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检测合同(优质18篇)

时间:2023-12-12 09:51:19 作者:紫薇儿

建筑的结构和材料选择直接影响着建筑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我们收集了一些优秀的建筑总结案例,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以供学习和借鉴。

上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监管职能,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教育部国际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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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检测方案

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管理,彻底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柳林县煤矿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柳煤字[20xx]128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此次夏季消防检查工作以火灾隐患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提升科学施救水平,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消防基础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夏季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为确保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长李龙担任,负责全矿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等。

(一)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的重大问题。

3、根据消防法规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

4、确实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副组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成决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批准并督促管理科室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5、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成员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协助各单位实行逐步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执行。

5、监督和实施对各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全矿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衡火灾的能力,协助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其正确履行消防职责,以及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是否运行和维护保养,是否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雷措施是否落实,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和组织演练,是否建设专职消防队,是否对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重点对矿区、选煤厂内彩钢活动板房的隐患进行排查,矿区、选煤厂内是否有违规建筑的彩钢活动大板房,是否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允许的彩钢活动板房是否居住职工,允许的彩钢活动板房防灭火制度措施是否到位。选煤厂筒仓外墙装饰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操作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4、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是否安全,有无裸露现象,与员工住宿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检查办公楼、职工宿舍的管线是否安全,是否存在私自接电,改线的情况,违章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现象和超负荷用电现象。

6、检查职工厨房用电和煤气情况,电炉要按规定敷设,煤气灶和气管要保证安全距离,人员离开要关闭电炉和煤气,按照规定在干部餐厅和职工餐厅配备消防设施。

7、人员密集场所(职工公寓、行政办公楼、职工餐厅等)消防通道有无占用或另作他用。

8、主通风机放、空压机房、主副绞车房、机修车间、综采设备库、锅炉房等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是否按要求配备。

9、矿属职工在外租凭的房屋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10、危化物品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日至6月3日)。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矿长贾保生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动员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由安检科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由安全矿长高云飞全面负责,安检科长具体实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20xx年6月3日至6月5日)。

(三)配合上级检查阶段(20xx年6月5日至9月15日)配合集团公司和包保组进行检查,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发现重大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产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四)总结阶段(20xx年9月15日至9月20日)。

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进行在次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将消防安全检查贯彻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并对此活动进行总结,确保此次消防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收到实效。

(一)提高认真、加强领导。各科队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矿长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带队开展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全力维护灭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落实责任、认真履职。成立消防安全大检查机构,明确职责和分工,由安检科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消防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于6月5日安检科将安全消防大检查开展情况、工作方案和部署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管股。6至8月份每月22日前将当月开展情况及夏季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台账报县局安全监管股。

一级消防工程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要点

引导语: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级消防工程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要点,欢迎参考!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

7、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

9、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1、检查消防水源的性质、进水管的条数和直径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状况;

2、检查消防水池的容积、水位指示器和补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和防冻措施等;

3、检查消防水箱的设置、容积、防冻措施、补水及单向阀的状况等;

5、检测水泵结合器的设置、标志及输送消防水的功能等;

1、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安装、组件、规格及其间距等;

2、检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陈冻措施及其充实水柱长度等;

3、检查室内消火栓管网的设置、管径、颜色、保证消防用水及其连接形状;

4、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首层和最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及其充实水柱长度;

5、检查手动启泵按钮的设置及其功能;

1、检查管网的安装、连接、设置喷头数量及末端管径等;

2、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安装及其功能;

3、检测报警阀组的安装、阀门的状态、各组件及其功能;

4、检测喷淋头安装、外观、保护间距和保护面积及与邻近障碍物的距离等;

5、对报警阀组进行功能试验;

6、对自动喷淋水(雾)系统进行功能试验;

1、检查正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机、送风口设置状况并测量其风速和正压送风值;

2、检测排烟系统风机、风道、防火阀、送风口、主备电源设置状况及其功能;

3、检查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和防火阀的设置状况;

4、对各个系统进行手动、自动及联动功能试验;

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对其外观、安装、传动机构、动作程序及其手动和联动功能进行检测;

2、对气体灭火系统模似联动试验、查看先发声、后发光的报警程序,查看切断火场电源、自动启动、延时启动量、防火阀和排风机、喷射过程、气体释放指示灯等的动作是否正常。

上《昆明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管理规定》昆明建筑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工作,制定了《昆明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并于今年的8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9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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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京建星岐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 内的消防设备设施、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电气和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乙方作为专业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工作。

2.电气防火检测内容:配电柜、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线路敷设。(抽检)

注:乙方将对上述电气设备进行即时性消防检测。

甲方职责:

1、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检测工作进度安排进行监督、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

2、甲方安排相关消防施工人员或本部门负责人在检测期间配合乙方对该场所进行检测工作。

3、根据本合同第四项的内容按时付款。

乙方职责:

1、乙方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标准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对甲方管理的该场所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安全检测。

2、检测期间,乙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人身、设备和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检测完毕,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项目及内容以现场检测记录为准)。

1、检测费用大写:

小写:

2、检测报告送达甲方之日,甲方一次性付清检测费

五、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或延时执行或解除本合同。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凡因合同及其解释发生争执或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纠纷,向非违约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建筑工程检测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有关本工程土建原材等的试验检测任务,为明确甲方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及相关内容。

施工单位: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限公司临汾山水水泥皮带廊隧道项目部。

二、甲方承担责任。

3、如取样或现场检测时段在每日八小时工作期间外或法定节假日时间,应提前与乙方协商联系,以便合理安排工作。

4、应按协商付款方式给乙方支付检测费用;不按约定支付检测费用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承担责任。

1、负责来样等级标示,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资质授权范围正确执行测试规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接到检测结果不符合时,及时将检测概况通知甲方,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不合理要求,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必须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指导甲方施工生产使用。

3、负责试验检测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的咨询。

1、水泥物理性能检测;。

2、毛石、砂子、石子物理性能检测;。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

5、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试验;。

6、混凝土抗渗检测;。

7、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后置埋件锚固承载力检验;。

8、有质量疑义时混凝土回弹、钻芯检测以及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9、水泥、砂、骨料、外加剂等氯离子检验;。

10、橡胶止水带、膨胀止水条及防水板、盲管的物理性能检测。

11、上述试验检测内容必须满足业主及监理提出的检测项目。

12、除上述1~10外且在乙方资质批准的范围内的检测项目。

四、付款方式。

双方协商如下付款方式:

1、工程完工后一次结清;。

2、乙方最后资料齐全,甲方付清款项;。

3、乙方提供收款收据及正式发票。

六、其他:

3、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建筑工程检测合同

甲方:

乙方:

工程建筑面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细则如下:

一、甲乙双方在工程检测中的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按国家或相关标准要求,在甲方现有检测范围内,对乙方已委托的项目进行检测。

(2)负责及时出具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

(3)负责现场取样工作。

(4)负责对乙方的检测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2、乙方责任:

(1)负责按甲方委托收样的要求,准备样品,填写检测委托单,并协助甲方接样人员,做好样品核对装车工作。

(2)积极配合甲方检测人员做好现场检测工作。

(3)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二、费用核定及结算方式。

1、费用核定:以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及检测范围(包括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胶砂流动度比表面积,建筑用砂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建筑用碎石、卵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岩石抗压强度、压碎指标值、表观密度、体积密度、含水率,热轧光圆-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弯曲试验,热轧带肋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总延伸率、重量偏差、弯曲试验,冷轧带肋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弯曲试验,钢筋焊接拉伸试验、弯曲试验,钢筋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建筑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配合比设计、拌合物稠度、拌合物密度、拌合物分层度,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渗性能、配合比设计、拌合物稠度、拌合物凝结时间、拌合物表观密度、抗折强度、轴心抗压强度、劈裂强度,回填土最大干密度、密度、含水率最优含水率,砖与砌块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吸水率,脚手架钢管外径、壁厚、锈蚀深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钢管脚手架扣件裂纹、盖板开启、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抗拉性能、扭力矩试压、扭转刚度性能、外观和附件质量,防水材料力学物理性能,预埋件拉拔锚栓拉拔、植筋拉拔、螺栓拉拔,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钢筋混凝土结构保护层厚度、钢筋位置、尺寸、楼板厚度、层高等常规材料和结构实体检测。不包括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及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专项检测项目和质监站要求整改的检测项目。)商定。检测费按1.6元/平方结算,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元整。

2、结算方式:

乙方工程进度到0.00时,须支付总费的15000元,主体验收后,须支付总费用的15000元,余款待本期项目工程资料完整时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将工程的建筑材料的检测业务委托给甲方实施,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不再与其他检测机构订立相同或相似的委托合同,甲方保证本合同项目下的合部检测业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双方须共同遵守本条款,否则,即构成合同违约,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日期起,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另一方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四、其他事宜:

1、本合同示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任何一方的主管部门申请仲裁,直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款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上《昆明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管理规定》昆明建筑单位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昆明市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所需费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取得相应法定资格的人员,或者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接受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期间,需要停用、关闭消防设施的,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委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在订立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技术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保养周期、时限、保障条款及责任、权利等,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本市地方规范开展检测、维修、保养活动,并对其服务质量负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活动;存在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吊销资质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许可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诚信档案,记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配备取得相应法定资格人员,或者未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消防检测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检测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检测项目: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_______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服务。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消火栓给水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泡沫灭火系统;

5.气体灭火系统;

6.防排烟系统;

7.防火分隔设施;

8.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检测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现场检测人员出示的执业资格证书。

2.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消防系统安装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自检自测记录、系统运行(值班)记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图纸。

3.乙方到场检测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2.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执业人员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3.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4.及时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或问题反馈意见书。

5.不得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七、违约责任:

1.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检测合同。

2.乙方未能依照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导致检测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中的_________解决。

1.由__________仲裁机关仲裁;

2.向__________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消防检测合同

根据《陕西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由乙方对甲方之配电设施、可触及的电气线路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测,达成以下协议:

1.地下二层至屋面共用部位的所有照明开关、线路、灯具;

4.受约住户房间内所有电气设施、设备。

年月日至年月日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xx]85号《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第二条以被检建筑面积贰元/平方米收取。被检总面积为: m2;检测费总计元,大写:元。

甲方:

3.因甲方原因造成检测期拖延,应承担责任;

4.甲方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乙方检测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交乙方复检;

5.按时付款。

乙方:

3.不随意去非受检场所;

4.爱护甲方设备、设施;

5.需停电检测的部位,乙方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甲方做出安排后,方能检测;

6.乙方在一周内对甲方提出的整改项目的复检申请进行复检,检测费不再另计;

8.检测责任保证期为十二个月,保证期从检测报告交于甲方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内,因乙方检测后的部位引起的火灾、人员触电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检测报告交于甲方后,甲方一个月内付清检测费用。

1.因甲方配合人员不到位或其它原因造成乙方停工,除工期顺延外,并按检测费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误工费。

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按检测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地址:西安市西五路28号四楼

电话:7406175

帐号:西安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103-220150028-93

电话:(029)7293173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上海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五、本合同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检测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检测项目: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_______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服务。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消火栓给水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泡沫灭火系统;

5.气体灭火系统;

6.防排烟系统;

7.防火分隔设施;

8.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现场检测人员出示的执业资格证书。

2.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消防系统安装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自检自测记录、系统运行(值班)记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图纸。

3.乙方到场检测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2.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执业人员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3.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4.及时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或问题反馈意见书。

七、违约责任:

1.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检测合同。

2.乙方未能依照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导致检测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中的_________解决。

1.由__________仲裁机关仲裁;

2.向__________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消防检测方案

做好火灾隐患整治、监督执法、执勤训练、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围绕提升预防火灾能力、提升科学施救水平、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水平,进一步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提高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夏季全区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一)夏季火灾隐患整治。

1、重点企业。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重点场所。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落、文物古建筑为重点,主要检查单位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运行和维护保养,消防水源,人员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材料,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还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情况,火源、电源管理情况,义务消防队伍应知应会及灭火应急演练等情况。

3、重点部位。集中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项目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定是否健全、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治理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外墙户外广告、霓虹灯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风化老化、违规占用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等消防违法行为。

4、重点行业。以安监、商务、文化、文物、教育、旅游、住建、民政、卫生计生、规划等行业部门为重点,主要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等情况。

5、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主要检查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等情况,推动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及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6、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隐患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判定标准的,必须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重点检查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是否签订整改责任状,是否落实整改资金以及整改期间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等。对上一次排查整治发现的特别是国务院对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指出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二)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城乡消防规划。检查城市和全国重点镇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情况;城乡总体规划调整或消防规划到期的,及时修订情况。对消防规划与总体规划脱节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制定修订计划并按期落实。

2、公共消防设施。规划、自来水公司、消防等部门要摸清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欠账”,逐项制定补建计划,按照年度任务加快建设进度,全面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省政府规章《山西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摸清城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欠账”,迅速补齐旧账。

(三)消防安全宣传。

1、消防宣传“八进”情况。各行业部门积极部署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进文物古建筑场所”,中小学校消防知识进教材和课时教学,大学在新生军训中开展消防知识与技能教学活动,交通运输行业在交通工具内宣传提示消防常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员工“一懂三会”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场所开机、放映前播出消防安全提示,网站或门户网站开设消防频道或网页等情况。

2、媒体消防宣传情况。在政府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刊播夏季消防检查动态和消防安全常识,每月定期在有影响的电视、报刊推出消防安全专题报道,通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按要求发送消防安全常识,向“目标人群”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等情况。

3、消防科普基地作用发挥情况。消防队站、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开放,接受群众参观体验等情况。

(四)消防执勤训练。

1、检查消防部队实战化训练和熟悉演练情况。针对夏季火灾多发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储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单位,消防部门实地了解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工艺流程、消防设施,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疏散救生、远程供水等专项训练、实战演练情况。

2、灭火救援组织指挥情况。重点检查灭火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情况;实施等级调派、力量编成和专业化指挥,执行火场纪律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3、专职消防队组织指挥和灭火救援准备情况。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编配、车辆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情况;针对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开展专项训练和熟悉演练情况;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和联训情况。

夏季消防检查分三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区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工作方法,按照《方案》中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公安分局要每月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夏季消防安全检查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推动群众监督隐患排查的整改情况,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5日前)。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商务、文化、文物、教育、旅游、住建、民政、卫生计生、规划、公安等行业部门要依法全面开展检查。

一是组织开展自查。区政府会后迅速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开展夏季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深入基层排查隐患问题和不足,制定针对性整改对策和措施。

二是全面联合检查。各行业部门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逐一建立夏季防火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计划和整改任务,依法跟踪督促整改。安监部门重点开展对易燃易爆单位的检查;商务部门重点开展大型农贸、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文化部门重点开展对娱乐场所的检查;文物部门开展对文物古建筑等的检查;教育部门重点开展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的检查;旅游部门重点开展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检查;住建部门督促落实道路建设规划、供水管网布局,核准应建消火栓的数量,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建设工作及水源保障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开展对福利企业、福利院、养老院的检查;卫生部门重点开展对医院,特别是住院楼、门诊楼等场所的检查。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多警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规范监督执法,对各类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及消防行政处罚等案卷开展自查,着眼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实战演练;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九小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加大对城中村、社区的监督检查;公安督察部门要依法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有关警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三是推进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区政府组织住建、发改、水务等部门,推进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检查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发展计划,明确完成时限,保障建设经费,落实工作责任。

(三)总结考核阶段(9月20日前)。区政府及行业部门要对本辖区、本系统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和社会消防安全常态化治理能力的长效机制,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夏季消防检查考核工作,推动工作落实。各行业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全面进行自查自检,并上报专题报告。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夯实火灾防控基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行业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依法监管,认真履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行业消防安全职责,扎实做好检查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渠道,针对夏季火灾特点,广泛开展针对性强的提示宣传,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要公开曝光重大火灾隐患,营造浓厚氛围,掀起强大声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夏季消防检查取得实效。

消防检测方案

为确保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2015年8月12日至9月7日,在全县粮食行业开展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结合夏季消防大检查,按照“以点为主、以面保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精心组织,严密实施,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保卫措施,进一步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大力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有效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成立由局党委书记王红辉担任组长,副局长孟晋隆等任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的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消防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冯振革同志兼任主任,负责活动期间的协调、联系和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战果数据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消防安保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各国有、民营企业根据各阶段任务要求,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落实责任,确保各阶段消防安保任务圆满完成。

1、深化部署阶段(8月15日前):围绕消防安保目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各级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充分发动行业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逐级明确任务。

2、临战运行阶段(8月16日至26日):对本企业较为突出的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落实人防、技防手段,实行24小时巡逻防控,确保万无一失。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并牵头负责本行业系统内火灾隐患的整改,做好企业内易燃易爆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3、实战攻坚阶段(8月27日至9月7日):纪念活动期间,对重点区域和场所,要切实整改火灾隐患,发布关火、断电、停工等严管严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1、县各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消防工作机制,责任要落实到人;作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培训;建立消防队伍,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制订消防应急预案,预案要经过演练并确保效果;要严格按照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及相关器材并可正常有效使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要符合要求,救援线路设计要合理。

2、对露天存粮等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囤垛间距和消防通道落实规定的情况、使用pvc双面涂塑苫布等有阻燃效果的材料对露天囤垛进行围盖的落实情况,以及风雨天气人员值守和禁止作业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3、对库区动火、用电作业及火源管理要有严格规定,并认真执行;电气设备及线路不能有老化、破损或搭设不合理的情况,配电箱的配置与管理要规范;杜绝库区内吸烟等严重违规现象,要有防止将任何火种带入储粮区的制度和切实措施;库区不能存在易燃物堆积的情况。

5、各类检化验室、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对于化学试剂、供电线路、试验用气瓶、水路、消防设施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要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6、加强对粮食收购和出入库现场管理。各企业要事先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现场的人员、车辆、仓房、电源、烟火、通风、粉尘爆炸防范等管理,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完善工作方法,制订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7、各级国有、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防火减灾工作,特别是有收购任务的金穗粮油贸易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一线,科学部署,严密防控,扎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细化完善相关预案,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队伍等准备工作,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理。

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消防安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克服麻痹思想,以细之又细的作风、严之又严的态度、实之又实的措施,全力夺取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胜利。

建筑基桩检测合同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落实新消防法有关精神的原则,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具体情况,经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所属建筑物内部运行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的消防安全检测,特签订本合同。

a:项目名称及范围:。

b:检测内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检测第项。

1、消防供电配电。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设施。

4、消火栓灭火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气体灭火系统。

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8、机械排烟系统。

9、应急广播系统。

10、防火分隔。

11、干粉灭火系统。

12、受委托的其他系统。

第三条:检测内容—建筑电气消防安全设施第项。

1、接地、接零。

2、线缆绝缘。

3、开关、插座和照明器。

4、电动机。

5、发电机。

6、电缆桥架。

7、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8、蓄电池(组)。

9、等电位。

第四条:变配电所(室)(收费见物价局文件附表)。

第五条:检测面积为平方;固检、电检及变配电所(室)检测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即预付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检测报告,提交检测报告前甲方应付清合同余额。

第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消防报告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发〔20xx〕264号)要求,现将我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我局印发《福州市商务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商务流通〔20xx〕67号),市商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消防检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业务处室,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局属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对本辖区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超市等企业开展集中治理,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推动职责范围内商贸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抓好商场、超市人员密集场所提升商贸企业消防工作整体水平。

结合重大活动节点,以局机关党支部为单位,分成6个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分区分片不间断的对27个高层大型商场、超市进行逐一排查,建立排查登记档案,彻底摸清底数,查清隐患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对违反消防规定的高层商场、超市,要求业主单位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整改落实。告知企业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安装空调、广告牌等外挂构件时明火作业。期间,现场整改清理高层商场、超市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隐患3处,限期整改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2处,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损坏1处。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商务系统共组织检查117次、435人次,对27个单位311个重点部位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共发现消防安全隐患13处,已全面整改到位。局属各商场、市场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投入,先后筹集240多万元消防改造资金,用于商场、市场的防排烟风机改造、防火门闭门器的更换、“双自动”系统的测试维保、消防保压水增压维修以及各农贸市场基础设施修缮、消防器材及消防标示的维保、更新、添置等,确保各类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高层商场、超市经营者的消防素质和意识。结合“消防宣传日”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宣传和演练。一是各市(县)商务局积极参加各地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宣传日”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现场向来往群众免费发放商场、超市、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宣传单、宣传品等,解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知识方面问题,悬挂宣传标语33条、展示安全图片624张,播放安全常识131篇次,印发宣传材料1327份。二是组织永辉、沃尔玛等10家重点商贸企业参加省商务厅举办的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提高重点商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三是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商场、超市,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各业主单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目前,受检业主单位均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消防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法规。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法规,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法规。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消防报告

根据市义安办〔20xx〕21号文件“义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高层建筑消防整治提升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要求,现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小结如下:

为继续做好高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5月21日党工委书记徐镜跃、常务副主任陈勇,在金城社区召集安监所、消防支队、各社区主任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根据市应急局里通报隐患进行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将消防隐患任务分别落实到各业务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职责任务,推动职责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民用建筑、工业企业高层消防工作整体水平。

结合本次重点整治内容,对辖区内15幢高层工业建筑,6幢厂房宿舍,7处住宅小区,共计84幢住宅楼,各社区进行逐一对项排查,建立排查登记档案,彻底摸清底数,查清隐患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对违反消防规定的'高层工业厂房、住宅小区,要求业主单位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整改落实。告知企业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安装空调、广告牌等外挂构件时明火作业。现阶段,工业企业高层已全部完成消控系统瘫痪整改,民用建筑金城一期共28栋,已完成整改18栋(工程量的65%),6月20日完工;金城二期26栋,已招选好施工单位,下周二进场施工,7月10日前完工,消防登高面不符合要求金城小区已完成整治33幢整改,无物业单位1栋天钲铭座已完成整改;街道将持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整治提升工作,时时跟踪整治进度,进一步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履职监督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等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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