生可以充分观摩其他人的操作过程,有效吸收各类经验、反省自身。教学完成时,教师可以要求学生采用自评、互评的方式给出成绩,提高学生的参与感。自评、互评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可以纳入平时成绩,使平时成绩考核的点更多、面更全。

3.插入竞赛成绩。

目前高职院校技能比赛已经进入常规化,各院校每年甚至每个学期都举行技能比赛。技能比赛的目的是提高学生掌握技能的水平,因此可以将技能比赛与课程学习相结合,完善课程考核制度。在《财产保险》课程所在学期,技能比赛引入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部门所需的技能项目,以财产保险公司的技能要求为标准,核定学生技能掌握水平,将技能比赛的成绩最终反馈到课程成绩、综合成绩。实现以竞赛带动学习,以技能学习促进竞赛成绩。

4.适当引入企业导师评价。

为提高毕业生竞争力,实现资源共享,职业院校各专业都积极与相关企业开展各项合作。学校通过合作了解企业需要,培养针对性人才,企业可以利用合作在提高知名度的同时为企业储备人才。《财产保险》课程可以聘请财产保险企业员工作为企业导师对校内教学项目给予指导,企业导师在期末结束时从企业的角度、从用人的角度,按照企业用人标准评价学生,使校内的评价体系更加完善,有效对接职业能力及岗位需要。

本文针对高职金融保险专业《财产保险》课程,在课程内容、实施方式、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推进金融保险专业的整体教学改革,实现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教学模式,最终培养出符合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财产保险论文

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在实践中摸索。但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整个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缓慢,与当代的保险行发展严重脱节。财产保险公司各种矛盾涌现,从业人员思想波动大,各种外来思想冲击大,使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效性上存在很多不适应。所以,必须从观念、内容、体制、方法和队伍建设方面切实加强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一个有效的基层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工作存在弱化、淡化、软化问题,特别是基层公司,普遍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制度空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淡化、流于形式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化这三大问题。基层公司为完成全年考核任务,一味低头抓业绩,单独强调利润,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脑后,甚至置之度外,从而导致员工8小时后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对制度执行上的不到位,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结果缺少约束力、监督力、执行力。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内容,不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工作手段上,喜欢搞“面子工程”,做表面文章。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设不健全。一些新公司开业经营以后仅仅搭设了党组或党委班子的组织框架,而分支机构思想政治工作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体制、机制、制度,思想政治工作渠道不畅通。企业重大决策基本上是总经理说了算,党组或党委成为行政的“附属”机构,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政治思想教育,迫在眉睫!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对象十分复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财产保险公司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内勤职工队伍外,还拥有数量众多的外勤队伍,人员结构较为复杂,而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不能分层级,分岗位有效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忽略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隐患,财产保险又是道德风险极高的保险类型,对整个保险行业形象的影响十分巨大。多数公司在成立之初,凝聚人心做事业依靠感情和利益前引后推,而未有效地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业道德培养、建立规章制度等方面去加强团队意识。虽然已经经营多年,但有些基层公司还处于“无组织”状况,工作无序、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十分严重,基层公司内部形成小团体,人际关系十分复杂,不团结、不和谐的隐患普遍存在。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广泛,而工作方法却相对简单。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的丰富发展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也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财产保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方式、方法与企业的发展要一致。而实际的情况是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有的财产险公司墨守成规,缺乏锐意进取的意识和勇于开拓创新的实干精神,热衷于做“秀”。有的管理者还是以评判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存在着循规蹈矩的保守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意识不到位。与发展速度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明显滞后。有的领导错误地认为,经济手段灵,行政手段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不佳。在实际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式单一载体少,并且习惯于按“老套路”办事,缺乏新思路、新载体、新方法、新手段,不能及时回答和解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这些都成为员工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厌倦和抵触情绪的重要原因。

要消除当前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类盲区和环节的空白点,不断探索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制度,就必须坚决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始终立足于发动和依靠广大内部员工。要建立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运作机制,其中包括创新领导机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反馈机制。一创新领导机制是要加强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的核心平台,推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两责”,严格执行双管齐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二创新运行机制是要配齐配强基层保险公司兼职政工人员,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销售一线中去,把解决员工思想问题同为广大员工办实事结合起来,及时分析和掌握基层公司队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力争在第一时间及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补救措施;三是要创新反馈联动机制,建立一支“大政工”的群体网络,有效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新的管理机制,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任务与行政管理、业务经营任务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从而建立一个以领导班子负全责、以专兼职人员为骨干、以部门管理人员为主力、以营销主管为基础、广大党员团员积极参与、覆盖全员和经营全过程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反馈实效性。要改变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态度。一是变“雷声型”为“实效型”。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只依靠行政手段,搞业务外活动、开大会、作长报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收不到预期效果。二是变“被动型”为“自主型”。加强广大员工的内部管理,提高一线员工待遇,加强省市县公司的监管督查力度,避免前线员工享受不到上一级公司的政策,所有的待遇都停留在电脑的报表上。完善业务技能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新入司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专项培训,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法令法规专项培训,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程建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结合半年业务评优工作。创建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方法激励人们的行为动机,创造有利于积极思想产生的有力条件。思想是行为动机的源泉,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要激发人的工作动能,就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人们在工作中的实际要求,对于正当的要求,要尽量创造条件予以满足,鼓励工作人员诚信经营创新发展。要创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渠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软指标、软任务,增强可行性、科学性,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调动并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一是要充分利用职代会这一载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通过各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当代保险形势教育、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员工专业素质教育、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教育、依法合规经营教育等,考核评比,真实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要充分利用司务公开这一有效载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将广大员工普遍关心和敏感的岗位竞聘、竞赛奖金等实行透明操作。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广大员工的疑虑,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员工对领导干部和集体的认可度。三是要充分开展企业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多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专业知识竞赛、球类比赛、各种文艺演出等形式,切实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业余文化生活中,不但能够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涵,而且能够巩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引导公司员工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事求是地、辩证地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保证正确的科学的思想的产生。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丰富教育形式,明确思想教育内容,突出思想教育实际效果的思想教育模式,以适应当代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岗位要求。要正确树立“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用制度守护自己的岗位职责”的风险管理理念。

[5]林海元.浅谈人寿保险营销管理及职业道德教育[j].经营管理者.20xx(22):34.

[10]张晶,郭小兵.我国寿险营销制度方向的选择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xx(s2):51.

社会保险论文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更是保障了企业的凝聚力。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险不仅是对企业员工的一种负责,更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本文主要阐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的积极作用。

社会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积极作用。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各个企业中人力资源部门的运营效率直接关系到企业全部业务的开展效率。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保障和社会福利都是不能缺少的,而社会保险是对企业员工一个很好的激励,可以激发起员工的工作热情,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一)人力资源管理。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人才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而人才的科学利用才是实现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将企业中的人力和物力可以有效地结合在一起,通过科学合理的调配、培训、组织等方式,达到人力和物力的最大化利用。

社会保险主要国家通过立法以保险的形式来为社会中的工作人员提供的一个保障制度,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种,主要是对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人员和丧失了工作岗位的工作者提供一些经济的补偿,从而保障劳动者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社会保险不仅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整体社会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企业工作的员工除了可以获取可以一定的经济报酬,并且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福利,就是五险一金。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社会保险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没有受到企业的重视,很多企业都是直接按照“一把手”的工作安排进行执行的,在人力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起步较晚、制度不完善、环境的差异等等,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为了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企业员工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险有效的帮助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社会保险和每一个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很多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为了有效地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将企业员工的工资绩效加入到社会保险的缴纳中,也就是说企业员工的工作绩效越高,企业为该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就越高,也就意味着该员工的退休之后可以领取更多养老金,这个措施直接激励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员工个人利益,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效益的综合体现。当企业的发展遇到瓶颈的时候,经济效益出现了一定的下滑,那么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持。因此我们说良好的社会保险可以给企业的员工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另外一方面就是可以将企业的经济效益转化为企业员工的各种福利,从而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降低了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出现消极和职业倦怠的情况出现。因此企业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员工的实际需求,对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基数进行一定的调整,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员工对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认同,增强企业员工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三)缓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压力。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旦出现一些突发的事件导致企业员工的大量流失,并且企业也需要给员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企业将会受到双重的打击,第一,企业员工大量的流失,导致了企业的业务出现了一定的缩水,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招聘到相关的专业人员,给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第二,对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财政赤字,给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现在,在社会保险的有力保障下,企业的员工在出现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时候,国家的都会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直接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保险的生效时间内本应该需要支付的资金,现在就可以将风险转移到社会保险中,由保险支付来抵消企业的支付金额,由此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提高了企业财政储蓄额,进入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规模制约着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想法,随着国家鼓励大众创业,那么在企业创业的过程中资金、人力、物力、设备都是非常贫瘠的,很多企业因此没有给企业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令员工感到惶恐不安,没有一定的归属感。出现了企业员工的频繁流动,给企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企业员工的快速流转过程中不仅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在招聘的过程中无形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因此企业必须权衡利弊,看是否需要给企业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此来“稳定军心”提高企业的核心凝聚力。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险缴纳金额之间的关系,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动力。

文档为doc格式。

社会保险论文

目前,就我国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现状来看,不论是体制还是政策制定的理念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进而导致很多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而对于其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不论是对国家还是社会来讲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对这些问题给予妥善的解决。

在具体改革过程中,应逐渐取消原有户籍制度,以及相关的各类带有歧视性的制度。原有户籍制度的实施,使得很多农民在获得应有权益过程中受到诸多阻碍,或者是受到不公平待遇,进而使得农民工对相关制度的实行,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常常抱着一种质疑和抵触的心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几各种歧视性制度,所以,要想使农民工权益得到一定保障,首先就要对原有户籍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逐渐实现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很多工作稳定,以及能力较高的农民工安心在城镇落户,同时也为我国“三农”问题,以及社会保障二元现象的解决奠定良好基础。

当前,大多数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用工企业,尤其是各类民营私营企业实施的用工制度的不合理。大部分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通常都不会签署用工合同,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也没有给予其他任何保障,也有一部分企业虽然签订了相应合同,其内容也都是各种霸王条例,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根本无法起到任何有力作用。在这种状况下,农民工的权益不仅失去了应有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也是引发大量劳资纠纷事件的关键因素。因此,要想这类情况得到有效解决,就必须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出科学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并不断加大其制度的执行力度,必要的时候,针对特殊情况,各级主管可以采用强制手段来督促相关企业不断完善自身的用工制度,从而使其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农民工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不要考虑到怎样做好与现行制度的衔接,还要全面顾及到其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农民工的特点与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而从长远角度来看,应结合农民工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农民工适当的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工在工作场所、工资收入和未来发展等方面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要想这些不确定因素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进而有效避免各种纠纷问题的产生,其相关部门就必须要设计出一个能够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在出城乡和地区之间灵活转移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各项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同时也能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对社会保障水平基线进行确定时,其相关部门必须要谨慎,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正确认识到某些措施与基线一旦出台和确立,往往只会存在上升趋势,而很少会出现下降的状况。相关研究学者曾提出:对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一定要注意其体系的设计费用不能太高。社会保障对于利益格局的调整有着直接影响,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城镇居民的社保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状况下,必须要谨慎执行,因为一旦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仅会陷入骑虎难下的困境,也会阻碍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最后也会对农民工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

农民工社保制度在具体运行中常常会遇到基金短缺的状况,所以应积极拓宽新的筹集渠道,并创建科学新颖的基金筹集机制。首先,可以通过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调动用人单位帮助农民工缴纳设社保费用的积极性;其次,对于一部分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可以适应合理的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并利用其土地转让费用来作为社保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度。这样不仅能够帮助农民工积累个人账户,也有助于提升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提高;最后,农民工输入城市及输出地区应建立一种完善的横向财政支付机制,以此来对农民工给予一定补偿。

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保障对象不明确,资金来源不稳定,以及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都给社会保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而要想使农民工社保工作能够向规范化发展,就必须要建立起符合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出相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政府的带领下,使各方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从而使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政策,其中社会公平就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拥有享受政治、发展等权利的平等地位,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其针对的主要是城镇职工,而对于规模较大,具有较强流动性等特征的农民工却没有给予应有的保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与社会和谐的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是势在必行的。

[1]李梅.基于社会保险法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xx(12)。

[2]俞娇娇.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着的问题和解决方法[j].现代商业,20xx(15)。

保险制度论文

所谓的农民工为在城市内参加一些非农业的工作,但是其身份仍旧为农民的劳动者,该群体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是现阶段生活在城市内部的一种特殊的群体。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到现在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亿多人。但是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与农民工数量的增长速度。长期以来,城镇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展的重点区域,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证制度的门外。而农民工一直游走在农村与城市的边缘,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照顾,农民工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仍旧较弱,边缘性仍旧较强,因此,全面的增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研究是较为关键的。

2.1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为在城市内参与非农业工作,但户籍为农村的劳动者。农民工的概念最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提出,同时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农民工进行明确的定义。该定义为:企业招收的农民工作期限在一年之上的并且具有劳动合同在身的农民,称作为农民工。自动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化实施,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到城市内参加相关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国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农民工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因此,农民工应当享有充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

2.2农民工应当享有社会保险。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每个人均享有社会保险保护的权利。在其内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凡是我国合法公民,在疾病、年老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向社会和国家获得充足的物质支持。我国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如果没有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内部,深入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线,我国不能取得现在的成就,因此,农民工应当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

3.1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较为严峻,我们必须正视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将其存在的问题分述如下:首先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同时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退保情况,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充分保障我国农民工权利的主要途径,但是现阶段我国存在较为严峻的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情况。其次,我国农民工整体的流动性较强,给社会保险的转接带来较大的难度,同时由于受到我国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影响,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工失去社会保险的概率,此外,也给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第三为,社会保险的保费较高,企业与农民工均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了部分农民工的承载能力。企业为了更好的`节约自身的成本,也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2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首先,企业不愿意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这除了企业为更好的追求自身利润之外,部分企业认为,农民工在家由自己的土地,在企业工作的流动性较大,难以实现对农民工有效的管理,因此,让其参加社会保险,将进一步增加管理的难度。其次,农民工自身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较为薄弱,很多农民工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对于自身的重要性,只重视眼前的利益,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没有必要的。第三,农民工一般的收入都较低,同时承担有较强的家庭责任,往往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很多农民工承担不起社会保险费用。第四,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有着较大的不利,例如现有的社会保险养老制度不适合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农民工参加,这在很大程度对于农民工是不公平的。第五,我国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这就导致部分地区、部分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农民工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好处。

首先,全面的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性需求。我国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面向我国全部合法公民的,农民工作为我国合法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能进一步体现我国社会公平。其次,全面的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城市发展的水平,通过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从而更好的使其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这对保证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改革的必然需求,为了防范风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并不敢真正放弃土地,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农业活动或利用家庭辅助劳动力来帮助经营农业。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能够帮助农民工更好的确立自身在整个经济市场中的位置,从而更好的发挥农民工自身的价值。第四,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的稳定,农民工主要有男性组成,如果该部分群体社会保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威胁是较大的。第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工自身的需要。很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但是对社会保障却有着很高的诉求。

我认为安排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能更好的实现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具体实现的措施如下:第一,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建立比较合理的社会保险转移、移接手续。对于不易转移的失业保险,一般医疗保险等可以实行,一次性领取的方法,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应该积极推行转移制度。第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政策制定出来,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发挥社会媒体以及群众监督等的作用,使每一项政策制定出后,都能落到实处,加强法律意识。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险种的实施应有顺序。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如果这几种险种同时实施的话就比较难。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暂缓,先解决工伤和医疗保险。第四,促进对社会保险观念的改变。农民工群体是非常庞大的,如果要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也很难满足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转变农民工的观念。使农民工安心,放心地参加社会保险。应当真正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同时按照农民工自身的具体特点做出相应调整,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员,收入低、工作辛苦,却对我国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他们同样是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使其能老有所养,权益能得到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不再游离于城市和农村间。

医疗保险论文

目前,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社会以及政府对煤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的参保越来越重视。国家很旱就出台了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企业在职员工在需要医疗帮助时,企业给员工的一种保障。随着我国医疗保障的改革发展以及推广,多数企业主动帮助职工购买医疗保险,使职工的医疗救治得到了保障。但是有的煤炭企业在执行医疗制度时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煤炭企业在医疗资金报销中的不科学,参保的范围不包括农民工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职工面临着医疗潜在的风险,非常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发展,阻碍了社会和谐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的特点。

1、人员类型多样化,不易管理医疗保险。

由于煤炭企业的人员类型较多,企业在管理医疗保险中较困难。煤炭企业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存在着一批年龄较高的职工与退休的职工。所以在煤炭企业中,医疗保险的负担极其严重。因此在我国的煤炭业中规模大、范围广、下属机构多、职工发布人员广,使参与医疗保险的职员越来越多。

2、老龄化严重等问题。

目前,煤炭企业的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然而煤炭企业工作的时间较长。使煤炭企业的退休人员逐年增加,而年轻的劳动力注入的效率低,大部分的职工的年龄高,加上长期在阴暗的环境中进行高难度的工作,导致身体抵抗力差。所以,在我国大型的煤炭企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退休人员也越来越多。同时,也加大了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问题。

3、退休职工分散,不利于医疗保险的开展工作由于煤炭企业的退休职工多且分散,不利于企业开展医疗保险工作。由于煤炭企业的特点是分散性、广布性。招聘的员工多数来自五湖四海,多数退休员工也会返回家乡,居住范围广。有人患病,就会出现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企业的医疗保险管理,也不利于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

二、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

1、报销程序复杂。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医疗费用通过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报销。第一,归属地医院就可以直接报销。就是说不管是本地员工还是外地员工在指定的医院就医,通过与病例就可以在就治的医院直接结算,不用到企业去报销。第二,在异地的医院就医时需要先支付后报销的办法。异地退休职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病,就需要5日内通过电话告知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由经办人上报当地医保中心。职工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先支付,待结束后,由职工列明清单、复印件交与相关管理部门,再由企业月上报到医保中心,经过审核,再返回报销的款项给企业,由企业发给职工。在这一系列的手续中,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操作极其复杂。

2、异地垫付医疗费加重职工的经济负担。

在煤炭企业中的异地职工,特别是那此退休员工,在有限的工资中垫付就加大了他们的经济困难,要是址匕小病小痛,还在承受的范围内。但是,如果生病住院,就要花费成千上万,就加大了职工的经济负担。特别是病情严重的职工经济压力就更大。

3、异地就医个人承担比例高。

根据数据调查显示,如新矿集团近几年的异地员工住院医疗的数据统计,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38%-45%的比例。比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个人负担医药费还要高,《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因控制在20%左右。出现这种原因的主要是:第一,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有较大的差异,使得企业在管理医疗项目中出现问题。第二,归属地的医保中心不能有效的对异地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导致过多的治疗情况。第三,企业员工对属地医保的相关政策不够了解,信息知识了解相对封闭。这就是造成职工个人承担比例高的主要原因。

1、医保运行规范的方法。

首先要设立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专职人员,集中管理煤炭企业异地职工的病例。其次,目前在医疗政策中,政府还没有对医疗保险进行集中的管理,煤炭企业职工的医保下仅仅使用于属地指定的医院。同时异地职工的医保账户资金不规划医保下内。最后是给异地职工提供合理的就医指导。根据新煤矿的异地职工多的情况,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人员要了解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要及时的接听异地职工的书信、电话等咨询,耐心解答异地职工遇到的问题,并且指导他们合理的就医,最大限度的降低煤炭企业的负担,使异地职工做到能保就保,防止过度治疗等。

2、煤炭企业与医疗机构同步建立。

对于各省、市、镇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部门应以门诊为主,以门诊企业医院治疗为主。成立新矿井,各医疗卫生部门同时建立医院门诊部门,从而行使医保的医疗服务职能,通过利用企业的网络优势,与银联企业进行门诊,利用p0s机进行医保账户进行结算。在当地指定的医院治疗重大病患,例如,急症、手术等。

3、充分利用属地的医疗机构的作用社保部门可以利用总额控制的方法对属地进行基金管理与控制,单位企业医院要充分发挥医疗的作用。煤炭企业要与医院机构修汀相关的管理合同,尽量控制医疗基金的使用,要按照医疗保险的支付管理进行门诊费用的支付。同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完善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达到企业对职工参保的管理的统筹。规范医疗机构对医保的执行方式,争取全国各大力度的进行医疗保险的投入以及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医院医生的医德医风的措施,一定要做到对职工做到合理的方法:合理用药、治疗、检查等。

4、提高煤炭企业职工对医疗保险的认识。

煤炭企业应制定卫生安全的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卫生防护意识,降低各种病菌的传播和发生,避免职工生病的机率。定期安排医生到基层进行身体健康、卫生安全检查等,也可以通过讲座使职工树立良好的卫生防护知识,减少各种疾病的发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医疗保险是煤炭企业的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了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社会性、强制性等。在国家立法中就包含了医疗保险,所以强制实行和建立有关制度,即医疗保险的费用需要企业和职工进行一起承担缴纳费用,在突发事故之后会有相关的医疗保险机构赔偿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降低劳动者患病带来的医疗风险。通过与其他企业相比较,煤炭企业是各种疾病发病率最高的行业,这就需要更加有效的管理医疗保险,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体系,建立完善医疗的医疗保险的管理,解决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不用担心没有足够的资金看病。使企业职工更加安全放心的工作,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推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同时也解决了职工的保障。医疗保险不仅仅给职工带来经济上的帮助,还给企业职工带来了安慰,消除一切后顾之忧。

五、提高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建议。

扩大煤炭企业的医疗保险的范围,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通过制定相关的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资金的结算,私营企业不得片面的实行内部保险;解决城镇医疗保险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政府要强化医疗保险的监督工作。降低医院的医疗价格,解决劳动者的经济压力;企业要做好卫生防护工作,降低各种疾病的发病情况。

六、结束语。

煤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逐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的政策出台,医疗保险成为煤炭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经过企业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统筹管理,促进了企业和职工和谐发展,为职工解决了一大难题,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为煤炭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意义,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医疗保险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质量日益提高,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具有着复杂性,导致其所涉及的数据十分巨大,而参保的人数与日俱增,对医疗保险的实时性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医疗保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可以有效的解决数据量大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了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信息化管理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医疗保险管理的信息化主要就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通过内外信息管理平台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1.业务处理数据量大。医疗保险业务主要需要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其做记载的内容诸多,比如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医情况以及费用明细等诸多内容,并且需要保存较长的实践,所以,导致医疗保险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惊人。我国每年的参保人数在急剧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如果以10万人为单位,那么其所产生的数据总量能够达到7000兆字节,根据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每个参保人所产生的数据量一般为300字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数据量往往远超这个理论的数据,比如参保人住院所产生的消费记录以及统计计算信息等内容,这些内容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庞大,还必须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及时的保存和备份,通过计算机技术才能够快速、高效的完成。2.涉及范围广。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部分。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诸多范围。城镇居民主要就是指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就是指广大农民朋友。医疗保险业务十分的重要,会伴随参保人员的终身,所以,为了能够保证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必须要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做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失误的出现。3.实时性强。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实时性非常强,与其他保险相比,参保人员的就医时间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与医疗保险业务关系的发生也是随时性的,一旦就医,必然会产生较大数据的变动,如果不能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会给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必须要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能够进行随时连接,从而保证信息的完善度和准确度。4.对数据信息的要求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参保人员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就医情况以及缴费信息等,必须要及时、完整的对其进行记录,尤其是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以及统筹支付等内容,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不能存在违规操作,必须要严格的对其进行管理,规范数据的使用和操作权限,从根本上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也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认识不足。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分的复杂,但是我国相关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这方面。由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着诸多特点,比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以及数据交换频繁等特点,所以其本身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主要的目的就是建设卫生、民政社区服务以及公安户籍管理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其具有着先进性,是我国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所以,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必须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局、卫生局以及财政局等多方面的关系,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稳定开展,保证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2.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多依赖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数据量十分巨大,会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计算机凭借着其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加以引用,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系统能够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但是,由于应用系统过于复杂也会导致其实用性比较差,从而会严重的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3.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信息化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信息化的建设并不是一朝而成,一劳永逸的事情,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的巨大,并且又十分的复杂,包括了各种险种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所以在进行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串联的过程中与外界也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1.主机系统。主机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就是储存所有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和关键数据。所以,必须要保证医保中心利用主服务器和其他软件相连,为了安全起见,必须要实现双击备份,进而从根本上保证主机的性能和可靠性。

2.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其主要功能就是将主服务器、交换机以及路由器等设备进行有效的连接,并且以此为基础配置相应的远程服务器。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中,可以通过专网之间连到信息中心的路由器上,并且实现远程访问社保中心数据库的目的。还可以将医院、药店等定点单位进行联系,既可以将医保中心的网络和广域网进行连接,从而加强了相应的检索和存储的能力,又可以通过局域网实现相关业务的处理,从根本上满足系统数据所要求的统一性和安全性。另外,在进行网络使用的时候,必须要充分的应用多种广域网,比如光钎以及4g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的备份,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3.数据库系统。数据库作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进行数据库构建的时候,由于其数据量十分巨大并且十分的复杂,对数据的要求很高,所以,不仅需要保证数据的可靠性,还必须要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统一性。为了能够满足这些很难的要求,医保中心必须要结合现代数据库管理软件来不断的完善数据库系统。目前我国医保中心一般都会选择oracle10g为数据库,相关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往往会选择比较简单的sqlserver作为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医保中心在选择数据库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分布式存储结构,然后根据数据服务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进而从根本上提高主机系统的性能,还可以起到保护数据库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十分关注自身的切身利益,其中医疗保险作为人们最为基本的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参保人数的急剧增加,对医疗保险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满足日益高涨的需求,医疗保险系统必须要结合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的进行完善和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系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性能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顼庆坤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传输设计,计算机与网络.20xx,(7):1159第2期.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

[5]赵翠红.社套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影响目素及时策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11).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中介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你知道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的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 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