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实用20篇)

时间:2023-12-12 18:44:42 作者: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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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各地的风景名胜区作为旅游活动的重要载体,对带动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下文是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施工。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六章特许经营。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xx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xx年。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完成核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四十七条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在接管后履行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取得的项目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七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五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者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者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本条例所称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省: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城水浒景区、苏州拙政园、苏州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九江市庐山风景旅游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瀑布景区、安顺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麦积山风景名胜区(5a)、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湖景区。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施工。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六章特许经营。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完成核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四十七条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在接管后履行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取得的项目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七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五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者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者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本条例所称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岳、河流、湖泊、海洋、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刻、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等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

(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按国家规定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完善,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可以申报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降低风景名胜区等级和撤销风景名胜区,由批准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或者其周边有重大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备上等级风景名胜区资源条件,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作相应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请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区的现状、性质、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景区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投资与效益的估算和各项专业规划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必须包括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四)科学评价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五)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二条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市、县主管部门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生效后六十日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内容公布。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因风景名胜区性质、规模发生变化而改变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设立界标,明确具体界区。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

禁止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

(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四)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砍伐古树名木;。

(六)乱扔废弃物;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

(七)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报林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和建设活动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资源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在风景名胜区内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该项收费应当用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的维护。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行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的,主管部门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采集,给予警告,没收其采集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迁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六)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七)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具体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黄龙风景名胜区导游词

这是一个以奇幻美丽的钙化池闻名于世的景区,景区内众多的钙化池池水清澈见底,五光十色十分漂亮,还有森林、峡谷、雪山、瀑布等众多的自然风光,被称为“人间瑶池”。

景区位于松潘县,游览这里最佳的时间是在夏秋季,此时处于湖泊的丰水期池水面积较大景色丰美。

冬季和初春水量较小,但风景依然不错。

黄龙风景名胜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黄龙本部和牟尼沟。

黄龙本部的黄龙主沟,是黄龙风景名胜区的主景区,也是一般讲黄龙景区时所指的地方。

黄龙本部位于松潘县城和川主寺镇东侧,又分为黄龙主沟、雪宝鼎、丹云峡等景区;而牟尼沟位于松潘县城的西侧,两部分都是单独售票。

其中的雪宝鼎一般为在路上参观合影一下即可,九黄机场去黄龙主沟的路上便经过这座雪山的垭口,在黄龙主沟内也可以看到雪峰,丹云峡一般很少有游客会前往游玩。

龙主沟是一条雪宝鼎山下的峡谷,沟里修建了人工栈道,可以步行走到沟底,需要爬升五六百米,一路游览到沟底再从步道返回到沟口约需4小时。

如果体力不足也可以乘坐索道进沟,推荐索道上到沟底再一路步行游览下到沟口。

牟尼沟位于松潘县城西侧的牟尼乡,由扎嘎瀑布和二道海两个部分组成,出售联票。

沟内以二道海最为著名,葱郁的树林倒影在清澈美丽的湖水之中。

扎嘎瀑布也是游览牟尼沟的重点,瀑布从一层层的钙化岩石上奔腾流淌,非常壮观。

游览牟尼沟需要步行,沿着木制栈道游览一圈大约需要3个小时。

黄龙主沟和牟尼沟的游览时间都差不多在半天左右,一般都与九寨沟一并游玩,九寨沟沟口便有班车与黄龙主沟相通。

一般游客会先通过长途汽车到达松潘或川主寺,或通过飞机到达九黄机场。

然后先用半天游览黄龙景区或牟尼沟景区,晚上住到九寨沟沟口,第二天进入游览。

也可以在游玩九寨之后,留下半天时间到黄龙主沟或牟尼沟游玩,然后前往九黄机场或者松潘返程。

这是一个以奇幻美丽的钙化池闻名于世的景区,景区内众多的钙化池池水清澈见底,五光十色十分漂亮,还有森林、峡谷、雪山、瀑布等众多的自然风光,被称为“人间瑶池”。

景区位于松潘县,游览这里最佳的时间是在夏秋季,此时处于湖泊的丰水期池水面积较大景色丰美。

冬季和初春水量较小,但风景依然不错。

黄龙风景名胜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黄龙本部和牟尼沟。

黄龙本部的黄龙主沟,是黄龙风景名胜区的主景区,也是一般讲黄龙景区时所指的地方。

黄龙本部位于松潘县城和川主寺镇东侧,又分为黄龙主沟、雪宝鼎、丹云峡等景区;而牟尼沟位于松潘县城的西侧,两部分都是单独售票。

其中的雪宝鼎一般为在路上参观合影一下即可,九黄机场去黄龙主沟的路上便经过这座雪山的垭口,在黄龙主沟内也可以看到雪峰,丹云峡一般很少有游客会前往游玩。

龙主沟是一条雪宝鼎山下的'峡谷,沟里修建了人工栈道,可以步行走到沟底,需要爬升五六百米,一路游览到沟底再从步道返回到沟口约需4小时。

如果体力不足也可以乘坐索道进沟,推荐索道上到沟底再一路步行游览下到沟口。

牟尼沟位于松潘县城西侧的牟尼乡,由扎嘎瀑布和二道海两个部分组成,出售联票。

沟内以二道海最为著名,葱郁的树林倒影在清澈美丽的湖水之中。

扎嘎瀑布也是游览牟尼沟的重点,瀑布从一层层的钙化岩石上奔腾流淌,非常壮观。

游览牟尼沟需要步行,沿着木制栈道游览一圈大约需要3个小时。

黄龙主沟和牟尼沟的游览时间都差不多在半天左右,一般都与九寨沟一并游玩,九寨沟沟口便有班车与黄龙主沟相通。

一般游客会先通过长途汽车到达松潘或川主寺,或通过飞机到达九黄机场。

然后先用半天游览黄龙景区或牟尼沟景区,晚上住到九寨沟沟口,第二天进入游览。

也可以在游玩九寨之后,留下半天时间到黄龙主沟或牟尼沟游玩,然后前往九黄机场或者松潘返程。

亲爱的各位游客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风景如画的美丽张家界,我是今天各位的导游杨凯,是湖南省唯一的一名在全省导游大赛和全国导游大赛都获得了一等奖的导游,是获得过无数荣誉并且受到中央领导王岐山接见的导游。

谢谢大家的掌声!接下来,神奇的张家界之旅就要开始了,我个人觉得老天爷对张家界实在是太偏爱和眷顾了,把世界上最奇的山集合在这里,把世界上最秀的水分布在这里,把世界上最美的洞安排在这里。

今天我要带领大家游览的,就是被世界洞穴专家誉为世界溶洞“全能冠军”,被《国家地理杂志》评选为“中国最美溶洞”,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高级顾问惊叹为“不可思议”的地下龙宫——黄龙洞。

亲爱的各位朋友,请大家跟随我的脚步,来到一座石桥之上,桥下有一条潺潺流淌的溪水,这条溪水的源头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里秀美的金鞭溪,蜿蜒流淌数十里,像一根弯弯曲曲的长长的绳索,所以,当地人称之为“索溪”,现在我们所在的地方名叫“索溪峪”,峪字的本义是山谷,“索溪峪”就是索溪流过的山谷。

索溪峪自然保护区是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名鼎鼎的黄龙洞就位于这里。

好了,亲爱的各位朋友,顺着刚才的游道,我们出洞了,完成了黄龙洞的游览。

感谢各位对于我工作的支持,也要谢谢你们耐心听我的讲解,更要感谢大家来到我们张家界,除了把美丽的照片带回家,我也希望各位能把美好的回忆带回家,回到自己的家乡之后,多多宣传我们美丽的张家界,多多宣传我们神奇的黄龙洞,我相信,我们一定会把我们的景区建设得更加美好。

当然,若干年之后,当你们再翻起当年在张家界拍下的老照片的时候,希望你们还能记得我这个曾经为你们提供过服务的导游,我的名字叫做杨凯,再次谢谢大家!我们有缘再见!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留一杯土以争光日月人谁不死独将千古让先生。

天开图画美尽东南落日咽孤忠战血醒余千载后。

鲁酒不温高丘返顾歌风思猛士江流倒卷万年来。

片土寄忠魂听槛前万马江声滚滚惊疑征鼓动。

孤城俏战气指窗外二龙山影苍苍飞入酒杯来。

上联:公昔登临,想诗境满怀,酒杯在手。

下联:我来依旧,见青山对面,明月当头。

上联:王孙不归,芳草何曾歇。

下联:城廓犹是,白云无尽时。

上联:倚槛苍茫千古事。

下联:过江多少六朝山。

上联:金石文章空八代。

下联:江山姓氏着千秋。

上联:烟笼古寺无人到。

下联:树倚深堂有月来。

上联:长戈满地,一亭独幽,客子河梁携手去。

下联:把酒问天,陶然共醉,西山秋色上衣来。

上联:碧通一径晴烟润。

下联:翠涌千峰宿雨收。

上联:西岭烟霞生袖底。

下联:东洲云海落樽前。

上联:天外是银河,烟波宛转。

下联:云中开翠幕,山雨霏微。

上联: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

下联:慈颜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上联:恐坏云根嫌地窄。

下联:喜看山色放墙低。

上联: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

下联: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

上联:四面云山都到眼。

下联:万家灯火最关心。

上联:亲不负楚,疏不负梁,爱国忠君真气节。

下联:骚可为经,策可为史,以天行地大文章。

上联:半天开佛阁。

下联:平地风人家。

上联:意静不随流水转。

下联:心闲还笑白云飞。

上联:嘘吸沧溟涵地脉。

下联:吐吞日月镇天池。

上联:地出灵泉润海表净地何须扫。

下联:天生石鼓镇闽中空门不用关。

上联:日日携空布袋,少米无钱,却剩得大肚宽肠,不知众檀越信心时,用何物供养。

下联:年年坐冷山门,接张待李,总见他欢天喜地,请问这头陀得意处,是甚私来由。

上联:进退一身关社稷。

下联:英灵千古镇湖山。

上联:桑柘几家湖上社。

下联:芙蓉十里水边城。

上联:一弹流水一弹月。

下联:半入江风半入云。

上联:风清华表翔无鹤。

下联:云护佳城关玉鱼。

上联:百丈松楸驯鹿土。

下联:千秋佳节卧牛眠。

上联: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

下联: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上联:初地引人徐入胜。

下联:好山一望始开怀。

上联:莲岫耸奇观,喜百洞垒垒,从此振衣绝顶。

下联:虎门留战绩,叹大江滚滚,更谁击楫中流。

上联:石室云开,风大地山河三千世界。

下联:水帘风卷,露半天楼阁十二栏干。

上联:由秀才封王,主持半壁旧江山,为天下读书人顿增颜色。

下联:驱外夷出境,自壁千秋新事业,语中国有志者再鼓雄风。

上联:庙内无僧风扫地。

下联:寺中少灯月照明。

上联:万石峰中月色泉声千古趣。

下联:八方池里天光云影四时春。

上联:海气凝云,云气结成罗汉泪。

下联:月光映水,水光返照菩提心。

上联:明千秋大义。

下联:为国家除奸。

上联:小楼容我静。

下联:大地任人忙。

上联:万壑烟云留槛外。

下联:半天风竹拂窗来。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上联:桂林无杂木。

下联:山水有清音。

上联:户外一峰秀。

下联:窗前万木低。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上联:海上生明月。

下联:山中有白云。

上联:见山风山水乐水。

下联:似隐非隐仙非仙。

上联:世上疮痍,诗中圣哲。

下联:民间疾苦,笔底波澜。

上联:说一声去也,送别河头,叹万里长驱,过桥便入天涯路。

下联:盼今日归哉,迎来道左,喜故人见面,握手还疑梦里人。

上联:爱国尽忠,武穆英灵长在。

下联:旧容新貌,西湖美景增辉。

上联:奇祸陷风波,南宋山河才半壁。

下联:精忠贯日月,西湖俎豆足千秋。

上联:丹心应结平权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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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依法设立、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并组织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第九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含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特点和价值;(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纲要,纲要应当划定核心景区、景区及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保护目标和游览条件;(四)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损失的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与权利人充分协商,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入口建立标志并按照批准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资源的分类、评估、保护、利用、发展等内容。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核心景区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四条城市、镇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镇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跨县(市、区),并且所跨县(市、区)在同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所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第十六条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甲级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村及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经营者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景区内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四)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五)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六)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八)乱扔垃圾;(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核准、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一)公路、铁路、机场;(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一)为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二)加强绿化,保护植被,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三)维护生态平衡,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四)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管理,防止过度开采和水体污染;(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尊重民族宗教传统习惯,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六)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相关的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区生物物种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不得擅自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的监测。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调查、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及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游览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言和图文提示、手语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创造无障碍游览环境。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景观特点,在景点介绍中增加科普人文内容,普及科学和历史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合作,开展景区保护和利用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票价。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经营者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经营。

合同。

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收支情况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游览保障制度,核定并公布接待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安全保护设施建设,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界碑和路标等标牌,在临水临崖等危险地带和游客集中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景区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建立群众性安全保卫、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对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游览安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车、索道与缆车、竹排、游船、扶梯、电梯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进入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风景名胜区主要出入口应当建设具有站(场)管理功能的停车场,并由站(场)经营者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览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地震、洪涝、台风、生物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情况紧急时,应当启动。

应急预案。

必要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对公众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禁止性行为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砂、取土的;(二)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四)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依法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直接办理相关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者未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嘘吸沧溟涵地脉。

吐吞日月镇天池。

石骨金身何处来,无始无终自在。

慈云法雨从空下,亘天亘地悠然。

地位清高,日月每从肩上过。

门庭开豁,江山常在掌中看。

福建漳浦县海月岩石佛。

海气凝云,云气结成罗汉泪。

月光映水,水光返照菩提心。

明千秋大义。

为国家除奸。

青山有幸埋忠骨正邪自古同冰炭。

白铁无辜铸佞臣毁誉于今判伪真。

爱国尽忠,武穆英灵长在奇祸陷风波,南宋山河才半壁。

旧容新貌,西湖美景增辉精忠贯日月,西湖俎豆足千秋。

丹心应结平权乐化身作自由神,姓氏皆香,剑花飞上天去。

碧血常开革命化呕心为长吉语,龙鸾一啸,诗草还让君传。

龙涧风迥,万壑松涛连海气。

鹫峰云敛,千年桂月印湖光。

峰峦或再有飞秋,坐山门老等。

泉水已渐生暖意,放笑脸相迎。

倘他日蜡屐重来,须记取山中松径。

携一片红云归去,莫错认世外桃源。

泉自几时冷起。

峰从何处飞来。

杭州西湖韬光。

楼观沧海日。

门对浙江潮。

八百里源山,知是何年图画。

十万家烟火,尽归此处楼台。

春水船如天上坐。

秋山人在画中行。

茶煎谷雨春。

水向石边流出冷。

风从花里过来香。

云间树色千花满。

竹里泉声百道飞。

杭州西湖楼外楼。

客中客入画中画。

楼外楼看山外山。

欲共水仙荐秋菊。

长留学士住西湖。

不雨山常润。

无云水自阴。

明月自来去绕廓荷花三十里。

空潭无古今拂城扬柳一千株。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作文

元谋风景名胜区位于元谋县境内,由老城片区、新华—班果—物茂片区、金沙江峡谷片区等四个片区组成,总面积295.66平方公里,景观有蜚声中外的元谋猿人、蝴蝶腊玛古猿化石古生物遗址,金沙江峡谷(含红军渡)景观,奇特造型地质地貌——土林景观和独特的地层剖面景观构成。

资料。

土林位于元谋县境内,面积50多平方公里,主要有虎跳滩土林、班果土林、新华土林三部分。它与西双版纳热带雨林,路南石林称之为“云南三林”。由于长期的`水土流失,风雨剥蚀,土林形成了独特的景观。有的像城堡,有的如宫殿,有的似动物,有的则酷似人形,惟妙惟肖,令人叹为观止。从县城坐小马车和骑马去土林,沿途可欣赏到优美的田园风光,别有一番情趣。

风景名胜区高中作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专项调查评价,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列级申报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设立、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并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者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解决或者给予补偿。

核心景区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的自然、人文景点景观区域;其他景区是指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

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具体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十二条已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论证和评价,经认定已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确需撤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与有关法定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报批或者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已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和建设项目许可制。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报州(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州(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穿越风景名胜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通信等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按照权限和程序核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各类主题公园,其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建设工程方可实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系统,及时收集整理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文件和资料,集中统一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并报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遗迹、古碑文、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采取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严格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内的信息收集、知识讲解系统,在景区入口处、重要景观景点按照规划设置规范的公共标识、标牌。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经营者应当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植物病虫害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动植物应当依法保护。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水源、水体,禁止擅自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等。

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的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因风景名胜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出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三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所排废水应当进行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下水道。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营者,应当承担所在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责任,也可以委托有关服务单位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专项调查、论证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的编制、评估、报批、审批工作;

(四)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八)对管理人员、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游客安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建设无障碍设施和通道,为特殊游客提供安全通行条件和便利。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控机制,确保进入景区的游客数量不超过景区的合理容量,保障游览活动有序、正常和安全进行。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和公布。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出售。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优先保障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资源保护、管理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四)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风景名胜区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的;

(五)未按照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六)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下水道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文档为doc格式。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怎样写公司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管理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1、环卫人员必须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废塑料袋等杂物。

2、环卫人员必须在上午8:00前清扫完毕,每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

3、环卫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小区洁、净、美,并负责督促拉垃圾人员勤拉,不堆积。雨天负责清扫道路积水,雪天主动配合其他人员清扫积雪。

4、严格执行物业制订的卫生保洁程序,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理任务。

5、认真巡查保持环境卫生,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6、认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环卫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7、严格遵守物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轻者警告,重者辞退。

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它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病假例外。

六、与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第二十四条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处罚条例:

1、上班前应先到一楼吧台签到,并准时到达工作岗位,不得代签,违者扣1分。

2、上岗以后不准外出、不准吃东西、不得唱歌、哼小调、听录音机,违者扣1分。(严重罚款5元)。

3、上岗时间不准打私人电话,接听个人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违者扣2分。

4、不准用粗言秽语讥讽客人或以客人不礼貌,不准与客人争辩或在公共场合与同事争论,更不准高声谈话和闲聊,发现一次扣1分。

5、上岗后,工作衣要穿戴整齐、清洁,要佩带工号牌,全体员工要保持个人卫生清洁。保持工作区域清洁整齐,否则一次扣1分。(卫生不干净扣0.5分按情节严重否)。

6、酒水要摆放整齐,商标和酒水要一致,并保持清洁,上岗时间不得看书,或干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2分。

7、在酒店各场所不得抽烟,发现一次扣(1---3)分。

8、不准与同事或员工吵架,发现一次者扣(1----5)分,情节严重罚款20元。

9、穿便装进入餐厅者发现一次扣1分(特殊情况除外)。

10、顾客到吧台酒水员必须站立服务,而且面带微笑,要很有礼貌的跟客人打招呼,发现一次不到位者扣1分。

11、酒水员或收银员做错一次报表扣1分。

12、酒水过期不知者,酒水员扣2分,收银员扣1分。

13、带情绪上岗或态度不端正者扣1分。

14、给客人撕错发票或未按时参加会议,和不知会议内容者扣1分。

15、未准备好自己所需物品或忘领用者扣1分。

16、违反《吧台人员操作规程》者,按规程处罚。

17、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照章处罚。

18、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一次罚款5元,扣1分。

19、私藏钱、物,有财务舞弊现象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处,一次扣5分。

奖励条例。

工作积极热情,能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多次受到表扬者加2分。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加2分。

严格控制成本,节约费用,有显著成效者加3分,

在本月工作中没有出现错误而且表现突出者加3分。

一、宿舍管理标准。

1、宿舍卫生标准。

(1)、床面整洁,床上的被褥等物品叠放整齐划一;。

(2)、地面干净,无死角;。

(3)、墙面、房门、玻璃等,要保持清洁无尘,无破损;。

(4)、保持室内及卫生间干净,无异味;。

(5)、保持桌面清洁,不乱刻乱画,上面物品整洁,摆放整齐;。

(6)保持楼道公共部分整洁。

2、宿舍安全标准。

(1)、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嬉戏及高音量放收录机;。

(2)、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有毒、易燃等危险物品;。

(3)、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扔烟头;。

(4)、遇到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团结一心,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

(5)、宿舍内的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6)、员工离开宿舍时,要做到随手锁门,人走灯灭;。

(7)、如有朋友探望,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并且禁止留宿异性;。

(8)、照明或电视机、录音机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遇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

3、公司将于每周检查卫生一次。

二、设置及相应职责。

1、设置:职工宿舍内设有宿舍舍长两名,男女各一。

2、舍长职责。

(1)、定期进行卫生查看;。

(2)、负责宿舍内公共卫生区的值日安排;。

(3)、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和指示;。

(4)、定期向上级汇报宿舍管理情况;。

(5)、及时了解员工心态,对有晚而未归的员工,进行联系,确保安全;。

(6)、了解各宿舍公物损坏情况,及时进行报修;。

(7)、及时传达各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8)、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陷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宿舍内一切不安全因素,一定要及时全面的向相关领导汇报。

3、员工职责。

(1)、积极配合舍长工作,服从舍长安排;。

(2)、自觉整理好个人内务;。

(3)、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宿舍制度;。

(4)、有特殊情况晚归,应及时向舍长说明情况;。

(5)、处理好自己和其他员工之间的关系,做到礼貌、宽容;。

(6)、爱护好公共财物,坚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7)、应保证外地员工优先住宿安排。

三、宿舍文化建设。

1.做人礼貌,讲话文明;。

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保持卫生整洁,房间无异味;。

4.培养容洽、团结的员工关系;。

5.房间装饰要美观大方,忌杂乱。

四、水电费的缴纳。

公司共承担水电费100元,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贵州风景名胜区导游词

各位游客(嘉宾),大家好。

欢迎您们游览百里杜鹃。我叫__,大家就叫我小×吧,请大家记住我的手机号____,以便联系。今天很荣幸能够为大家服务,我将尽我最大的努力,让大家尽情领略百里杜鹃的风采,让美丽的杜鹃花开在我们的心里,祝大家日日行好运,夜夜做好梦。请大家支持配合好我的工作,在游览过程中,注意好自身的安全,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请大家不要乱吐、乱扔(纸屑、果皮、饮料罐等)东西,更不要乱扔点燃的烟头,要特别注意森林防火。进入景区后,请不要采折花木,让我们都来做护花使者,朋友们(嘉宾),拜托了。

百里杜鹃是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是迄今为止中国已查明的面积最大品种最多的原生杜鹃林,素有“地球彩带,世界花园,养生福地,避暑天堂”、“世界天然大花园”等诸多美誉。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景区”、“最值得驻华大使馆向世界推荐的中国优秀生态旅游目的地”、“亚洲大中华区十大自然原生态旅游景区”、贵州“十大魅力景区”和“十大影响力景区”、全国低碳旅游实验区等称号,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她既是览略百里烂漫杜鹃,洗尽都市纤尘的“花之天堂,心之旷野”,也是体味乌蒙原生态民族文化风情、探幽揽胜的“杜鹃花乡、彝疆古域”。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安庆徐锡麟烈士纪念楼:

登百尺楼看大好江山天若有情应识四方思猛士。

留一杯土以争光日月人谁不死独将千古让先生。

安庆大观亭:

天开图画美尽东南落日咽孤忠战血醒余千载后。

鲁酒不温高丘返顾歌风思猛士江流倒卷万年来。

安庆大观亭:

片土寄忠魂听槛前万马江声滚滚惊疑征鼓动。

孤城俏战气指窗外二龙山影苍苍飞入酒杯来。

安徽采石矶太白楼:

上联:公昔登临,想诗境满怀,酒杯在手。

下联:我来依旧,见青山对面,明月当头。

安徽凤阳谯楼:

上联:王孙不归,芳草何曾歇。

下联:城廓犹是,白云无尽时。

安徽安庆大观亭:

上联:倚槛苍茫千古事。

下联:过江多少六朝山。

北京韩愈祠:

上联:金石文章空八代。

下联:江山姓氏着千秋。

北京陶然亭:

上联:烟笼古寺无人到。

下联:树倚深堂有月来。

上联:长戈满地,一亭独幽,客子河梁携手去。

下联:把酒问天,陶然共醉,西山秋色上衣来。

北京颐和园涵虚堂:

上联:碧通一径晴烟润。

下联:翠涌千峰宿雨收。

北京颐和园谐趣园:

上联:西岭烟霞生袖底。

下联:东洲云海落樽前。

北京颐和园养云轩。

上联:天外是银河,烟波宛转。

下联:云中开翠幕,山雨霏微。

北京潭柘寺题弥勒佛:

上联: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

下联:慈颜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北京碧云寺:

上联:恐坏云根嫌地窄。

下联:喜看山色放墙低。

长沙岳麓三闾大夫祠对联:

上联: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

下联: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

长沙城心阁:

上联:四面云山都到眼。

下联:万家灯火最关心。

长沙屈原贾谊二公祠:

上联:亲不负楚,疏不负梁,爱国忠君真气节。

下联:骚可为经,策可为史,以天行地大文章。

峨眉圣积寺:

上联:半天开佛阁。

下联:平地风人家。

峨眉洪椿寺:

上联:意静不随流水转。

下联:心闲还笑白云飞。

福建惠安崇武古城。

上联:嘘吸沧溟涵地脉。

下联:吐吞日月镇天池。

福州鼓山:

上联:地出灵泉润海表净地何须扫。

下联:天生石鼓镇闽中空门不用关。

上联:日日携空布袋,少米无钱,却剩得大肚宽肠,不知众檀越信心时,用何物供养。

下联:年年坐冷山门,接张待李,总见他欢天喜地,请问这头陀得意处,是甚私来由。

福州西湖李钢祠:

上联:进退一身关社稷。

下联:英灵千古镇湖山。

福州西湖开化寺:

上联:桑柘几家湖上社。

下联:芙蓉十里水边城。

福州乌山琵琶亭:

上联:一弹流水一弹月。

下联:半入江风半入云。

福州林则徐墓:

上联:风清华表翔无鹤。

下联:云护佳城关玉鱼。

上联:百丈松楸驯鹿土。

下联:千秋佳节卧牛眠。

福州洪塘金山寺:

上联: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

下联: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福建连江百洞山:

上联:初地引人徐入胜。

下联:好山一望始开怀。

上联:莲岫耸奇观,喜百洞垒垒,从此振衣绝顶。

下联:虎门留战绩,叹大江滚滚,更谁击楫中流。

福建永泰方广岩:

上联:石室云开,风大地山河三千世界。

下联:水帘风卷,露半天楼阁十二栏干。

福建郑成功祠:

上联:由秀才封王,主持半壁旧江山,为天下读书人顿增颜色。

下联:驱外夷出境,自壁千秋新事业,语中国有志者再鼓雄风。

凤阳龙兴寺:

上联:庙内无僧风扫地。

下联:寺中少灯月照明。

福建晋江县草庵:

上联:万石峰中月色泉声千古趣。

下联:八方池里天光云影四时春。

福建漳浦县海月岩石佛:

上联:海气凝云,云气结成罗汉泪。

下联:月光映水,水光返照菩提心。

福建龙海木棉庵:

上联:明千秋大义。

下联:为国家除奸。

广东罗浮山酥醪观:

上联:小楼容我静。

下联:大地任人忙。

上联:万壑烟云留槛外。

下联:半天风竹拂窗来。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西桂林桂山书院:

上联:桂林无杂木。

下联:山水有清音。

广西桂林独秀峰五咏堂。

上联:户外一峰秀。

下联:窗前万木低。

上联: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下联: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州白云山:

上联:海上生明月。

下联:山中有白云。

广州云泉山馆:

上联:见山风山水乐水。

下联:似隐非隐仙非仙。

郭沫若书杜甫草堂:

上联:世上疮痍,诗中圣哲。

下联:民间疾苦,笔底波澜。

贵阳城北关头桥:

上联:说一声去也,送别河头,叹万里长驱,过桥便入天涯路。

下联:盼今日归哉,迎来道左,喜故人见面,握手还疑梦里人。

杭州西湖岳飞庙:

上联:爱国尽忠,武穆英灵长在。

下联:旧容新貌,西湖美景增辉。

上联:奇祸陷**,南宋山河才半壁。

下联:精忠贯日月,西湖俎豆足千秋。

黄龙风景名胜区导游词

黄龙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境内,主景区黄龙沟位于岷山主峰雪宝顶下,以彩池、雪山、峡谷、森林“四绝”著称于世,是中国唯一的保护完好的高原湿地。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黄龙风景名胜区。

导游词。

范文,欢迎参考!

黄龙名胜风景区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境内,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景区由黄龙本部和牟尼沟两部份组成。

黄龙本部主要由黄龙沟、丹云峡、雪宝顶等景区构成,牟尼沟部分主要是扎嘎瀑布和二道海两个景区。主要因佛门名刹黄龙寺而得名,以彩池、雪山、峡谷、森林“四绝”著称于世,是中国唯一的保护完好的高原湿地,这里山势如龙,又称“藏龙山”。这一地区还生存着许多濒临灭绝的动物,如大熊猫和四川疣鼻金丝猴。黄龙以规模宏大、结构奇巧、色彩丰艳的地表钙华景观为主景。梯田般层层错落向上的彩池,映出奇幻的色彩,五光十色;浅滩上水流涌动,阳光照射,波光粼粼,晶莹透亮;水下铺垫着一层细细的浅黄色苔藓,涉足滩流,恍若进入瑶池仙境。

黄龙景区早以罕见的岩溶地貌蜚声中外。景区内整个山谷几乎全被乳黄色的碳酸钙质覆盖,从高外看去,宛若一条从岷山雪峰飞腾而下的黄龙,蜿蜒于茂林翠谷之中。千层碧水形成层层叠叠的梯状湖泊、池沼,如璞玉,似牙雕。池水澄清无尘,水色因水底沉积物和树木、山色的千变万化,而呈黄、绿、浅蓝、蔚蓝等颜色,堪称人间仙境。黄龙沟的彩池大小共有2300多个,沿沟谷向上,聚集成8群,每群各不相同,独具特色。该区属高原温带亚寒带季风气候类型。气候特点是:湿润寒冷,一年中冬季漫长,夏无几日,春秋相连。

到达与离开:黄龙位于四川阿坝州,去往黄龙景区有飞机、客车、包车、自驾等多种交通方式。整体上看,先到达成都或重庆,再转机至九黄机场,是较为快捷的途径。黄龙景区可以与九寨沟景区一同游览,从九寨沟、松潘、川主寺包车前往也是常见的到达方式。短途游客也可从成都自驾前往黄龙景区。景区内有黄龙索道,乘坐索道可直接到达黄龙景区的精华景点,十分便利。

这是一个以奇幻美丽的钙化池闻名于世的景区,景区内众多的钙化池池水清澈见底,五光十色十分漂亮,还有森林、峡谷、雪山、瀑布等众多的自然风光,被称为“人间瑶池”。

景区位于松潘县,游览这里最佳的时间是在夏秋季,此时处于湖泊的丰水期池水面积较大景色丰美。冬季和初春水量较小,但风景依然不错。黄龙风景名胜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黄龙本部和牟尼沟。黄龙本部的黄龙主沟,是黄龙风景名胜区的主景区,也是一般讲黄龙景区时所指的地方。黄龙本部位于松潘县城和川主寺镇东侧,又分为黄龙主沟、雪宝鼎、丹云峡等景区;而牟尼沟位于松潘县城的西侧,两部分都是单独售票。

其中的雪宝鼎一般为在路上参观合影一下即可,九黄机场去黄龙主沟的路上便经过这座雪山的垭口,在黄龙主沟内也可以看到雪峰,丹云峡一般很少有游客会前往游玩。龙主沟是一条雪宝鼎山下的峡谷,沟里修建了人工栈道,可以步行走到沟底,需要爬升五六百米,一路游览到沟底再从步道返回到沟口约需4小时。如果体力不足也可以乘坐索道进沟,推荐索道上到沟底再一路步行游览下到沟口。

牟尼沟位于松潘县城西侧的牟尼乡,由扎嘎瀑布和二道海两个部分组成,出售联票。沟内以二道海最为著名,葱郁的树林倒影在清澈美丽的湖水之中。扎嘎瀑布也是游览牟尼沟的重点,瀑布从一层层的钙化岩石上奔腾流淌,非常壮观。游览牟尼沟需要步行,沿着木制栈道游览一圈大约需要3个小时。

黄龙主沟和牟尼沟的游览时间都差不多在半天左右,一般都与九寨沟一并游玩,九寨沟沟口便有班车与黄龙主沟相通。一般游客会先通过长途汽车到达松潘或川主寺,或通过飞机到达九黄机场。然后先用半天游览黄龙景区或牟尼沟景区,晚上住到九寨沟沟口,第二天进入游览。也可以在游玩九寨之后,留下半天时间到黄龙主沟或牟尼沟游玩,然后前往九黄机场或者松潘返程。

黄龙海拔高最高海拔3900左右,最美的风光在山顶五彩池。步行上山下山距离8000多米。但绝大部分的游客是没有体力,步行上山下山黄龙景区的。建议做黄龙缆车上,游览完山顶五彩池后步行下山即可。高原情况复杂,易引发高原反应,所以最好提前服用红景天口服液。

黄龙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九寨沟同时列为世界自然遗产。景区以其奇、绝、秀、幽的自然风光而蜚外,整个山谷几乎全被乳黄色的碳酸钙质覆盖,从高外看去,宛若一条从岷山雪峰飞腾而下的黄龙,蜿蜒于茂林翠谷之中。千层碧水形成层层叠叠的梯状湖泊、池沼,如璞玉,似牙雕。池水澄清无尘,水色因水底沉积物和树木、山色的千变万化,而呈黄、绿、浅蓝、蔚蓝等颜色,堪称人间仙境。

沟谷两侧山坡上满布着翠绿的原始钟叶林,沟中是金黄凶蜿蜒的钙华滩流,边接着成百上千个千姿百态、斑斓夺目的钙华彩池。地质学把这种独特的地形称为钙华梯池,也叫灰华田。灰华田是一种并不少见的喀斯特地形,但像黄龙沟这样灰华田数量之多、规模之大、色调之艳丽多彩,实属举世无双。黄龙沟的彩池大小共有2300多个,沿沟谷向上,聚集成8群,每群各不相同,独具特色。自涪源桥上溯,穿过一丛密林,一组彩池以树丛为背景,闪烁着耀眼的光辉。

黄龙景点。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有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

(六)对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定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办法、规范和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二)根据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

(六)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分布状况、特点、价值等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二条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林业、文物、发展改革、建设、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跨区县(自治县)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置。

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可以依法组织在核心景区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单位或人员实施迁移。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保护区、重要景区、重点开发建设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森林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二)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四)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序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委托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环保、林业、文物、建设、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特色建筑、历史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调查、登记,并组织鉴定、建立档案,采取设置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调。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确需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以竹林为主要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在不破坏景观的条件下,确需间伐的,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野生植物,可能对生态和景观造成影响的,有关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六)乱扔垃圾;。

第二十八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流、湖泊应当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或整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和人造景观,其布局、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用材等,应当与景区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进行生态工程建设的,禁止引进或使用外来有害物种。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方案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在市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方案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两年之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利公园等有重合或交叉,且存在两个以上管理机构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集中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涉及风景名胜区内资源、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将部分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委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显著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测和维护游览设施,保障游客安全。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第四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活动,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或同意,擅自砍伐林木、竹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生态或景观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四十五条偷逃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补交门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下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一)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二)风景名胜资源:指在大自然演绎或人为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审美或欣赏价值的,可作为风景游览利用、科学研究或科普教育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的总称。其中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地质资源、气象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人文资源包括文学艺术、民风民俗、宗教文化、文物、遗址遗迹、景观建筑等资源。

(三)景区:指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景物、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的区域。

(四)核心景区: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灵山风景名胜区导游词

欢迎大家到灵山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到达景区之前,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灵山风景名胜区。

灵山风景名胜区位于豫、鄂两省交界的大别山区。西临京广铁路和107国道,与国家森林公园鸡公山相连;东接京九铁路和罗武公路,与湖北省木兰山相望,南有信叶公路横穿东西,正在修建的京珠高速公路在景区留一出口。交通十分便利。

灵山风景名胜区人文景观丰富,自然景观奇特。景域方圆61.5平方公里,含六大景区,七十二洞天,一百零八景点。以“山秀、寺古、石奇、洞幽、水美、物华”而享誉海内外。素有内陆秦皇岛之称的“九里落雁湖”、“灵山”,中外名刹“灵山寺”,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董寨林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何家冲”均坐落在本景区内。

《登灵山》诗中写道“为爱名山好,登临尽日曛”。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也留下“美景一时观不尽,好将描入画图来”的诗句来赞美灵山。

灵山还是一块红色的土地。邓小平、李先念、刘伯承、贺龙、程子华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曾在此留下了革命的足迹。

灵山年平均气温在13~15℃,夏季平均气温24℃,是理想的避暑胜地。灵山有各类植物1000多种,动物190科1067种之多。主要特产有茶叶、木耳、香菇、灵桔梗、板栗等。其中“灵山云雾茶”久负盛名,多次在中国信阳茶叶节上获奖。灵山金、萤石、铜、铅锌、花岗岩储藏量丰富,是一块难得的宝地。

我们现在游览的是迢遥洞景区,该景区占地面积13平方公里,以自然景观为主。著名景点有电p城遗址、逍遥洞、快活岭、险石、八仙宫、垛石岭、智慧老人等15个景点,百余处景观。我们今天只观赏其中的一个景点--逍遥洞。

逍遥洞原名仙人洞。相传北宋年间有两各隐士为躲避战乱先后来此遁居,他们终日闭门诵经,修身养性,从不与外人交往。久而久之两位隐士都变成了不食不饿、不饮不渴的仙人了。仙人洞也因此而得名。九十年代初,在清理整修逍遥洞时出土的三枚宋代铁币和一把铜钥匙,也足以说明这里住人的历史之久。

逍遥洞庭湖是天然石洞群,共有6个洞,自下而上依次为底洞、飞鸟洞、立洞、济公洞、传经洞、三连洞。当年两名隐士修“仙”的地方是在底洞。我们今天重点观赏的是济公洞。大家注意往上看,洞顶有一形似僧帽的巨石,巨石底下有一巨掌印,酷似在托着僧帽,洞顶后的山石上仿佛有几个大大的脚印。

我们给大家十分钟的时间拍照,然后我们去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塑像。

大家都知道,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他曾三次上灵山寺,这是为什么呢?现在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段故事。公元1320xx年8月8日,朱元璋出生在濠州钟离县(今安徽省风阳县东北)太平乡孤庄村一个佃户家里。因8月8日生,又名朱重八。公元1344年,淮南大旱,瘟疫四起,朱元璋父母及兄弟姊妹5人相继辞世,只剩下他一人孤苦伶仃,幸亏邻居汪大娘认识皇觉寺的高彬长老,便把他介绍到皇觉寺出家,当了个光干活儿不念经的小行童。时隔不久,寺里断粮,朱元璋被迫到河南淮西(今信阳)一带云游乞讨,成为一名游方僧。公元1348年夏,天气异常炎热,朱元璋来到灵山寺,行至距寺院不远的狮象口,因饥饿、炎热交加,昏倒路旁。灵山寺小和尚陈大用下山买米,将其救回寺院。这是朱元璋第一次上灵山。

朱元璋自结识灵山寺僧陈大用,在他的帮助下,文化知识日益丰富,思想日趋成熟,立志要干出一番大事业!他以灵山为据点,四处宣传明教教义,传播反元思想。公元1351年秋。罗山县尹李思齐派元兵包围了灵山寺,前来捉拿朱元璋。紧急之中,陈大用打通竹竿,让朱元璋口含竹管跳进院内深井,躲过元兵搜捕,幸免一场劫难。这是朱元璋二上灵山寺。

公元1352年,朱元璋脱下僧衣投入潦州郭子兴军中,很快由一名士卒升为元帅,最终推翻元朝政权,于公元1368年在应天(今南京)登上皇帝宝座。朱元璋不忘灵山寺众僧培育与救命之恩,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3月1日亲临灵山寺降香。灵山寺众僧受宠若惊。封主持僧陈大用为“金碧峰禅师”,随驾入京,参议朝政,赐灵山寺“半副銮驾”,御笔题下“圣寿禅寺”四个大字。这就是朱元障第三次上灵山。后人把每年三月初一作为灵山庙会。每逢这天,前来敬香者如同潮水。后人在此塑这尊朱元璋像,纪念他三上灵山寺的故事。

各位朋友,灵山是著名的佛教圣地,旧有七寺三庵之称。现存3所,其中名刹灵山寺始建于汉始元七年(公元前79年),唐玄宗时曾被封为国庙,宋元多有扩建。清道光八年(公元1820xx年)寺院被山洪冲倒,后经不断修缮,至民国2年(1920xx年)恢复旧观。此后兵祸接连,毁多修少,“文革”时,文物被毁,僧尼有的还俗,直到1979年,灵山寺被定为县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的文物开始修复,僧尼陆续回归。1985年恢复三月初一庙会。现有大殿七层,分别为天王殿、祖师殿、大雄宝殿、法堂、念佛堂、祭仙宫、五星殿。

泰山风景名胜区导游词

欢迎大家来到这!我是你们的导游,我姓x,大家可以叫我小x。为了便于大家参观游玩,下面我首先大家介绍一下。

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云洞、长湖、大叠水瀑布、月湖(尚未开发)、奇风洞(尚未开发)7个区域景区组成了石林风景名胜区。一般说,只要乘车到了大小石林,再乘汽车或马车到其它几个景点就很方便了,价钱也不会很贵,因为它们之间的距离并不很远。大小石林到乃古石林和到芝云洞大约5公里左右;到大叠水大约23公里左右;到长湖最远,也只有25公里左右。民族风情堪称石林一绝。“阿诗玛”的美丽传说、绚丽多彩的彝族刺绣、古老神奇的“火把节”、热烈欢快的撒尼歌舞、是石林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令人陶醉其间,难以忘怀。

石林汤锅石林是彝族撒尼人的聚居地,撒尼人是一个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的豪爽民族。每到农历六月二十四,在石林、长湖或乃古石林等景区都会举行一年一度的火把节。这时如果你来到石林,就可以在观看了精彩的斗牛,摔跤比赛后,在场外不远的树林里大吃一顿极富地方民族特色的汤锅,其中有羊肉、狗肉、驴肉等。这里的汤锅烹饪技术极好,各种肉炖得恰到好处,不硬不软;无膻味、腥味等怪异味,色、香、味俱全,使人食后回味无穷。乳饼乳饼是石林一大特产,是当地人把新鲜的羊奶煮沸,再加入适量酸水,使其凝固,然后压制成块,晾干后即成乳饼(属奶酪的一种)。

乳饼的吃法很多,可蒸、煮、煎、炸、烩,亦可生吃,还可以做成火腿夹清蒸乳饼,青豆烩乳饼等菜肴,冬季生产的乳饼品质较好。野生食用菌石林的野生食用菌品种很多,有鸡枞、牛肝菌、干巴菌、青头菌等等。你如果七、八月份来石林,就可以大饱口福,或炒、或炸、或烧汤……都美味异常。石林卤腐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用石林豆腐为原料腌制的。而石林豆腐因为使用巴江水而品质极佳。石林卤腐主要分为两个品种:其中在豆腐中掺入菜油、盐等配料的称为油卤腐;在豆腐中掺入酒、辣椒粉、盐等配料的称为酒卤腐。而两种卤腐都具有色美、味的特点。但由于配料的不同,两种卤腐又各具特色,味道不凡,人尝人爱。石林卤腐在石林县内各大小商场,土杂店均可购到。

瑞云山风景名胜区摘抄

各位游客,大家好!

云天石廊是青云山第一景观,登山体验人与自然比高低;立顶感受状元文化的厚重历史。

现在我们进入云天石廊景区。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叫“云天石廊”呢?原来这景区的最高峰,就是青云山的主峰,仰角高700多米,它是由五座山峰构成,中间一座山峰似雄狮盘踞,右侧一块巨大岩石像一只靴子,据说是萧国良涉水过溪时弄湿了,晾晒在此,八百多年至今尚未干透!故被称为“状元晒靴”。在主峰顶上,由于火山岩软硬岩石层受风化的差异,从而形成一层层长条形的天然石走廊。远处峰峦叠嶂,常年云雾缭绕,所以称为“云天石廊”。

大家请抬头仰望,矗立在我们眼前的这座山峰就是青云山的主峰,酷似一只雄狮盘踞山巅,我们称之为“昂首雄狮”狮子是百兽之王,可谓是“狮子一吼,百兽俱伏”。相信我们今天的石廊之旅在雄狮的佑护下,定能平平安安!

现在我们来到人造景观“瀑布水车”。这吱吱作响的转动声,给这空旷的山谷平添了几分情趣,似乎又回到了久违的时代!这种山间田园式的纯朴风光,您是否曾拥有过?正所谓: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断肠人在天涯!

瞧!这块巨石似被利剑劈为两半,游人走在这里,不得不佩服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这块巨石原是一个整体,也许是水流冲刷的作用,日积月累而形成的。相传,永泰头名状元萧国梁在山顶的石走廊上苦读诗书十三载,在他十九岁那年,自觉已是满腹经纶,便拜别母亲,下山进京赶考。当他走到此处,碰见一樵夫路过这里,樵夫见萧国梁一副书生模样,有意想考考他。于是便以肩上这担柴为题出了一上联:此木成柴山山出。萧国梁不愧为是状元之才,见这峡谷的溪流在夕阳的照射下,云雾缭绕,似缕缕炊烟,便灵机一动,对出下联:因火生烟夕夕多。真是巧对巧合!樵夫见难以考倒他,便有意气气他说:“你一介野书生,也能对出此联,是别人告诉你的吧?”萧国梁见樵夫如此小看他,便生气地抽出随身携带的佩剑,指着眼前这块巨石说:“如果我萧国梁此番进京不能高中,此石便是我剑断石开的葬身之地。”说完,一剑劈下,火花四溅,轰隆一声,巨石被劈成两半。萧国梁将断剑抛向空中,“扑通”一声跪下,朝石廊方向磕了三个响头。那樵夫见此情景惊诧不已!从此再也不到这里打柴。那年秋天,萧国梁果然在殿试中一举夺魁,高中状元。那把断剑也已化作石剑,立在半山腰上,和这块被劈成两半的巨石遥相呼应。

这茅草屋是状元萧国梁的祖屋,萧国梁就出生在这里;他在这里生活了七年后才搬到山上的仙人洞中居住。公元1168年,在萧国梁高中状元的第三年,其母亲听信坏人的谗言而把祖屋拆除。如今重修此屋以告慰萧状元在天之灵。

大家请住下看,展现在我们眼前的这口潭,名叫“济生潭”为什么叫“济生潭”呢?据说有一年,永泰大旱,不少地方都饿死、渴死了许多人。然而青云山脚下的这口潭却一直有水,且长流不绝,连方圆几十里的老百姓都来这儿取水。虽然这是一口小小的潭,然而却怎么也用不完这潭中的水。年少时的萧国梁见这潭水永不枯竭,便在潭边搭盖了一座凉亭,供百姓们乘凉避暑,并把这潭取名为“济生潭”,也就是这口潭拯救了这方圆几十里的百姓。

大家再请看,这济生潭的右侧,有根粗藤已被人砍断,然而它却能依靠伸进潭中吸收水份的支根维持着生命。看来这济生潭不但是救人的生命,而且还对受伤害的植物也给予无私的奉献!溪水尚且如此,看来我们人类更要爱护大自然。

现在我们看到的长形深潭,叫“抚伤潭”。据说少年萧国梁在去山顶仙人洞读书的时候,在此遇见一只受伤的山羊。只见山羊在这潭里一边洗澡,一边用舌头舔洗伤口。上岸后,伤口的血不流了,便健步地跑进深山峡谷中去。萧国梁觉得很奇怪,便来到潭边用手捧水喝了一口,顿觉精神倍增!从那以后,萧国梁若是有小病小灾,便到这潭边饮水治疗,结果都是水到病除。也许是这潭清水的缘故,没过几年,萧国梁就高中状元。据说他一生当中很少生病,后人就将这潭称为“抚伤潭”。

你瞧,这藤缠树,树缠藤,就像一对恩爱的伴侣,彼此相依相偎。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自然景观也蕴含着一个深厚的人生哲理,即:风雨同行,相依为命,生命之树才能万古常青!

现在我们来到“潭飞瀑”。只见有三口潭像一串珍珠呈高低分布,且这三口潭形态各异:上潭呈半月形,中潭呈扁长形,下潭呈不规则的圆形。这三潭由石壁上的小瀑布联串起来,就构成了“三潭飞瀑”。

大家请看,矗立在我们眼前的石块磊起的这座高台叫“拜仙台”。登上拜仙台,青云山的主峰呈现得多姿多彩。有的像雄狮,有的像帽子;有的像五指,有的像鞋子;真是妙笔生花,绚丽多彩。

这拜仙台祭拜的是山顶的仙人洞。据说当年萧国梁高中状元,就是受仙人洞里的仙人点化而金榜题名的。

看!这巨大的岩石多像一只倒挂的靴子!我们称之为“状元晒靴”。传说有一天,状元萧国梁回家探亲,携夫人一起上山拜谢神仙。忽然间下起大雨,衣服湿了,靴子也成了水鞋。当太阳出来的时候,他俩脱了帽子、鞋子在阳光下曝晒。雨过天晴,山上的景色更加迷人,宛若仙境一般!萧夫人急于一饱眼福,要萧国梁打着赤脚陪着她一道欣赏美景。不知不觉俩人已走得很远。当夜幕渐渐降临时,俩人才想起鞋帽晾在山顶的石走廊上。由于山高路远,萧国梁一直没有上山去取。日久天长,这状元靴吸天地之灵气,采日月之精华,越变越白,越变越大,最后就渐渐变成了这栩栩如生的石化景观。

现在我们又看到了一叠壮观的瀑布,这瀑布落差约9米,宽约4米。像一条白练悬挂在这深山峡谷当中,我们称之为“白练瀑”。

瞧!这石剑就是当年状元萧国梁与樵夫对对联之后,负气砍石而石开剑断的那把断剑。这把断剑被萧国梁抛向空中,落在此处,日久天长,如今已化作石剑,立在此处,警醒后人切不可以貌取人。

泰山风景名胜区导游词

欢迎大家来到这!我是你们的导游,我姓x,大家可以叫我小x。为了便于大家参观游玩,下面我首先大家介绍一下。

昆明石林堪称天下奇观,还是阿诗玛的故乡。在两亿七百万年前,这里是汪洋大海,逐渐浮出水面,经过几亿年的风化和雨水的冲刷,才形成今天的壮丽景观。石林中有许多奇特之处,如天下第一奇观六个大字,写成“天下弟一奇观”。原来这是石林的“喀斯特”地貌,是南斯拉夫先发现的,现在我国也发现了,觉得我们是他们的弟弟,才写成“天下弟一奇观”。最吸引人的还是阿诗玛。

她背着大箩筐,像是正在向大家微笑。细细观察:鼻子、眼睛和嘴巴,甚至一根头发丝都被大自然这个杰出雕刻家刻得栩栩如生。几个老外连连翘起大拇指,说:“ok,ok!”走近她,似乎还能听到轻微的'呼吸声。这里还有一个动人的传说:阿诗玛十分美丽。在一次摔跤比赛中,青年阿黑既获得了冠军又得到了阿诗玛的芳心。财王儿子阿支十分气愤,前来抢亲。阿黑马上奋力追赶,高山、森林都给他让路。阿黑救走了阿诗玛。阿支气急败坏,叫人破坏大堤。洪水来了,阿诗玛被冲走了,阿黑侥幸逃脱。一看,阿诗玛不见了。

突然,阿诗玛的声音出现了:“日灭我不灭,云散我不散,只要你叫我,我就回答……”剑池也十分美丽。据说剑池有两个,因为一把宝剑断裂后,剑头到了苏州虎丘,剑把来了这儿。我穿过拥挤的人群,一点不错,池中央一块石像个倒立的“t”真像个剑把。透过池水,隐隐约约还能看见一段断裂的剑身。

还有猪八戒娶媳妇。猪八戒背着一个羞答答的姑娘。看,还遮一半脸,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孙悟空正在和雷公、电母争斗呢!还有“天狗食月”“沉香和二郎神”的场面。真是无奇不有。石林真是人间奇境,我爱石林。

瑞云山风景名胜区摘抄

各位游客,大家好!感谢大家来青云山赤壁景区游览。今日游览线路为野猫岭---赤壁大桥---乐峰一桥---步行道---乐峰二桥---步行道---珍珠瀑布---天然猴群---乐峰三桥---停车场休息亭---原始梯田---石龙脊---赤壁瀑布---返回服务区。

福州青云山赤壁景区在闽江南港大樟溪畔,面溪靠山方圆23平方公里,大体上划分为赤壁濑下河滩、古渡河鲜、峡谷溪漂、双溪戏猴、原始梯田、云海龙脊、赤壁瀑布、栈道古藤、田园山庄、赤壁天湖等十大景区。以山水奇观构建青云山赤壁生态游的核心要素。

此地为葛岭野猫岭,岭下称赤壁潭,潭下为濑下滩。东离福州方向42公里,西去永泰县城21公里。滔滔奔流大樟溪为永泰母亲河,全长123公里,发源于戴云山脉。赤壁景区由赤壁大桥通过,全长160米,6个桥敦,桥宽6米,六六大顺图个吉利。

走过赤壁大桥,就进入了赤壁景区。赤壁为古渡口,这座大桥修建之前,该渡口是山里人过江进出的唯一通道。古人称赤壁是天匠铸奇险,山因仙出名,庙因神吸引,而“赤壁”却因濑急而远近闻名。前有元朝王翰“赤壁”警示,后有王用文凿“赤壁”提醒,赤壁自古成了争濑险滩的代名词。

赤壁潭时常形成多个漩涡,惊涛拍岸,引发诗兴。明朝陈仲溱《赤壁》曰:“潭影摇空翠,滩声急暮钟。”

“中流砥柱”、“峥嵘江表”是古人在赤壁的另一处摩崖石刻,不管溯溪而上,还是顺流而下都依然清晰可见。

赤壁赤岩,好镌存史笔书。这可能就是一种文化亮点。清朝王惟沣《赤壁濑》有诗句:“乱滩无数不知名,至今奔水凝天上。”雨季舟行赤壁那才显得有点惊心动魄。

赤壁河上赤壁滩,赤壁滩上赤壁岸。赤壁北岸野锚岭,赤壁南岸芦苇荡。大家车窗望外是方圆100亩的芦苇荡。

赤壁景区十大景片,365景,四季皆有特色。

现请随我逆行峡谷漂流景区。

一天门。天设石门,向天开启,天门天景,巧夺天工。

三人家。大中小石头一块,高低矮石头一块,男女老少还是石头一块。

蟒蛇出洞。远看石头,近看蛇头,换个角度蛇头可就变龟头。移步换景,自然得没有一点人工雕痕。

绵羊过溪。水上一块石,绵羊过溪口,千年等一回,就是不回头。

钓鱼台。赤壁蓑立翁,夜夜当醉翁,潭边鱼追濑,空见钓鱼翁。

鳄鱼戏水。鳄鱼怪模样,水浅搁溪岸,英雄救美女,谁会怜鳄相。

河石浅滩,乱石成堆,相传这是澎公庙与观音庙斗法结果。观音戏法黑碳洗白衣,一尘不染;澎公斗法千里滚万石,水漫金山,战无胜者只留下一滩石蛋景观。

猪身马嘴,马嘴猪身。是马非马,是猪非猪。猪马合一,说猪像马,说马像猪,似像非像,猪型马相,马相猪型。

路凭石为径,天设石为景。有说金银库,有传金洞银洞,左存金,右装银,洞口日夜开,库门听声音。

锣鼓潭。深潭围溪岸,心惊又胆寒。无意掉水潭,彭公庙在上。只要啊出声,神仙从天降。

现在大家到了乐峰二桥,桥下一滩奇景:左一块仙人鞋,右一块犀牛石,上一头海狗望江,下一头猩猩戏水,中间是双狮守门。站在这个方向看山景,对面景观真奇妙:北向穿山甲峰、黑美女峰、猕猴迎宾峰;南野人山、将军山、骆驼山,你们看麒麟望月,活灵活现;再看鲤鱼跳龙门,神形兼备。

再请随我进入二天门,溪岸听传说,峡谷看风光。

蛇头出水。年年不停,天天不断。景出天然,天然奇景。

猛虎扑食。虎高体大好威风,虎的形象,猛的动作,扑的姿态。

睡牛卧溪。赤壁石牛相传这牛原长在赤壁天湖草甸,草丰牛壮,牛也不甘寂寞,跑下山来,此牛一睡醒不来,千年成化石。

鲤鱼搁浅。大海不游搁小溪,大江不去乐此地,宁可不作浪中舟,但愿长留赤壁溪。

山里土生,林中土长,这向天狮一心倒想天外奇。千呼万唤狮不应,千人万众搬不动。请看六石抱溪如金龟、母猪下水、双虎相吻、八戒洇水、猿人面壁、海豚吻蛙,天生集合了海里江里、山里沟里、溪里湖里的动物大观园,赤壁大仙界。

母猪溪。万石千猪,溪集猪一群,水聚石一滩。

赤壁不少地名冠以“猪”名。如猪母岭、猪母石、猪母山、猪母潭、猪母岩等等都因猪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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